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 终身从业禁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四川法院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依法判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禁止被告人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一典型案例

  01案例

  被告人充某某作为被害人的小学老师,在暑假期间,利用与被害人单独相处之机,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案发后,被告人充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充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禁止被告人充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02案例

  被告人秦某某作为小学学校门卫,趁被害人到学校门卫室倒开水、取东西等无其他人在场之机,先后多次利用学校门卫室、疫苗接种室等处,对该校未满十周岁的三名女学生实施强奸、猥亵等侵害行为。经法院依法审理,以被告人秦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禁止被告人秦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二案例警示

  近年来,四川高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决死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依法判决禁止其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充分彰显四川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定决心,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绝不姑息。下一步,四川高院将探索建立四川省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数据库,进一步落实《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深化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优化衔接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和反馈,确保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校园环境。

  三法院寄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警示,广大教职工能够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未成年人能够正确区分性侵害犯罪,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呼吁学校、家庭、社会、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行动起来,形成广泛合力,为护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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