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问题研究
流浪未成年人是一个倍受关注的社会群体,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人民幸福、社会和谐和祖国未来。20*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救助管理设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列为“*”期间公共服务的重点工程。20*年7月24日,民政部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专门印发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20*年10月15日,党的**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管理。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事业发展迅速。但解决流浪未成年人问题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社会任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当前工作中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1、查询流浪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遭遇多重困难。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有的因为父母离异,双方不肯抚养子女或遭继父母虐待;有的因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有的因为家庭贫困,被迫辍学外出打工等等。这些流浪成性少年从小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关爱,性格悲观、冷漠、孤僻。在接受救助后,他们不愿重返家庭,往往编造虚假姓名或隐匿真实情况。在一些流浪未成年人身上还发现骗取救助、重复救助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中有一类特殊人员——痴、呆、傻未成年人,他们被遗弃在城市的中心地带和主要街道。面对痴、呆、傻未成年人,工作人员无法与他们进行正常的沟通交流,很难查明他们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只能将其滞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长期供养。因此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返乡工作很难迅速开展,不得不抽出相当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继续施以救助,给开展新的救助工作增加了包袱。
2、法律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监护责任界定不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事务,它是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保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未来。监护是基于亲权的补充而衍生出来的,监护并不强制要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当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监护时,国家将通过公权力介入其中,必要时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但这种监护在性质上究竟是属于委托监护还是法定监护,现行法律没有界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具体内容。这在现实中不免引发一些争议。救助保护中心能否流浪未成年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若当流浪未成年人在受助期间发生诉讼案件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否必须其参与诉讼?若败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否必须垫付赔偿金?法律的空白使救助保护中心在开展工作时顾虑重重。
3、简单化的救助方式难以满足流浪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不同需求。在实际工作中,多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给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住所、食物、医疗,以生活救助、物质救助为主。救助保护中心对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的非正规教育内容也往往是一刀切,忽视了未成年人年龄的阶段性特征,极大地限制了救助工作的深入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流浪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的少年未成年人,其中包括一些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认知结构、辨认能力和生活经历存在较大的差别,这就需要根据他们的年龄特征和个体差异设置不同的课程,开展针对性教育。简单化的救助方式无法满足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不同需求,无法引导流浪未成年人自身需求层次的发展与提升,不利于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找到彻底摆脱流浪乞讨的生活方式。
4、与岗位职责匹配的专业人才资源不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新设立的机构,在全国的数量也只有130个左右,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可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工作理念与具体实践不同于收容遣送时期,但一些老员工思想停留于收容遣送时期,仍按原有工作方式行事,缺乏对救助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学习与深造,对流浪未成年人尤其是痴、呆、傻未成年人有厌恶、嫌弃情绪。在部分地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与岗位职责匹配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学专业、法律专业、心理专业、网络信息专业等人才资源不足。救助保护中心的长效学习机制和科学的岗位考核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是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需要将满腔的热情、专业的知识和创新的态度相结合,逐步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救助服务的水平,实现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主流社会的终极目标。
二、改进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水平的对策
1、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手段查询流浪未成年人信息。目前,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网络运行良好,各地救助保护中心要充分利用这个信息系统查询流浪未成年人信息资料,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安排各中心的护送工作,提高有效救助率,形成上下贯通、相互配合的工作平台。同时应尽快引进指纹识别系统,改变单纯依靠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的被动状态,扭转重复救助、骗取救助的现象。对于一些疑难情形,特别是痴、呆、傻人员,各地救助保护中心可以通过与电视台、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合作,开辟寻人启事专栏,扩充信息收集渠道,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尽快返乡。
2、完善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法律法规。尽管国家加大了有关未成年人工作的立法力度,但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原则、抽象之嫌,可操作性不强。应在立法上细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方式,肯定救助保护中心对受助流浪未成年人享有一定的管制权,规范其临时监护权的行使方式,界定监护职责的范围,既合理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又免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背负沉重的法律义务。各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研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一些配套政策;同时牵头公安、卫生、财政、交通、司法、城管、教育、妇联等部门参与制定联合办法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规范具体的合作程序和协作方式;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工作的具体文件,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
3、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类教育。由于流浪未成年人群体的复杂性和救助保护的临时性,中心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的是非正规教育,但非正规教育不等于随意教育。非正规教育应以有效性为追求目标,以科学性、计划性为保障,以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里矫治为主要内容,以课堂教学、动手参与、实践活动为多种形式,针对个体特征,激发流浪未成年人的学习兴趣,树立流浪未成年人对生活的信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个体特征采用分类教育模式,大致可将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分为四类:(1)10周岁以下的流浪未成年人;(2)10-18周岁的流浪未成年人;(3)有偷盗、抢夺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4)痴、呆、傻流浪未成年人。对10周岁以下的流浪未成年人应进行关爱型教育,通过音乐、游戏、手工制作等方式使其感受到温暖与真情,尽情释放童真。对10-18周岁的流浪未成年人以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主,辅之于相应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应以法治教育、预防犯罪教育为主,在条件许可时应将他们与其他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分开管理,防止造成对其他受助未成年人的感染。对痴、呆、傻流浪未成年人应重点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教会他们基本的生活技能,培养其自理能力。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教育,既可以方便教师设计有益于流浪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课程内容,又能使流浪未成年人在受助期间接受到最适合自己的教育模式和内容,获得实用性技能。
4、大力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做好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在新形势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通过公开招聘,大力引进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专业、法律专业、心理专业、网络信息专业等人才,给救助管理工作注入新鲜血液,通过专业化技能和科学化管理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专业互补的工作队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考核体系。工作人员应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把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消极性特征,通过细致观察、情感交流、背景调查等方式了解受助人员流浪乞讨的真正原因,注重物质救助与精神引导并重,使流浪未成年人消除戒备心理,克服消极的人生态度,帮助他们重新燃起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勇气和决心,从而实现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管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