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概述
图源 whats APP
根据我国2004 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为: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分航空公司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air freight forwarding,简称“航空货代企业”)两类。航空公司是实际承运人,仅承担从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则需负责航前航后的服务工作,始于实际发货人,终于实际收货人,包括出港代理服务和进港代理服务。
航空货代企业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安排空中运输,办理有关货物报关、订舱、交接、仓储(含寄存)、装卸、调拨、检验(验收)、保险、包装、转运、缮制单证、付款(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等全部或部分业务的企业。航空货代企业与货主的关系可以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即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空运代理业务,服务并收取代理费或佣金,也可以是以独立经营人身份从事空运代理业务,签发运单,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
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从货主)或佣金(从航空公司)的行为。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的行为。
货运代理业初期为报关行业,从业人员多从国际贸易转行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着贸易发展,货运代理业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规定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简称“中外运”)及其分公司独家经营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所有货运代理业务,同时“中外运”成为国内航空公司的唯一合法代理。1958 年我国加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陆续同许多国家建立起航空运输业务关系。1962 年成立的中外运北京空运公司,是我国最早的航空货代企业。1999 年 10 月,我国成立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运发展”)并于 2000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外运(我国最大货代公司)(上市代码:600270)。
1995 年 6 月6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2004 年,民航局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国内航空货运若干政策的意见》,同期商务部出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货运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政策指导。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明确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2005 年4 月1日,商务部颁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通过运用电子政务自主备案,实现全国联网管理,商务部借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iffe.mofcomgov.cn/)采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至此货代行业全面对外开放。
2015 年中国航协发布实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修订)》,明确了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航空铜牌)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统计公报,2016 年备案的货代物流企业中,76%的企业注册资本规模在150 万美元以内。
目前,我国大约 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其中散杂货 70%集装箱货 90%),90%的国际空运货物均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
查阅法条可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装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依法可从事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物流业务。
时间限制,具体的“三证”有待笔者进一步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