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试读:实例分析
实例1
在将人道主义伦理学应用于本例时,我要来回答正文讲完实例之后所提出的四个问题:
1.我认为,这家人不告诉杰瑟西塔有关其子死亡的实情是错误的。在她处于非常危急和不稳定状态时,推迟告诉她这一噩耗可能是有道理的,但他们本应尽快告知以真相。正如伊丽莎白·屈布勒-罗斯所说,问题不应该是"我应不应当对某人说出令人痛心的真相",而应该是"我应当怎样向他披露这一重要消息"。 同一开始即告以真相并怀着爱心予以帮助比起来,不告其真相所造成的问题更多。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告以真相就是要"杀死"重病患者。倘若我们温和地同情地告知她实情,倘若我们让她看到某种希望和帮助,那么,我们对她的侍候就会比对她隐瞒消息并玩弄各种假把戏好得多。
2.倘若她是我的亲戚,我就会告诉她,她的儿子已死于心脏病发作;同时还要尽量让她看到希望,告诉她:她的儿子没有遭什么罪,我同她的其余家人都依然爱着她,希望她尽可能有意义地活下去,因为我们不会不管她,而会经常来帮助和看望她。
3.我现在肯定要建议按照上述第二条答案的方式告诉她实情,我还会建议家人向她道歉,告诉她他们当初以为自己的做法是对的,但现在他们认识到错了。如若不然,这种局面延续时间愈长,情况就会愈糟。杰瑟西塔的儿子过去常常充满孝心地前来看望,而现在却因种种理由不再来了,这些理由似乎置她于不顾,--她会怎样看待他呢?
4.是的,我认为,若从一开始就对她说实话,局面本来会好得多;而由于不告诉她实情,局面已被弄得很糟糕了,现在需要的是道歉和详细解释。如果一开始就对她说出真相,那么所有这一切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实例2
既不说谎又可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坦率地对麦克讲,你是不会告诉他的,因为你担心巴巴拉和孩子们的安全。然而,如果你觉得这样讲会令他勃然大怒并以某种方式伤害你,那么,我则认为说谎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似乎十分明显,由于麦克的酗酒和虐待行为,巴巴拉和孩子们可能要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可能丧命。
实例3
类似这一实例的境况总是很难处理的。许多夫妇都风闻配偶的风流韵事,但只要不挑明,也可相安无事。另一方面,有些夫妻则更想了解真相,弄清事件原委,而后努力解决问题。还有些配偶可以适应有关消息,如果本例中的汤姆表示懊悔并决意下不为例,则尤其如此。无论通奸一方如何表示,有些配偶就是无法适应这种状况,并会当即要求分居或离婚。对汤姆而言,重要的是要了解卡罗尔,努力判定她对自己透露的私通事件会有何反应。
在我看来,鉴于这种境况,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1.除非卡罗尔直截了当地盘问,否则,汤姆干脆什么也不说。这可能要算作隐瞒性谎言,但如果汤姆确信她现在毫不知情并将永不知晓,不问则不说当然有可能做到。这种隐瞒性谎言的不道德性,肯定不及例如不告知别人道路前方就是悬崖,以致他驾车坠崖而死之类的隐瞒性谎言,但它仍然属于不断出现而持久不衰的谎言。此外,汤姆可能不得不下决心让这张书翻过去,下决心日后不再有通奸行为。如果汤姆选择这一方案,那么他就应该征求咨询服务,帮助自己减轻负罪感,使自己的行为不再引起卡罗尔的怀疑。如果卡罗尔直截了当地问起私通之事,那么,我认为他就只能悔恨地尽量温和地如实相告,并许诺绝不再干此事。他也可以提议同她一起或单独地征求咨询服务。
2.第二个方案是尽可能温和地可怜兮兮地如实相告,强调自己感到多么内疚,表达对过去那件事的懊悔之意,同时保证决不会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在这里,他也应该自愿听取他们的牧师和其他可能提供帮助的顾问的咨询意见。在对她讲述实情时,他应该避免绘声绘色的细节描述,也不要再主动补充任何伤害感情的信息。
实例1
看来,这位医生不是对理查德的种种感觉非常麻木不仁,便是未能控制自己因不再能帮助患者而产生的失望情绪。我认为,他告诉理查德实情是对的,但不该那么冷漠乃至残酷,不给理查德一点希望。倘若他曾倾听理查德提出的问题,他就会明白理查德需要一些希望,哪怕只是用些药物减轻不适和疼痛也好。
告诉理查德再也无法可想是不对的(应考虑到护理临终者协作收容法),这样做就打碎了理查德的所有希望,不但打碎了他治愈疾病的希望,而且打碎了他作为一个有意义的人应当得到关心的希望。一旦这位医生明白理查德所受苦难的严重程度,他本来可以开些药物,告诉理查德他不能许诺病情会出现惊人的变化,同时告诉他自己将继续为他寻求其他药品和治疗方法。最后,这位医生本来可以询问理查德的病痛、饮食和睡眠等情况,认真听他诉说,并努力为他解决或减轻这些困难。
实例2
我认为,遗传学顾问无权隐瞒这对父母真正希望了解的任何信息,更不用说他们所问及的任何信息。如果这对父母没有问及某种信息,我认为遗传学顾问就没有义务自动提供,除非该信息会与未来孩子的健康和福祉有某种严重关系。孩子的性别肯定不属于这一范畴,所以如果这对父母没有特别问起这一信息,遗传学顾问就没有义务予以透露。然而,如果这对父母确实追问这一信息,那么遗传学顾问即有义务予以透露。
遗传学顾问如若发现一对夫妇由于这种颇成问题的理由而要求堕胎,那他们惟一可做之事就是加以劝阻。遗传学顾问应该说明,这个孩子倘若得以出生本来会是健康的,而晚期堕胎除了比早期堕胎有更多风险之外,还由于胎儿的发育程度而在道德上颇成问题。然而,如果这对父母仍然希望堕胎,而法律又准许堕胎,那么遗传学顾问即再也无能为力。我在前面对堕胎问题的解析中说过,我认为父母由于胎儿性别而堕胎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但尽管如此,我还是认为,如果咨询者直接询问胎儿性别,遗传顾问就不可隐瞒实情。
实例3
在这一案例中,实验者深深地陷入了窘境,因为如果他向实验对象讲明情况,实验就毁了;但若不讲明情况,他就会侵犯他们的隐私,而无论实验对象是住院患者还是门诊患者,他们的隐私均应得到保护。事实上,作为患者,这些人更应当得到保护。然而,还有第三种可供选择的办法,这就是在不让患者知晓真相的情况下给他们录像,但除非患者同意,决不使用这些录像带。患者应该亲自得到明确的书面告知,知晓录像带将如何使用,并应被允许观看,然后他应该有权完全拒绝别人使用这一录像带。
如果这是患者的愿望,那就必须立即将该录像带洗掉或销毁,以默然满足患者的愿望。如果患者允许别人使用,那么他们就应有权规定使用目的和使用限制;这一切也应当诉诸书面形式,应清楚说明怎样才可以或不可使用录像带。如果采用这一办法,那就必须绝对妥善地保管好录像带,直至患者可以表示允许或拒绝允许使用之时。如果无法做到妥善保管,那就必须在录像前征得患者同意,或是根本不得进行该项实验。在进行实验的一切情况下,实验对象的权利均应优先于实验、实验者的愿望或科学的进步。
实例4
我已说过,我认为,不应对儿童进行实验--无论他们的父母是否许可--除非实验对于他们是治疗性的,而且此外再也没有别的手段可拯救他们的生命。我认为,对收容院中的儿童进行实验,特别是对那些智力迟钝的儿童进行实验,更加不可宽恕。对于身患痢疾的儿童,是有令人满意的疗法的;而让本来健康的儿童感染痢疾菌,在医学上和道德上都是完全不当的。
只允许其父母同意实验的儿童进人收容院所体现的强制,也是非常不道德的,不应该得到许可。像这样的案例使我们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对儿童进行实验之前征询法院意见是重要的。倘若此类案例交付法官裁决,那么实验可能就不会获得许可。无论如何,不应该准许对实验的欲望压倒对儿童的权利、身体和生命的保护。
实例5
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认为,一般说来,行为控制者或治疗学家首先要忠诚或负责的对象应该是患者,而不是社会、政府或一家机构;所以,在本案例的情势之下,我认为治疗学家的首要责任是对约翰负责,必须弄清楚约翰真正要求什么而后着手治疗。这当然会需要一些预备性治疗时段。
如果约翰作为一个同性恋者确实感到快乐,那么治疗学家就应帮助他适应自己的同性恋关系;然而,如果他搞异性恋乃至双性恋会更感到快乐,那么治疗学家的责任就是要帮助他改变行为并适应于自己的新的性取向。重要的问题在于,治疗学家不要强迫约翰接受他自己或社会所预想的某种模式;相反,一旦弄清了约翰真正要求什么,治疗学家就应帮助他改变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