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3)

  试析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

  五、自由的伦理

  作为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伦理精神也就成就了自由的最高形式。它通过辩证的发展,实现了自由在概念上和定在上的统一,因此是最为真实的现实的自由,也是将自由的普遍性和自由的具体性加以结合的统一。将自由意志作为法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这是康德法哲学的主要内容,但是将自由意志作为伦理精神的本质,将自由作为伦理合理性的标准,这是伦理学领域内的第一次。康德将法和道德视为自由意志的产物,黑格尔更进一步,将所有普遍人权、道德、伦理、国家制度、国际关系准则,都视为人的意志自由的产物。通过他的伦理法哲学,黑格尔坚定地将西方从希腊罗马以来的历史发展、人类理念发展,和哲学概念的交_汇点;放在“自由”二字之上。从这个角度看,就可以理解黑格尔为什么盛赞拿破仑为“马背上的世界精神”了。

  这也是因为,虽然黑格尔的伦理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是从抽象的个体权利出发的,但他的伦理思想和哲学的目的和指向,并不在于个体,而是整体。所谓整体,既非松散的个体的集合,也非不考虑任何个体的全体,而是同时包含个体和全体的概念。或者说,他试图统合,而不是弥合,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无法弥合的本体争论,即赫拉克利特的个体“原子”论,和巴门尼德的“太一”全体论,将其统一在一个实体之下,这就是体现人类客观精神的自由意志的伦理。在外在表现上,这就是现代国家,换句话说,伦理精神和现代国家,二者不可须臾分离,现代国家不过是伦理精神的一个外在表现和现实依托而已。黑格尔暗示,现代国家不仅应该是法治的,而且应当追问法治的根本意义,它应当是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反映道德的,体现整体伦理追求的国家,它应当是自由的,同时也是合理的。反之,个体的权利、人的尊严、人的确证、道德的现实化,都只能在伦理的现代国家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着眼点,不在于抽象的权利,也不在于普遍的主观道德,而是表现为国家法、社会制度和整体道德和文化环境的伦理性存在。他将伦理的传统视域,即伦理仅仅关涉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转变为主要是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在国家中,伦理才是真正实现的。

  六、伦理的真谛:共同体精神

  黑格尔伦理思想的核心是共同体精神。伦理的真谛就是自由意志所塑成的普遍性,就是共同体精神。伦理的本性不是现象界所表现出来的单纯外在的人际关系、礼俗风尚、典章制度,需要从这些现象的背后去把握它,因为这些外在的东西,无一不是人所建构与塑造出来的。人为什么会、为什么能够建构、塑造这些外在的规定自身的东西,就是伦理法哲学需要深思的内容。这些建构是人类的普遍意识和经过历史性的发展的自由意志所必然产生出来的共同体意识,这种共同体意识,就是所谓的精神。

  精神就是伦理,伦理就是精神,说明精神不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而是一个普遍性的范畴,是共同体意识,所以黑格尔说精神本身就是伦理现实。但是客观的精神又不是与个体意识无关,而是从个体意识逐步发展出来的,它有赖于而且必须依赖个体意识的发展才能得以产生。并且只有在特定的阶段,当精神能够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并且通过能动性将自身呈现于自己面前的时候,也就是说能够将自己客观化的时候,蕴藏于个体意识中的精神性的东西,即共同体意识,才能成为客观精神。

  他认为,法权自由(包括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等)是一个共同体精神得以现实产生的最基本的人格基础,而广义的道德(包括各种主观意图和个人与集体的福利和幸福等)的自主和自治,是共同体精神的主体性基础,也是通过这种反思达到共同体精神的必要的中介环节。而共同体精神在国家实践上的体现,就是宪政制度和法治,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也许黑格尔对于制度的讨论已经不太具有当代的意义和价值,但他将宪政、法治、权利和义务统一于共同体精神之下的思想,并且深入阐述如何在个体尊重和承认、相互承认和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和谐地产生出为所有的自由的个体所承认和尊重,并自觉尊奉的共同体精神,至今值得深思。本文还重点阐释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他具有这样一种思想,即和谐的善,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差异性、冲突性和需要与冲动之上,这种看似混乱的场域,是达到和谐统一的国家和社会的必经之路,因为它是作为主体的个体自然和自觉地产生出共同体精神的绝对必要的反思环节,这一思想,对于我国当下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伦理”这一中文翻译,以及英文版本中对sittli-chkeit的翻译,都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黑格尔伦理的真义,德文原词是一个比较宏观的词汇,可以被翻译为“伦理”、“道义”、“伦理生活”等等。无论是中文的翻译,还是英文的翻译,都没有体现出黑格尔最深刻的主旨。伦理,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也不仅仅是各种组织体、经济、社会和国家运行的价值准则,它就是共同体精神。这是普遍化了的、作为主体的个体的自由意志所体现和蕴含的共同体精神。它不仅是思维,而且是存在的客观。它不是被限制的自由,而是自由地被限制。它既不是自律,也不是他律,既不是主观幻想,也不是自然规定,它是人类自诞生以来所拥有的本质性的,然而又是通过历史和思想发展产生辩证发展的共同体精神。在黑格尔看来,这就是人类社会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规定,是法的本质。黑格尔伦理法哲学通过其宏大的体系和严谨的逻辑在建构着这一共同体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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