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对抗执行?
裁判要旨
虽然银行账户登记在未成年人曾露某名下,但是执行法院划扣的存款并非曾露某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其家庭共有财产,第三人钟焰某(即被执行人)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法院对该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0日,法院作出(2014)屏山民初民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屏山宏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息共计2016000元,钟焰某在8973000元范围内对屏山宏武建材有限公司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钟焰某不服上诉,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杨建某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2016年8月10日,本院采取划拨执行措施,划拨钟焰某保存在曾露某名下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华分行处账户的存款20万元。
曾露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1月19日,法院执行裁定:驳回曾露某的异议请求。2017年3月6日,曾露某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银行账户系2012年10月21日在中国农业成都大华路分理处开设,开户人为原告曾露某。2012年11月7日,第三人钟焰某转入案涉账户20万元,该账户通过网银转出50000元、45000元。11月23日,该账户通过网银转出10万至钟焰某账户。12月20日,钟焰某转入该账户1万元。之后不断有钱汇入或汇出案涉账户。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法院裁定划拨曾露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20万元的实际权属,以及曾露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曾露某对案涉银行账户的存款20万元不足以享有阻却执行的权利。具体:1.关于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认定问题。根据存款实名原则,登记在公民名下的存款一般应为公民个人所有,但未成年人名下大额存款的性质有所不同,可以突破存款名义权利人即为实际权力人的一般情况。首先,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有限。大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尚且需要其父母供养,大额存款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不能表明即为未成年人所有,实际上存款的主要来源一般也都是由其父母的收入构成。其次,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性质。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赠与等方式取得以外,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其父母对外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账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2.案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钟焰某也在使用,处理曾露某的财产缺乏合理性。从民事行为能力上看,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其对财产的支配必然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符合的民事行为;另外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上看,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支配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除了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本案中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张执行标的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那么监护人对于财产收入,应理清财产来源,是否是受奖励、继承、报酬、赠与等方式取得;对于财产支出,应说明花费原因,是否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
律师评析与思考
一、被执行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名下财产能否执行?
在民商事案件中,为了对抗以后可能发生的法院执行行为,会在借款、合同等法律关系发生前或之后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对于这种民间称之为老赖的人,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否执行?随着有关最高院的判例生效,这个问题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老赖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对此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1.将财产转移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时间是否有影响?转移的时间并不重要,不管转移财产是借贷、合同等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对执行都没有影响。2.财产性质是否有要求?对于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是不动产还是金钱等都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
二、如何判断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归属权?
一方面,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都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并且其日常生活尚需要父母供养,更不可能有大额财产。所以即使大额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可以突破登记名义人即为实际权力人的一般情况。现实中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财产通常也是其父母的的收入构成,也应该认定为其父母财产。另一方面,财产共有的性质是由家庭成员的关系决定的。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其名下的财产完全有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对外同时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在大额财产违背常理,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法院会推定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三、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首先,在执行案件中,未成年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其名下的大额财产权属于自己负有举证责任。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受奖励、继承、报酬、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得执行,否则推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其次,对于未成年人受奖励、继承、报酬、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为防止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作为监护人应当理清财产来源,对于未成年人受奖励、继承、报酬、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应单独设立账户,需要花费的要说明花费原因,确定是否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