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语境下的“法律议题清单”

  

  智道

  聚焦前沿科技与法律伦理的交汇碰撞

  栏目主持人:於兴中

  投稿邮箱:zhidao0101@163.com

        元宇宙目前尚未受到任何国家的规制,堪称法律的无人地带。鉴于其拟达致的愿景有些仍在蓝图阶段,需诉诸的技术有些尚待完善,因此需要审慎探讨与其有关的法律议题。笔者认为,元宇宙相关的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法、刑法、消费者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合同法、私人生活(隐私)、侵权责任法、竞争法、国际私法等

  ?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 | 申军

  责任编辑 | 尹丽

  2021年10月,Metaverse的概念由某国际互联网公司推出,并迅速在全球各地引发高度关注。迄今为止,Metaverse尚无一个公认的常规定义。在笔者看来,Metaverse或许可被想象为一个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以三维模式持续呈现。它由信息技术编程所创立,由虚拟现实、加增现实和混合现实等沉浸式科技所维系,为自然人用户的数字化身构成的社群所栖居,由它们在虚拟空间中的走动出行、实时互动赋予活力。Metaverse可被译为“虚实平行域”,本文选择当下通用的汉译“元宇宙”代表之。

  元宇宙目前尚未受到任何国家的规制,堪称法律的无人地带。鉴于其拟达致的愿景有些仍在蓝图阶段,需诉诸的技术有些尚待完善,因此需要审慎探讨与其有关的法律议题。

  基于对法国法和欧盟法的了解,笔者认为相关议题至少有涉元宇宙开发者/发布者、元宇宙应用程序和技术载体、元宇宙运营者/服务提供者、元宇宙经营平台的个人用户和商家用户。相关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法、刑法、消费者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合同法、私人生活(隐私)、侵权责任法、竞争法、国际私法等。本文尝试对相关法律议题予以浅析。

  元宇宙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复杂

  元宇宙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覆盖了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前两种权利的保护显然涵盖了出入元宇宙的沉浸式技术装置(比如,视觉头盔、数据手套和视频眼镜)。商标权在元宇宙中的保护事宜则要复杂不少。

  试想,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中的产品之名称(比如,一款虚拟红酒的名称),是否能在真实世界中被作为虚拟商标注册?倘若注册成功,如何确保虚拟商标在元宇宙中的连续使用,以便置于现实法律的持续保护之下?

  另外,如果物理世界中的制造商向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化身提供其品牌产品,以供后者穿着搭配,那么相关商标持有者是否应将商标保护的区域范围延展到元宇宙中,以确保在相关产品遭致非法使用时能够有效维权? 

  再者,对在元宇宙中发行的实物产品的数字版本进行商标注册,可能也须以诸如“使用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之协议的、可下载的虚拟物品”为名申请,而不再能以诸如手袋等实物产品之名。

  就著作权而言,元宇宙开发软件、元宇宙中的虚拟物、元宇宙中的内容(动画、服装、装饰、音乐等)都或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以法国法来说,对相关作品在元宇宙中的复制和传播,需要事先获得著作权持有者的授权。在元宇宙中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NFT(不可替换代币)形式的开发、利用和再售,也需预先得到相关权利所有者的明确同意,否则或会构成可受刑事处罚的伪造或赝造行为。

  现实世界的刑法在虚拟世界中无疑会受限

  元宇宙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性骚扰、性侵犯、虚拟物/虚拟财产的盗窃、个人数据的盗窃、身份盗用、诈取、欺诈、洗钱和非法融资活动,等等。

  以性犯罪为例,根据公开报道,一位女性用户指控其数字化身被数位男性数字化身虚拟轮奸并遭拍照。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果元宇宙中的一个数字化身遭受了侵犯,那么其所代表的用户是否也可被视为受害者?相关性侵行为,是否应被各国刑法所惩罚?前述可能发生在元宇宙的其他犯罪行为,是否也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原则,如果一项重罪或轻罪的要素未被法律所规定,那么相关行为人就不能受到惩罚。此外,刑法层面的类比推论在事实上是被禁止的。

  因此,从法国法的视角来看,如果相关犯罪概念未被依法转换到元宇宙中,那么现实世界的刑法在虚拟世界中的运用无疑将会受限。因此,包括法国在内的各国现有刑法的相关规定或需与时俱进,以期有效应对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的刑事犯罪行为。

  元宇宙背景下的消费者保护

  为了获得置身元宇宙的沉浸感,诉诸视觉头盔、数据手套等沉浸式技术装置不可或缺。保护相关用户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尤为重要。以视觉头盔的使用为例,其对用户可能产生的明显副作用(比如恶心感)、对用户视力的损害度、对用户神经系统和活性神经元运作的影响度,都可在相关检视范围。

  从法国法的角度而言,此类与元宇宙有关的产品或可被归类为“包含数字因素的财产”,受到新修的法国消费法典的保护,故而与传统的有形动产被一并纳入产品合规的法定保证范围。

  另外,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元宇宙用户而言,为了确保他们能从任何沉浸式设备进入到任何元宇宙,以在虚拟空间中畅通自如地互动,不同元宇宙的开发者或发布者们应该确保相关运营平台的合作性和互操作性,以整体上的规制,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元宇宙情境下的个人数据保护具有特殊性

  与元宇宙有关的个人性质数据的生成,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沉浸式技术装置抓取的数据、元宇宙平台个人用户向商家提供的数据。因此,其发布者和服务提供者无疑会受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的规制。

  元宇宙情境下的个人数据保护具有特殊性,因为很多相关数据属于生理性数据,比如,用户的血压、呼吸、运动等个人健康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在GDPR治下被归类为敏感数据,原则上被禁止收集,除非预先获得相关当事人的明示合意。

  如果收集的数据关乎用户的生理反应,譬如他们的眼球和身体运动、甚至包括脑电波,那么这些即属于生物识别数据,需被加固保护。相应的数据处理负责人和分包人(或称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辨别也需因此得到加强,以落实相关的合规责任。

  譬如,是沉浸式技术装置的生产商、元宇宙经营平台在线销售者,抑或是平台本身,才是需要单独或共同承担合规义务的数据处理负责人?

  另外,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更新,可能导致数据采集手段轶出常轨。因此,包括GDPR在内的各国各地区现有法律的有效适用,或许也会面临新的难题。个人性质数据在元宇宙背景下的跨境传输,也自然值得思考。

  元宇宙中有民事责任吗

  在一个成熟状态的元宇宙中,用户的数字化身会参与各式各样的专业活动,与其他数字化身不可避免地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买卖、服务给付、租赁、代理等。故而类似于物理世界中的民事责任或会产生,合同法的因素自然需被虑及。

  此外,用户与元宇宙开发者或发布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被后者单方制定的一般使用条件或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所约束,因此常常体现为双方权责的不相对称,并实际出现有利于元宇宙经营平台的情况。此类可能包含“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可能会被法国法院判定无效。

  除去上述法律领域之外,元宇宙也会涉及到私人生活(隐私)的问题。元宇宙的数据获取与众多传感器的配置不可分割,据此用户会被实时定位,路线轨迹一览无余,这或会影响他们的私人生活。如果用户的个人图像在元宇宙中被不加掩饰地使用,这也关乎肖像权的问题;相关使用需要当事人的事先授权,否则就会构成对其私人生活的侵犯。

  此外,元宇宙中的数字化身是否应被赋予法律人格,即能否实际拥有资产、拥有权利和义务、实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独立承担对他方应付的侵权责任,也值得审视。

  再者,如果未来运作的元宇宙在全球层面的数量寥寥无几,虚拟世界中的商业或交易法则全由它们订立和掌控,那么这难免将构成支配地位之滥用,或为竞争法所不容。最后,元宇宙的用户遍及全球各地,一旦相关数字化身间的虚拟物交易出现争议,国际私法规则的运用亦可能会被触发。

  综上所述,作为热度不减的新兴事物,元宇宙的未来发展会涉及到多个既有的法律领域。对相关法律议题的前瞻式了解,或许可令法律人得以更好地面对来自虚拟世界的法律挑战。

  END

  视觉编辑 | 赵瑞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