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罚你没商量!
“那天下午,我和几个好朋友约好放学后一起去吃饭,我们还喝了一些啤酒……”
“什么?你们不知道未成年人不得饮酒吗?你们喝的酒是在哪里买的?”
“这些酒是我们在饭店里面点的。”
“你们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酒会对你们的肝、胃,甚至大脑造成损伤,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如果成瘾,还会影响到你们的心理健康!”
“我们知道错了,以后坚决不喝酒了。”
近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依法讯问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小王时发现,辖区内一家饭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检察官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天除小李外,其余四人均为未成年人。
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法律规定,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被建议单位收到我院发出的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民族的未来。相关行业场所要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坚决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