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盗窃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观点分析

  未成年盗窃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同巴某(另案处理)在西藏拉萨市某茶楼楼下,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由巴某接线,窃取了被害人袁某的红色电动车一辆,经物件局鉴定,价值为2800元。后被告张某同巴某(另案处理)又以同样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刘某价值1800元的电动车。被告属于未成年,其的法定代理人是杨某,系被告张某之母

  2013年5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被6月22日执行取保候审。检察院起诉以犯张某盗窃罪后,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审理终结。

  辩护工作内容:

  辩护律师接受了对被告人的指定辩护后,为其辩护了刑事(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三阶段的辩护,接受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结合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和犯罪情节进行分析,形成了辩护思路。

  案件的核心要点:

  1.对被告张某的行为定性

  2.对被告张某的量刑

  辩护律师的观点:

  1.确定被告张某通过望风的行为实施盗窃,窃取电动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因被告在犯罪时系已满16周岁不瞒18周岁系未成年人,确定被告属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律师的方案观点集成: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的占有。就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望风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但是就本案中张某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属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的处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在辖区内无犯罪情节,属于初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不高,在加上张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也对孩子疏于管教的情节,致使孩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以及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认为法院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是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酌定从轻的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在量刑上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缓行意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他人的公私财产,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为摘录,详见2014城少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行一年,并处罚金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