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灭门案始末:父子俩因分房反目,父亲连夜赶回老家灭儿子满门
在部分家庭中是可以瞧见这样的现象,不受宠的子女往往更懂事,而受宠的子女却不懂得替父母考虑,因为不受宠的子女已经习惯了父母的行为,成长过程中对父母并没有那么依赖,有一定的情感缺失,所以更会孝顺父母,已获得父母及其他人的认可。受宠的子女则对父母较为依赖,也对父母的付出习以为常,一旦父母不再顺着自己的意了,双方的矛盾也就出现了。
安徽凤台县就曾发生过这样一桩案件,做父亲的偏心小儿子,原以为小儿子会感激他、孝顺他,到头来却还责怪他偏心大儿子,十分贪心,因为房子的事情吵个不停,父子因此反目,最终引发一桩灭门惨案。
凤台的朱某某有两个儿子,对此他挺骄傲的,老早就想着等两个儿子各自成家,他便可以享清福了,周围的人也曾对他流露出过羡慕的神色,而且朱某某勤勤恳恳大半辈子,省吃俭用,倒也攒下了不少的积蓄,购置了两套房子,大伙也夸他有本事。
不过朱某某一直疼爱的小儿子朱向西却不曾想过是父亲有本事,光想着自己占便宜,这也是因为他是家里面的小儿子,大儿子朱向东就要更早懂事,被父母教导着要让着弟弟。兄弟俩一块长大,父母有什么好的,首先想到的也是朱向西,反倒让朱向西养成了自私的毛病。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法律,两套房产本都是属于朱某某的,朱某某享有处分权,两个儿子应当尊重朱某某的决定。并且朱某某分房时,是想着老房子住着舒适,周边环境也好,便把他认为更好的房子分给了小儿子。
当时,兄弟俩都没有什么意见,朱向东对父亲也挺感激的,觉得自己不用再辛辛苦苦攒钱买房子,已经比其他同龄人轻松许多,是沾了父亲的光,也没想着跟弟弟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向西开始不满起来,因为老房和新房的面积虽然相差不大,格局也差不多,但随着北街的发展,新房的地段显然更好,房子也跟着升值了。
朱某某分房时哪里想过地段的事情,分好房了,朱向西又来闹,还指着朱某某的鼻子骂他偏心,言行举止都没有对父亲的尊重,朱某某对小儿子也有意见了,他本以为小儿子能念及他的好,会回报他,没想到小儿子竟是这副德性,相反,这些年都是朱向东在身边照顾他,朱某某的心里对大儿子就有了愧意。
但朱向西总是闹,儿媳也一个劲地怂恿朱向西闹,并不是个事,朱向东便提出凑6万给弟弟,朱某某的心里不乐意,但还是拿出了自己的积蓄,觉得自己一碗水端平了,两个儿子都不亏欠。不过朱向西得知这笔钱是父亲出的后,他又觉得朱某某一碗水端不平,什么好处都给朱向东占了,又开始闹,甚至对朱某某动了手,还想着把朱某某赶出去,害得朱某某五十好几了有家不能归,还不得不出去打工,朱向西一看到他就拿大刀要砍他。
朱某某对小儿子挺失望的,觉得自己生个了畜生,因此动了杀念,从外地连夜赶回老家灭儿子朱向西满门。当时,朱某某是杀红了眼,归案后又觉得事都做了,小儿子一家也不可能再活过来,心里头并没什么触动,因此声称自己并不后悔,在法庭上,对于小儿子所做出来的事情,朱某某也是义愤填膺,难消怒火。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综合该案的全部情况,朱某某造成了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于死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朱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朱某某把自己的两套房产分别分给自己的两个儿子时,大概也不曾想过父子会有反目的一天,还想着能安度晚年,结果却是家门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