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怎么赔偿
一、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怎么赔偿
1、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其父母)来承担。如果监护人在监督、教育、管理被监护人方面没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立法原意是单位不承担责任)。
3、如果未成年人属于,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另外,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80条、18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经年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当然,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指的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上文所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确定的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原则,对充分保护受害人、防止监护人逃避责任,促使监护人认真尽责的履行对被监护人应负的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三、未成年人侵权父母怎么赔偿
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先由其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监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以法发[1995]9号作出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拘留问题民事拘留是指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如拘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可以采取该措施,但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假如法院所采取的是民事拘留,要是超过15天是错误的。民事拘留只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其他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没有限制。关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而需要司法拘留的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义务人没有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3)权利人依据上述生效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
(5)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7)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原因不是其客观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观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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