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根本,把困境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工作对象。通过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积极拓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内容,有效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职责作用,进一步强化村(居)社区保护和服务,构筑网络化的发现、保护、救助机制;凝聚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的合力,帮助遭遇生存和发展困境的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

  二、困境未成年人的界定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工作内容

  (一)发现报告和响应

  1.民政部门会同镇(街道)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定期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动态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录入“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平台”系统。村(居)社区要结合日常工作,组织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城管队员以及热心市民、志愿者等对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进行预警巡查,对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要做到应急响应、主动介入、积极干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民政部门。

  2.教育部门对在校困境未成年人、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服刑人员子女和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将救助保护有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各类医疗机构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被遗弃未成年人,要及时向110报警。

  3.民政部门依托市救助管理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会同12345便民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各界和困境未成年人的报告和求助。按照“一门受理、分类办理”原则,根据困境未成年人个案情况和相关部门的职能,及时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的转介工作,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救助保护职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委,各镇(街道、板块);支持单位:市法院、检察院〕

  (二)救助保护

  1.镇(街道、板块)的民政部门组织村(居)社区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定期随访和回访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有可能受到侵害或面临重大困难的,村(居)社区要及时向镇(街道、板块)民政和公安等部门报告;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未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监护人。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部门移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有户籍的应协调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按相关规定妥善安置。

  3.市民政部门应立足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的儿童福利制度和应急救助机制,按规定落实好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各镇(街道、板块)〕

  (三)教育帮扶

  1.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源支持,做好困境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入学机会公平。

  2.落实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3.向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资助。

  4.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各镇(街道、板块)〕

  (四)司法保护

  1.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拐卖、性侵、故意伤害或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报警后,应立即处置、制止侵害行为并审查、立案。

  2.公安机关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时,应将其带离,送至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处照料或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中心)予以临时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

  3.对捡拾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已安置到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4.对因监护缺失、监护失当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发现单位、个人或村(居)社区劝诫、制止无效时,公安部门接警后应快速处置,协同报案单位、个人或村(居)社区落实监护干预和保护,及时与民政部门对接予以临时安置照料。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可向法院履行变更监护人的司法程序。

  5.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服刑人员的困境未成年人子女进行帮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

  6.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格依法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做好犯罪记录的封存,非因法定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7.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做好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和社会保护工作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各镇(街道、板块);支持单位:市法院、检察院〕

  (五)就业扶持

  1.人社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所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提升其自我生存能力。

  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负责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落实就业优惠政策、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残联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残疾未成年人提供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市残联,各镇(街道、板块)〕

  (六)医疗保护

  1.对流浪乞讨或无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救治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监护责任的困境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在医疗机构被遗弃的婴儿要及时发现、报案,并配合公安部门将弃婴护送至市儿童福利院,有效制止私自提供信息或中介行为,防止私自收养,杜绝私下买卖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镇(街道、板块)〕

  (七)精神关爱

  1.加大对残障儿童、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和监护失当等未成年人的精神关爱和思想道德教育。

  2.高度关注离异再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缺失问题,对此类家庭存有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缺失的,要主动介入,积极干预。对离异再婚家庭存有监护人虐待、侵害未成年人苗头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4号)精神,及时处置,严防侵害事件发生。

  3.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等问题,妇联要牵头积极开展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改善家庭教育和抚养功能。

  4.加强志愿者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办、妇联、共青团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资源支持。强化宣传引导,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人格发展、人际交往、升学就业等问题,营造关爱和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5.充分发挥各级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作用,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市妇联、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各镇(街道、板块),支持单位:市法院、检察院〕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精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研究解决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相互协作;民政部门负责信息通报、议题征集、工作督办等日常事务。各镇(街道、板块)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抓好工作推动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健全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镇(街道)和村(居)社区之间要坚持上下联动,工作衔接,有效呼应,避免帮扶盲区,加快建立形成齐抓共管、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共青团、妇联、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和单位结合职能,建设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平台,实现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村(居)社区保护。各地要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村(居)社区的主体作用,组织指导村(居)社区做好入户走访、摸底排查、监护干预、帮扶转介、心理疏导、档案管理、跟踪回访等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明确村(居)社区干部具体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可聘请专、兼职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督导员。建立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络机制,及时掌握上级要求,反馈基层信息。社区应加强志愿者服务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巡查、发现、报告和保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