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最小的才13岁,诱骗、强迫五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
犯罪团伙最小的才13岁,诱骗、强迫五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2021年3月24日这天,谢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男,13岁)、卢某某(女,14岁)在东莞市一个公寓房内,商议如何赚钱,几人看到卖淫特别赚钱,但是又找不卖淫的女子,就商量骗女孩子过来强迫卖淫获利。
到了晚上,黄某某在快手骗了被害人吴某某(女,17岁)、莫某某(女,14岁)过来,谢某某、廖某某、黄某某接到二人后,在一个小巷子内,卢某某以扒衣服、找男人强奸为由,逼吴、莫卖淫,黄、廖、谢则围在旁边并附和劝说,并收走吴、莫二人的手机并修改密码,后发布招嫖信息。
3月25日2时许,谢某某在微信上联系到嫖客后,几人带莫某某到该社区公寓内卖淫,得嫖资300元;
3月25日13时许,谢某某再次在微信上联系到嫖客,几人带莫某某卖淫,得嫖资200元。
几人看到赚钱这么容易,3月25日18时许,黄某某又骗来被害人梁某某(女,14岁)、张某某(女,13岁),采取同一手段,由卢某某掌掴、威逼两人卖淫,并由黄某某拍摄被打视频,谢某某、廖某某则围在旁边。
随后,卢某某等人将梁某某等人看守在出租房内,收走二人手机并修改密码。廖某某联系周某某加入该几人的犯罪团伙,并教周某某用手机发布招嫖信息找嫖客。
当日23时许,卢某某又将黄某格(女,15岁)骗来后强迫卖淫,黄某格过来后,卢某某等人把黄某格带到该社区一偏僻地点围住,几人殴打黄某格,并拿手机拍视频。
黄某格被打后同意卖淫,卢某某等人将黄某格带回公寓期间,黄某格向路人求救并挣脱,卢某某等人便逃离现场。
本案的法律问题,谢某某、廖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男,13岁)、卢某某(女,14岁)几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么处罚?
释案说法,谢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谢某某等人为了赚钱,卢某某诱骗了五名未成年少女,几名少女到达后,谢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对几名被害少女有掌掴、威逼、殴打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五名被害少女进行卖淫。
因此,谢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强迫卖淫罪的。
本罪要求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黄某某、卢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刑事年龄,是不构成犯罪的。
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就不用处罚了,当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像黄某某、卢某某这种情况的犯罪,应由政府收容教养。
谢某某、廖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中有三人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谢某某、廖某某强迫五名未成年女子从事卖淫工作,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某加入该犯罪团伙较晚,只强迫一名未成年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对周某某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