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系列18 | 滕洪昌: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心理元素的解读
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人的心理健康等相关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学习压力普遍比较大、抗挫折能力有所下降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更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一直比较重视。相比之前,新修订的未保法更加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的态度。无论是在涉及条款的数量上,还是在心理健康保护的主体上等多个方面,都能够体现出这种态度。
一、延续了保护身心健康的首要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第一条中表述的非常明确,放在第一位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们国家在1991年的未保法就确立了该目的,从2006年到2012年再到2020年历次的修订中,一直坚持了这种表述。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未保法的首要目的。当然,也要注意到,除了保护身心健康的目的之外,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时,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这在新未保法第四条中有明确要求。
健康包含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身心是一体的,是互相影响的。但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明显比心理健康要高。在身体健康得到较好保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凸显,新冠疫情复学后发生的学生自杀等事件表明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因此,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视、加大对相关行业和人员的支持力度。
二、 涉及心理的条款数量明显增多
由于1991年和2006年已经离现在比较远,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把这两个版本的未保法与2020年的版本直接比较不具有太大价值。因此,对于涉及“心理”方面的条款,只是在2012年和2020年的版本中进行了比较。
在2012年修正版的72条中,有12条涉及与心理相关的内容:“心理”一词出现了3次,分别为“心理状况”、“心理特点”和“心理健康辅导”;“身心”一词出现了10次,其中“身心健康”6次、“身心发展”4次。而在新修订版本的132条中,有37条涉及与心理相关的内容。总的条目增加了不到2倍,但与心理相关的条目却增加了3倍多。
在相关条目中,“心理”一词出现了15次,其中“心理健康辅导”1次、“心理辅导”2次、“心理健康教育”1次、“心理问题”1次、“心理治疗”1次、“心理危机干预”1次、“心理干预”3次。“身心”一词出现了32次,其中“身心健康”27次,“身心发展”2次,“身心特点”3次。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相关条款确实增加了很多,但同时也出现了用词比较混乱的状况。心理辅导、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词语容易混淆,心理干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治疗等词语也容易混淆。从心理学专业的视角来看,在心理学界被认可、被使用较多的词语有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对于大众而言,听过最多的是心理咨询一词,甚至有人认为心理学就是心理咨询,但新未保法中没有使用大众熟悉的词语,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与修改,涉及多个学科,如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涉及心理学相关词汇时,应与心理学专业人员沟通,避免出现不专业甚至可能错误的用法。目前,国家鼓励以问题为导向、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士联合攻关。我想,这可能是以后修改此类法律应该努力的方向吧。
三、明确了不同责任主体分工合作的原则
新未保法第六条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同样,对于未成年人健康的保护,包括心理健康的保护也是一种共同责任。除了共同责任原则,从家庭保护一直到司法保护,都贯穿着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的相关职责,且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保护职责的工作重点也是不同的。
总体来看,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和身体健康放在一起,要保护的是身心健康;第二种是把心理健康单独拿了出来,注重保护的是心理健康,如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从心理健康保护的阶段来看,也可以分为两种:预防心理问题的出现和心理问题出现之后的干预。
在家庭保护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是以预防心理问题的出现为主,并且同时关注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情必须做,包括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而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情坚决不能做,如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在预防的同时,还有发现报告的义务,在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此外,当接到未成年人存在心理以及行为异常的信息后,应该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在学校保护方面,首先要通过多种手段维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包括关心爱护和心理健康辅导。这些体现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学校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其次,当发现心理问题时应及时干预,如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
在社会保护方面,主要有两点:第一,严禁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广告等;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二,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危险作业和表演等活动。
在网络保护方面,涉及相关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监护人。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引导和支持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发现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时,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在政府保护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可以看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是预防、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以及对轻度问题进行干预;而对于较重的心理问题应该转介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处置。除了上述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提供专业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服务应该是发展趋势,但遗憾的是此处只是点出了社会工作者,对于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却没有提到,这可能表明目前专业心理学工作者的参与热情不是很高。
在司法保护方面,首先对相关人员提出了要求,如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其次,规定要对涉案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当然,可以由办案人员实施心理干预,也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
结语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与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都可能出现心理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要高度重视。新未保法对心理健康的保护作出了很多规定,如何落实这些规定,真正起到保护作用,需要理念的转变、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专业人员的参与等,需要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共同体”一起努力。
(作者系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