2023年福利费核算重大变化你是否清楚→人社部发〔2023〕13号
关于会计核算的福利费文件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但是在2023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福利费的新文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根据该文件规定除福利费范围缩小外,还发生了其他新变化,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福利费范围缩小
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和供暖费补贴,不再属于福利费。
二、将取暖费纳入工资总额
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即供暖补贴)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二、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属于福利费
财企〔2009〕242号列举的福利费范围中没有工作服,实务中,对于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计入了劳动保护费用,那么,对于企业员工上班工作时统一着装的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是否计入福利费,存在一定争议。争议原因,税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员工上班工作时统一着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新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属于福利费。
三、明确体检费属于福利费
财企〔2009〕242号列举的福利费范围中没有体检费,虽然实务中多数财务人员将体检费计入了福利费,但是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而新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明确规定,体检费属于福利费,因此,财务人员将企业发生的员工体检费计入福利费名正言顺啦!
四、明确福利人员工资应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是否应纳入工资总额,争议不断。新文件人社部发〔2023〕13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此后,大家对此不要再有争议啦!
五、文件出台后,大家应注意以下四点
1.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2.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
3.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
4.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六、新通知的主要内容
新通知提出,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规范福利管理,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除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对福利项目水平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指出了相关制度应该包含的内容:津贴补贴及福利的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第二, 明确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及福利的项目设置:
(一)津贴补贴项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二)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1.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2. 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3. 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4. 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第三, 明确津贴补贴项目及福利水平的确定:
1. 国家对津贴补贴及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
2. 对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
(1)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2)福利项目水平,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福利项目或提高水平,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适当降低水平。
第四, 进一步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项目。
新通知规定,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仅限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第五, 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严禁领取薪酬外待遇。
新通知严格规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1. 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2. 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3. 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津贴补贴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
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二、规范福利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福利项目或提高水平,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适当降低水平。
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集体福利设备设施管理经费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三、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外待遇
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新工程津贴、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
(二)国家规定的境外工作补贴以及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
(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实施。国有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完善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开展自查自纠,严肃分配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分配合法合规。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