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变更姓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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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芳(男方)与傅*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彬(当年七岁)判归傅*顺抚养,由陈*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顺变更了陈*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彬的姓名改变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芳既不同意给陈*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二、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仍应该支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随他姓,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父亲对改名后的孩子仍然负有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改名后,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该条同时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但这必须以诉讼为前提。

  三、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变更由父母决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均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即使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再婚而未征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将子女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四、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五、判例

  判例一:某女与其夫离婚后,更改了由其抚养的儿子的姓名。此案经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还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改变子女姓和名,没有法律依据,显系不当。故判决女方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恢复其子女的原姓名”。

  判例二:河南省西峡县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女方并未侵犯男方的任何权利”。故判决驳回男方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判例三:广州市中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孩子的名字是出生时双方确定的,虽然夫妻已离婚,但仍需遵守双方的原约定。法院支持男方的部分请求,判决将子女的名字恢复原名,姓氏随母”。

  判例四:某地一审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男方申诉后,法院又将此案发回再审,案件审理了三年,仍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