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总结十篇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1

  一、基本情况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全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政法委、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财政部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

  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党委书记、县属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政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2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2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三)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开展一至二次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有计划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2

  一、 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委副书记周年友任组长,纪委书记陈耀林和石龙公安分局局长叶进田任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组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石龙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公安派出所管辖民警、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工作志愿者组成。在交接工作第一天建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并签定《社区矫正志愿者协议书》。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

  3、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今年8月24日石龙镇召开了社区矫正动员大会,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求3个社区7个村委会中,各村(居)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协会处理涉及单位、本部门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石龙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建立公益劳动基地。

  为加强全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和监督管理,用真挚爱心提高矫正服刑人员的悔罪意识、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石龙镇司法所和相关劳动基地签订《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协议书》;同时组织我镇7名社区矫正对象到公益劳动基地劳动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都由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劳动情况进行记录,统一考察。

  4、 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等制度,并定期向市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镇司法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5、 规范工作流程。

  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石龙镇司法所矫正办还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环节后,我们都要进行调查和走访,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制定《矫正个案》,逐人建立档案;为每名矫正对象确定1名工作人员和2-3名志愿者组成帮教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教育、管理;要求矫正对象每周进行口头或电话汇报、每月进行书面汇报,并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份档案、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范围内帮困解难。尤其是在与矫正对象第一次见面时,当面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由矫正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牢固树立和强化其服刑意识。这个工作程序的规范不但强化了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意识,也让我镇接管的矫正对象中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使我镇的矫正对象管得住、管得牢。

  6、 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主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8月27日,缓刑人员麦xx认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见传媒但她女儿是新闻系的每天都有好多记者同学来他家怎可以不见?司法所所长解释说法律允许的事你可以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坚决不能做。中山西区服刑人员冯xx认为社区矫正监管不能解决民生问题所长对他说:只要你符合法律法规审批条件,情况属实我们会全力帮助你。通过这种教育,从行为上、心理上对矫正对象起到极大的促动和震慑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的工作现试点阶段,立法的相对滞后给社区矫正存在执行主体问题,使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2在社区从事人民调解、法律宣传、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一般都是身兼数职,工作繁杂,任务较重,以现有的人力、物力来承担社区矫正这项全新的工作难度很大。

  3在试点阶段虽然有其他地区的先行经验可以借鉴,但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没有任何成规可以直接套用,还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摸索,各种难以预计的问题和困难的出现在所难免。

  4社区矫正工作对我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来说是第一次接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稳妥展开,这就需要在市局的统筹安排下,进一步增强管理力量,相互交流心得,形成齐心协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以此推动社区工作顺利启动。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3

   

  今年,我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工作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局领导班子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方面

  截至十月底我区共有社区服刑人员XX人,其中管制XX名,缓刑XX名,暂予监外执行X名,假释X名。其中今年新接收矫正对象X名,解除X名,均顺利办好各项接收解矫手续。目前,所有在册对象均在严格的管控范围内。我们的做法是:

  (一)完善组织领导体制。今年5月22日,我区在XX政府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暨特殊人群专项组会议,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出席会议,各社区矫正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经费、人员等问题。同时会上分析了我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了近期工作任务。5月份与8月份,分别召开一次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共同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逐步形成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6月11日、12日,我局在XX举办了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骨干培训班。全区X个街道(乡、镇)司法所长、专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共计X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规范全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今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截至十月底,我局共办理审前社会调查XX起,涉及被告人XX人,法院的采信率100%。对于重大特殊案件,由局领导亲自深入社区村进行社会调查,多方征求社会意见后,如实出具客观公正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所有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资料均已归档、入册,规范管理。

  (四)建立全区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做好GPS全球定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顺利将首批71名矫正对象实行手机定位管理,严防脱管、漏管。目前,定位对象中已有X名解矫,全区X名矫正对象仍处于手机定位监管状态。

  (五)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我局对每一名严格执行定期报到、集体学习、公益劳动、请销假、迁居、会客、考核奖惩等制度。司法所每月与公安派出所进行1次人员清查比对,区局每个季度坚持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进行一次比对,强化监管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衔接环节中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六)筹建社区矫正中心

  今年以来我区积极筹备“区社区矫正中心”,该“中心”计划依托我区首个安置、教育、转化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两类特殊人员的集散地而建立,建成后将成为全省首例集帮教、培训、安置、矫正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目前已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中心建设方案及预算。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

  (一)关口前移,深入监所帮教

  2008年以来,我们先后前往XX监狱等地开展帮扶教育,邀请政府部门、群众团体、法律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和知名企业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志愿者、服刑在教人员亲属等,深入监所开展“一帮一”、“多帮一”活动。4月份,我局组织XX名帮教人员赴XX监狱帮教对XX名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集中帮教 ,为服刑人员送去普法书籍、转递生活用品等,并向服刑在教人员宣传党和政府帮教安置的方针政策、介绍家乡的发展变化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最新动态。10月份赴长沙监狱开展了一次警示帮教活动,均取得良好效果。

  (二)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衔接配合

  帮教安置是一项非强制性管理活动,衔接管控环节至关重要。为此,我们采取三项措施,有效破解了衔接管控难题。

  一是抓好信息核查。2010年底,全省统一启用了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系统,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管理、绩效网上考核,从源头上确保监所和我局同步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截至今年10月底,我局已经通过刑释解教人员管理系统核实374名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实率达100%。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4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始终重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时刻关注并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中心党委关于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安排。这一年里,我跟随支部安排分阶段进行了“两学一做”四个专题的学习研讨,并在业余时间学习了“七一讲话”和“长征胜利80周年讲话”精神,以及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两个文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握共产党员所应坚守的政治底线,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二、工作方面

  1.在西青司法局下属李七庄、精武、张家窝司法所以及南开区司法局下属华苑司法所学习锻炼,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2.协助制作2019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年度教育规划,分时间节点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进行规划。

  3.应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到中心访问的邀请,制作完成中心简介。

  4.参加“天津司法通讯员和理论调研培训班”学习培训。听取司法部韩秀桃同志、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同志关于依法治国、法治思维培养的讲座。

  6.积极参加中心党委和党支部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听取市委党校教授“关于两学一做”的讲座。撰写党支部信息三篇,研究室信息两篇。参加中心庆“七一”党建系列活动。

  7.参与中心《信访工作流程图》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的起草、修改。

  8.参与36届亚太矫正管理者会议筹备工作,编辑画册文字部分内容。

  9.参加研究室自行组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和《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的学习研究。

  10.参与日照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的PPT制作。参与司法部案例的编辑及第二轮的筛选归整。参与部分区县社区矫正动态的编辑整理和校对工作。

  11.司法行政工作年报文字总结。应市局司法行政工作年报编纂的要求,中心上报2018年所做工作的文字材料和图片资料,承担文字材料搜集整理方面的工作。

  三、存在不足及努力的方向

  2018年,在中心领导和研究室老师们的指导关怀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跟既定目标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

  1.作为年轻同志,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中偶尔会出现纰漏,面对问题时候还不够沉着稳重,缺乏一些耐心,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改进提高的空间。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5

  一、基本情况

  截止今年6月我区接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41名,其中缓刑28人;假释3人;管制10人;接受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2名。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成立了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还成立了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开展。各乡镇、街道也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社区矫正工作站。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矫前调查和衔接工作。一是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根据《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深入基层走访相关单位个人,做到调查核实要细,资料分析要准,评估报告要真,切实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1-6月份我局共对等9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二是加强与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所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环节。采取“报到回执制”、“集中衔接制”等衔接方法,努力实现“无缝对接”,杜绝脱漏管现象;秉承“材料交接—家庭走访—本人谈话—宣告仪式—列入矫正”的接收工作思路,自收到交接材料后,及时找本人进行谈话,择日走访,了解家庭情况,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情况,结合其工作生活的实际,安排好矫正监护人和志愿者,建立帮教小组。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加强管控,严格矫正程序,严肃矫正纪律。加强矫正对象的请假审批、走访、教育和其他监管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对象,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西区司法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两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

  (四)重视帮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措施。妥善解决矫正对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发生因生活无着落导致的安全事件;定期开展监管安全隐患大排查。通过排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把社区矫正对象稳定在基层。

  三、2013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2013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一)加强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三)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上海市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98-02

  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起提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不断完善各部门法,并大胆尝试引进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的法律制度。2011年2月25日,我国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次修订中第一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法律;2012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社区矫正设立、建设、发展的情况,我们成立了社区矫正调研小组。小组在搜集丰富资料,制定周密的调研计划后,调研小组走访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调研。本次调研,调研小组从各个角度深入的了解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如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管理层级、体制的运作,以及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分类、奖惩、教育、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从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发展中学习经验,同时总结和思考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启示。

  一、上海市社区矫正发展的概况

  本着对刑事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探索精神,2002年上海市首先尝试选择不同的街道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探索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可行性。2003年上海市响应司法部的号召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各区县,2004年9月正式对全市进行试点。2013年上海市已将形成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新航总站与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协助执法的创新开放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教育方面,上海市采取对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的方法;在奖惩方面,对服刑人员的监管设立并施行表扬、积极分子等奖惩制度;在日常管理上,上海市对在服刑人员进行移动手机定位管理,并探索在未来引进国外电子脚铐的管理。截至2013年上海市已经建立起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和管理机制,但仍不断探索与完善。

  二、上海市社区矫正的经验

  (一)双主体模式分工协作

  上海市社区矫正建设采取双主体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双主体配合进行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配合的双主体模式,双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在社区矫正中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紧密联系,加强了刑事诉讼程序与社区矫正的结合,使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数据衔接、服刑人员管理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与配合。

  (二)社会团体力量协助

  上海市拥有新航总站和上海市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两支社会团体力量。上海市新航总站是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通过与新航总站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建立而成,政府对其提出明确的要求,并给予明确的经费和名额编制保障。2004年,新航总站在各区县全面开展工作,分层级呈放射状的建立成各新航分站。现在上海市新航总站对每个区以1:50的比例进行社工人员的招募和分配。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建立于2000年,主要工作是为政府部门对刑满释放以及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提供帮助,使劳教人员更好的回归社会,并减少与社会的冲突。该协会帮教工作开展时间长并拥有成熟的组织和工作基础,已经形成规模。2002年社区矫正试点后,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始兼顾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在18各区县分层级呈网状结构建立各区县协会。上海市新航总站和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力量分层级交错的建立,使上海市社区矫正拥有强大的社会团体力量的帮助。社区矫正融入社会团体的力量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有利于消除社会人员对服刑人员的抵触心理。

  (三)审前调查的前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其对所居住社区有影响的,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受委托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由于审前调查的调查量大,规定要求的三个工作日时间短,会出现调查结果不细致,甚至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等问题。上海市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之间的协助沟通,协调将一般案件的审前调查设置在检察院环节进行。调查的前置给予社区矫正调查以充分的时间基础,社区矫正调查的细致、深入、准确,使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具有更客观、更有力的事实依据,同时也使社区矫正调查意见的采纳率大幅提高,2013年上半年上海市假释的调查意见采纳率达到90%以上,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暂予监外执行调查意见采纳率也已经达到了90%以上。上海市社区矫正调查的前置制度,尤其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区矫正调查需要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更为细致的调查,如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情况、心理特征、成长经历、重新犯罪风险评估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调查出具规范性的反馈文件,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上海市将调查前置在侦查阶段,在审查时进行调查。审前调查前置对保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融入社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日报道灵活管理

  日报道制度是上海市特有的对服刑人员管理的制度。由于其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上海市开展国际性活动频繁,人口流动量大,因此这对上海市社会治安的稳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上海市根据其自身特点设立日报道制度,在上海市开展大型国际性活动时,以日为单位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与管理,以此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进行,并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风险。日报道制度对服刑人员灵活的有效管理,尤其在上海市举办世博会期间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完善的启示

  (一)公检法司协助配合

  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上海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的全力协助配合,2003年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从刑事诉讼的启动、数据的交接、审前调查的前置到服刑人员的衔接、管理、收监都离不开公检法司的协商、讨论、配合与协调。上海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系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共同努力,使得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迅速建立,稳健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司法实践上公检法司为统一整体,各属于刑事司法实践的一部分,为使社区矫正制度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有效进行其应在数据的衔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等各个方面进行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使社区矫制度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与刑事诉讼紧密结合。

  (二)社会团体参与实施

  上海市由于社会团体发展比较成熟,拥有新航总站和上海市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两支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矫正。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建立新航总站,使新航总站作为社会团体在政府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上海市社区帮教志愿者协会创立初期是对刑满释放以及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提供帮助的志愿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现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展开后参与社区矫正服务。

  社区矫正的有力实施必须形成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组织、团体、社工、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实施的模式。非政府组织、团体等参与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社区矫正政府化、行政化。社区矫正的政府化、行政化会将社区矫正成为监狱的变形体。

  (三)建立成熟的社区

  上海市具有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区治理环境,拥有完善、成熟的社区组织,这使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行使和建设成为可能。上海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非政府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社区组织对公民进行服务。上海市形成以服务为主的成熟的社区组织,吸纳公民参与社区矫正服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开放性的行刑模式,需要社会经济条件的支持,社区建设时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社区组织发展建设程度参差不齐,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基础不同。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社区组织的建设以帮助社区矫正制度的有力进行。

  (四)地校合作

  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建立和探索从试点到建成都离不开与各大高等院校的紧密合作。社区矫正的建立在现实中产生许多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学术理论上的学习与探究也是必不可少的。2013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提出,针对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开发一套可操作、可示范的分类矫正流程项目。如今,上海市和高校联合,希望可以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出台针对不同犯罪类型进行社区矫正可操作的分类矫正工作流程,以解决分类矫正困难的问题。增强地校合作的紧密关系,使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拥有丰富的学术理论支持。

  (五)学习探索完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7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衔接

  未成年犯罪问题,现已变成全世界需要共同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或国家的未来。现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赴毒品、环境污染的后尘,成为了世界第三大公害。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丝毫不减,并且该方面的问题已变得尤为突出。

  一、基本情况

  西宁是青海省的省会城市,在青海省也是最大的城市,城东区位于其东部,被称作是西宁市的东大门,城东区生活着二十一万多人,其是以汉族为主,以27种民族共同聚居的区域,其民族构成及民族问题十分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亟待解决。

  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年龄、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将其列为一类特殊人群予以保护,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有很多优点,首先体现出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其次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树立起重新做人和重新生活的信念。特别是在西宁市城东区这样一个民族聚居地区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更需要小心谨慎地处理,不然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

  近些年来,自从2010年底开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处遇方式在全国31个省、市、区广泛开展以来,全国多数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大量适用非监禁刑。

  二、调查目的与方式

  为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发现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因此笔者对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用查档及个别访问的形式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进行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该区域的未成年人犯罪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调查数据汇总

  西宁市城东区2013年1月初至2013年10月底共有41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共涉及未成年犯罪人67人。其中最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共有41人,占到总人数的61.19%。高发案件的案由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七种。其中抢劫案20件,占案件总数的48.78%,盗窃案9件,占总数的21.95%,故意伤害案7起,占总数的17%,抢劫案2起,占总数的4.87%,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案各1件,占总数的2.43%。

  在这41起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案件27起,占总额的65.85%。在此其中涉及汉族人数22人,占被判处非监禁刑总人口的2.4%,涉及回族人数15人,占总人数的36.58%,涉及藏族人数3人,占总人数的7.31%,涉及回族人数1人,占总人数的2.4%。

  对上述调研数据中的67个需要进行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中不存在文盲的情况。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员有8人,占到总人数的11.94%,其中无职业7人,占总人数的10.45%,有职业的为1人,具体职业为农民,占到总人数的1.4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32人,占总人数的47.76%,其中无职业17人,占总人数的25.37%,还有15人为在读初中生,占总人数的22.39%。高中在读生或中专生共6人,占总人数的8.96%。

  四、调查结果分析

  (一)从上述调研得出的数据可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具有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占据犯罪主体的大多数,占到总人数67人的47.76%,可见初中阶段对于未成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二,暴力型犯罪在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犯罪中占多数,比例为57.14%;

  其三,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61.19%,与欧美等国家非监禁刑的使用率达到70%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该适用率还有待提高;

  其四,西宁市城东区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种过于单一,主要都是以被判处缓刑为主,对其它种类的非监刑的适用率较少,呈现出缓刑一边倒的态势。在上述调研的41起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中,只有1件是判处管制的,其它的全部适用缓刑,缓刑使用率达到了97.56%。

  (二)从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到未成年被告人到其户籍地或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矫正的这一段过程来看,存在着以下三点问题

  1.审前社会调查衔接存在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经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对个人、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提交相关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有关时间的冲突问题。即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与审结案件的时间相冲突。在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刑事案件后一周内,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社区矫正机关的全部审前社会调查事项必须在三周内完成。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都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人户籍地或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但问题就在于社区矫正机关经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其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因此就会影响人民法院按时开庭,使案件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及时结案。有时关于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未成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20天,则会产生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与人民法院结案相冲突的情况。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于那些未成年被告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西宁市的,会采用邮寄的方法将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一并寄至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不统一的机制,为社区考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西宁市城东区各司法所的人员配置及办公条件十分有限,若在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同时存在需要对多个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话,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与此同时,考察机制没有法定的固定形式,这就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求很高,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边工作边学习地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去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组织由于缺乏资金,工作机制不固定等问题,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缺乏有力的监管条件,对于违反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规定应当执行收监的,会导致有关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

  2.各职能部门衔接存在的问题

  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也可称为是入矫环节各部门的衔接,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将与社区矫正条件相符合的罪犯及相关法律文书向社区矫正机构移交的活动。在这一环节中,需要进行衔接的部门众多,既存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与司法局的工作衔接,又存在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工作衔接,还存在着其他相关部门与派出所之间的工作衔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中对社区矫正各参与单位的任务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安排,但对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规定不明确,会造成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呈现出消极怠工的状态。而社区矫正机关又受其职能的限制,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组织协调能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最后就演变成了由社区矫正机关单独奋斗的局面。

  3.矫正对象衔接存在的问题

  矫正对象的交接包括两种方式,即直接交接和间接交接。直接交接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且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当庭交接工作,对已羁押的未成年犯在看守所内进行交接工作。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会通知社区矫正机关到法庭或者到看守所内进行直接交接工作。在间接交接的过程中,西宁市城东区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主动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还是不错的,一般不会导致脱管或是漏管的情形发生。

  五、完善紧密联系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建议

  (一)适当放宽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

  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适用率达到61.19%,与欧美国家的70%以上适用率的标准还是存在着差距。我国刑法并没有把未成年和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标准有所区别,但是笔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小,心理发育不成熟、较容易得到矫正等原因,对未成年人予以适当地放宽适用非监禁的标准,使其在矫正后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加快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从法律方面直接解决后顾之忧

  社区矫正作为是一种惩罚犯罪的处遇制度,必须要有法律提供强有力的后盾支持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标志着该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对于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如何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去,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完善相关的立法时,需要把各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到其中。

  (三)加强建设网络,从技术上解决衔接问题

  针对审前社会调查难,异地调查不方便等问题,应加强建设网络,建立起社区矫正的信息网络,使得数据能够形成资源共享、高效传输。在这其中尤其要重视各职能部门的网络连接问题,用网络化的手段来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疏忽。

  (四)加强队伍建设,从人事上解决衔接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各个职能部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做到相关单位都有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决不能使其流于形式,造成未成年矫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矫正。同时社区矫正人员要加强知识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8

  一、论题的引出

  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的社区矫正,自2003年推行以来发展迅速且效果显著。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社区矫正,其首要前提是要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的风险评估。当前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已根据相应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风险评估测量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事再犯风险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论述较多,对于其内涵的解释繁杂且简明理解性不足,关于评估目的的研究只是停留在法条堆砌上,对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理论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推动意义不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总是具有一定的功利效用,即目的意意义。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认为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什么?进而言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什么?易言之,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为了什么而存在的?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涵与目的的论述对于风险评估的完善,不仅具有立法司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理论实践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涵审视

  在理论研究领域,风险评估主要是经济学领域的的概念。风险评估是今年来发展的一种系统化的方法论,为组织的安全管理和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是组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技术水平的基础了,并已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涵分析是解答其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也是分析风险评估的目的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其内涵的分析必不可少。

  (一)基本概念的整合

  1.风险的概念解析

  “风险”一词在辞海中的释义有二:一是亦作“危崄”。艰危险恶,不安全。谓有可能导致灾难或失败;二指险恶﹑险要之地。结合论题,释义一符合题意。在经济学领域里,风险是指特定时间发送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危害后果的函数。

  2.风险评估的概念释义 3.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概念整合

  当代美国人类学家E·霍贝尔在论及概念的重要性时指出,一个探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创造该领域中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的。任何科学研究都是以概念分析作为起点的。因此探索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内涵与外延的首要条件是对其概念的精确把握。结合对社区矫正、风险、风险评估的概念的理解,可以整合得出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概念。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指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组织对与犯罪人相关的因素进行定量化的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重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所做的评价。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整体阐释

  1.评估主体

  根据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评估,是为评估主体。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负有协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义务,是为辅助主体。

  2.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一致,法院裁判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主体及正在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评估对象具体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经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3.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测对象的静态与动态、不变与可变、客观与主观的因素。根据理论界及实务界的经验积累,并经法律认可,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是有关评估对象的风险因素,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4.评估方式

  结合北京上海等地对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探索,已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有访谈法、量表法、文献法、和观察法组成,以量表法为主[5]。结合实践发展及各地具体情况,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可以有选择的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指标分析、问询等方式,根据不同犯罪人侧重不同的评估方式。

  5.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的得出是基于评估各方面因素、综合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的整合考量。评估结果的形式主要为是否对被评估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社区矫正适用过程中是否停止对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等。

  三、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分析

  (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重要性

  一项法律制度的背后总是体现着一定的目的。而且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部分,在总体上它们是在一个共同的目的的支配下,但是在具体的、直接的目的方面,各个刑事诉讼体系内的不同的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毋庸置疑,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的目的自然也有不同于刑事审判程序、管辖等其他体系内制度的方面。当然,也正是存在着不同的目的,才使得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表现出自己的特性。如同学者在关于行政诉讼目的论述的重要性指出的一样,如果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比喻为一部机车的话,评估目的就是这部机车的方向盘,它决定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制度运行的轨迹。

  对于社区矫正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改革,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对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认识,具体工作的开展就如盲头苍蝇般找不到工作的关键点。“目的创造法律并指导实践”,正确理解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目的,对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相关人员对评估工作的配合与辅助,法官结合评估结果裁判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都具有指导性意义。

  (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概念及特性

  1.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概念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说,科学的发展就是概念体系的发展。人类发展史可以被称为是不断进行创造的历史,人的活动总是有目的、充满意识的活动。任何一个目的总是具体的、有着特定内容的目的。由此,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作为有别于其他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目的是指,以观念形式存在的,国家听过相关机构进行的风险评估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理想结果。

  2.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特性

  “一个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的目的,就不成其为目的,正如同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意义的行动一样。”虽然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如同其他刑事诉讼制度一样,都具有刑事诉讼总体的目的,即实现刑事实体法、保障人权等,但是由于内在机能的差异,其也具有属于自己的特性。其一是主体上的特性,其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等;其二是具体行为的差异,其行为是评价;其三是目的结果的差异性,其直接结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等。

  四、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目的的构建

  (一)直接目的:服务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直接目的是服务于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发展的时间进度,这一直接目的主要分为以下三方面:

  1.入口把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前,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那些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不致危害社会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严格控制社区矫正的入口,从源头上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

  2.进展调控

  入口管控中如果由法院判决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由评估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其进行危险性评测。服刑人员成分复杂,都具有某种恶习,而此种恶习总是与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动机相联系。矫正中,社区矫正对象改正错误的程度不同,人身危险性会有所变化,此阶段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区分,根据其社会危险性及人生危险性的变化和大小,采取相适用的措施。

  3.出口管控

  法律规定,违反法院禁止令等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假释,依法收监。在社区矫正实施至法院判决的执行期限的或者其他规定期限的,评估机关依法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最终的评测,对其是否符合执行完毕的条件作出结论,防止仍具有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人员脱离监管,也为符合条件的对象重返社会提供机会。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9

  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致使社区矫正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种可有可无的活动。﹝1﹞首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发实行社区矫正,有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该规定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内容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性质、主管单位等重要问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高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因此,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理应通过立法解决。其次,《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管理的工作对象是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工作内容是依法监管、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管理类同;工作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而现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是刑罚执行主体,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上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强制手段。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已经提上日程。这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肯定,为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立法的过程也是推动工作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进入过年立法计划,对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具有极大地推动作用。社区矫正的不断深入法阵也将加快立法步伐。认真总结矫正试点经验,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中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并积极研究加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是对社区矫正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执法主体应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都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刑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并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使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执行,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也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侦查、检查、审判和执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因此,必须要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针对在实践中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监督管理措施弱化的情况,在立法中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强制性规范作出专门的规定。同时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详细规定社区矫正的目标、内容、方法手段、效果评价等,从立法上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的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教育。但在具体实践中就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队伍太单薄。虽然从文件规定看,社区矫正教育的执行主体是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但实际工作中,矫正工作基本是由司法行政人员所承担,各地司法所人员普遍偏少,有的甚至是“光杆司令”,而且任务又重,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开展及效果。社区环境的不成熟、、政府经费投入的不足都是制约矫正队伍发展壮大的“瓶颈”。二是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素质偏低。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相当专业的培训,也没有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存在对矫正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监督管理松散等问题。做好工作,关键在人。社区矫正的主体工作是思想教育,而思想教育主要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完成,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讲法律、讲道德、讲人生、讲实事时,能说得头头是道。说教式的教育也要达到矫正人员爱听的效果,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

  文化知识。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各司法行政部门在培训时要有针对性,要将有关的知识融入业务培训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水平。要想保质保量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工作人员必须要时刻谨记社区矫正的强效作用及其重要性。社区矫正在增强行刑效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可以减少在押犯的数量,以利于监狱集中力量对那些只有通过监禁才能改造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有效地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缓解了社会冲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其次,社区矫正的开展是防止罪犯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的必然要求。有学者认为监禁矫正会形成监狱里的“负性互动”,罪犯很可能习得其他人身上的不良行为方式,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产生负功能。再者社区矫正为罪犯的顺利回归以及再社会化提供了有效途径。监禁矫正在刑罚执行方面具有监控性和隔离性等突出优势的同时,也难以避免的存在着感染性和封闭性,罪犯释放后很难顺利地回归社会。监禁矫正使得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与社会的联系中断,缺少了对社会发展的亲身体验。社区矫正把社区服刑人员放到了社区之中开展矫正工作,通过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使罪犯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有效适应社会变迁,减少对社会的陌生感以至于产生不适应感而自我封闭,能够有利于罪犯加快社会适应的进程。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社区服刑人员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这是一项专业技能很高的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边摸索,边学习、边提高的方式,积累经验,选树典型,逐步推广。通过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工作制度和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监管中心要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共同学习探讨,从理论和实践不同层面研究探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运行的对策建议,并注重成果转化,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奠定基础。同时可以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并努力吸收广大社会工作者、心理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

  我国的社区矫正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在规范化建设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尤其以《社区矫正办法》最为详细全面。而现在要做的就是适应并实施现有的管理模式及流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尝试。

  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调查评估、确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等工作。在决定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是为了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的的调查评估,能有效地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预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矫正“入口关”。 ﹝3﹞同时,通过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在调查评估并接收矫正人员后,就要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不同,有的人性格外向、刚强,容易冲动,脾气暴躁;有的人内向、懦弱,性格温和,遇事冷静。不同的性格特点决定了他们在社区矫正时会有不同的心理和行为反应,掌握这些特点,在制定矫正方案时才能“对症下药”。社区矫正人员之所以违法犯罪,是不良社会因素影响后逐渐形成的。进入社区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上对社会存在认知偏差。为探寻其心理缺陷,我们应通过试探性接触,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交流方法,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问卷测定。采取这种问卷测定、分析归纳方法,能为有效进行矫正方案设计准备详实资料。其次,每个社区服刑人员过去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工作经历不同以及年龄不同,其交往方式也不尽相同。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对矫正工作方案的形成至关重要。但是,在确定矫正方案的时候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矫正方案与村、社区联系少。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而实践中,矫正方案和社区联系较少,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在制定矫正方案时没有将方案置于社区中去设置;二是我国目前社区也正在建设当中,社区功能不够健全,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未明确界定;三是民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对参与社区矫正热情不高,容易导致矫正机构在制定矫正方案时索性不考虑社区。要想实现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动参与,服刑人员真正在社区中实行矫正,矫正方案就必须要与社区有实质上的联系。

  确定矫正方案后才能真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管理,而管理则不能盲目的随机管理,要区分层次性,区别处遇。社区矫正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和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区别年龄、文化、犯罪类型因人因需施教,全面摸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处遇分类管理制度,并实行a、b、c式管理方法: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际表现进行动态综合评估,对表现好的进行宽管;对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具有违法乱纪倾向的服刑人员进行严管;对服从管理并没有潜在犯罪危险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普管。﹝4﹞总的来说,依据矫正方案对服刑人员实施管理是切实可行的,但方案是死的,人是活的。唯有做到动态监管,适时调整方案,严格实施分类别分阶段管理教育,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篇10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将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列入议事日程,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结合实际, 推进学习宣传。成立领导小组,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 尽职尽责, 抓好学习宣传落地落实。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石英书记、范磊校长

  副组长:张新生副校长、钱慧红副校长、张海菁副校长

  组  员:李红琴主任、王健乐主任、刘爱梅主任、魏耀武主任、沈宏平主任、赵晨主任、谭强团委书记、宋飞综治办主任

  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做到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对《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 切实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 依法明确在《社区矫 正法》中的任务和职责, 共同学习宣传好《社区矫正法》, 带头将学习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确保学习宣传活动有序开展, 取得实效。

  二、活动主旨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司法部工作部署, 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 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 久安、推进法治新疆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全校人员进一步统一 思想、提高认识, 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法》 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核心内容和具体规定, 依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法 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校开展学习《社区矫正法》, 增强守法意识, 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成为守法公民, 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开展全社会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 让广大教师群众深入了解、支持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学习宣传, 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的进步。

  三、重点内容

  (一)着重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构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统一协调、互为补充的刑罚 执行体系, 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 长治久安总目标,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对于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要求, 加强人权保障, 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大力宣传《社区矫正 法》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法律 依据和制度保障, 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学习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 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措施, 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又要完善教育帮扶措施方法, 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成为守法公民; 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行刑权, 维护社区矫正作为 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 又要整合社会资源,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优势互补, 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相结合、依法管理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结合原则, 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突出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重点内容。在广泛 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 重点学习宣传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依法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 构,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监督 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 托, 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的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 推动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程序、监 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的法律责任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社区矫正参与部门单位学习宣传。在本单位开展重点学习宣传。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 通过组织开展集中学习等形式深入学习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