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凶杀案媒体报道中“示范―模仿”效应背后的伦理考察
【摘要】在校园凶杀案的新闻报道中,媒体重点在凶案过程、凶手情况和社会效果三方面进行了新闻呈现,其形成的“示范―模仿”效应不可忽视,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得出:“示范―模仿”效应在新闻伦理方面不能够成为媒体对于校园凶杀案这一类恶性案件“有闻不报”或“有闻少报”的依据,并对媒体在报道该类事件时应该采取何种报道方式和价值导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校园凶杀案 新闻呈现 “示范―模仿”效应 伦理
2010年3月23日到5月12日短短50天,我国发生了6起校园凶杀案,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福建南平校园弑童案开始,传媒对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从事件现场到凶手情况,传媒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眼光投向报纸对校园凶杀案的大量报道上,试图了解这一系列事件在传媒上呈现的事件状态,对其形成的“示范―模仿”效应进行考察,明确在校园凶杀案的媒体报道中,“示范―模仿”效应是否能够成为媒体“有闻不报”或是“有闻少报”的伦理依据。
一、校园凶杀案在媒体中的新闻呈现
在分析样本的选取上,报纸媒体共享关于事件报道的现象非常普遍。以《扬子晚报》为例,在3月23日到5月27日这个时段,该报对于校园血案的报道数量为11篇,其中由新华社或由该报记者采写的报道数量为8篇,与其他媒体共享的报道数量为3篇,其中包括《东南快报》、《新闻晨报》和公安部网站的报道都被作为信息来源被引用。同样,《南京零距离》等电视节目也将《扬子晚报》的相关内容作为引用源。
因此,《扬子晚报》的报道是大众化报纸,更是整个传媒对于校园凶杀案进行新闻呈现的缩影。在对校园凶杀案的媒体新闻报道中,内容主要集中在凶案过程、凶手情况及凶案发生背景这三个方面,其中对案件本身加以报道的有4篇,对凶手情况的报道有4篇,涉及社会相关反应和举措的有3篇,另外,在案件本身的报道中,同样涉及到对于被害人及家属和对于学校的报道。另外,在大部分非后续性报道中,《扬子晚报》还对现场和凶手的图片进行了刊登。其中在报道福建南平和广东雷州校园血案时,都刊登了现场的惨状和作案刀具的照片。
可以发现,《扬子晚报》对凶杀案的新闻事实呈现中,在细节上给予了凶手行凶手段及其社会影响最大化的呈现,对于凶手行凶动机和社会应对措施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新闻呈现,构成了一种凶案现场情境化、凶手角色具体化的特点。但这种特点也同时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凶杀场景真实再现带来的恐惧感无法消除,作为大众化报纸,容易激起受众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恐惧;二是凶手角色的封闭化割裂了其与社会的关系,使其身份固定化,虽然可能会使新闻更具有故事性,但却无法帮助受众理解其深层次原因。
二、校园凶杀案媒体报道的“示范―模仿”效应
在校园凶杀案的媒体报道中,由于数起案件发生的时间如此紧密,社会舆论出现了对于媒体“过度诠释”案件从而引发“示范-模仿”效应的质疑。该效应尚没有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它类似于“维特效应”,是社会中的潜在罪犯基于对凶案的认同心理下可能采取类似措施的一种现象,媒体的报道“鼓励了对暴力行为的模仿”。①
甚至在《扬子晚报》的报道中也出现了媒体自认“示范-模仿”效应成立的报道:“从徐玉元写遗书、从南平事件中获得‘启发’等多方面考虑,徐玉元行凶并非一时冲动”(2010年5月27日, 《泰兴幼儿园师生遭砍案终审 裁定徐玉元死刑》)。江苏泰兴凶杀案的凶手徐玉元坦承自己从福建南平事件中获得“启发”,这样的“启发”显然是通过媒体的再现而获得的。尽管塔尔德在《模仿律》中认为: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犯罪。②但徐玉元这样的例子似乎应证了大众传媒时代一条骇人的定律:在当代,远隔千里的恶性案件之间的模仿,其学习过程来自媒介报道的可能大于口口相传或亲眼目睹。
传播对象行为反应包括三种类型,即顺应传播、传播错位和反传播。顺应传播,指的是传播对象心悦诚服地接受传播主题的观点,产生和传播主体期望相一致的行为反应。反之,则有可能会形成传播错位,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③媒体在报道校园凶杀案时,其目的大多在于社会警示和反省,但其无法避免传递信息时的一系列暗示性信息,也导致了逆反效果的出现。校园凶杀案媒体报道的“示范-模仿”效应显得在所难免。
三、“示范―模仿”效应不应成为媒体不报道校园凶杀案的挡箭牌
校园凶杀案媒体报道的“示范―模仿”效应的确存在,因此才有《羊城晚报》的评论声音:“我们对孩子最好的保护,恐怕莫过于少报道甚至不报道校园血案,防止因‘示范效应’而酿成更多校园血案”,将“示范―模仿”效应当作了媒体不报道校园凶杀案的挡箭牌。摒弃极少数媒体为了获得市场而不负责任的报道,例如以客观报道之名,渲染犯罪事实;以讲故事之名,详述犯罪现场、犯罪结果,甚至努力挖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苦衷等。“示范-模仿”效应究竟能否成为媒体选择不报道校园凶杀案的一项主要理由?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释。
1、媒体报道内容与模仿内容的偏差。笔者认为媒体报道对于潜在犯罪者的示范作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的社会影响以及如何克服犯罪带来的恐惧心理。实际上,犯罪手段(包括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后的社会影响作为案件的组成部分,都是在报道时不能完全回避的问题。从新闻专业角度出发,校园血案具备多种重要的新闻价值;从社会价值出发,杀童案是重要的公共安全事件,全体公民享有知情权,对杀童案的报道能够引起社会的警惕和反思。而新闻报道的“示范效应”所带来的影响主要是犯罪手段的选择,而不是犯罪动机的产生。对于无犯罪动机或无倾向的受众来说,“示范效应”根本无从谈起。唯一可能影响潜在罪犯的因素只有犯罪手段的选择,但它却是新闻呈现所不能回避的关键要素,因此不能因为少数潜在罪犯的存在而忽视大众知情权的需要。
2、示范效应的两面性。瑞典斯科耐省警察局地方刑事犯罪局局长亨里克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媒体的报道有时会对案件的侦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出现局部失实报道,但我们不该为此限制媒体报道,因为媒体自由的价值高于某个具体案件侦破的价值,它带来的好处终归大于负面影响”。④这不仅说明了新闻自由价值高于一切,更重要的是揭示出媒体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报道具有两方面的“示范效应”,而其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校园凶杀案的报道最能引发社会的反思,使民众提升防范意识,促使政府在案件报道后采取一系列应对举措,这才是媒体报道正面的示范效应,其价值对整个社会而言更大。
3、媒体报道“示范―模仿”效应定量测量的无结果。在媒体关于暴力的报道与成年人的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学界至今仍然没有肯定的答案。我们试以2004年的马加爵校园杀人案报道为例,大规模的媒体宣传并没有造成类似“报复性”凶杀案的连环发生,相反,却引发了高校对于完善学生心理疏导机制的重视。
4、如若限制报道,其引发的后果更加可怕。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有闻必报”是最起码的新闻道德和新闻责任。在江苏泰兴发生校园血案后,江苏本土媒体,包括《扬子晚报》都在第一时间选择了不报道,其直接结果是引起民众的不满,大众的知情权没有受到媒体的尊重。另一方面媒体的“有闻不报”也很有可能引起罪犯的愈加猖狂,引起“适得其反”的效果,更会形成一种社会中潜在罪犯的逆反心理。
四、结语
贡特莱特指出:“实际上暴力和犯罪的成因并不是存在于电视节目当中的,而是源于贫穷、失业、虐待、沮丧、人格品性和心理状态”⑤。媒体如果希望摆脱恶性案件报道的“示范―模仿”效应所带来的困扰,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应当是新闻报道方面价值的走向,媒体在报道暴力事件时应当背负起的责任。唤起公众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对暴力的警觉与拒绝,以及对正义的正确认识。媒体应该发掘这些惨案背后的社会问题,而不是针对个案进行详尽的报道,对凶手犯罪原因的探讨封闭化、固定化。
在媒体新闻呈现上,对于该类事件报道的版面和时段安排上,不要过于突出和集中;对犯罪细节,不宜过多暴露;不仅要报道事实,还要报道更多理性的解释和意见,疏导社会情绪,深层次挖掘社会问题,在宏观价值层面进行剖析,充分尊重校园凶杀案媒体报道的新闻价值和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①[英]伯顿 著,史安斌 译:《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33
②[法]塔尔德 著,何道宽 译:《模仿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
③黄鸣奋,《传播心理学》[M],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380
④陈一舟,《请慎言“媒体成为暴力帮凶”》,《中国新闻网》,2010年5月22日,
⑤[英]伯顿著,史安斌译:《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2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