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性暴力案件】从数据看我国儿童性侵案件

  近年来,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侵犯儿童性权利犯罪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有多起儿童性侵案件也被媒体报道,儿童性侵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面前。近期的“N号房”事件和高管性侵养女事件再次激起了人们对儿童性侵事件的关注!

  先了解一下我国相关的立法情况:

  关于“性侵儿童”的定义,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学界对儿童性侵犯罪的定义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18岁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男性或女性)在威逼利诱下,卷入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性活动,或在非知情同意情况下参与性活动属于性侵儿童。[1]也有观点认为结合我国刑法的精神,可以将性侵儿童界定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男童、女童)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手段,以暴露生殖器、观看色情影像、触摸、奸淫、猥亵、口交、鸡奸、器具性交、强迫(引诱)卖淫等方式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设立性侵儿童犯罪的独立罪名,与性侵儿童相关的罪名有五个,分别为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已分别被取消。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将其纳入强奸罪中。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罪名。

  ,有9628例,总占比47%;其次是强奸罪,有8919例,总占比43%;奸淫幼女罪有1412例,总占比7%;引诱幼女卖淫罪有329例,总占比2%;嫖宿幼女罪有292例,总占比1%。

  儿童性侵案件的审理年份跨28年,,其中,2012年至2017年增长速度较快,尤其在2013年至2014年增长迅速,从666例上升至2395例,增长260%。2017年至2018年数量有所下降。

  这里列举几个典型案例(转载自网络):

  1、张正义强奸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2、马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在强奸案件中,。这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的身份,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动机,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疑点,去伪存真,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肖建波猥亵儿童案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首先要符合《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关于公共场合应当具有涉众性的对象特征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当众应当符合“众”的现实性、“当”的客观性和众人看到的可能性。同时还要结合对人身权利侵害的严重性、对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扩张性以及行为人主观的恶劣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加重处罚,从而确保罪刑相适应。

  3、曾福林强奸、猥亵儿童案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应认定为数罪。张成龙猥亵儿童案行为人为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通过网络QQ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给其观赏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4、吴玉滨强奸、猥亵儿童案在卧铺车厢内对幼女实施强奸、猥亵,虽然案发在凌晨,但由于卧铺车厢人员流通性大,且易被不特定的案外人感知,故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当众”加重情节。

  5、周伯行猥亵儿童案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另外,也是儿童性侵案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该报告中提到,在 340 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 68% 。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 39 件,其中有 29 件发生在特殊家庭,比例高达 75% 。被生父、养父和继父强奸的占监护人侵害案件总数的 61% 。

  此外,我国。

  据“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600多名受害者中,男童被性侵的有58人,占比9.57%。2018年男童受侵者占比4.26%。基金会教研部主任邹于香在公开分享时称,男童被性侵曝光得少,不代表男童被侵害的风险就低。他们往往不会主动说出口,但心理伤害却比女孩更大。

  儿童性侵案数量较大,发生频率较高,不仅给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伤害,也给被害家庭带来了伤痛。

  长期以来我国的情况间接地帮助了性侵者实施犯罪。儿童由于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容易受诱骗,而家庭和学校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校应当开设相关的教育课程,教授儿童与其年龄相符合的性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方法。家长也应该突破内心的传统观念,适当地对儿童进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警惕性。亦应被早日提上日程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