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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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END
讲解人:宋博纳,集宁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内蒙古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乌兰察布市妇联执委,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图文编辑:张 浩
责任编辑:苏木雅
总 编:王廷华
监 审:韩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