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VAY736II期临床试验-在SLE患者中评估VAY736 和CFZ533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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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限于队列2(CFZ533/安慰剂):根据以下原因,存在血栓栓塞事件重要风险的患者:1). 血栓形成史或 3 次及以上自然流产史; 2). 有狼疮抗凝物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显著延长,符合共存抗磷脂综合征,没有按照当地标准治疗方法同时应用阿司匹林或抗凝剂进行预防性治疗。

  2

  筛选前药物史:1). 在12 周之内:高剂量皮质类固醇(即≥500 mg 甲强龙或等同药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或其他口服DMARD,除入选标准6 中列出的药物外2). 在24 周之内:环磷酰胺或生物制品,如静脉内Ig、血浆置换、抗-TNF-a mAb、CTLA4-Fc Ig(阿巴西普)或BAFF 靶向药物(如贝利木单抗)3). 筛选前52 周内给予任何B 细胞耗竭治疗(如抗-CD20 mAb、抗-CD22 mAb、抗-CD52 mAb)或TACI-Ig(阿塞西普),且筛选时B 细胞计数

  3

  筛选时Quantiferon 试验显示既往暴露于结核的证据。在根据国家治疗指南经过和完成恰当抗-TB 治疗之后,潜伏性TB 感染史患者可以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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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时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5

  任何以下异常实验室值:1).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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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开始之前3 个月内献血或失血> 400 mL,或者如果当地法规要求时间可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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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时有严重器官功能障碍或危及生命的疾病

  8

  存在WHO III-IV 型肾损害合并增殖性疾病或肾病范围的蛋白尿(2 g/d 以上),对应于尿蛋白肌酐比(UPCR)约200mg/mmoL 或1.77 g/g,当前需要应用免疫抑制诱导治疗或维持治疗,这超过了研究方案规定的限定治疗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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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筛选或入组时存在活动性病毒、细菌或其他感染,或存在复发性有临床意义感染病史或有荚膜生物所致复发性细菌感染病史。在缺乏阳性CMV IgG 情况下的CMV IgM 阳性,或通过PCR 可定量监测出CMV DNA(有可检测的但不可定量的DNA 检测结果的患者可能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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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前2 个月内接种了活/减毒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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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给药之前3个月内有未控制的严重合并疾病,例如未控制的高血压、心力衰竭、I型糖尿病和甲状腺疾病,或者首次给药之前2 周内有未缓解的重要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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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类似化学类别(如IgG 生物制品)或研究药物成分(蔗糖、L-精氨酸盐酸盐、L-组氨酸、聚山梨酯80、盐酸)的超敏反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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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依从医疗方案史被认为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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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入组时或入组5 个半周期内或在预期PD 效应恢复至基线之前的时间内,使用了其他试验药物,以更晚发生者为准;或者如果当地法规要求时间可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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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HCV)慢性感染。排除HBV 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的受试者。也排除了HepBc Ab 阳性的HBsAg 阴性患者,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标准:i) HBV DNA 为阴性,ii)进行乙型肝炎监测(每月检测一次HBsAg 和HBV DNA)。此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对于队列1(VAY736/安慰剂):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如拉米夫定或恩替卡韦)必须最晚在第1 天(研究药物开始)开始,并持续至最后一次VAY736 治疗后至少12 个月。2). 对于队列2(CFZ533/安慰剂):如果存在HBsAg 或HBV DNA 血清转化必须立即开始抗病毒治疗(如拉米夫定或恩替卡韦),并持续至最后一次CFZ533 治疗后至少6 个月。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受试者应测量HCV RNA 水平。应排除HCV RNA 阳性(可检测)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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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5 年任何器官系统(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发生恶性肿瘤,无论是否治疗,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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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龄妇女,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妇女,除非其在给药阶段和停用试验药物后16 周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或如果合并用药需要,则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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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或哺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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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害参与本研究患者的任何外科、内科、精神或其他身体状况

  20

  因官方命令或司法命令对机构作出承诺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