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化十篇
司法行政化篇1
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问题,人大可予以罢免。这样的政治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如此众多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在目前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
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1)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皇权与司法权。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2)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3)先看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4)"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5)""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6)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团的意志。在司法方面,皇帝是最高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终审都在皇帝那儿,皇帝哪怕再辛苦,也要牢牢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是其专制的支柱和护符,一旦失去,皇权便失去保障。如汉代的"上请",魏晋及隋唐的"三复奏"、"五复奏"、宋代的"御笔断罪"和"审刑院"的设立,明清时期的"会审",尽皆表明这一点。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开始,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即刑部主掌司法行政(明清时转为专司审判),大理寺主管审判(明清时转为专管复核),御史台主职检察(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三机关的各自活动或联合活动("三司推事"和"三司会审")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其审判结果一律要奏请皇帝裁决,违者治罪。在中国古代,皇帝直接掌握死刑案的最后裁决权。这显然是很有利于其统治的。由上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完全是皇权的工具,直属于皇权,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相反,司法是皇权的保障和支柱,直接为皇权的巩固服务。
2、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难以严格区分。因为在封建国家,权力是越集中越好,越有利于统治,大权旁落,谁会安心,"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皇帝是一国之主,事无巨细,样样要管,臣子们是为他管家的奴才。在中央虽然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的限制和领导。行政权很大,几乎包容一切。秦汉时期的宰相或丞相、隋唐时期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以及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等既是行政机构,又可参与或主持审判,并有权监督司法机构的活动。因为所有的专职司法机构并没有获得独立于行政的权力,只是相对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所以机构和职官建制都归属于行政系统。以唐为例,刑部归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管辖,大理寺归刑部管辖,御史台归皇帝直接领导,均归属于行政。
在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7)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当然要事无巨细,统统管理。所谓一方的"父母官"。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镇国家,抚百姓",维护封建统治。出现诉讼,则是诉讼的当然主审官,并对其审判负责。如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都是身兼数职而以为政清廉、执法严明著称的地方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司法在中国古代是不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这是由于在专制官僚体制中,行政权是唯一的真正权力,行政囊括一切,为皇权服务。因为皇权是最高行政权,中央是全国的行政中枢,皇权和中央在权力上意味着一切(立法权也是作为行政的皇权和中央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地位)。三、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历史缘由
以上,我已论述了中国古代与现代司法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讨论他们的关系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历史是永远不会消失的,其影响是可以无限延续的。马克斯·韦伯说:"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8)克罗齐曾说,"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这是十分正确的。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今天的事物当然会受历史的影响。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历史的惯性是不会马上消失的,何况新中国成立不过五十余年!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要完全消除封建人治的影响,何其艰难。
行政为什么要干涉司法,为什么会干涉司法?我认为其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权要服从于党中央。在我国现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中,党中央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掌握着内政外交军事等最高权力,这有如古代的帝王。中国仍然是一元化的领导,最高权力归代表全国人民的党,通过党中央所掌控。这和现代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做到了各自掌握部分最高权力,中央权力多元化,从而达到分权制衡。在中国,立法是党代表人民,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于管理国家;司法是党用于维护人民民主,镇压反动阶级的工具,为实现党的革命纲领服务。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实行,因此,在我国,"党和政府"是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和古代一样,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司法权也和古代一样,是从属于党和政府的,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在现行体制下较有成效的运转,与历史传统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的"人治"型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我国早在西周就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等原则,至唐代形成"德主刑辅"的国家制度基本模式。在国家机构中,权力的运行强调人的道德,而不是强调法律,特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在社会生活中,是"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是"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这和我国今日社会很相似。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更无,皇权支配着法权,官僚的权力来自皇上的恩赐而非法律,古代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予特权法律化、制度化,"八议"、"上请"、"减免"、"官当"等,即是明证。在中央,是皇帝的人治;在地方,是行政官员的人治,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我国今天的情况很与上相同,法治难于实施,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法官屈从于地方官员。因为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使地方官员在潜意识中有了管理一切地方事务的观念;而现实中国家的制度设计又提供了机会,因此,他们会自觉不自觉的插手司法。
最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型社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更甚。几千年的文明积累哪能在断断的几十年中消失!一方面,国家本位传统的影响。从中国传统制度与社会环境两个角度上来说,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治主导、伦理至上的国家,民众早已习惯于委屈个人服从家国、政治权力一元和伦理至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因为现实斗争的需要使得这些方面,特别是政治权力一元,不是削弱,而是空前地加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处于极度漠视状态。传统中国的伦理至上则被"纪律政策至上"代替,所谓"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国家本位成为绝对的纪律,一切为了国家、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成为立国之基。尽管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它们在革命实践中均未认真执行下去,倒是短期成本低、收效明显、有利于满足斗争需要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面前大肆横行。另一方面,无讼的法律文化的价值的影响。"古代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9)。中国人厌恶诉讼,视诉讼为畏途;统治阶级也不鼓励争讼,视其为刁民。如此,法律的地位更加不受重视。而行政行为能高效解决问题,因此更加广泛应用。而现代中国大量运用的的调解制度,显然就是古代行政行为的现代继承者。
四、结语
根据上述论述,可见,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中央集权制、行政权包含司法权、以及国家本位、人治传统、无讼文化价值观的综合影响,造成今日中国现行司法显出行政化的鲜明倾向。这充分说明,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就必须考虑到历史传统的深远影响,否则司法改革是不可能稳步前进的。注释:(1)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2)参见《明史》卷二二九《海瑞列传》
(3)参见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页。
(4)参见《荀子·君道》
(5)参见《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6)参见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
(7)(9)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页,第340页。
(8)参见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的法律》
参考文献:
徐忠明著《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
孙国华著《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马作武著《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
司法行政化篇2
司法行政化是指,司法审判机关(法院)不仅仅只行使审判职能还附加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性事务,将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相互交叉、混淆的现象。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三、司法公正的表现
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公正,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司法审判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应该出现违背程序的情况出现,否则是非正义。
(二)司法审判实质公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官的判决完全是根据我国法律做出,法官不得造法,不得改法,不得因人设法,要做到独立审理,独立判决,而不是受其他因素影响。
四、司法行政化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法院组织机构设置的行政化
人民法院除了设置一名院长以外,还设置了若干庭长,包括民庭若干,知识产权庭等等,庭下面设置了若干司法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法警、政治部、纪检委以及执行局等一大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法院内部的人事任免以及后勤组织等各项事务。这种设置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设置,一级管一级,案件不能落实的时候要逐层上报,审判结果严重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二)法院审判方式的行政化
司法审判的原则是有合议庭合议进行判决,可往往在合议庭无法决定案件的判决时,就会请示庭长来对案件进行提出判决建议,往往判决结果都要由庭长、乃至院长进行“审批”一旦庭长和院长做出审判建议,则合议庭的审判基本都会和庭长院长的意见达成一致,但是往往庭长和院长对案件信息以及对案件的证据掌握都不是十分完备。对于有些疑难案件往往要送到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委会主要是对案件的案情进行简单的了解,听取审判人员的阐述,进而给出意见,而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往往要必须执行,这样的内部程序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但却是每个法院基本的程序。
(三)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
我国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领导关系,下级法院既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和指导,但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下级法院院长需要撤职的,应该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从某种角度上讲,上级法院决定着下级法院院长的任免,对下级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可以干涉。这是行政化的明显表现。
(四)物质保障的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篇3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按照依法治区规划的总体求,着眼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把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摆上议事日程,为我区的“富民强区,加快发展”创造了较好的区域投资环境。在新形势下,对作为政法系统一部分的司法行政工作如何紧贴区委、区政府经济建设工作中心,提出了新课题,我们必须审时度势、结合区情,对自己的职能工作做认真调查研究,努力寻求司法行政工作新思路,开拓新局面,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一、法治环境影响投资存在的问题经调研,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行政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法治环境来讲,还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一)市民法治素养方面的问题。表现在遇到矛盾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尚未在市民生活中普遍确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尚未形成社会共识;少数公务人员对法治的内涵知之不多,且法律知识匮乏,如签订合同不依法,导致在纠纷引发诉讼时败诉。(二)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个别领导认识不到位,认为“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的现象仍然存在,在管理活动中重行政手段,轻法制手段,习惯用老办法、旧经验办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注重处罚,忽视处罚过程的取证,由此出现违反法定程序而带来的行政诉讼的败诉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多头执法”现象较为突出,执法行为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形成越权或消极行政;个别执法人员素质较差,缺乏用法律手段处理工作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少数单位缺乏用法律保护本部门的权益,待矛盾闹大后才找法律;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力量不足,造成执法推诿、无人管理等,利益倾向影响执法的公正性;普法、依法治理宣传力度不够,普法经费严重不足。(三)基层社会治安治理方面的问题。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征地拆迁力度加大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增加,“两劳”回归人员的安置不足问题也影响社会稳定。(四)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缺乏有机结合,监督机制的责任意识薄弱。监督工作不到位,对反映的问题缺乏专题调查、处理等硬性监督形式,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例行公事的监督多,解决问题的监督少等。(五)司法公正方面的问题。传统的司法体制亟待改革;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较为突出;独立司法审判制度尚未完全健全。二、探索有效对策,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服务为使秦淮成为开放、守法,诚信、安全的一方投资热土,以促进经济发展,在加强法制环境建设方面,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依法治区机构和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执法部门,我们将根据自身职能,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切实抓好以下工作:(一)、解放思想,立足本职,充分认识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法治经济。法律是市场交易的准则,是投资安全的保障,是政府行为的依据。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增强投资的信心,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信用保证。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招商引资的实施,实现可持续发展,培育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法治环境本身就是重要的投资环境,创造好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代表投资形象”,“政法部门也出生产力”“法制环境是重要的投资环境”的理念,是对司法行政部门大力打造投资环境的总要求。因此,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和援助职能,为之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依法治区中的法制宣传职能,可加强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法治化的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其致力于法律与政策渗透、融合的工作性质;同时,司法行政部门有着广泛的工作涉及面,在直接面向基层群众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维护稳定工作中发挥着第一官方责任人的作用;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给弱者送温暖,树立起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行政部门又是政府的执法单位,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市场等,无不与投资环境紧密相连。所以,司法行政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共同构筑政府完善的服务体系,并有力地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其职能的履行,对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为投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创造良好的经营投资法治环境,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区工商、税务、劳动监察、环保、 物价、市容、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招商引资的法治化水平和招商引资进程。因此,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政府政策体系。政府在制订新的政策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并原本公之于众,使投资者和广大群众知道政府具体的政策规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同时,制定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的配套措施,执法部门和每个岗位的执法内容、程序、标准、时限、结果等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部门的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措施。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大力强化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全程监督。权力机关在做好审议、述职评议等“程序监督”的基础上,要积极推进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的“全程监督”。政府法制部门发挥监督职能,加大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的层级监督力度。实行“源头监督”和具体监督并举,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把侧重于事后监督的“被动监督”转变为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的“主动监督”;要切实将行政执法的管理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培育市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促进依法行政;要充分发挥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介的作用,努力提高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广泛性。(三)、钝化矛盾,扶弱助贫,为投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投资者能否安心经营,良好投资环境的一个最基本保障就是社会治安的稳定。社会稳,则民心安。当前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使社会稳定存在严重隐患。仅20__年,全区发生各类矛盾纠纷就达1262起,其中重大纠纷6起,造成群体上访17起,数百人次。引发群体矛盾的因素主要是:少数群众对政策不理解、执法不透明,认为政府有意制定一些政策满足自身需要,不考虑群众利益;有的群众有侥幸、从众心理作祟,受个别“领头人”鼓动,跟着起哄闹事;少数基层干部形象不好,群众借机发泄不满。这些矛盾解决不好或不及时,都有可能激化干群矛盾,或错过遏制的好时机,助长更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今年将是我区经济快速发展、集中开发建设的高峰期,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安置保养、劳动就业等多种问题交织,任务重、压力大,繁杂的矛盾和群体性纠纷将会更多、更复杂。要求司法行政工作必须注意加强内部的职能整合,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服务。突出重点,强化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抓住重点,整体推进。突出抓好各类人员的普法教育,通过以点带面,推进普法教育的顺利实施。创新形式,更新载体。从群众需要、关心和思考问题入手,利用现代媒体等途径推行立体化普法。再次普治并举,注重实效。坚持普治结合,通过群众投诉、对部门专业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不断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依法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治理多发性“上访”问题。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征地补偿、企业拆迁、人员就业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上,一些涉及人员往往“集体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了隐患。对此,要引导市民运用法律来解决自身的问题,减少和避免矛盾的冲突,把“找政府”转为“找法律”,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要加大关于违法“上访”造成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现群体性上访苗头,及时介入排查,坚决制止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反映情况,依法维权。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我区的外来流动暂住人员一直存在人数多,成份杂、文化低、法制观点淡薄的状况,给地区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带来较多问题,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有关部门要制定该类人员在本地区居住、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重点强化租赁、雇佣、从业治安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在外来人员聚居地,开展通俗易懂、贴近实际的系列法制教育。组织政法宣传队,就发生在外来人员中的典型犯罪案例进行宣讲剖析,采取现身说法,用事实,教育听众自警自省,自觉遵纪守法;就惩治打架斗殴、、无照经营、偷税漏税、制作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私搭滥建房屋等违法犯罪行为运用法律条款制作图片展板,进行巡回展;定期举办知识竞赛,增强参与者学法用法的兴趣,使他们在遇到歧视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加大对“两劳”回归人员的管理和禁毒治理力度。“两劳”回归人员和吸、贩毒人员多,是我区较其它城区的一个特点,仅20__年全区“两劳”回归人员就有261人;吸、贩毒人员83人,这些无疑加深危及社会稳定。要不断从制度上完善对“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就业,防止重新犯罪;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接茬管理,继续做好联合帮教工作;政府设立“回归”基金,帮助解决年老体弱、多病或无亲属投靠人员的生活出路。回归基金的来源可采取“政府出一点,社会捐一点,单位出一点”的办法解决。江宁区政府采取由财政按每人0.1元拨付的做法,对我们是很好的启示。继续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采取“禁毒图片展”、“禁毒”宣誓等方式,进行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加大对的查处力度。动员各方力量,形成“政法机关,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防范网络,(四)、周到热情,当好顾问,为投资提供优质服务环境服务环境是吸引资本流入、形成集聚效应、提升城市形象和竞争实力的基础条件,优化执法环境和服务环境是营造环境比较优势、增强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服务也会出效益”。我区所属两个律师事务所的12名注册律师、七个法律服务所44名法律工作者,公证处所属4名公证人员,将全力为我区的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当好决策参谋。成立政府法律顾问组,为区主要领导和执法单位负责人配备法律顾问,在做出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把关;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公证、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职能特点,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在建立诚信社会体系等方面做好法律 的渗透,融合;将服务渗入到行政管理、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为富民强区的目标,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高层次体现了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社会价值;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驻区法制建设联席会为载体,切实履行对驻区企业服务承诺;帮助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协助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法律工作者,联系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企业困难职工,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行政化篇4
审判委员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落后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对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防止个人武断专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集体的智慧力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官任命的要求更加严格,法官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更加公开,透明。审判委员会这种特殊的审判组织所采取的高度行政化管理,在具体案件上实行“讨论保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多方面的弊端,已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与“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格格不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司法能力正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途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笔者从人民法院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着手,阐述这一高度行政化的制度回归于时代所要求的司法化模式的构想。以求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表现形式及其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说明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隶属于院长权力之下。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由院长决定,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把握。这样,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由于院长在审判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其结果,审委会依附于院长“行政化”司法权力而实现其功能。院长的司法职权也日益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案件的判决意见是以行政方式“会场秘密讨论”代替司法方式“法庭公开审理”而作出的。审委会在这种环境中运行,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其弊端已日益显现,简述如下:
1、审委会“委员”是一种政治待遇。
法律规定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说明审委会委员应该是精通法律的各级法院的精英人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只是规定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院长只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副院长和具有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如庭长,副庭长等为审委会委员,有的法院甚至把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一些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纪检人员等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很少把没有职务的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当然也有的法院把一些资深的老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这些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并不是为了真正选用人才。因为我国目前把法官和行政干部的职级实行统一管理,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一般都可享受正科级待遇。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位“政治化”,不能有效地把法院的“精英人才”吸入审委会,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很难代表法院的最高水平,因此我国法院出现“内行审理,外行下判”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
2、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由于审委会的运行程序、职权范围、职能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其所有的运行都是在院长的决定下秘密进行的,审委会召开会议时,不充许当事人参加,更不用说是让双方当事人辩论,展示证据,就连审委会笔录也是保密的,是一种典型的暗箱操作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之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司法机关之间,舆论、社会的监督之下,鼓励当事人主动、积极参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审判机关的裁决是公开公正的,而审委会的秘密运行使它不受任何监督,因而是无法保证它能够公正公平处理案件。
3、对审判委员会的监督依据缺失。
我国法院实行错案件责任追究制,由于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集体作出的,即使是错误的决定,合议庭也必须执行,因此也就无法追究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责任。且没有规定要对审委会作出的裁决追究其责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对其约束的法律规定。这样审委会就有超越程序法规定的特权,成为法院内部的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同时,一些党政机关负责人对法院的个案实行干预,这些人往往是首先给法院领导打招呼,或者批条子,由于法院受制于地方,加之法院审委会是法院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审判组织,由于缺乏对审委会有力的监督,地方个别有影响的人的意见就很自然的在审委会上成了“宗旨”,审判委员会就成了这些人实现不良目的温床。另外,在错案追究责任制要求更加严格的情形下,一些法官为了逃避错案追究,而把自己承办的案件推给审委会讨论决定,把审委会当成避风巷。这样的体制不仅使错案责任追究制产生不了应有效应,而且产生司法腐败是在所难免的。
4、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宽。
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法院认识不一。比如说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所有行政案件,一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犯罪等等都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一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一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无法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5、使“审”与“判”分离,难以保证公正高效。
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参加法庭辨论等一系列促使审判程序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只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然后审委会的委员们据此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发言讨论,最终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多数委员的意见得出最终结论,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必须执行,这显然剥夺了当事人上述各种法定权利。审委会在何时召开,讨论案件时间的长短,都只能由院长决定。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只听承办法官片面言词而作出的结论,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处理。
6、讨论的案件过多,弱化了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审判经验的总结。
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由于上述种原因,不仅所讨论的案件质量不够高,也根本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更没有总结审判经验,出台专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手册。大量的案件须要讨论,为此就削弱了审委会在其他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审委员会的构想
针对审判委员会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如果能及时加以改正和弥补,审委会一定可以在新的时期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根本上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都是司法体制“行政化”的结果。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宗旨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少,审判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只要加强立法,规范审判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程序,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可以得到很大的改观。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
1、由法律具体详细规定审委会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代表着一个法院最高法律水平,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委会代表着法院的权威,以职务来确定审委会委员身份显然不能达到目的。
(1)审判委员会委员要通过公开、公平、严格的业务考试、然后择优任命的方法选拔委员,使法院的业务骨干,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能够进入审委会。对于这些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的人选,再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除院长外,其他法院人员,包括副院长均不能当然的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为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职位的高低不能代表法律的权威。
(2)为了保证委员素质的长效,要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执行淘汰制,废除任期制,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对那些在召开审委会时不认真发言,或者只是简单附合“同意”戓“不同意”而不表述本人观点或者根本就不发言论,以及常常发表错误观点,业务水平不够,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再符合委员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3)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仍然可以让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级挂钓,如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可以定为正科级。这样既提高了法官竞争审委会委员的积极性,经过择优选拔又保证了委员的素质。
(4)设立专门的审判委员会。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分别由民商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组成,这样可以细化审判委员会,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有利于案件更加公正的处理。
(5)此外,审委会还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命名为“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委会的日常事务,如通知委员召开审委会会议,记录,制定召开审判经验交流工作会计划,撰写审判审判手册等。
2、明确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统一认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由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可以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范围,此类案件的标准从案件的是否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种因素作为参考依据。为了减轻审委会委员的工作负担,有利于委员们搞好审判委员会的其他工作,各级法院可以规定本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的下限,下限不宜过高,以50件为宜。但不应规定上限,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控制审委会过多的讨论案件,以减轻审委会从事其他工作的压力。各级法院应树立审判委员会少讨论案件,多总结经验,指导审判业务的指导思想.
3、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设置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很重要。审委会应该建立一个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审查提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前面已述,此项工作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完成。并在2日内对所提请的案件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结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2日内向院长汇报,院长应在接到汇报后10日内召开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委会并作出结论。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后5日内,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审查机构审查,以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案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并充许其展示证据,同时告知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审委会的最终结论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但每个委员必须充分全面表明本人对案件的观点。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的尾部不再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可以表述为“某某法院审判委员会”,然后注明日期,加盖院印。
4、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要求法官认真负责的对待所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也有审判权,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样也应适用错案追究。凡是在审委会上发表错误观点致使案件错误处理的委员,应追究其责任。这就要求委员在发表言论时,要本着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角度出发,谨慎思维,以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改变过去那种在审委会会场上可以随意发言,或者看领导脸色行事,随声附和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形。
5、建立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应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本院审判业务。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在有利于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制定本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方面的工作制度。以下一些作法都是可行的:
(1)审判委员会应安排总结审判经验的内容。一方面,审判委员会一年要安排2-3次专门总结审判经验的会议,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后,各院在适用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统一哪些做法,应通过专题会议解决;另一方面,平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对个案中涉及某一法律的适用、某一事实的认定、某一证据的采信等,均可以作典型分析,总结带倾向性的经验或问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应在讨论案件中引导委员结合案件开展讨论,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在案件讨论结束后,要善于归纳总结,明确结论,交由专职人员
(2)设立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配备1-2名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委员在审委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该专职人员除了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做记录等日常事务外,主要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在召开审判经验交流会时进行讲评。
司法行政化篇5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确立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方针,贯彻《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坚持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信息化软环境为保障,按照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大力促进信息技术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领域的应用,实现司法行政系统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为推进法治连云港建设,实现快速崛起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建设。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市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总体规划,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各县区局在市局的统一指导下,制订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建设相对独立的局域网络,并逐步联成广域网络。
(二)需求主导,应用为主,稳步推进。在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中,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重点推进办公应用系统和各种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尽快发挥效益。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应用管理并重,除保证硬件设备投入外,还必须十分注重应用软件的推广应用。要由小到大,由简入繁,分段建设,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运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衔接、相配套,避免重复建设。
(三)规范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要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凡有国家标准的,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应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只有统一标准,才能实现全系统上下联网,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在市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现有条件、分层次的信息共享。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手段,确保网络系统安全运转和信息保密。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全市司法行政信息网建设进度,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计算机办公网络;实现全系统内的计算机联网,并与市政府、省司法厅实现互通互联;逐步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互联网上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反映法治连云港建设成果。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拓宽应用领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建立内部局域网。市局在机关各处室,各县区司法局在局机关和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之间建立内部计算机局域网络,实行网上办公,实现资源共享。
2、建立全市系统远程信息网络。在建立内部局域网络的基础上,依托市局信息网,实现市司法局与县区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及直属处所远程联网,建立起覆盖全市的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3、建立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市局建立电视电话会议中心,与省厅会议中心联网;各县区局建立电话会议系统,实现三级会议系统互通。
4、建立司法行政网站。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和法治连云港建设成果,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决策。为确保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局办公室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及技术标准;对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全系统各单位也要确定相应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司法行政化篇6
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刻意回避“司法化”,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第一、由于行政复议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实施行政复议法之后,行政复议案件曾经有过短暂的上升,到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突破了8万件大关,达到历史最高点,但自此之后就一路走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受案数量的负增长。
第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各种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全面审查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证据规则等,行政复议法均规定得非常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复议工作的开展。
第三、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导致诸如信访、申诉、街头抗争之类的非规范性争议解决机制急剧膨胀,反过来又进一步冲击行政复议制度,形成制度渠道虚置、非制度渠道膨胀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机制失灵,使许多本应由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的问题被后推至行政诉讼阶段,导致司法机关发生角色错位,承担了不应该由它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无法形成科学的争议解决体系。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非司法化特征,正好与当代各国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同时,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扭曲,造成司法权的错位,并导致整个争议解决系统的失灵和非规范的争议解决方式的膨胀。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必须从司法化这一根本着手,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含义及可能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是指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的准司法化,由此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使复议机关能够独立地作出复议决定;其次,它也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应该具有的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如果复议程序、复议组织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甚至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同样,如果复议决定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行政复议组织与程序的司法化也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关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大致可以进行如下三种不同的模式的初步探讨:
1.行政法院模式
行政法院模式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最为彻底的改革,它需要合并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独立的行政法院实际上是将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二为一,既可以保证行政审判的专业性,又可以实现公正司法。在我国采用行政法院模式,有许多好处:
第一、符合我国大陆法的传统。比较观察可以发现,凡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因为二战的特殊原因而例外),均普遍采用行政法院体制。
第二、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设立行政法院(以及相应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可以构造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真实地反映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有利于减少普通法院权力过大所导致的专横和腐败,并且,可以摆脱普通法院四级二审体制设置的限制,在一个城市或地区设立一个行政法院,加强行政案件审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避免法院普遍设立行政庭所导致的资源浪费。
2.双轨制
双轨制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改动最小的模式,它是在基本维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的复议机构或独立裁判所,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并行发展。
第一、既可以逐步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又兼顾到了改革的复杂性,使过渡更为平稳,各种方案之间更容易比较,也可以减少剧烈变动所造成的冲击。
第二、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选择一些领域进行试点,积累了经验以后再向其他领域推广,由此可以减少改革的阻力。
第三、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试验,探索多样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一刀切式的制度安排所固有的各种缺陷。在这种模式之下,最后形成的很有可能是多种形式的复议制度,而不是一个模式适用于所有的领域。
3.司法化模式
司法化模式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既不是全盘激进的改革,又不是漫长的单个领域的逐步演变,而是以复议制度的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的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联动改革。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
第一、与行政法院模式比较,司法化模式基本维持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现行格局,只是在复议制度的独立性以及复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上做些必要的充实或调整,实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合理分工。
第二、与双轨制比较,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目标更为明确,进程更容易掌握,由此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
司法行政化篇7
20*年,县司法局按照上级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政法系统的统一安排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县工作实际,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抓手,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平台,以“整改、规范、见效”为目标,以弘扬“实事求是,雷厉风行,精益求精,专心致志,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的精神为动力,务实工作,推行了“六抓”、“督办不过三次”、“三级督查”等一系列管理模式,有序高效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为维护社会安宁、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来,县司法局党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基层进入社区,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锐意进取,积极创新,在司法行政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地探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抓”:
(一)抓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利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平台,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学习活动中做到了“四个”结合,即: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人人主持与人人授课相结合;深入基层调研与走出去学习借鉴经验相结合,特别是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做到了机构、方案、任务、措施“四落实”。一是机构落实。成立了局党组成员为正副组长,其他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为开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证。二是方案落实。及时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通过学习讨论,真正从思想上找差距,从作风上找问题,从工作上找不足,并认真查摆整改,促进工作上新台阶。三是任务落实。要求把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贯穿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始终,并把此活动与工作创新、机关效能建设和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四是措施落实。要求每周一次集中学习,每月一次专题辅导,每人一个学习笔记,并要求撰写心得体会、调研文章等。通过学习讨论,全体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二)抓队伍,强化整体活力。“队伍”是一个单位发展、兴业的根本。在抓队伍建设上,我们重点在“六个字”上做文章:一是树立一个“正”字,锤炼一支作风正派、政治坚定的队伍;二是提倡一个“实”字,锤炼一支求真务实的队伍;三是弘扬一个“新”字,锤炼一支开拓创新的队伍;四是倡导一个“闯”字,锤炼一支勇于创业的队伍;五是做到一个“严”字,锤炼一支严格自律的队伍;六是构建一个“和”字,锤炼一支团结和谐的队伍。
(三)抓宣传,树立司法行政形象。抓内外宣传是促进工作发展、提升司法行政社会地位和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今年,我们以基层司法所长为楷模和学习典型,大力开展了“情系民生,勤政廉政”的学习教育活动,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有效地促进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四)抓环境,改善办公条件。改善工作和服务环境,是凝聚干部职工合力和建设一支具有战斗力的和谐队伍的关键。今年来,我们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压缩行政开支,挤出部分资金,对部分司法所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必要的维修,改善了基层司法所办公和人居环境。同时配备了14台电脑、14台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提高了办事效率和办事质量;在服务环境上,着力改善干部职工政治和经济待遇,积极争取县委政府领导,解决好基层司法所长的职级待遇;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活相关政策。
(五)抓调研,寻求发展思路。为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局党组带领相关股室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工作调研,在吃透上情、熟悉下情、了解村(社)情的基层上,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措施,努力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地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六)抓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今年,县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出台了政治、组织、工作等相关纪律和学习、财务管理、督办检查、办案质量评查等20多项专项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为整合局机关人力资源,提高股室人员整体素质,解决股室有事无人的问题,将机关8个股室和中心处所整合成“五大”工作责任组,即:综合协调工作责任组、基层宣教工作责任组、法援公律工作责任组、公证工作责任组、律师工作责任组,改变了以往内设机构有事无人或有人无事的局面,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为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局党组提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务必做到“队伍精诚团结、工作精益求精、经费精打细算”。推行了督办“不过三”和“三级督查”制度。督办“不过三”:第一次督办,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要求限时整改;第二次督办,发现应整改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局领导诫免谈话,亮出“黄牌警告”,并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予以通报;第三次督办,应整改的问题仍然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组织程序,免去该单位领导的职务。“三级督查”:即局各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三级督查。局党组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司法所,对局股室人员到司法所的督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粗放督办、人情督办等违规情况,一并从严查处。
二、取得的工作效果
通过以上“六抓”等措施,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均有了新进步,州司法局在检查我局半年工作时,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主要体现在“八个新”字上。
(一)普法宣传工作有新亮点。以“五五”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为总揽,以构建“平安”、“法治”为主题,以“法律六进”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今年共发放农民普法读本5000余册;组织律师等送法律下乡,开展以案说法教育;在全县204村开展了送法制宣传电影进农村活动;在每个乡镇设立了一块普法(法援)大型固定宣传牌;发放干部普法读本4500余册,组织全县5785名公职人员的“五五”普法知识考试;开展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同时,结合全县为民解“八难”建设新农村工作,组织编写印发了“以案说法”普法宣讲教案,并广泛开展了“政法干警法制宣传进农家”活动。
(二)人民调解工作有新特色。结合维稳工作,狠抓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乡推行了包村干部及村干部、片区干部、包片领导和管线领导、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等四级包案制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模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204个村均设立了调解委员会,聘请了1400多名人民调解员,各乡镇司法所在县司法局的指导和协助下,对调解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调解业务培训。
(三)法律援助工作有新成绩。今年初,县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了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为落实好该项工作。县司法局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了9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了人民调解员兼法援信息员,法援机构延伸到最基层,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快捷高效地法律救助通道。落实工作任务,将100件法援案件和1200件法援事项分解到各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单位。加强宣传力度,在全县设立了9块大型固定法援宣传牌。同时在网上公布了法援常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联系方式。实行了台帐和案卷并行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制定了受理、审批、办理、指派等工作程序、实施办法和案件办理补助标准。截止目前,共受理法援案件103件,办结85件,办理法援事项1053件,为受援人挽回和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四)公证、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有新进步。以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为重点,切实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社会稳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来,全县律师事务所及法律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服务案件543件(起),其中: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70件(法律援助案件6件);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137件(刑事案件辨护25件、民事93件、法律援助19件),担任了30家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法律顾问,同时还积极参与处理案件和普法教育工作,据统计,参与处理案件29件次,编写普法教案3份,开展法制讲座7场次;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各类诉讼案件236起(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3件;全县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当事人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另外,司法鉴定部门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55例,办理涉及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1件。
(五)两劳安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有新起色。截止目前,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65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59人,解除劳教人员6人,帮教率100%,“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安置率在90%以上。今年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完成了42名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并实施了矫正教育工作。
(六)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新突破。重点对司法所的办公用房进行了必要的维修,改善了办公和人居环境。目前,除司法所没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外,其他7个司法所均有了独立的办公用房。按照省定标准,着力加大了司法所的内部规范化管理。4月下旬,省司法厅检查考核组,对我县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考核验收,达到了省厅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七)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有新发展。为更好地宣传司法行政机关,扩大对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多上稿、上好稿激励措施。今年来,全局共编发工作简报11期,被各级网络媒体采用稿件105篇,向州提供调研文章2篇,有效地促进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八)干部队伍素质有新提高。今年,通过强化干部职工政治、业务学习,强化作风纪律整顿,强化工作规范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工作效率明显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党的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综合治理、维稳等工作明显加强。一是高度重视维稳工作,积极配合和参与全县重点案件调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答,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今年还愁分管业务的副局长长期参与矛盾的化解工作。二是狠抓了组织和廉政建设工作,制定了工作要点及议事规则,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改选了等三个支部,与各股室处所中心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不定期的对党员进行了先进性教育。县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效明显,为民解“八难”建设新农村等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到了实处。
司法行政化篇8
----围绕“一个目标”:围绕建设“法治*”,构筑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强基础、创特色、严管理、树形象,整体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发挥“两个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争创特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作用。
----树立“三个理念”:树立贴近人民群众的事情做实;涉及中心大局的事情做深;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事情做细的工作理念。
----实现“四个加强”:通过党员教育活动,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通过增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的能力;通过依法行政的落实,加强机关管理规范化建设;通过专项教育,加强为民解难,为党委、政府分忧的能力和水平。
一、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巩固“第一道防线”
基层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抓基层强基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今年要认真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加大基层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基层工作组织完善、队伍加强、保障有力、管理规范、形象提升。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形象。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按照省级示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快建设进程。年底50%以上镇达到省级示范化司法所的标准。
----争创人民调解工作特色,巩固“第一道防线”。按照司法部“五有”、“四落实”的标准,进一步调整充实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调解质量,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巩固“第一道防线”。开展创建特色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树立典型和品牌。坚持每月“社情动态分析”制度,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注重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书,各级调委会参与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事件的发生。延伸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织就一张维稳大网。
----深入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确保帮教成效。深入贯彻《*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到一人一档,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充实现有的归正人员信息库。发挥各级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的作用,整合资源,齐抓共管。继续深化“三无”归正人员和归正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减少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回籍衔接管理,摸清底数,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全年帮教率达到95%以上,安置率达到90%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下。
二、以全面启动“五五”、“三五”规划为契机,巩固创新法制宣传,深化依法治理
今年是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依法治县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启动之年,抓好开局之年工作,意义非常重大。要明确总体目标,营造启动氛围,增强宣传效果,推进依法治理。
----全面启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三五”依法治县工作。在总结表彰“四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五五”普法,在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的前提下确立“五五”普法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制定并出台“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三五”依法治县工作规划,按要求做好启动工作。
----法制宣传抓住重点促完善。一是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完善制度和工作运作方式,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二是抓好重点活动的开展。特别要组织好普法周年庆典活动,大力宣传普法成果。三是继续按照“四五”普法“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巩固“四五”成果,探索法制宣传的新形式、新载体。
----依法治理整体推进促深化。深化依法行政,完善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业依法治理,争创工作特色。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深入推进“星级民主法治村”达标活动,使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的村达到100%,三星级以上的达到80%,社区开展活动达到100%,三星级以上达到50%。
三、抓好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巩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和“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成果,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按照市局提出的法律服务质量年活动要求,开展律师工作“听百庭、查千卷、询万人”活动,公证工作“建信息平台,查卷宗质量”活动,基层法律服务“做好三个一,实现四加强”活动以及法律援助“规范非诉援助,提高援助质量”活动。落实各项措施,充分履行司法行政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促进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在服务质量和效益上实现新突破。法律服务具有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双重功能。要认真总结去年的经验,规范法律服务管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法律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公信力,树立法律服务业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形象。要以宣传贯彻《公证法》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进一步发挥公证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引导公证机构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要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主动参与和处置,化解矛盾纠纷,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四、拓展法律援助,做深“实事工程”
----深化法援窗口建设。巩固法律援助“实事工程”成果,继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便民窗口,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线作用。实现法律咨询渠道更加畅通,法律援助覆盖更加广泛,法律服务水平更加提高。
----提升法援工作新层次。把法援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来深化规范,提升层次。既讲援助数量,扩大援助面,更求援助质量,提高办案水平。探索法援工作新路子,整合相关资源,探索非诉讼法律援助。
----巩固完善法援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强横向联系,创造“领导重视法援建设,群众关注法援服务,社会支持法援事业,相关部门全力做好法援工作”的良好氛围。
----争创法援工作新成效。按照“应援尽援”的要求,把法律援助这一“实事工程”做深做透。加大法援宣传,扩大援助成果,实现应援尽援,真正架起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援桥梁”。
五、推进依法行政,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整体形象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围绕建一流班子,认真落实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组议事、局长办公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促进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和自身建设,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加强律师、公证诚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服务队伍。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载体,健全和落实教育、制度、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严格财务内部审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廉政监督,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强案件办理力度,促进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树立起全体司法行政干部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司法行政化篇9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报:(一)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和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二)上级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措施和要求;(三)行政审判一审立案前的有关争议和请求等情况;(四)行政复议、行政审判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五)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发现的行政管理中带普遍性或突出性的问题;(六)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法律学习、研讨制度。学习行政审判、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定期交流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共识。对行政审判、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加强调研、探讨,统一对法律及其适用的认识。举办有关法律或执法业务培训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互邀有关人员参加。
三、建立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可以先行听取人民法院意见,或邀请人民法院参加咨询论证或研讨,为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建立案件协调制度。对所有行政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敏感、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案件,要加大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协调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司法建议制度。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两级法院在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时,对于案件中反映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以及苗头性、倾向性的,有可能引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管理问题,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人民法院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该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敦促有关行政机关及时研究司法建议内容,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
六、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庭审程序制度。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宣传、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选择适当的行政审判案件亲自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同时,共同开展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能力。涉诉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案件的庭审旁听,以增进共识和理解;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如到涉诉行政机关开庭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司法行政化篇10
一、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状况
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对贯彻实施该法均专门颁发文件,这是一般法律的贯彻实施所不能期及的。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状况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状况考察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情况。可从三个阶段进行考察:第一阶段(1950-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的期间。在这一阶段,虽然我国从建国初的1950年就开始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当时仅局限于财政、海关等有限部门有该项制度,更由于当时是纯行政手段管理的年代,几乎没有行政复议案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0年底,我国虽已有100多部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由于缺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这些规定几乎未能发挥作用。在这期间,案件也不多,即使有些行政争议案件,亦被作为案件处理。此时各级行政机关并无专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和人才。第二阶段(1991-1999年),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后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时的期间。在这一阶段,由于行政复议条例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的机构、人员、范围、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标准,案件受理、审理、裁决的期限、要求等程序,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与作用开始得到发挥。行政复议案件逐步增多,无锡市从90年代初的每年50件左右上升到90年代中期每年100件左右,到90年代末,逐步稳定并略呈下降趋势。90年代初,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全年只有5件左右;90年代中期每年15件左右; 90年代末每年50件左右。第三阶段(20__-20__年),国家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至今的期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扩大到一切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处理标准、程序都比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更科学,更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与作用的发挥。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从全国范围来说,比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增加近一倍,由不到4万件突破8万件大关。20__年,无锡市整个行政辖区内收到行政复议案件235件,比行政复议条例实施期间最高年受理案件100件高近1.5倍左右,其中市政府直接受理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近100件。无锡市自20__年以来,历年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结案情况如下:20__年:收到235件,受理212件,不予受理23件,维持98件,撤回76件,撤销11件,变更3件,责令履行1件;20__年收到240件,受理215件,不予受理20件,作其他处理5件,维持95件,撤回94件,撤销9件,变更5件;20__年收到245件,受理218件,不予受理22件,作其他处理5件,维持129件,撤回73件,撤销9件;20__年收到251件,受理213件,不予受理26件,作其他处理12件,维持119件,撤回70件,撤销10件,变更2件,责令履行3件;20__年收到260件,受理219件,不予受理24件,作其他处理17件,维持135件,撤回61件,撤销10件,变更2件,责令履行3件;20__年收到251件,受理227件,不予受理12件,作其他处理12件,维持126件,撤回93件,撤销4件; 20__年收到375件;20__年收到366件。上述统计数据说明:在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之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有一个突破性进展之后,每年的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__年达到最高为375件。然而,行政争议案件的数量恰远远超出该数量。以20__年无锡市的情况,20__年无锡市全市案件有关行政争议案件数量约为20__0件左右,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却只有260件,不到1%。全国的情况也基本如此,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20__年的行政争议案件至少为1400万件,而行政复议案件只有8万件,占整个案件数量的0.5%。这一统计数据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相比,更是微乎其微。20__年,无锡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数量至少40万件左右。260在40万中的比例微乎其微,可见人们对采用行政复议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人们仍青睐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的数量远远大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据统计,20__年全国县以上党政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总量达1373.6万件(人)次,比上年增长13.4%;③20__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为95192件;20__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为81833件。④案件比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相差均为170倍之多,非规
范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手段急剧膨胀,规范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复议手段几乎不起作用。“大、小复议”的状况仍未得到改变。
现行政复议制度与制度相比,比制度优越得多。行政复议具有可以节省成本的优点,同时比具有更严格的程序性,更便捷简便性,只要申请,即可得到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最大弊端是非正式程序性。新修订的《条例》虽在程序上作了完善,但仍缺乏具体的运作规则,结果和期限都具有不确定性。人们似乎没有看到行政复议的优越和的缺陷,仍一如既往,思维不改,层层上访。是人们不知道行政复议制度的这许多优越性,还是国人天生喜欢上访式的解决方式,笔者认为介而有之,但只是极少数。喜欢好的东西,是人类的天性。人类最大特点就是趋利性。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和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对我国来说,行政复议制度是泊来品,不是我国本土资源,引进后,总有些水土不服。但,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对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他们解决行政争议确实是一个“好的东西”,人们必然会奔走相告,爱不释手。然而,令人不愿看到的客观现实却是绝大多数人们没有采用这一手段。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未能发挥,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未能实现。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处于失灵状态。本文称之为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困境。
二、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困境的?-因分析
行政复议制度不是我国的本土资源,对该制度的研究,必然首先考察西方行政复议制度,把握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才能找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陷入困境的?-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西方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早期,由于奉行“管得最少得政府是最好得政府”得?-则,政府很少干预?-济,充当“守夜人”得角色,行政机关很少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以后,?-恩斯主义开始盛行。政府为了控制和调整本国?-济,以便有更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由?-来的不干预转向广泛地干预社会?-济生活。政府干预活动的大幅度增加,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急剧增多。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力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裁决的制度,由于其比法院更为廉价、方便、迅速,而日益受到社会实践的青睐。这样,行政复议制度便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各国纷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虽然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复议制度上各有特点。但,在行政复议本质特征上,是基本一致的。
1、英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英国行政复议制度为行政裁判制度。十九世纪后,随着英国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普通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予以处理,于是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应运而生,并在法律中规定建立行政裁判所,解决行政上的争端。
英国的行政裁判机构,是依法独立设立行政裁判所,不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行政裁判所主席和成员通常由枢密院任命的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其特点是:裁判所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各行政裁判所的程序规则可以不尽一致,但必须?-过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庭审辩论等环节,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行政裁判所不需要象法院那样必须遵守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也不接受普通法院必须遵守先例的?-则机制,比普通法院有更大的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