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坑派出所破获未成年人入室盗窃案,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不可小觑!

  

  

  三坑派出所经过周密部署、缜密侦查,近日成功破获多起入室被盗案件。

  近段时间,三坑派出所接到多宗入室被盗案警情,该所立即组织办案民警开展细致的侦查工作,坚持“破大案”和“破小案”相结合,通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发现多宗入室盗窃案件都在三坑镇枫坑村委会、葵背村委会附近发生,民警通过一边调查走访周边群众,查找线索;一边调取现场监控,进行逐一摸排,最终锁定三坑镇枫坑村委会隔寨村一名少年李某某有重大嫌疑。7月6日16时许,民警们经过周密安排,一举抓获了以李某豪(15岁)为首的未成年人盗窃团伙3人。

  经审讯,李某豪等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违。根据李某豪等人供述,以李某豪为首的未成年人盗窃团伙,通过撬门、爬墙等方式入室盗窃,从2017年3月份至今共作案10余起,盗窃财物价值共两万多元,盗窃所得的财物均被他们挥霍用掉。由于作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案件侦破后,三坑派出所将涉案人员的监护人召集到派出所,向他们通报其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监护人希望与派出所、政府部门一起对其子女进行严加管教,并愿意对失窃事主进行补偿。

  我们更应该关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和社会管理,注重家庭影响,构建更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体系,从而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让孩子们都能做真正的孩子。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当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究竟如何处理呢?免于刑事责任是否等于无法可依?

  (1)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同样不承担其他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设立有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所,其适用对象就是有危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

  (2)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从警告到开除,不同级别的行政处分适用于不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

  (3)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还赋予了其他公民排除危害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刑法》中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这两种制度都是针对不法侵害或者危险而言。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受害人和其他公民有权进行紧急避险,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正当防卫。在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过程中,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5)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排除引诱教唆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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