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监护人能不能处分?
未成年子女的房子有三大来源:继承、赠与、买卖。
第一种是孩子幼年丧父或者丧母,或者是一个疼爱他的爷爷、奶奶、叔叔、伯伯,然后通过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得到一套房产或者部分份额,因为孩子还小所以房子都是交给活着的父亲或母亲甚至其他亲戚朋友代管,而代管的这个人也经常是孩子法律上的监护人。
第二种经常发生在离婚当中,在确认抚养权之后,双方又想一次性解决离婚纠纷,所以会将抚养费问题通过赠与财产彻底解决,房子、车子、钱什么的就成了经常性的选项,有的是只赠给孩子,有的是赠给孩子和前任,很少有全给前任的,好聚容易好散难。
第三种是家庭在购置新的房产时,直接用孩子的名义签合同,于是最后房子就放在了孩子名下。
不管是属于哪种类型,监护人处分房屋都存在一些障碍,准确说是限制: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中心,这是监护人处分房产的基本原则。
对于子女单独所有的房子,监护人要进行买卖的话,绝大多数地区都会要求出一个为了孩子利益的保证书,多数是要经过公证的。不仅如此,有的地方还要出具证明孩子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当然了,提交监护证明也是基本要求,父母有户口簿即可,其他监护人则需要证明文件。
有了相应的文件,不论是申请登记还是出卖房屋,都不能损害未成年孩子的利益,但也不是说父母为了自己就不能卖,像生意周转不开资金短缺,在还有其他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父母是可以处分子女的房屋的。虽然说是为了生意,但生意I好坏直接影响着父母抚养能力的好坏,间接上也属于为了孩子的好。
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处分起来要比单独所有容易一些,因为共有人和监护人经常是同一个人,所以即便是共同共有的房屋,也清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中“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但仍然具有合理合法处分的权利外观,试想卖给你房子的人告诉你,这房子是他和儿子共同共有的,难道你还会去管他的儿子要书面同意说明?显然不可能。
常理如此并非只是个人的感性判断,它同样具有法律基础:法律认为未成年人只能对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判断负责,即便是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需要从处分行为与其本身的生活关联程度、智力能否理解、能够遇见后果等方面判断,因而我们很难去怀疑成年父母没有处分的权利。
另外一方面,即便不考虑这么多问题,购房人毫无顾忌的签订了购房合同,作为想要履行合同的一方是不会主张合同无效,而在利益第三方来主张时,由于父母兼有产权人和监护人的双重身份,法院通常会认可其作为代理人作出的行为,从而维持合同和交易的稳定性。
阅读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景宗、雷珊珊、张瑱瑱、厦门正丰源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2年2月8日[2001]民一他字第34号)
2.何福成、王歆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终8023号
3.原告夏利萍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第三人李柏杨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5)莲行初字第00030号
4.刘雪芫与王春枝、唐世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2198号
5.赵某、佛山市保X鑫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6民终5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