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夫妻离婚后,子女改姓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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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子女姓氏能改吗?

  改了还能恢复吗?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鹏案件回顾

  朱女士与杜先生原为一对夫妻。2015年,二人生育一子,取名杜某某。后因感情不和,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判决杜先生与朱女士离婚,婚生子杜某某由朱女士直接抚养。

  离婚后,杜先生有一次偶然发现,自己的儿子竟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改了姓,现在叫朱某某。杜先生感觉实在无法接受,认为朱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 便于2021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子女原姓名。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朱女士变更婚生子姓氏的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杜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朱女士将二人之子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且婚生子使用现姓名已有较长时间,如现在再次变更,对其学习、生活均可能造成影响;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杜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讲解

  本案是一起因变更子女姓氏而起的纠纷。那么,这就引出了至少三个渐次展开、有逻辑顺序的法律问题,即:第一,子女的姓氏应如何选取,是否只能随父姓?第二,夫妻离婚后,二人的子女的姓氏是否可变更?第三,如离婚后因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引起纠纷,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在什么情况下应予以恢复?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即子女姓氏的决定问题。要明确的是,虽然生活中,好像子女一般都是随父姓,但这只是一种习惯做法,并非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由此可见,孩子可随父姓,可随母姓,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也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这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再看第二个问题,即夫妻离婚后,子女的姓氏变更问题。要明确的是,不论夫妻是否离婚,子女姓氏的变更依照法定行政程序办理即可,父母离婚并不直接和必然引起子女姓氏不可变更的法律后果,这是考虑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

  最后,看第三个问题,即夫妻离婚后,如子女姓氏被一方擅自变更,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在什么情形下应予以恢复。如前所述,在原则上,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离婚后是可以变更子女姓氏的,那么,是否有特别情形呢?是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形下,被变更的子女姓氏应当被责令恢复。这种特定情形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父或母一方擅自变更,而非经过协商;第二,子女姓氏被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非父或母自己的姓氏;第三,因变更姓氏而引起了纠纷,而非另一方认可或默认。如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则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综上,因本案中朱女士并未将婚生子的姓氏变更为其继父的姓氏,其行为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提示我们,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照顾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包括子女的姓氏变更等,仍应尽量协商处理,而不要擅自决定,更不要斗气,不要一时冲动,以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