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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单身(未婚)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应记载为“未婚”)
3、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中需明确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如申请开具无房证明,需落户满5年或提供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二、本市户籍单身(离异)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文书
4、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和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民政部门盖章确认)或法律文书
5、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中需明确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如申请开具无房证明,需落户满5年或提供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三、本市户籍单身(丧偶)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应为“丧偶”)
3、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4、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
5、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中需明确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如申请开具无房证明,需落户满5年或提供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四、本市户籍家庭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
5、至少夫妻双方来一人申请,如双方均未到现场申请,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中需明确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即可。
6、如申请开具无房证明,需落户满5年或提供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五、非本市户籍单身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单身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栏记载“未婚”,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文书,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等)
3、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4、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和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民政部门盖章确认)或法律文书
5、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申请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中需明确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委托书可以不公证
六、非本市户籍家庭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5、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
6、至少夫妻双方来一人申请,如双方均未到现场申请,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公证书中需明确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即可。
七、现役军人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
3、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材料(证明上明确出具单位名称、出具人、联系电话包括军线和地方线,该证明可与服役地为南京的证明合并出具)
4、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5、有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
八、未成年人开具购房资格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
2、监护证明
3、单亲家庭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协议。
4、监护证明的种类及要求:境内未成年人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与父母同一户籍且父母之一为户主)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未成年人的出生证需要有资质的香港、澳门律师楼认证,并且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出生证需要海基会转江苏省公证协会认证,境外出生证需要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特别提示:具体开具结果以线下窗口审核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