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夺财物的定罪量刑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肖志华

  昨日接一电话咨询,一初中生(14岁)和几个同学一起两次抢同学财物,现已经被公安机关抓捕。第一次几人一起抢得手机一部,并且双方发生打斗;第二次几人抢得现金200元,双方也发生打斗。问这几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检察院大概可能会作出什么样的量刑建议?法院可能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上几名学生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那么究竟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几名学生的行为如果构成抢夺罪,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以上几名学生的行为如果构成抢劫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几名学生构成什么犯罪,我们应该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客观要件: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人身实施强制,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第三、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第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当事人陈述,首先,几名学生是有预谋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了主观上的故意。同时,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了打斗,其中还有人员受伤,构成了当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人身实施强制,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最后,几名学生夺取了对方手机一部和现金200元,侵犯了对公民财物的非法所有权。通过以上种种行为判断,以上几名学生已经年满14周岁,且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几名学生仅仅是构成轻微暴力,所抢得的财物只有一部手机和现金200元,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案件具体情况,该几名学生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进行认定。

  如果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最终认定几名学生构成抢劫罪,其量刑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抢劫罪最低为三年以上,如果是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再依据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等具体情况,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管制。

  最后,在此呼吁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从家庭、社区(村组)、学校等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入手,加大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意识,尽量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