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抵押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才属于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35条之规定: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在作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相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由于房产是有重大价值的财产,抵押行为又带有于高风险性,所以监护人(父母亲)在抵押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时,原则上会被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抵押的,所以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无效行为。
如果其监护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抵押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是为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实施的(例如抵押出来的资金用于其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生活、医疗或学习上的),这种属于对其未成年子女有利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只要父母代替其未成年子女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或报酬等让其未成年子女获得纯利益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所以这样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父母越权代理其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抵押融资且资金用途非为未成年子女服务的案例:
至于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积渎方盛:如何认识买房的误区,避免被劫贫济富的时代车轮辗轧…积渎方盛:上海1.21限购新政后的新产证抵押产品整理…积渎方盛:上海近期的小孩房及老人房产品整理…积渎方盛:离婚买房如何避免假戏真做…积渎方盛:落户上海的6种操作,来看看你的操作合适否?积渎方盛:大家都是玩信用卡的,为什么他那么优秀?积渎方盛:楼市上行阶段置换房屋的逻辑:先买后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