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沈阳一男子被不牵绳恶狗咬伤,家属索赔遭拒,结局让犬主崩溃
我们都知道,捍卫自己的权益本身并没有错,但是若其是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代价,便需要仔细斟酌,慎重做下结论。
家住沈阳的刘先生最近便遇到一件令他难以理解的事:就在半个月前,正常走在回家道路上的刘先生被从他处突然窜出来的恶犬咬伤,在他跑回家中用刀将其杀死后,还没等他就医疗费向狗主人张先生索赔,反被对方要求赔偿狗死亡的费用,合计4万元。
无法接受的刘先生自然拒绝张先生的要求,而对方也表示不会支付其1.8万元的医药费。不仅如此,张先生还先将刘先生告上法院,索赔自己狗死亡带来的损失。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刘先生出生沈阳一普通家庭,毕业后便留在了本市工作。因为其表现优异,态度认真,不久后便得到晋升,成为公司的管理层。
而刘先生也志向远大,工作更为努力,希望自己能够再上一个台阶。为了博得上级的好感,他每日都下班较晚,更为细致认真地完成工作。
好在刘先生的家距离公司不远,每天工作完以后步行便可回到家中。
就在案发当天,刘先生拎着包离开公司,为节约时间,他拐进一个小巷口里抄近道。就在快临近家门时,刘先生突然听到后面传来一阵铃铛声,随即一条棕黑色,大约七八十斤的大狗突然从巷道一侧窜出来。
此时的刘先生看到狗脖子挂的锁链,还以为是谁家的宠物狗跑出来了。虽然心中害怕,但是他觉得一般作为宠物的犬类不会咬人,还没把悬着的心放下来,只见那条恶犬朝着刘先生尖厉地叫了两声,随即呲开獠牙,向刘先生冲来!
躲闪不及的刘先生腿部被咬住,剧痛瞬间袭来,他吓得将包扔在一边,不住甩腿,并用另一只脚踢踹这条狗。在其勉强松口后,刘先生强忍着受伤腿部的刺痛,一瘸一拐地向家里跑去。
此时那条狗仍在后面对他紧追不舍,所幸的是,刘先生在它下一次撕咬前成功躲进家门。此时他的衣裤都被冷汗浸湿,尤其是咬伤一处,血迹黏腻,将布料紧紧粘住,一扯便能感受到撕心裂肺的疼痛。
走在路上平白无故遭受狗撕咬,刘先生内心里的恐惧稍稍平复下来,紧接着怒火便涌了出来。
不知道是谁养的狗,到处乱跑!
此时那条恶犬好像还不打算放弃刘先生,在他家门口不断嘶叫,一副凶神恶煞的模样。刘先生此时也被这不通人性的狗惹怒,当即便来到厨房,拿了一把刀,打开门朝着那迟迟不愿离开的狗砍去。
身中一刀的狗终于流露出本能的惧怕,转身向后跑去,但此时的刘先生并没有停下,他打定主意要给这条胡乱咬人的狗一个教训,随即便提着刀追了上去,直至将它堵在角落砍死才作罢。
而到达医院救治后,刘先生为治疗伤口共花费1.8万元。原本刘先生认为,既然是狗主人没有及时将狗看管好,导致自己受伤,应该由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却不料在找到其主人张先生后,对方却表示:我的狗价值4万元,你直接将其砍死了,应该是你要赔我钱才是。
二人为此争执不休,而张先生也将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狗死亡的费用。
在本案中,因二人诉求不同,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便是张先生的狗咬伤刘先生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是说,不管动物饲养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害人本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若不然则由饲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属于正常走在路上,其没有出现重大过失,也没有故意去招惹狗,张先生在无法对此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先生因此所花费的1.8万元医疗费是必要支付的。
另一方面,刘先生在被狗撕咬后,回到家拿出刀将狗砍死,符合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条件。虽然是狗先行咬住刘先生,但因其并非人类,无法成为正当防卫的主体。对动物的侵害行为的反抗,可以视为紧急避险,即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虽然紧急避险同样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满足其条件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其适用的时间条件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刘先生在回家路上对狗伤害行为的反抗行为可以视为紧急避险,但是在其回家之后,已经处于安全状态,仍持刀出门砍狗,在其放弃逃离时紧追不舍,直至狗死亡才作罢。这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应视为避险过当。
最终,法院判处狗主人张先生支付刘先生1.8万元的医疗费用,同时刘先生需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面对此判决,张先生垮了脸色,他本以为自己能够拿到全额的赔偿金,却不想事与愿违。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但是在饲养但同时,也需要尽到饲养人的责任,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不给其他民众带不必要的困扰。
(《回顾沈阳一男子被不牵绳恶狗咬伤,家属索赔遭拒,结局让犬主崩溃》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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