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大连13岁男孩杀害女童免刑责,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原标题:大连13岁男孩杀害女童免刑责,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10月25日,辽宁大连。杀害10岁女孩的男孩案发后在班级群的聊天记录曝光。其对同学说,“害怕,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我虚岁14”。他还在群里发布了从自家窗口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警方通报,因加害人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被害女孩父亲事后回忆,从女儿失踪到尸体被发现的那个下午,男孩曾两次主动前来搭讪。(澎湃新闻)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悲剧,男孩虽说只有13岁,从体型和身高来说,很难相信是未成年人。而且从心态来说也有些过份早熟。一般13岁的孩子哪有这样的心理素质,害了人,还会在被害人家长面前装无辜,这一点一般的成年人也做不到吧!未成年人犯罪为何越来越胆大包天?

  《亲爱的弗洛伊德》说: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媒体曝光,一些案件呈现凶残化、成人化、游戏化的趋势,引发公众关高度关注。在2012年,一名13岁女孩因不满同学比她长得漂亮,将其约至家中杀害并分尸。最终该女孩因不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3年,女孩父母向受害人父母赔偿10.8万元。同样,广西13岁少年杀害3人案和四川13岁少年抢劫手机火烧女教师案都让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凶残感到震惊。此外,校园暴力、霸凌事件也日渐多发,伴随着不计后果的抽耳光、扒衣服、拍裸照以及拳打脚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才要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还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保护,但也让极个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嚣张起来。

  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对全体成员产生威慑作用,而现行责任年龄的划分恰恰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其本人的改造,而且产生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北京石景山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绑架杀人案。4名少年因没钱去网吧,其中一人提议说:“我们可以做个大案,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于是他们绑架16岁同学,勒索150万,还将其残忍杀害。破案后4少年相继抓获,最终2个17岁少年被判无期,16岁少年被判15年,15岁少年被判3年。听到判决后,4个少年竟相视而笑,果然,没一个判死刑。

  因为有“未成年”的身份,所以就明目张胆作为免死金牌,甚至认为“犯罪要趁早”,钻的就是法律的空子。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戈尔丁有一句名言:“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中的恶便倾泻而出,并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味从轻惩处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强效的规避方式,以至于大面积的“宽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纵容”。“未成年”甚至成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

  一边是被害者备受屈辱、无法伸张;另一边是小暴徒无罪脱身、逍遥法外。很多未成年人暴力事件,从性质上而言已经符合《刑法》当中规定的犯罪条件,却因为不符合刑事犯罪责任年龄的最低要求而无法入罪。甚至有些暴力未成年人以此作为自己的犯罪借口,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往往只承担民事责任,丝毫不能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既维护受害者权益,又能避免施暴者滑向深渊,这才是对他们的真正保护。

  作者:风青杨 :知名评论人。一个有趣的人,分享一些有趣的事。嫉恶如仇,从善如流! 微博@风青杨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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