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女童疑被未满16岁“老师”猥亵,未满16岁无法追责?

  原标题:女童疑被未满16岁“老师”猥亵,未满16岁无法追责?

  9岁女童就读于某实验学校小学部,家长为了女孩子能防身为其报了跆拳道特长课外班。然而却发生被未满16岁“老师”猥亵的悲剧。家属报警后得到的结局竟是:因为刘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能以猥亵儿童罪对其进行处罚。教育局方面给出的处理结果也只是退跆拳道课的学费,辞退这名未成年老师,并对校长口头批评。不能按照猥亵儿童罪给予处罚,家属该如何为9岁女童维权?

  

  首先,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警察会说,“因为刘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能以猥亵儿童罪对其进行处罚。”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包括“强奸”在内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猥亵”并不在这8类严重犯罪之中。并且,猥亵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所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警方不以猥亵儿童罪对其进行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那被害女童一方就无法追责了吗?当然不是,该“老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老师未成年,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应由其监护人予以女童赔偿。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这名16岁“老师”有此行为,或许与其家庭教育脱不了干系。对于男孩家长,其有必要考虑是否对于孩子的道德教育有所缺失,并在日后不断强化教育,学会尊重他人。对于女方家长,不要总是觉得性教育还早,有必要从小就加强子女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面对威胁的敏感度。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完善安全教育相关课程,让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深入人心,给未成年人打造一个健康的生长环境。

  除了施害者家长一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事更有必要追究的是涉事学校和特长课外班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学校声称刘某为校外跆拳道辅导机构工作人员,非本校老师。似乎一直在推脱自身的责任?殊不知这是无法推脱的,就算是涉事老师是校外聘请的,学校仍有责任和义务尽到严格审查和监管教师资质和教育方式行为的职责,确保给学生带来良好积极的教育。该案中,学校没有做到对学生课外班教师教学情况认真负责和监管审查的职责,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另外,对于特长课外班的负责人来说,为什么聘请一名年龄尚未满16岁的教师?要知道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重法律。有关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于此类问题机构给予监管和处罚。

  在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问题再一次被提起,我国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也不能倚仗年龄小而随意犯罪。也许哪天,对于“猥亵”行为,即使未满16周岁,也将负刑事责任。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初衷并不仅仅是为了一再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我们更期待看到的是越来越少的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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