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传播未成年人隐私违法吗?
短视频时代
每个人都可以随手拍摄和上传视频
但火爆的背后
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却问题层出不穷
若在短视频平台违法传播未成年人信息
法院该如何判定?
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高某某(未成年)因吸毒被海南省某分局查获并处理。其后,网络用户(账号:XXX,昵称: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将高某某被查获的经过以滚动播放照片(眼部马赛克处理)并配发文字的形式发布。后高某某以短视频APP出现其肖像、姓名、处罚信息等个人隐私,北京某科技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高某某承认“海南某队”发布的视频内容真实;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显示该公司已屏蔽案涉图文,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经法院函询,海南省某分局函复“海南某队”不存在,“海南某队”账号非其开设运营。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高某某因吸毒被查获时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账号XXX的网络用户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发布的信息披露高某某姓名并配有高某某照片,仅对高某某的眼部作马赛克处理,其他面部特征、面部以外的重要可识别身体部位未进行马赛克等技术处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犯高某某的隐私权。
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布违法案件信息的网络用户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但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并非用户注册登录的必备条件,用户未经阅读同意该协议也可注册登录成为用户;《用户服务协议》未放置在APP显眼位置,而在“设置”项下的“关于我们”项下的“法律条款”,不易获取;《用户服务协议》未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条款以加粗或放大字体等方式进行醒目提醒。
据此,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账号为XXX的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对可能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尽事后监管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对账号为XXX的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因“海南某队”并非海南省某分局运营,北京某科技公司已屏蔽案涉图文,虽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但案涉图文信息发布已影响到高某某与同事、领导的关系,造成高某某承受一定的压力,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故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高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网络用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用户人数过亿,是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即使信息内容真实,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也不能包含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相关内容。
本案中,网络用户“海南某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短视频APP发布高某某未成年时吸毒被查处的执法过程,未隐去高某某个人信息,法院认定该网络用户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网络环境中的有益实践和探索。
转自:海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