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聊一聊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今天有个朋友咨询了一个有关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帮她解答完以后,觉得有必要写一篇文章普及下。

  本文所述的这种情况,男方很难构成犯罪。后面我又确认了下,在去开房的时候,女方是清醒状态,这就基本上确定了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构成强奸罪,但与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只有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才可能构成强奸罪。

  虽然男方不构成强奸罪,但是男女方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的女方15岁,属于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女方不会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有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而男方30岁,应当会按照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女方的哥哥得知此事后,想要让男方给两三万元作为补偿,问如果不给怎么办。这种情形下,女方的哥哥还要注意不要敲诈勒索,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本案例,希望能够让我们更加重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