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定成年年龄规定为 18 岁?
这一标准现在看来还合理吗?
本回答重点梳理新中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以及“十八岁”规定的历史沿革,对这一问题的结论可直接跳到回答的最后一部分阅读。
“未成年人”本身只是一个概念,关键要看它在法律上的意义: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法定婚龄、监护人的抚养义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劳动年龄等等,在很多国家可能还要和购买烟酒的法定年龄挂钩。
“未成年人”的概念是如何出现在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中的?“十八岁”这条界限在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又是如何被确定的?此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人大制度形成之前:1949年底发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另有适用于市、县的相关通则),在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上,首先规定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195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法定婚龄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另外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十八岁为止。1952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的男性人民有参加民兵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人大制度形成过程中及形成之后: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五四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后的七五、七八、八二宪法也是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角度作出了十八周岁的规定。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已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轻处罚。
到目前为止,无法在法律中检索到“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但是关于十八岁的规定已经很常见了。改开之后的立法,未成年人的概念和十八岁的规定分为两条线。
比如说:一方面: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相应地: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十八周岁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教唆犯的加重情节以及程序上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不公开审判等等。
再如:一方面: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相应地: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八二宪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此外: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十八周岁作为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
这一时期,虽然“未成年人”和“十八岁”属于两条腿走路,但是已经很明显能够看出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未成年人的概念与十八岁的规定两条线合并为一条线: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到十八周岁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概念。总结一下就是:
“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但是“十八岁”这条界线,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就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法定婚龄以及父母抚养义务等问题息息相关。
随着法制建设工作的推进,“十八岁”在法律上的意义逐渐丰富,进一步成为了刑事责任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重要年龄分界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完善。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概念也开始在法律中出现,并且可以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上解释出“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之后,即使不作体系解释也可以直接从法律规定上将“未成年人”和“十八岁”划等号了。
因此,法律将未成年人规定为十八周岁,是建立在新中国建立后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十多年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的。是先有了“十八岁”的规定,再出现了部分法律中与“十八岁”相关的条款被表述为“未成年”,在此基础上出现了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二者划等号的规定。正如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李铁映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说的那样:将保护范围定在18周岁以下,符合我国的法律现实,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相一致。
很明显,一开始在法律中分别有了“未成年人”和“十八岁”这两条线,到了1991年考虑到了“我国的法律现实”,才直接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十八周岁。进一步细究:为什么要规定“十八岁”这一分界线?
其实,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可以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
我们可以把当时的《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规定结合起来看。《民法通则》除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规定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结合《劳动法》中允许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立法者的认识里,多数情况下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是没有独立劳动养活自己的能力的。从这样的认识出发,自然就可以把十八岁这条分界线和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联系起来了。
如果还要进一步细究下去,为什么法律允许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参加劳动,又专门规定了十六到十八岁这一年龄段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需要特殊对待?主要理由如下: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制,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六岁的人还没上完初中,还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可能允许他们去劳动。而从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和健康检查等方面的特殊规定来看,十八岁这条界线明显是考虑到了自然人生长发育的客观规律。
至于刑事司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则主要是从认识能力的角度出发的,但是归根结底,一个人的认识能力和受教育水平、大脑发育的程度等问题密切相关,所以还是没有脱出“教育制度有关规定+生长发育客观规律”这样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