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四川男子光天化日之下对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行为

  四川,成都。男子汪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路边脱裤对一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行为,汪某真是色胆包天,行为极其恶劣,必须严惩不贷。

  11月3日,网传一男子汪某涉嫌路边猥亵未成年少女的视频,引发大众热议。对汪某的这种行为表示愤慨的同时也关注被其猥亵的未成年少女的状况。

  通过视频可以看到是在乡间的小路上,路两边都是庄稼地,一辆停在路边带棚的红色三轮电动车,该车是男子汪某的。汪某正半褪裤子趴伏在小女孩的身上,看到有车辆经过,赶紧提上了裤子离开。

  受到惊吓,躺在地上的小女孩慌乱中穿上衣服去追赶汪某。该女孩和汪某是否认识,我们不得而知,受到如此惊吓,为什么她还要去追赶汪某?

  也许汪某和这个小女孩儿是认识的,彼此很熟悉。我们按照正常推理来看,在荒郊野外,路两边全是庄稼地。现场只有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和汪某及这个女孩,这个女孩很有可能是汪某用电动三轮车带过来的。

  如果这个女孩不是汪某用电动三轮车带过来的,一个女孩独自一个人怎么会在荒郊野外呢?

  通过视频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通报当中,汪某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这就说明本事件已经定性为刑事案件,而且也证实汪某正在对路边小女孩实施猥亵行为。

  那么,汪某的行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小女孩判多少年,要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确定。一般情况下,猥亵儿童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汪某的行为属于情节危害严重,所以加重刑罚力度。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未成年少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十四岁以下少女的,从重处罚。

  猥亵幼女一般是不能缓刑的,缓刑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而猥亵幼女一般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对儿童年龄所作的解释: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影响儿童的身心和成长。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极其恶劣,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判决。

  只能称汪某为可以直立行走的高等动物!因为他的所作所为已经跟人挂不上钩了,已经和人没有任何关系了!

  难以想象,汪某怎么会忍心对未成年女孩下得去手!难道他自己没有子女吗?难道他没有父母吗?这对该女孩以后的人生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或许会让她们一辈子都生活在阴影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