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政策变化解读

  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政策变化解读

  刘万勇

  足球是当今全球体育界最具影响力的单项运动,它拥有世界第一体育运动的声誉。在此基础上足球运动逐渐形成了足球产业,建立了自己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正因为足球运动在其产业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以至于整个体育法研究领域均需要以足球运动为研究对象进行对比。整个足球行业法律体系以注册转会制度、准入制度、仲裁制度等展现出鲜明的行业特点,其中注册转会制度可以说是足球行业中最具魅力的制度。与其他经济和社会活动相比,注册转会制度是体育运动特别是足球运动的一项基本行业特征。在球员注册转会制度中往往将“注册”与“转会”并列,这两个概念也成为整个足球球员身份体系的两大基石,“注册”是权利的基础,好比“房屋所有权”;“转会”是权利的变更,好比“过户”。球员注册与转会制度再加上代理人(经纪人)制度、青训政策、争议解决机制、财政平衡政策等构成了完整的球员注册转会体系。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是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重要文件,它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足联、欧足联和欧盟之间的协议,此协议授予国际足联广泛的自主权自行规定球员转会规则。今年上半年,国际足联理事会在哥伦比亚波哥大举行的会议对《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作出了重要修订(1625号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禁止权力滥用、禁止宽限期、欠薪终止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以及保障裁决执行等方面进行了修订,由此也拉开了新一轮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架构改革的序幕。与此同时,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关于引援调节费的规定,“U23”政策,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也都是围绕球员注册转会相关制度进行的政策调整。作者将以该通知为引,对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现存问题、政策变化及发展方向进行解读。

  一、制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

  足球运动在当今世界享有特殊的地位,是团结全世界不同文化、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纽带。联合国认为足球拥有“团结人类的能力”,欧盟认为足球具有“相当重要的社会地位”。足球的精髓在于规则,规则的精髓在于公平。如何公平地权衡球员、俱乐部、联赛和足协的利益,还有那些热情地关注这项运动的球迷的利益,以实现足球荣耀,是制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从博斯曼法案等一系列规则引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开始,该规程在球员培训和发展以及足球赛事的良好运作上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特别体现在保持合同稳定性、保护未成年球员,促进年轻球员发展、公平竞赛等原则上贯彻。

  (一)保持合同稳定性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常规的劳动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会影响球员在俱乐部之间转会的自由,对转会设定了一些条件。这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对球员注册转会制度诟病最多的地方,认为其与就业自由相冲突。一些做法甚至已经遭到欧盟和欧洲法院以及其他国家的民事法院的否定,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许多案例也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但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建立了一个补偿制度,以防止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不合理地单方面终止现有合同,从而保障合同稳定性,进而保障竞赛公平。从整个足球产业来看是具有合理性的。

  (二)保护未成年球员,促进年轻球员发展

  对于整个足球产业来讲,只有源源不断地有新鲜血液注入,才能保证这项运动的精彩。因此,注册转会制度也要重点保护未成年球员,鼓励培训,促进年轻球员发展,团结职业与业余球员,促进竞争平衡等,总之确保促进足球事业公平发展。但现在的行业情况,尤其是新兴的足球市场似乎已成为一个投机市场,这显然有损于此项运动的长久发展。

  (三)公平竞赛

  “公平竞赛”这一体育原则不仅要贯彻到足球比赛规则当中,还要贯彻到治理这项职业运动的规则当中,尤其是规定球员注册转会制度中的所谓“转会规则”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球员的自由转会,目的是为维护比赛的公平和平衡。这里不仅仅是指某一场比赛的公平竞赛,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竞赛体系的竞争平衡,几乎每个人都知道,激烈(平衡)的竞争更有利于这项运动的发展,过于悬殊的比赛,毫无悬念的结果将杀死这项运动。

  (四)保证合法性

  自由择业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可以按照自我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而转会制度是体育行业特有的一种规则,转会是指职业球员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并由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一定转会费的行为,职业球员的转会受到转会规则的严格限制。首先,转会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职业球员只能在每赛季中的两个转会期内进行转会,只有在转会期内完成转会的球员才能在足协注册。其次,球员转会受到俱乐部的限制。当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期满时可以自由转会,但在未到期时,必须经球员与俱乐部协商一致或者在其中一方有正当理由终止工作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转会。这是国际足联的规则经常受到CAS以及各国司法挑战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统一的注册转会制度也对国际足联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制定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虽如上所述,但时至今日,我们现在看到的转会规则已经是在另一个时代制定的,最近一次框架的重大修改是在2001年,此后一直在修修补补。现实情况是球员注册转会制度的初衷与目标一直没有变,但现在的转会市场的发展趋势却令人担忧,致使上述目标要么没有实现,要么被削弱,如此循环又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如今整个球员注册转会系统陷入了某种混乱。

  二、青训政策是球员转会市场良好运转的基石

  球员转会市场形成于发达的足球产业,发达的足球产业基于精彩的赛事,精彩的赛事离不开高水平的球员,而高水平的球员需要通过良好的青训体系的培养。

  (一)现行的青训补偿体系

  在现行的青训补偿体系中会体现出转会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等几项主要费用。

  球员在注册转会过程中,一般必须向前倶乐部支付转会费,包括注册费、培训费或预培训费、根据倶乐部之间的转会协议提前终止合同的赔偿或单方面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终止合同后的赔偿等。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加入新的俱乐部(无论转会是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进行),均有向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补偿的义务,即培训补偿。

  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所有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球员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职业球员在合同到期前转会时,新俱乐部需要将支付给原俱乐部的扣除培训补偿后的其他补偿的5%拿出作为联合机制补偿分配给曾经参与培训和教育该球员的俱乐部。

  (二)现行补偿机制已不适应现代足球运动

  足球补偿机制旨在激励俱乐部培养年轻球员,但现实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对足球的持续投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转会匹配系统收集的数据证实,现行的培训补偿机制已不能满足现代足球运动的需求。特别是,应当向培训俱乐部支付的款项实际上没有被正确申领,或者根本没有被申领,也没有被支付。据统计,从全球转会匹配体统中统计,俱乐部自己在转会匹配系统中申领的培训补偿金额自2011年以来基本没有变化,只是略有小幅增长(从2011年到2017年大约增加了4.4%)。预计2017年通过联合机制补偿向培训俱乐部支付的补偿金额约为3.18亿美元,但实际申领的只有6400万美元,两者差额为2.54亿美元。这种情况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

  1、申领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程序复杂

  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计算过于复杂,适用条件过于繁琐,很多足球代理人、职业俱乐部都很难计算出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至于规模较小的培训单位和俱乐部,由于缺乏对政策的认识和了解,甚至于存在这笔款项都不清楚。在救济机制方面,在国际转会中,除了俱乐部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庭(DRC)提出投诉之外,国际足联没有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全额支付。在国内也只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一个机构来处理此类纠纷,而该机构还有大量球员欠薪案件需要处理,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都不具有可操作性。

  2、“球员履历”不准确

  在证明可以向培训机构支付青训补偿上,“球员履历”是用于证明该款项的关键凭证,全世界足球注册和转会球员的方式不一致,球员履历和记录不是电子形式或未妥善保存,导致跟踪球员历史变得很复杂,因此培训俱乐部很难证明潜在申报是否正当,因此跟踪球员经历很复杂。

  几个调整方向:

  1、扩大青训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青训补偿的标准,促使培训俱乐部有更多机会得到补偿。

  2、根据全世界足球发展的现状,简化青训补偿的计算方式,合并培训补偿与联合及补偿,采取固定加浮动的单一费制。

  3、会员协会成立结算中心,统一安排青训补偿的支付。

  4、把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费用作为转会的前置条件。

  5、使用转会匹配系统加强“球员履历”管理,确保接受补偿的受益方能收到付款。

  6、加大未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处罚力度。

  (三)青少年发展保护政策需要调整

  为了既能保护未成年球员,又能促进真正的增长和发展机会,需要找到一整套的激励培训机构投资年轻球员发展的体系和方案。

  1、青少年球员转会应受到限制

  青少年球员的培养的原则之一是为未成年球员提供稳定的训练和教育环境,尊重家庭的重要性。因此对青少年球员的转会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也在情理之中,但事情总是有两个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禁止青少年球员转会政策,可能会不利于某些青少年球员,限制他们获得足球发展的机会。同样,目前的转会环境充斥着利益,追逐竞争优势,青少年球员的权利也可能遭受侵犯,他们面临着被剥削和虐待的风险。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禁止与限制总是在青少年转会的规则中不断地碰撞,国内青少年转会更是如此。因此应当继续保持禁止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球员进行转会为原则,满足一定社会条件为例外。我们可以设定一定的俱乐部标准,包括梯队人数、本土球员人数等,为青少年球员提供最佳培训和发展条件。防止通过投机性的招募手段囤积天才球员应当是如今青少年转会规则应当坚持的原则。

  但现有判例也造成了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近做出的裁决也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最近CAS的一个案例也反映出需要对青少年转会规则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符合合法合规性以及法律确定性的要求。这一事件的起因还要追述到2016年,曼城俱乐部在阿根廷萨斯菲尔德俱乐部球员加雷刚刚过完16岁生日后便与这名小将签约。阿根廷萨斯菲尔德俱乐部则主张,在加雷15岁时,曼城俱乐部便已经与他接触,这是违规的;但由于加雷同时持有意大利护照,所以,曼城俱乐部认为加雷的加盟是合规的。国际足联支持了曼城俱乐部的做法,萨斯菲尔德俱乐部继续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最近,经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判定,曼城俱乐部在签约阿根廷萨斯菲尔德球员本杰明-加雷过程中并无不道德行为,不会面临转会禁令。

  2、租借制度并非是促进年轻球员发展的良好制度

  租借和转会的区别在于,租借时间短,价格低廉,而且所有权在原俱乐部手里。租借在俱乐部里只是一种对内人员调整的手段而已。豪门俱乐部喜欢把年轻小将租借到低级别球队去锻炼,因为自己队里没办法给他们提供上场机会,另外也是考验小将们,这样的处理方式几乎没有成本。另外一些球队会租借一些球员来救火,紧急情况下需要一些球员但是又买不到,可以采取租借的方式来解燃眉之急。但国际足联在对俱乐部的实际租借操作进行了几个案例研究发现,过度使用和滥用租借系统的现象呈上升趋势,这对青少年球员的发展有不利影响,也危害着足球比赛的诚信。虽然租借一名青少年球员的目的可能是积极的,但其获得首发阵容踢球的机会并不高,也不会变得更好,甚至在租借期后也不会。因为“租借”形式的性质并不稳定,因此囤积球员尤其青少年球员随后再租借的行为会不利于他们的发展。租借市场的滥用和过度使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仍经常发生,顶级俱乐部与小型俱乐部的差距长期增大,有时会阻止青少年球员充分发展自己的足球天赋。所以,限制但不禁止职业球员租借,促进实行合法且合理的租借,同时保障年轻的本土培养球员有足够的发展机会是调整注册转会制度的一个方面。在此大背景下可以考虑:

  (1)不限制租借年龄21岁以下的本土培养球员。

  (2)禁止“过桥转会”。

  (3)禁止转租。

  (4)禁止设置与比赛相关的付款条件,例如与上场数量关联的条款。

  3、实施本土球员政策

  前面已经提到过一部分,实施本土球员政策可以是调整现有注册转会制度的一个方向。“本土球员”本身还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理解为“本地培训球员”,可以是“俱乐部培训球员”或“协会培训球员”。全世界如何实施有关本土培养球员规则并没有统一的方法,中国足球协会的《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这个政策的一个体现。现行标准是连续培训4年,如果具体实施从相对稳妥的角度可以综合考虑“俱乐部培训球员”或“协会培训球员”的区别以及连续注册期与累计注册期的区别。

  三、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修补

  本次《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的修正案(1625号通知)其核心是将现阶段球员注册转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进行明确,提高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得到明确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很基础的原则。本次修订就包括一个关于滥用情形的新条款,即一方(球员或俱乐部)的目的旨在迫使对方终止或更改合同的条款的情形。在我国球员与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关系基本上等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但不等同于雇佣关系,也不等同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非常强的。但是在体育领域中,恰恰有一部分俱乐部或者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利,典型的是俱乐部对球员进行单独训练、跑圈等行为。之前在足球的各种规范中很难明确地找到此类行为的后果,造成仲裁机构很难找到依据来打破球员的这种困境。现在该条款为球员可以正当终止工作合同,不受纪律处罚找到了一个依据。

  (二)俱乐部应当及时支付球员工资

  对于界定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的情况国际足联以及中国足协都有几次调整,有6个月的时期,3个月的时期等。现在中国足球协会掌握的尺度是欠薪即可终止工作合同。现如今国际足联统一了上述几个期间的长度,统一为两个月。即,若俱乐部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拖欠球员工资已达两个月的,则球员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其合同。同时还明确了如果不是按月为周期发放的情况累计达到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也可以适用此条款。当然,国际足联也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程序,需要给予至少15天的宽限期。根据该条款的含义,通知仅需要通知一次即可,而非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部分解除权行使需要有额外的一次提示。

  第二点是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违约赔偿。

  对于单方违约的情况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原则或者指导意见。球员的工作合同动辄几亿的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新的转会规程确定了单方无理由终止合同的一般原则是赔偿金应等于提前终止的合同(原合同)的剩余价值。在此基础上又规定了球员在决定终止原合同时签订了新合同,需要在与原合同剩余时间相对应的新合同价值应从原合同剩余价值中扣除以及球员还有权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到六个月工资金额的额外补偿。虽然该条款表述的比较复杂,但仍然不失为一个给仲裁机构的一个参考标准,防止尺度不一。

  另外一条就是关于禁止所谓的合同“宽限期”的条款,该条款的滥用制造了很多的付款不诚信与履行不确定。

  当然新出台的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消化,中国足球协会何时正式实施有待后续关注。同时该等条款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培训协议是否按照该标准执行;实施了更加严格的对球员保护的政策是否需要调整;如果不调整,15天的宽限期是否应当严格执行等等。

  (三)裁判结果应当得到有效执行

  无论是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还是国际足联、CAS的裁决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是常见的现象。尽管根据《纪律准则》的规定,违反或者不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以及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亚足联决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中国足球协会可做出下列处罚:追加罚款、暂停参赛、减少转会名额、扣分、取消注册资格,对不服从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相关款项的组织,将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支付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定的款项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也并没有做出过太多的不履行裁决的处罚。1625号通知的此项修改即是为了解决该问题而设定。该条款的核心意思旨在促进货币义务的履行,赋予了仲裁机构在裁决书中直接写明未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义务人确定而不是可能将受到的纪律处罚。这样的处罚对于俱乐部来说是禁止转入国内/国际球员,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连续的注册期;对于球员是停赛,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在处罚期间支付了足额款项,处罚可以即时终止。当然这也提出了一些附加条件,例如45天的履行期等。该制度类似于我国的民事判决书后会写明如果不按期履行将会加倍支付利息的制度。效果如何,中国足球协会何时能够采用也有待于我们关注。

  (四)排除司法管辖作出容易收回难

  2018年是中国体育法的大年,以几个司法机构的案例作为代表。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新浪诉凤凰网关于中超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二审判决;有上海映脉公司诉体娱文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还可能有相关利益方发起的对中超公司涉嫌垄断的调查等。

  在司法管辖方面第一个是李根诉沈阳东进俱乐部欠薪案。辽宁省高院认为此类争议是特定领域内的争议,根据《体育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处理。此案排除了法院以及劳动仲裁系统对球员与俱乐部间劳动争议的司法管辖。但是其中一个法律适用的重大错误在于体育法中的仲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构批准的仲裁机构,跟中国足球协会设立的行业仲裁委完全是两回事。现东进俱乐部已经被中国足球协会取消了注册资格,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规则,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不能受理李根与东进俱乐部的仲裁案件。李根的民事权利的存在显而易见,但是却在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的处理下无处主张,处于两不管的状态。而且该案是辽宁省高院的再审案件,还是今年的优秀指导案例,该案带来的后果尚不好预测。

  第二个案件是申请人胡安?德迪奥斯?克雷斯波?佩雷斯、申请人阿尔方索·巴尔加斯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庭(CAS)仲裁裁决一案。该案结论是CAS的仲裁裁决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在我国足球行业领域认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效力此点容易理解。但是很遗憾,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本身确实属于强制性专属前置管辖,完全符合国际足联的规则,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以此排除CAS管辖。并且在国际上,各国司法系统纷纷对CAS裁决效力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背景下,但是似乎我们的人民法院却因“省事”不仅将国内的争议排除司法管辖系统,同时还将司法主权拱手送出,这其中很难理解人民法院的立场。

  无论是我国的司法系统还是足球仲裁系统在管辖上的冲突使得在每个案件的管辖上均采用“利己”原则,但是对于管辖权问题是送出去容易拿回来难,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强调司法主权的原因,否则悔之晚矣。

  四、现行代理人制度有悖于球员市场良好发展的初衷

  足球代理是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续约,或者介绍两家足球俱乐部签订球员转会协议的行为。2015年国际足联取消了原有的足球经纪人制度,原国际足联经纪人被废除,取而代之的由各会员协会自行制定相应的经纪制度。中国足球协会选择了考试准入制度,即要获得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资格需要进行考试,如果获得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代理人资格的也可以通过备案成为中国足协认可的代理人;另外的一些会员协会选择了备案制度,例如英足总等,即只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即可获得球员代理资格。因此部分球员代理人选择通过在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例如香港足总备案的方式可以较为容易地获取中国足球协会代理人资格。现在的市场情况是,无论是足球行业的管理者还是各俱乐部甚至是球员都认为现有代理人制度扰乱了球员转会市场。

  (一)驱动转会市场的是投机,而不是青训补偿。

  据统计,2017年11月,代理人佣金的开支上升至4.46亿美元,自2013年起增长105%。此金额远远超过俱乐部通过“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得到的补偿,2017年俱乐部在这方面的收入仅有2千万美元,比代理人的佣金少22倍。代理人费用远远超过给那些帮助培训球员的俱乐部提供的金额以及给整个足球发展提供的青训补偿,这肯定是不正常的情况。作为足球成本的代理人佣金金额持续增长,而通过“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投入足球的资金则没有增加,其最重要的原因是驱动转会市场的是投机,而不是青训补偿。因此,改革现有代理人制度势在必行。

  (二)利益冲突的积累可能会影响公平竞赛

  1、代理人资源越来越集中,影响公平竞赛

  现行制度允许代理人既代理转入俱乐部又代理转出俱乐部,还代理转会球员,一名代理人实际上是代理转会交易中的所有参与方。现有的代理人框架导致代理人对俱乐部和球员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并且集中在少数几个人和集团手中,引发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不断上升。

  2、利用第三方所有权、过桥转会等形式扰乱转会市场秩序

  第三方所有权是指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者个人拥有球员部分或者全部的经济权益,而俱乐部只能部分或者无权拥有这部分权益的商业模式。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南美广受欢迎,但遭到欧洲足联的抵制,这是因为其既有正面效应,亦存负面影响。第三方所有权被俱乐部视作筹集资金、共担投资风险的杠杆,但也具有潜在的经济和道德风险。在经济上,第三方对经济收益的追逐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损害球员合同的稳定性、削弱财政监管体制,以及可能使足球运动成为犯罪集团洗钱的通道。在道德上,第三方可能通过操控球员而损害足球比赛的公正性,并剥夺球员开拓职业前景的自由。西汉姆联俱乐部转会案促使国际足联禁止取得球员经济权益的第三方对俱乐部施加不当影响。在2014年,国际足联最终决定废除第三方所有权,但同意给予各国协会一定的过渡期。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经历了从“认可”到“禁止”的变迁。

  第三方所有权被禁止之后,代理人又提出了利用租借和“过桥转会”的方式规避第三方所有权。《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对租借的使用目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未确定,再加上这方面缺少相关规定,便为俱乐部和代理人留下大量可乘之机,借口各种理由利用租借转会(转租)方式规避第三方所有权。过桥转会的情形是将球员转会到一家俱乐部后立即又转会(无论是永久转会还是租借转会)到另一家俱乐部,最初从以前俱乐部转会该球员的俱乐部就没有出现过该球员。过桥转会也可以被用于降低以前俱乐部应获得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不可否认,租借可以具有合法的“比赛理由”。例如,俱乐部签约一名青少年球员时可能认识到他可能无法经常上场比赛,因此出于“培训和发展”的目的直接租出这名球员。但在代理人操纵下的这类租借转会往往会侵蚀转会系统的诚信度,通常没有任何正当的“比赛理由”,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商业利益或避税。

  当然代理人以阴阳合同的方式扰乱转会市场秩序的问题也一直存在,而且需要重要打击,在这里不作为新的问题过多阐述。

  (三)需要对现有代理人制度进行变革

  解决代理人扰乱转会市场问题可能需要在现有框架下做重大的改变。

  1、提高代理人的职业准入标准,为获得认证的代理人引入强制性继续教育制度。

  2、保护职业生涯短暂的球员并保障合同稳定性,保护联合机制补偿,不鼓励投机,确保与转会规则目标保持统一。

  3、仅允许代理人代表一方,消除利益冲突。

  4、对代理人可代理球员、俱乐部数量进行限定。

  5、设立代理人佣金帽。

  6、通过转会匹配系统披露并要求实现球员交易透明,通过结算中心支付代理人佣金。

  7、制定更严格并行之有效处罚机制,对球员、俱乐部和代理人进行处罚。

  五、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来平衡球员转会系统

  欧足联财政公平法案(UEFA Financia1 Fair Play)是由欧足联于2010年颁布的一项针对欧足联旗下赛事参赛球队的财政法案。财政公平法案旨在规范各俱乐部的财政行为,为足球俱乐部的财政增加更多纪律性和合理性;减轻转会费和球员薪水的压力,控制通货膨胀的影响;控制俱乐部财政赤字,鼓励俱乐部在收支范围内竞争;鼓励俱乐部对青少年足球和基础设施的长期投资;保护欧洲俱乐部足球的长期发展;确保俱乐部及时的消除债务。

  (一)制定有效的财务监管政策

  全世界大多数的协会都会实施某种形式的财务监管政策,但是各会员协会的规定措施并不统一,取得成功的程度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在此只讨论关于转会费的限制与监管。对转会费进行规定与监管的目的在于实现俱乐部经营的可持续化,提高联赛的竞争力以及转会程序透明。

  1、设立结算中心

  设立结算中心的目的包括防止欺诈行为和洗钱,保证公平竞赛。结算中心还可以集中处理并简化支付转会费、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程序,确保球员转会系统良好运作。

  2、限制资金滥用行为

  实际上,中国足球协会执行的引援调节费即是财政调整政策之一。但作为通行的限制资金滥用行为的措施,是在转会费支付方面应当对支付条件进行限制,减少对金融工具的依赖,减少对财务长期的影响。例如限制付款条件,包括在12个月内分不超过4期支付全部转会费,且不得设置与比赛次数或进球数等竞赛内容相关的付款条件,影响比赛公平性。

  (二)实施财政平衡政策

  1、军备竞赛致使俱乐部无法持续经营

  据统计,国际转会市场上前50名最高转会费的球员主要集中在欧洲和我国俱乐部,支出金额占比为2015年为72%,2016年为66%,2017年为67%。资源雄厚的俱乐部会继续一掷千金吸引一流球员,这与优秀球员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紧密相关。但因为俱乐部要力图保持竞争力,将会导致俱乐部因转会市场膨胀而承受财务压力,最终无以为继。同时,俱乐部的财务因为不断增加的转会费而面临风险,从而导致逼迫球员续约,以便俱乐部确保自己可以获得因转会球员所产生的转会补偿,球员合法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简单说,靠烧钱维持市场繁荣的足球产业是不可持续的,这是全体足球人所不愿看到的。

  2、无限制的资金投入影响竞争平衡

  在转会市场中,资源雄厚的俱乐部可以用最丰厚的薪水签下优秀的天才球员建立起最具竞争力的球队,也会影响比赛的竞争平衡性。资源雄厚的俱乐部与其他俱乐部之间的资金差距继续扩大,导致转会市场中的权力和影响力集中在资源最多的那些俱乐部。再进而,甚至于可以通过租借方式的过度使用和滥用,使那些租借球员的俱乐部影响租入他们球员的俱乐部的比赛结果,影响公平竞赛原则。

  3、考虑引入集体工资帽制度

  与美国体育界比较,足球运动员的收入分布存在明显的失衡。但考虑到国际足球环境的复杂性,引入类似于NFL/NHL的工资帽是不现实的。而且无论是“硬性”还是“软性”,都会导致强制设定工资帽,可能还会带来合法性风险。这里所提的工资帽可以是根据俱乐部收入的百分比而引入工资帽,或者说是俱乐部总体工资水平,这将促进俱乐部的财务稳定性。例如根据俱乐部收入确定集体薪资“上限”和“下限”,超过该限定的可以收取一定的“奢侈税”。

  (三)通过阵容限制可以对球员注册转会制度进行规制

  对阵容构成的限制应该是一种有效的遏制手段,能够解决各种滥用行为(如囤积球员、过度租借、平衡分配天才球员),实现更高的竞争平衡和激励青少年球员发展,也可以提高位置球员的能力。

  1、调整内外援转会政策

  最常采用的措施是使用“外援配额”。关于外援的使用分为注册规则、报名规则和上场规则。例如,2018年中超俱乐部注册外援不超过4名,累计不超过6名,中超联赛报名规则是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国内球员报名最多为27名,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报名的外籍球员最多为4名(外籍守门员不得报名),即“23+4”;一场比赛中外籍球员可累计上场3人次。充分利用三种规则之间的关系可以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内援政策本质与外援类似,在此不一一展开。配合外援配额还可以(1)限制二次转会的适用范围,如只有发生转出球员时才能转入。(2)限制租借,例如一个赛季内最多租入6名球员,租出6名球员。(3)限制开赛后的转会。

  2、U23政策

  大多数国际足联会员协会都会有一定的关于青少年球员的阵容鼓励措施。中国足球协会除了众所周知的U23政策之外,现在又推出了该政策的加强版,即上场U23队员与国家集训营选调相关。U23政策对部分U23以上球员的权益产生了明显不利影响,侵犯了U23以上球员作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要明白的是,任何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U23政策实际上是个体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关促进青少年球员发展的特定规则实际上是有利于这项运动发展的。所以继续提高青少年球队在各级队伍中的比例有助于中国足球整体水平的发展。同时出台适当延长青少年球员的保护期;限制囤积球员尤其青少年球员随后再租借的行为等政策有利于促进俱乐部对青少年球员的培养力度。

  3、引入本土球员概念

  作为足球产业的一部分,足球文化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关于“本土球员”的概念在前文已经有所讨论。培养本土球员,可以促进鼓励青少年球员的发展,促进竞争平衡,保证足球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减少球员的转会,保持工作合同的稳定性。中国足协可以根据联赛的现实情况使用以下一项或多项的政策工具:

  (1)实施例如不限制21岁以下的本协会培养球员转会。

  (2)报名名单中至少8名本土培养球员。

  (3)本土培养/本协会培训的球员不计入报名人数限制。

  考虑到国内现实情况,在阵容规则中应兼顾俱乐部培训和会员协会培训的情形。

  球员注册转会制度是足球行业资源流动的基本制度,是整个足球行业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注册与转会制度是保障球员权益的基石,是足球产业顺利运行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项颇具行业特色的制度也会不断地完善,为足球这项世界第一运动增添更多的色彩。

  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的修正案(1625号通知)中文翻译稿

  (特别声明:该翻译稿为自行翻译稿,最终表述应以官方文件为准,不能作为决策依据,本人不对翻译准确性负责!)

  通知原文链接:

  https://resources.fifa.com/image/upload/1625-amendments-to-the-regulations-on-the-status-and-transfer-of-players.pdf?cloudid=bmkwifiiyexkdnicpsip

  国际足联会员协会

  通知号码 1625

  苏黎世,2018年4月26日

  “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的修正案

  亲爱的先生或女士,

  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由国际足联理事会在哥伦比亚波哥大举行的会议上颁布的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将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些重要修订(以下简称“规程”)。

  所有相关变更和补充将于2018年6月1日生效。

  您将在本通知中找到相关条款,供您和您的俱乐部阅读。为了便于参考,强调了相关部分。此外,修订版的“规程”很快将在http://FIFA.com上公布。

  正如您将从所附条款中注意到的,有关修正案主要涉及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以及“规程”的核心内容之一,保持上述各方之间的合同稳定性。此外,增加一项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现有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尤其是修订了“规程”第14条,其中包括一个关于滥用情形的新条款,即一方(球员或俱乐部)的目的旨在迫使对方终止或更改合同的条款的情形。

  另外,还有新加入了“规程”的第14条之二,以解决因逾期支付工资而终止合同的特定情形。同样的,第18条现在还包含用于支付球员的到期应付款情况下禁止所谓的合同“宽限期”的条款,除非根据集体劳资协议明确允许,同时上述限制不影响在生效前签订的合同的条款。

  针对第17条做出了一项重要变更,暨在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违约赔偿。规程第17条第1款还进一步规定了支付球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并且区分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违反合同后球员没有工作的情况和球员找到了新工作的情况。

  最后,为了确保支付货币的裁决决定得到执行,这次新引入了“规程”的第24条之二。该条款授权国际足联的决策机构,比如球员的身份委员会、DRC、单一法官或DRC法官(视情况),对球员和俱乐部实施制裁,以在支付货币的裁决中保证裁决被执行。这种可能的处罚将成为裁决决定的一部分,并且对于俱乐部而言为禁止转入国内/国际球员,以及球员而言是在官方比赛中的停赛。

  修正案 第14条“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

  新文本(粗体修正案)

  第14条 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不变任何企图强迫对方终止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单方权利滥用行为,相对方(球员或俱乐部)均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新条款 “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第14条之二

  新文本(粗体修正案)

  第14条bis 以拖欠工资为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若俱乐部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拖欠球员工资已达两个月的,则球员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其合同,但球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俱乐部并给予俱乐部至少15天的宽限期。

  本条款生效时,双方已成立的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不是按月支付工资的球员,当被拖欠的金额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也应参照前款适用。

  迟延支付相当于至少两个月工资金额的,也应被视为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但须遵守上述第1款的终止通知程序。球员和俱乐部代表根据本国国内法在国内层面做出的有效的集体劳资协议,集体劳资协议约定与前述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的,以集体劳资协议的条款为准。

  修正案 第17条 “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

  新文本(粗体修正案)

  第17条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后果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都要支付赔偿金。根据第20条和附件4有关培训补偿的规定,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在任何情况下违约方都要支付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依据国家法律、体育特殊性以及其他客观标准计算。这些标准包括:球员在现有合同和/或在新合同中的薪酬及其它福利、现有合同的剩余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由前俱乐部支付或承担的费用(均摊到合同年限中)、以及违约是否发生在保护期内。

  考虑到上述原则,球员获得的赔偿金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如果球员在终止后没有签署任何新合同,作为一般原则,赔偿金应等于提前终止的合同(原合同)的剩余价值;如果球员在决定终止原合同时签订了新合同,则与原合同剩余时间相对应的新合同价值应从原合同剩余价值中扣除(“减轻赔偿”)。另外,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除去可减轻赔偿后,因俱乐部拖欠球员的逾期应付款,球员还有权获得相当于三个月工资金额的额外补偿。情节严重的,额外补偿可以增加到六个月。但球员总体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价值。球员和俱乐部代表根据本国国内法在国内层面做出的有效的集体劳资协议,集体劳资协议约定与前述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原则不一致的,以集体劳资协议的条款为准。

  2.至5.不变

  修正案 第18条 “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

  新文本(粗体修正案)

  第18条 职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有关的特殊规定1.至5.不变

  6.俱乐部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延期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条款(所谓“宽限期”)无效。

  根据国家国内法,球员和俱乐部代表在国内层面做出的有效的集体劳资协议中包含宽限期的,可以视为有效。

  本条款生效时已成立的合同不受此条款约束。

  新文本(粗体修正案)当裁决决定一方(俱乐部或球员)向另一方(俱乐部或球员)支付一笔款项(未付金额或赔偿金)时,球员身份委员会,DRC,单独法官或DRC法官(视情况)还应在裁定中写明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的后果。这些后果应包含在裁决决定中,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对于俱乐部,可以禁止转入国内/国际球员,直到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包括其他可能的处罚在内,处罚的总体最长期限,应不超过三个连续的注册期;

  对于球员,可以在官方比赛中停赛,直到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包括其他可能的处罚在内,停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一旦支付了全部款项,处罚将提前终止。如果有关裁决为最终裁决并生效,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了付款所需的银行详细信息后,债务人在45天内仍未支付应付款项,则可适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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