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

  

  职业(profession)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医生治疗我们的身体,律师维护我们的权利,学者增进我们的知识……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一般性工作的特性,在学术研究中也有其独特的社会学特征。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一文,是关于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基本概念、主要研究主题和理论辩论的一个述评。文章从职业的概念入手,对关于职业化的研究、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职业—国家关系等研究主题都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和分析。原载《社会学研究》 2006年01期。

  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

  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

  文 / 刘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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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据的逻辑(增订本)》

  刘思达 著

  译林出版社,2017年

  我们所生活的现代社会正越来越被各种具有高度专业化技能的职业所统治:医生治疗我们的身体、僧侣呵护我们的灵魂、律师维护我们的权利、会计师计算我们的收益、工程师控制我们的机器、学者增进我们的知识、建筑师装点我们的城市……无论我们是否接受这一事实,职业已经开始在世界各个角落的社会生活里扮演重要角色。而对于在我国从事或者研究这些行业的人而言,“职业”(professions)的概念及其意涵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事实上,无论是职业的社会结构还是职业工作本身,都有其相对于其他主要社会现象而言很有特点的社会学特征,而对于这些特征的研究也就成了西方职业社会学的核心问题。

  在这篇文章里,我将简要介绍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的主要理论视角,并集中关注职业自主性这一职业生活的核心概念的意涵以及职业与各种外部影响(尤其是国家干预)的相互关系。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职业社会学发展史上界定“职业”、“职业化”等基本概念的各种努力及其批判;第二部分着重分析“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核心概念及其意涵,并试图将现有理论对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各个维度上进行比较;第三部分由英美职业社会学的主流研究对国家干预的忽视入手,论述两个关于职业—国家关系问题的主要理论视角并探索建构一个能够克服现有理论缺陷的新理论的可能性。文章的结语部分将对职业社会学研究对于整个社会学发展的普遍性意涵作简要的分析和概括,并试图揭示这一研究领域的一些未来发展趋势。

  一、“职业”的概念与职业化

  在英语里,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讲,“职业”(profession)一词意味着声明或者宣誓(professing)的行为与事实,它意味着职业的从业者们声称对某些事务具有较他人更多的知识,尤其是对其客户的事务具有较客户本人更多的知识(Hughes,1994)。这些高度专业化的艰深知识往往由通过科学研究与逻辑分析而获致的抽象原则所组成,并且是社会能够持续运转的必要条件(Becker,1962)。此外,职业的从业者对其工作应当具有利他性的动机,他们的职业活动被强调服务理念与客户利益的职业伦理所约束。

  在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语言里,类似于“职业”的词的含义却不尽相同。例如,在德语里,用以描述职业的词语是akademischer Berufsstand——Beruf意味着一种宗教的感召(calling),而这种感召在19世纪被转化为一种内在的职业观念;在社会与政治语境里,Beruf经常与封建制度里的地产权(Stand)相联系而形成Berufsstand,意味着行业;而当Berufsstand被意味着学术研究的形容词akademischer所修饰的时候,就意味着职业(Jarausch,1990)。可见,德语里职业的概念与英语相比要更强调基于宗教的伦理观念以及对特定工作领域的占有,但与英语中的职业概念类似,akademischer Berufsstand也强调了学术知识在职业生活中的意义。然而,这种对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的“职业”与一般“行业”的区分并非在每个西方国家的语言里都存在。例如,在法语里,“职业”(profession)与“行业”(occupation)二词的意涵是基本相同的。在涂尔干对职业团体在社会分工与公民生活中的意义的经典论述里(Durkheim,1957、1984),“职业团体”(professional groups)的范围并非仅限于英美国家中的“职业”,而是包括所有的行业,这样每个人才能够从他的职业中获得社会团结。因此,“职业”的概念在各种不同社会语境下的意涵有着很大的区别,这对职业社会学对这一基本概念的界定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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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斯·韦伯 著,《科学作为天职》

  Wissenschaft als Beruf

  三联书店,2018年8月

  于是,在职业社会学的发展史上,自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Carr-Saunders & Wilson,1933)对英国职业的经典研究起,英美学者很少试图对职业的概念进行跨国度的界定,而是将他们的讨论集中于律师、医生等英美国家所公认的代表性职业上。但即便如此,职业的定义问题仍然在很长时间里困扰着这一领域的研究者们。在早期的研究里,研究者们往往试图通过列举其一系列的特征而对职业的概念进行分类学的定义(taxonomic definition),并以此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但往往徒劳无功,因为不同学者对不同职业的特征的列举经常有着本质区别(参见Millerson,1964)。20世纪60年代初,贝克精辟地指出,通过列举特征的方法定义“职业”的困难源于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一方面,它被社会科学家们当作一个审慎界定的科学概念来使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日常生活中的概念它描绘了一种在道德上可欲的工作(Becker,1962)。他认为,解决这一悖谬的出路在于放弃那种试图建构在科学的意义上客观、具体并且仍然能准确地描述外行人(layman)对职业的通常理解的定义,而仅仅将职业视为那些“在当今的工作世界的政治中幸运地拥有并维持着这一荣誉性的称号”的行业。也就是说,“职业”这一名称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符号,它的意义在于使一个行业的职业自主性与从业者所享有的声望在社会中获得合法性。

  20世纪60-70年代,对职业的概念进行分类学式定义的努力开始逐渐被另一个研究范式所取代,即关于“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的研究。这一时期的学者们普遍认为,与其通过对特征的列举来理解职业,不如将注意力集中于职业化过程中知识的作用以及使某些行业团体能够实现其对专业化技能的垄断要求的社会条件(Habenstein,1963;Roth,1974;Klegon,1978)。于是,围绕着职业化这一核心问题,四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在20世纪60-70年代里共同构成了职业社会学的主流,即所谓功能学派、结构学派、垄断学派与文化学派。

  在20世纪的早期和中期,以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古德(William J.Goode)等人为代表的“功能学派”(functional school)为职业社会学研究提供了第一个成型的理论视角。这一学派主张,职业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取代国家与资本主义经济而成为社会结构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意义在于“以知识服务于权力”(bring knowledge in the service of power)(Carr-Saunders & Wilson,1933)。帕森斯认为,作为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职业系统分化为学术性职业与应用性职业两个部分:学术职业(academic profession)将现代社会的知识制度化,而法律与医学则是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两个关键性职业,其他职业对学术知识的应用都可以在法律与医学的应用里找到源头(Parsons,1968:526-547)。古德则将职业视为一种其成员被共同的价值、语言和认同感所约束的共同体,而这样一个共同体必须与更大尺度的社会相联系,社会通过给予职业共同体直接的社会控制权力而实现其对这一共同体的间接的社会控制(Goode,1957)。通过对职业与其所处的外部社会关系的强调,功能学派的论述为理解职业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以及职业化的社会功能等问题都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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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尔-桑德斯

  (Alexander Morris Carr-Saunders)

  50-60年代的“结构学派”(structural school)则直接把“职业化”作为研究的核心问题。例如,韦伦斯基在一篇一度很有影响的文章中认为,职业化的过程存在相对确定的次序,如培训体系、职业团体、规章制度、道德准则等各种结构性制度的建立,与相对而言过于概括和模糊的专业知识或者职业伦理相比,这些结构性制度对职业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Wilensky,1964)。类似地,卡普洛认为职业化具有清晰的次序,并且强调这一过程中每一步骤中的排他性(Caplow,1954)。米勒森则认为,职业化的过程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获得相对确定的知识与实践的能力以及行业活动的具体化;(2)获得知识和实践的机会;(3)行业的从业者自我意识的发展;(4)行业外部的对该行业作为一种职业的认同。而作为一个过程的职业化是通过所谓“资格性协会”(Qualifying Association)而传播到各个行业的,这种协会通过对行业地位的追求和稳固、对从业者活动的协调和约束、对新技术应用的促进等方式来确保职业拥有共同的执业标准、集体性的声音以及符合职业理想的社会评价(Millerson,1964)。可见,对各种结构性制度在职业化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强调是结构学派的核心观点,而这一强调职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视角也为70年代“垄断学派”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背景。

  自70年代起,“垄断学派”(monopoly school)的出现将对职业化的研究逐渐推向了顶峰。这一学派基本上抛弃了帕森斯的功能主义视角,将其理论立基于韦伯的社会封闭(social closure)理论或者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拉尔森的《职业主义的兴起》一书(Larson,1977)是这一理论传统的杰出代表,她认为职业化的关键首先在于职业教育对“生产者的生产过程”(the production of producers),并通过对服务市场中的收入机会以及职业位阶中的地位与工作特权的垄断来巩固职业的社会结构与地位。标准化与垄断化的职业教育培养并维系着从业者的价值取向,而职业技能则被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其价值通过职业教育年限来衡量与比较。同时,在职业化的过程中,各式各样的思想意识将被用来支持职业的垄断性主张。拉尔森的这一垄断视角得到许多同时期学者的支持,例如,博尔兰特认为职业的垄断化取决于以下五个条件(Berlant,1975):(1)以垄断的方式实施会员制度的能力;(2)以限制性方式控制会员规模的能力;(3)排除竞争团体的能力;(4)法律环境的友善性;(5)与有权力的其他团体的共同利益。帕里和帕里(Parry & Parry,1976)则将职业化与社会分层理论相联系,认为职业化的关键在于“集体性的社会流动”(collective social mobility),即职业团体对表面上平等的从业者的地位控制。垄断学派的理论在关于职业社会结构的研究中得到了大量应用(例如,Auerbach,1976;Abel,1988、1989),至今还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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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尔森(Magali Sarfatti. Larson)所著《职业主义的兴起》初版封面

  The Rise of Professionalis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1977

  与结构学派和垄断学派对职业社会结构的强调相对,“文化学派”(cultural school)则认为职业化的核心在于其文化意涵。例如,布莱茨泰恩在他对19世纪美国职业的历史研究中主张,职业主义是一种体现了民主的极端理念的文化,它意味着一个在每个社会领域里追求解放自然力量的个人以及他在一个开放社会里对其专业技能的自我控制与实施。职业化事实上意味着非理性社会里客户对职业的从业者专业知识的信任、尊重与依赖,在这种意义上,职业主义的文化事实上促进了公众消极的和顺从性的态度(Bledstein,1976)。当然,这一19世纪的职业理念在20世纪中后期已经产生了重大变化,职业的从业者们不再是一个个独立工作的个人,而是越来越多地在组织化的工作环境下执业,无论是学校、医院还是律师事务所,都已经成为大型的科层化组织。同时,国家对职业生活干预的不断加强也使职业主义有了许多新的文化意涵,后文对这一问题将作详尽的讨论。

  可见,围绕着职业化这一共同的核心问题,上述四个理论视角使职业社会学在20世纪60-70年代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进入80年代后,“职业化”的概念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职业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也有了进一步的变化。

  对“职业化”最著名的批判来自阿伯特的《职业系统:论专业技能的劳动分工》一书(Abbott,1988)。阿伯特认为,职业化是一个令人误解的概念,因为它忽视了职业活动的具体内容与不同职业之间的竞争,而仅仅关注职业团体、许可(licensing)、伦理规范等单个职业的组织形态问题,而所谓相对确定的职业化的结构次序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对职业的组织形态的研究虽然能够显示某些行业对其知识的控制和应用,却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些形态得以形成。“职业化”概念的要害问题在于它对结构而非工作的强调,事实上,由于职业工作内容的不断变化,职业之间在对工作的控制上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而不同类型工作的分化则决定了职业之间的分化。具体而言,处于同一工作领域的各个职业构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interdependent system),每个职业在这一系统中都对某些工作拥有“管辖权”(jurisdiction),职业的发展正是在处于同一工作领域的不同职业对于管辖权边界的冲突中得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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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德鲁·阿伯特

  (Andrew Abbott)

  这一职业系统的视角对“职业化”文献的批判是根本性的,因为它并非孤立地研究每个职业,而是试图将不同职业的发展相互联系,并强调职业工作在职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理论传统上看,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继承了20世纪早期芝加哥学派的生态性研究方法(ecological approach),并且与60-70年代休斯(Everett Hughes)、贝克(Howard Becker)、弗莱德森(Eliot Freidson)等人对于职业工作场所而非其社会结构的关注一脉相承。在这种意义上,以弗莱德森(其理论详见后文)与阿伯特为代表的这一理论传统可以被称为职业社会学的“芝加哥学派”。由休斯等人所开创的这一学派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在80年代被视为职业社会学研究的两大主要理论传统(Dingwall,1983)。

  在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提出后,关于职业化的研究逐渐衰落,但对职业的结构性研究(尤其是应用垄断学派理论的定量分析)仍然在职业社会学里占据着主导地位,拉尔森的市场控制(market control)理论与阿伯特的管辖权控制(jurisdictional control)理论共同成为了当前的主流理论视角。另一方面,围绕着职业自主性这一核心概念,对职业工作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职业的工作场所(workplace)与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之间的界分已经成为职业社会学的一个根本性界分。此外,职业与外部主体(尤其是国家)的关系问题在90年代开始成为职业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职业在公共领域里的集体行为(collective action)以及国家对职业生活的干预都成为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本文的余下部分里,我将分别对这两方面的研究加以介绍和分析。

  二、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

  职业社会学的早期理论存在着两个基本困难:第一,职业(professions)被认为与半职业性行业(semi-professions)或者非职业性行业(non-professions)具有本质性的区别,但却很难对这些区别作出有效的列举和概括;第二,职业的社会结构与职业工作之间的联系往往被忽视,缺乏能够在理论上联接这两个职业生活主要领域的研究视角。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逐渐超越了对职业的特征或者功能的概括性讨论,针对这两个困难开始发展出一些对于研究职业生活具有独特意义的概念和理论命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无疑是围绕“职业自主性”(professional autonomy)与“职业地位”(professional status)两个概念展开的一系列理论辩论,而所有这些辩论的起源则是70年代初弗莱德森与约翰逊(Terence Johnson)关于职业自主性问题的两个奠基性理论。

  弗莱德森在他著名的《医疗职业:应用知识的社会学研究》(Freidson,1970)一书中提出了关于职业地位和职业自主性的第一个系统理论。他认为,失去对工作的社会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控制与职业地位的降低并没有必然联系,将职业与其他行业区分开来的惟一标准在于“自主性的事实”(the fact of autonomy),即一种对工作具有合法性控制的状态。一个职业只有获得了对于决定从事其职业工作的正确内容和有效方法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才具有稳固的地位。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从事一项职业工作的首要标准来自职业团体本身,而非任何外部主体。这一关于职业自主性是对工作的合法性控制的命题至少具有两个重要的理论贡献:首先,它明确提出了对于职业的社会结构与职业工作之间的界分,而这一界分在后来的研究中已经被证明是职业社会学最根本的一个界分;其次,通过强调知识的社会控制而非其功能或者结构,这一命题建立了工作与职业地位之间的理论关联性,从而解决了早期职业社会学理论的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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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莱德森(Freidson)所著《医疗职业:应用知识的社会学研究》初版封面

  Profession of medicine: A study of the sociology of applied knowledge,1970

  在《职业权力:论正式知识的制度化》(Freidson,1986)一书中,弗莱德森进一步完善了关于职业自主性的理论。职业控制被视为一种对形式知识(formal knowledge)的制度化过程,这些知识通过分化为各个学科的高等教育被发展和维系,并在职业的工作过程中成为一种福柯意义上的弥漫性权力,塑造并控制着人类生活的内容和过程,却并不依赖于身体性的压制(physical coercion)。在他看来,这一制度化的知识是职业权力的最终来源。在他的后期作品中(Freidson,1994、2001),弗莱德森则试图将职业主义视为一种与市场(market)和科层制(bureaucracy)并列的组织社会工作的逻辑,这是因为:一方面,职业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使缺乏规定的训练与技能的人无法获得从事这类工作的资格;另一方面,职业工作无法像市场或者科层制下的工作那样被标准化、理性化或者商业化。于是,职业主义是“一种在逻辑上独特的、在理论上重要的、并与目前被接受的模式不同的组织和控制工作的可能性”(Freidson,1994:8),即所谓市场和科层制之外的组织社会的“第三种逻辑”(Freidson,2001)。

  弗莱德森的理论使职业自主性成为职业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但这一理论具有将职业自主性视为一个内部性概念(endogenous concept)的倾向。如果形式知识的制度化是职业自主性的惟一基础,那么这种弥漫性的社会控制将能够防止外部主体(客户、国家等)影响职业工作的技术性方面,自主性的事实也就意味着外部影响的有限性。因此,这一理论基本上忽略了职业自主性的外部关系问题,即客户、国家等外部主体如何对职业工作施加影响和控制,并建构职业主义的意涵。

  对职业与外部主体关系的经典论述来自于英国学者约翰逊的《职业与权力》(Johnson,1972)一书。与早期的分类学或者功能主义的定义相对,约翰逊认为职业“并非一个行业,而是一种控制一个行业的方式”(Johnson,1972:45)。相应地,职业化是一个历史性的具体过程,而并非取决于某些职业的内在特征。他将职业的外部权力关系视为一种职业与客户之间的生产—消费关系,认为理解职业的关键在于哪个主体对这一生产—消费关系具有实质性的控制。职业的外部权力关系可以按照这种控制的制度化秩序分为以下三类:(1)学院式控制(collegiate control):即职业与客户之间的生产—消费关系被职业自身基于职业权威的制度结构来控制;(2)赞助式控制(patronage):即在这一生产—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即客户)具有定义他们自身需要与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的能力;(3)调解式控制(mediation):即由国家而非生产者或消费者来决定职业行为的内容和对象。在这三种理想类型中,职业、客户与国家分别成为了控制生产—消费关系的主体,其中学院式控制与弗莱德森的职业自主性概念较为类似,而其他两种控制类型则体现了外部主体对职业生活的影响。具体而言,在赞助式控制下,职业的从业者分享客户的价值观念乃至地位,这种控制方式在传统的贵族社会里体现为寡头性赞助(oligarchic patronage),而在科层化组织迅速发展的现代工业社会里则体现为企业性赞助(corporate patronage)。在调解式控制下,国家可以在职业共同体里创设各种专业的与分层的组织形态,从而达到在这一共同体里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倾向的效果。科层化是国家在调解式控制中试图保障职业的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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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逊( Terence J. Johnson)著《职业与权力》Professions and Power,1972

  约翰逊的这一分类为研究职业的外部权力关系提供了一个简练而清晰的理论框架。通过对职业、客户与国家这三个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界定,职业自主性的问题被视为一个外部权力关系问题,而非弗莱德森所主张的职业内部的知识制度化过程。同时,与弗莱德森对工作场所中职业自主性的社会建构过程的关注相对,约翰逊所关注的研究领域更多的是宏观性与结构性的,这一理论分歧充分体现了前文所述的职业社会学中结构与工作场所的基本界分。

  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职业社会学研究中,弗莱德森与约翰逊的理论分别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和发展,并围绕着职业自主性、职业地位(professional status)以及职业主义(professionalism)这三个紧密联系的概念引发了一系列重要理论辩论,而这其中最有名的无疑是海因茨和劳曼的“客户类型命题”(client-type thesis)与阿伯特的“职业纯洁性命题”(professional purity thesis)之间关于法律职业地位的辩论。

  在关于芝加哥律师业的经典研究中,海因茨和劳曼运用约翰逊的职业权力理论提出了关于职业地位的“客户类型命题”,即律师业内部不同法律工作领域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该领域所服务的客户的地位所决定的(Heinz & Laumann,1982)。他们通过对芝加哥律师业社会结构的详尽分析将约翰逊的理论运用于对律师业的研究,书中的分析表明,芝加哥律师在收入、组织资源、流动性与声望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分化,而决定这种种分化的一个根本性分化,则是律师的客户类型,即为大型企业服务的律师与为个人服务的律师之间的分化。这一分化的悖谬之处在于,虽然为企业服务的律师在律师业内更有地位和声望,他们与客户的关系却类似于约翰逊所述的赞助式控制,律师面对客户时的职业自主性相当有限;与此相对,为个人服务的律师虽然在收入、地位等方面都与处于另一个“半球”里的律师不可同日而语,但他们在与客户的接触与决策过程中却常常具有统治性的地位,因此更加类似于约翰逊所述的学院式控制,同时,在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为个人服务的律师往往受到更强的国家权力控制,因此他们的职业权力关系也有些类似于调解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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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海因兹

  (John P. Heinz)

  在职业地位的问题上,为企业客户的工作在律师业内部享有较高的地位和声望,而为个人客户的工作的职业地位则相对较低。同时,一个法律领域所服务的客户的社会地位越低,从事这一领域的律师的地位和声望也越低。基于帕森斯的价值整合理论,海因茨和劳曼对这一职业地位的分化提出了一个功能主义的解释。他们认为,律师业内部对于声望分配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精英主义趋势”(elitist tendency)(Heinz & Laumann,1982:86),服务于企业客户的律师事实上服务于社会的核心经济价值,因此他们在职业内部享有更高的地位,而社会对于服务于个人客户的律师的例行化工作所赋予的价值较低,因此他们的职业地位也相对较低。这一结构—功能主义的解释意味着,看似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工作的结构事实上是由更大尺度上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并体现了社会的价值体系。

  与此相对,阿伯特通过对包括法律、医学、神学、精神病学等几种主要职业工作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关于职业地位的另一种解释。他认为,职业的内部地位(intraprofessional status)与公共地位(public status)常常是不一致的,内部地位取决于职业工作的纯洁性(purity),而职业工作通过祛除非职业因素而获得其纯洁性(Abbott,1981)。职业工作的文化系统(cultural machinery)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诊断(diagnosis)、推理(inference)、治疗(treatment),以及学术性知识(academic knowledge)。“诊断”是指将客户的问题转化为职业知识系统中的专业问题的过程,而“治疗”则是指从职业知识系统中将问题的解决方案带回给客户的过程。当诊断与治疗之间的联系并不明显的时候,“推理”则被用来在职业的知识系统中建立起这一联系。阿伯特认为,上述三个元素共同构成了“职业工作最本质的文化逻辑”(Abbott,1988:40)。而职业的学术性知识则为这一文化系统的运作提供了知识基础,其内在性质不仅会影响职业管辖权的稳固性,享有较高声望的抽象性知识也意味着更有效的职业工作。因此,职业工作中所包含的抽象性专业知识越多,其诊断、推理与治疗过程中所面对的非职业性因素越少,这类工作的职业纯洁性就越高,其职业地位也就越高。

  对于律师业而言,应用职业纯洁性理论的最典型例子是英国的律师业:“初级律师”(solicitors)直接面对客户,将客户的问题转化为一系列法律问题呈现给“大律师”(barristers);而“大律师”所面对的是“初级律师”,其工作中所处理的几乎全部是法律专业问题——因此,“大律师”的职业工作具有较“初级律师”更高的职业纯洁性,其职业地位在传统上也明显高于“初级律师”。类似的现象也存在于其他国家与其他各主要职业的发展历程中,无论是医生、僧侣还是学者,其中职业地位较高的从业者的工作都与缺乏专业知识的外部主体以及他们的非专业性问题有着较少的接触,而更多地专注于体现高度专业技能的问题与职业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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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庭律师(或大律师,barristers)能够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代表客户在英国高等法院以上出庭,或向事务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一般是精于法庭辩护,而且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

  图为19世纪早期英国出庭律师插图

  同时,对阿伯特而言,为不同客户的工作并非体现社会赋予这种工作的价值,而是显示了职业纯洁性的变化。在他看来,海因茨和劳曼发现为企业客户服务的律师比为个人客户服务的律师具有更高的职业地位,恰恰是由于为企业所进行的职业工作具有更高的纯洁性。这是因为,企业本身就是根据法律所创设的,其运作方式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更符合法律的规范,因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较高的职业纯洁性;而在为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客户并没有较高的法律理性,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在律师的工作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类工作的职业纯洁性相对较低。显而易见,职业纯洁性命题对客户类型命题的有效性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为如果为不同客户提供服务的法律领域的不同职业地位能够被其职业纯洁性的区别所解释的话,那么客户类型与职业地位之间的关联就变得不再真实。也就是说,外部的社会结构与价值整合也许能够像客户类型理论所描述的那样“覆盖”(overlay)律师业的结构,却无法在影响职业工作内涵的意义上“穿透”(penetrate)律师业的结构(Sandefur,2001)。于是,职业地位就重新成为了职业生活中的一个内部性概念,而这一思路与弗莱德森将职业自主性视为一个内部性概念的理论视角是一脉相承的。

  在2001年,桑蒂夫尔应用美国律师基金会1995年对芝加哥律师业的大型问卷调查的数据定量地检验了这两个命题(Sandefur,2001)。当关于职业纯洁性的变量被引入统计模型之后,客户类型对职业地位的影响仅仅部分地丧失了解释力,也就是说,两种理论在分析过程中都部分地得到了支持。这无疑显示了职业地位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的折衷性——既体现了专业技能与职业工作的内在特征,又体现了外部主体与社会关系对职业生活的各种影响。

  事实上,无论是弗莱德森与约翰逊关于职业自主性的分歧还是海因茨和劳曼与阿伯特关于职业地位的辩论,都可以归结到这些理论在两个维度上的区别,即领域(arena)与开放性(openness)。所谓领域,是指该理论所关注的是职业的社会结构还是工作场所,职业社会学的各种理论据此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论与场所性理论;所谓开放性,是指该理论对职业与外部主体(客户、国家等)关系的强调程度,各种理论据此可以分为内部性理论与外部性理论。按照这一分类,弗莱德森和阿伯特的理论基本上属于场所性与内部性的理论,而约翰逊、海因茨和劳曼的理论则属于结构性与外部性的理论。

  然而,关于职业自主性的理论探讨还存在着第三个维度,即稳定性(stability)。所谓稳定性,是指该理论对职业自主性的社会建构过程的强调程度,各种理论据此可以分为静态性理论与动态性理论。弗莱德森与约翰逊的两个奠基性理论虽然在领域与开放性两个维度上针锋相对,但在稳定性这一维度上却具有共同点,即都不强调职业生活中的社会建构过程,而是认为职业自主性具有较为稳定的意涵。在这种意义上,海因茨和劳曼与阿伯特关于职业地位的论述也基本上是静态性的。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类关于职业生活中核心概念的静态性理论已经越来越受到职业社会学逐渐发展出的各种动态性理论的挑战。举例而言,近年来关于离婚案件律师(divorce lawyers)的两项研究就充分体现了动态性理论的主要特点。萨拉和费斯蒂纳尔(Sarat & Felstiner,1995)的研究表明,在离婚案件里,职业主义的意涵并不注重规则、专业技能、无私服务或者对公平与正义的信念,而是在本地的与非正式的律师与客户的互动关系中被建构,律师的个人性格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与问题的决断方式也常常具有重要影响。类似地,马泽尔等人的研究(Mather et al.,2001)认为,职业主义的意涵应当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具体形式里加以理解,离婚案件律师的职业工作在律师业的社会网络中具有多个层面的含义,具体包括:(1)共同的语言、知识和身份;(2)内部化的行为准则;(3)在一个互动关系系统里同事的压力;(4)正式的行为准则与违背这些准则所引发的制裁威胁。但与萨拉和费斯蒂纳尔对律师与客户互动关系的关注不同,他们所强调的职业共同体中的学院式控制(collegial control)更多地类似于弗莱德森的内部性理论,只不过更多地关注这种控制对工作场所中的社会建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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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拉和费斯蒂纳尔(Sarat & Felstiner)所著《离婚律师及其客户》

  Divorce Lawyers and Their Clients,1995

  可见,职业社会学关于职业自主性与职业地位的主要理论可以根据领域、开放性与稳定性三个维度进行分类理解。虽然各种动态性理论的出现使职业自主性的意涵显得更为复杂,弗莱德森与约翰逊关于职业与外部主体权力关系的理论分歧仍然是理解这一概念的要害。在这些论述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建构方式——弗莱德森、阿伯特等人的场所性理论倾向于由专业技能的内在特征与工作场所的文化系统来理解职业的地位与组织结构;而约翰逊、海因茨和劳曼等人的结构性理论则恰恰相反,由职业的结构性特征与外部权力关系入手来解释其工作方式与文化。当然,并非每个职业社会学理论都具备这种试图将社会结构与文化相联系的努力,事实上,更多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对上述三个维度变化的选择上,而并不会超越自己的视角而与不同理论背景的研究进行实质性的对话。因此,所谓“职业主义”也就成了一个多维度的折衷性概念,很难得到一种更为深入的理解。职业社会学研究将继续沿着弗莱德森与约翰逊所开拓的两个理论传统前进,而我们所能期望的,则是出现更多职业自主性、职业地位这样的核心概念,围绕这些概念的辩论能够使这一研究领域的两个主要阵营之间获得更好的沟通。

  三、职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

  如拉尔森和垄断学派所言,职业垄断了现代社会中最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这一垄断地位的形成也自然而然地引发了职业与社会中其他垄断性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垄断了社会的政治权力的现代国家,无疑是这些垄断性主体中最为强大而具有侵略性的。于是,职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不仅成为职业社会学的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对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中对知识与权力的控制及其相互作用也至关重要。上文提到的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以知识服务于权力”的著名论述,便是职业社会学中讨论职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一个源头。而对这一主题更早的论述则可以追溯到涂尔干的《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Durkheim,1957),在涂尔干看来,职业团体承载了民主制中国家与公民学术述评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沟通的反思性功能,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实现有机团结的重要方式(Durkheim,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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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尔干(Emile Durkheim)著《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封面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ivic Morals,1957

  然而,除了这些早期论述之外,直到20世纪70-80年代,英美两国的职业社会学里关于职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讨论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突破。恰恰相反,在各主要学派的著作里,国家在职业生活中的地位被以各种方式边缘化了。这种对国家的边缘化存在着四种方式,即忽视(negligence)、中性化(neutralization)、限制(restriction)与固定化(fixation)。

  在功能学派与结构学派关于职业的社会功能以及职业化的论述中,我们几乎看不到国家的影子。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Carr-Saunders & Wilson,1933)是惟一的例外,他们将职业与国家的关系视为两个问题:(1)国家控制(state regulation),即职业像其他团体那样被国家所控制与管理;(2)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即所谓的“以知识服务于权力”。这两个问题无疑指出了职业—国家关系的两个最主要方面,但在这两位作者对英国职业的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里,它们并没有被与任何主要的理论或者研究视角相联系。而与这些早期著作对国家的忽视不同,在垄断学派(Larson,1977;Berlant,1975)的论述中,国家的角色则是对职业垄断的重要促成者,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大影响力以及与职业垄断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基本上被中性化了。将国家边缘化的第三种方式来自弗莱德森——如前所述,他认为国家对职业生活的干预仅仅在社会结构方面,而对职业发展至关重要的职业自主性并不受国家行为的影响(Freidson,1970)。虽然在后期作品里,弗莱德森承认现实中的职业主义是与国家类型的变化相关联的(Freidson,2001),但他关于国家对职业工作与职业自主性的影响的限制性观点却始终如一。而作为一种生态性理论,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对系统的外部条件有着很强的假定。在这一理论里,国家被假定成为管辖权要求(jurisdictional claims)的接收者(audience),因此它只是一种固定的结构性条件,在职业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中也仅仅扮演了一个消极的角色(Abbott,1988)。

  可见,无论是忽视、中性化、限制还是固定化,英美职业社会学的主流理论并未认真对待职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当然,约翰逊所述的调解式控制(Johnson,1972)是一个著名的例外,但除了类似于海因茨和劳曼式的应用之外,并没有任何学者在职业—国家关系的层面进一步发展这一直接针对职业外部关系的职业权力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克劳斯关于五个西方国家(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与德国)的四个主要职业(医学、法律、学术与工程)的比较研究显示,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每个国家的每个职业在与国家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权力关系上都经历了明显的下降过程,也就是说,现代国家与资本主义的发展侵蚀了职业权力(Krause,1996)。然而,考虑到不同职业与不同国家之间的诸多变化情况,这一关于西方社会里职业相对于国家的权力普遍下降的结论就显得过于概括,并不能体现出不同社会语境下职业—国家关系的各种不同形态。此外,汉隆在同一时期对英国会计师职业与法律职业的两项研究将职业主义的商业化视为国家与市场的共同作用结果,包括财政管理与企业家行为等方面(Hanlon,1994、1999),但他并未能就国家与市场穿透英国职业强大的职业权力与自主性的具体机制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

  因此,从根本上说,英美学者始终未能对国家在职业生活中的角色与影响作出任何跨国界的充分论述,而这一现象事实上是与英美国家里职业自主发展的历史密切相关的。由于英美国家与欧陆国家的职业有着许多截然不同的特征,职业社会学中的跨国度研究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而这一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恰恰是缺乏一个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有力的跨国度理论框架。以下我将以法律职业为例,讨论目前职业社会学中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两个主要研究视角,并且试图提出一个能够超越这两个片面性视角的新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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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什迈尔

  (Dietrich Rueschemeyer)

  研究职业—国家关系的第一个理论视角是由鲁什迈尔、布尔雷奇等学者提出的,其重点在于考察现代国家兴起过程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对职业发展的影响。例如,鲁什迈尔(Rueschemeyer,1973、1986)认为,现代国家兴起与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相对时间顺序对法律职业发展过程中的权力格局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他所研究的德国与美国的法律职业便是两个形成鲜明对照的经典例子。在19世纪的普鲁士和后来的德国,政府的科层化与理性化过程远远早于经济发展与工业化,因此国家对一切法律秩序的相关专业人员都实施了强大的控制,并且将法律职业的几乎所有功能都纳入了行政与司法系统的轨道;与此相对,公共科层系统在美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而资本主义市场在此前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因此美国的法律职业具有相对于德国更高的职业自主性与职业权力,国家在政府运作的各个不同部门中也都大量地使用专业人员(Rueschemeyer,1973)。类似地,布尔雷奇以革命作为法律职业形成的起点分析了法国、美国与英国的律师业在革命中的政治行为(Burrage,1989)。他认为,虽然这三个国家的法律职业在革命前的时代具有很大的政治、经济以及时代差异,但他们基本上是在以类似的方式追求相同的目标。然而,当这些国家的革命对职业的组织制度产生了非常相似的攻击性影响时,其影响的形式和后果就大相径庭了——法国与美国的职业制度发生了崩溃,而英国的律师业却得以存续并渐进地发展。这三个国家的法律职业在革命时期所产生的诸多差异一直延续到今天。

  以上两位作者的论述为对国家如何影响职业的理论化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起点,而这里的要害问题在于,职业—国家关系在现代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是如何定形(crystallize)的。一个社会语境下国家与职业形成的时间顺序对日后的职业—国家关系往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职业化的过程早于现代国家的理性化过程(如英国),那么职业相对于国家将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权力;反之,如果现代国家的理性化早于职业的兴起(如德国),那么国家对职业将很可能具有强大的控制,职业的自主性将会大大受到限制。职业—国家关系在这一关键时期定形之后有可能产生三种主要形态,即参与型(participation)、吸收型(absorption)与排除型(exclusion)。英国的律师—国家关系是参与型的典型代表(Abel-Smith & Stevens,1967;Prest,1986),律师一方面具有很强的职业自主性,另一方面在政治过程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受英国法律与政治传统影响的其他普通法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虽然国家形成与律师业的职业化过程经常是同时发生的,但其律师—国家关系也往往是参与型的(Halliday & Karpik,1997)。与此相对,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律师业的职业化基本上晚于国家形成或者与之同时发生,因此如同普通法国家律师那样的大规模政治参与很少发生(Torstendahl & Burrage,1990;Burrage & Torstendahl,1990;Jarausch,1990;Cocks & Jarausch,1990;Jones,1991),而基本上属于吸收型或者排除型:当律师被大量吸收为政府科层系统的公务员时(如德国、荷兰等国家),就产生了吸收型的职业—国家关系;而当律师被几乎完全地排除在国家的主要政治活动之外时(如法国、意大利、中国等国家的绝大多数时期),就产生了排除型的职业—国家关系。无论如何,在这两种类型之下,律师业相对于国家的权力关系都较参与型之下的律师业弱很多。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中几乎惟一的例外是日本,在那里大多数国家精英都具有法律背景(Rabinowitz,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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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里代和卡匹克(Halliday & Karpik)著《律师与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兴起》

  Lawyers and the Rise of Western Political Liberalism,1997

  可见,这一考察国家形成与职业发展关联性的理论传统事实上是一种单向的视角,即关注国家对职业生活的干预与塑造作用,而并不考虑职业行为对国家与政治生活的影响。无论是参与型、吸收型还是排除型的职业—国家关系,国家在这一关系中似乎都占据主导地位——如果国家权力相对于职业权力较强,国家可以将律师吸收在政治体制之内,或者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而在职业权力很强的情况下,国家则往往会为律师的政治参与提供机会。这便将我们引入了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第二个理论视角,即对职业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为的研究。到20世纪末为止,学者们对这一理论问题的主要研究基本上集中于英国、法国与美国三个国家的律师业(Halliday,1987、1999;Karpik,1988、1999;Shamir,1995;Halliday & Karpik,1997;Sarat & Scheingold,1998、2001)。普鲁士与德国的律师业虽然也受到这些学者的关注,但基本上被视为“一个极端的例子”(Rueschemeyer,1997:207-228),因为德国律师在历史上从未能够成为政治的主要参与者或者社会利益的代言人。如果应用以上对于职业—国家关系的三种形态的分析框架来分析这一现象,显而易见,这一被称为“政治中的律师”(lawyers in politics)的传统基本上是以参与型的职业—国家关系为切入点来理解律师的集体行为。

  哈里代的早期著作《超越垄断》是职业社会学中关于职业政治参与与集体行为的第一项系统性研究(Halliday,1987)。沿着卡尔-桑德斯和威尔逊“以知识服务于权力”的思路,哈里代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在知识与权力之间建立一种恰当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在决策与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是其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政府运作过程中职业人员的优势地位有可能阻止社会各阶层中不为职业所代表的利益的合法性要求影响政府决策,从而逐渐破坏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因此,现代民主制中以职业所表现的专业知识与政治权力的结合事实上显示了民主制度的一种内在的不稳定性。哈里代进一步指出,对知识与社会资源的垄断并非现代社会中职业存在的惟一目的,职业知识的认识论基础(epistemological basis)可以是技术性的(technical)或者规范性的(normative),而其权威(authority)也可以是技术性的(technical)或者道德性的(moral),其中技术性权威是指一个职业在其专业工作范围之内对专业技能的运用,而道德性权威则是指一个职业超越其专业工作范围而对更具普遍性的伦理问题进行干预。而法律职业的独特性恰恰在于它在一个规范性系统里具有技术性权威——因为在法律领域中技术性与规范性的知识之间的区分非常模糊,法律职业便拥有了一种罕见的在技术性建议的名义下实施道德权威的机会,而这便是律师的政治参与在知识与权威类型上的优越性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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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里代

  (Terence C. Halliday)

  卡匹克在同一时期对于法国律师业的历史研究(Karpik,1988)中采用了与哈里代十分类似的视角。他的研究显示,法国律师(avocat)在19世纪的整体目标并非任何经济方面的收益,而是被承认为公众的代言人(spokesmen for the public)。当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冲突加剧时,法国律师能够运用他们的集体行为来限制国家权力并且体现公众意见,而从对公共意愿的体现中他们得到了独立性、声望以及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然而,当法国的政治体制不再动荡、公共生活中的主要矛盾也发生转移之后,律师的这一代表性功能就逐渐减弱了。总体而言,国家、市场与公众的互动关系决定了法国律师的集体行为倾向。在他后来关于法国律师在1274-1994年的7个世纪里的集体行为的宏大历史研究里,卡匹克将这一观点发展成为法国律师业历史上的三个“准则”(formulas),即所谓“国家的律师业”(state bar)、“古典的律师业”(classical bar)以及“商业的律师业”(business bar),其中国家、公众与市场的逻辑分别占据主导地位(Karpik,1999)。卡匹克将这一多元性视为应用英美国家的“职业”(profession)概念来定义法国职业的根本性困难,而它同时也是关于职业、组织、国家、市场与政治运动之间的必要变化关系的集体行为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哈里代和卡匹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合作(Halliday & Karpik,1997)将“政治中的律师”这一理论传统推向了高峰,并提出了一个关于律师集体行为的宏大理论框架。这项关于律师与西方政治自由主义兴起的研究的根本假设在于,律师不仅仅是“社会人”(homo socius)或者“经济人”(homo economicus),同时也是“政治人”(homo politicus)。在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起过程中,律师在政治领域里的集体行为有三个理想类型的主要功能:(1)通过司法权对立法权与执行权的限制来建构温和的国家(moderate state);(2)通过对公共领域的创设来建构公民社会;(3)通过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来建构公民权(citizenship)。通过这一多维度的理论框架,哈里代和卡匹克有效地解释并比较了律师在多个西方国家历史上的集体行为。而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里,哈里代通过区分处于职业“核心”(core)的精英律师(elite lawyers)与处于“边缘”(periphery)的目标型律师(cause lawyers)进一步细化了这一理论(Halliday,1999)。具体而言,精英律师通过其对职业知识与意识形态的控制使法律职业在更大范围的政治领域里获得地位(Shamir,1995),而目标型律师则致力于改变社会、经济、政治等各层面的现状以实现各种实体性权利(Sarat & Scheingold,1998、2001)。这两类律师在同一职业中的共存构成了一种“核心—边缘结构”(core-periphery structure),哈里代相信,只要目标型律师的政治诉求不会破坏整个职业的技术性权威,这一核心—边缘结构就将使律师的政治参与变得更加多样化,而并不会在职业内部引发严重的价值冲突。

  可见,这一关于职业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为的理论视角对于理解职业对国家行为的政治过程的各种影响是十分有益的。然而,与鲁什迈尔等人关于国家形成对职业发展的影响的理论视角十分类似,这也是一个单向的视角,它只考虑职业的外部行为对国家的影响,而对职业生活中的国家干预没有任何关注。此外,显而易见,这一理论对于基本属于参与型职业—国家关系的英美国家职业的集体行为有着更好的解释力;而对欧洲、亚洲和拉美国家的职业而言,以政治参与作为理解职业—国家关系的切入点,则很可能需要对哈里代和卡匹克所提出的理论框架作出很大的调整以涵盖各种跨国度的变化(他们对德国和法国的论述已经显示出了这一倾向),使这个本已显得有些庞大的理论变得更为复杂。因此,从根本上说,上述两个关于职业—国家的理论视角都是单向的与片面性的,并不能对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一个具体而全面的分析框架。

  为了改善现有理论关于职业—国家关系问题的这些缺陷,沿着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传统,我在这里提出一个试图解释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与国家对这些竞争的规范的生态性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1)社会结构:一个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社会结构的生态性视角;(2)空间机制:一个关于边界构成的空间互动机制;(3)时间机制:一个关于递归循环的时间演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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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加哥大学校景

  在社会结构上,这理论的核心观点在于一个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生态性视角。自芝加哥学派在城市社会学领域的生态性研究起(Park & Burgess,1967;Hoyt,1939;Wirth,1938;etc.),各式各样的生态性理论在社会科学文献里都逐渐出现,包括国际关系领域的世界系统(world-system)理论(Wallerstein,1974,1976-1988)、组织分析领域的人口生态学(population ecology)理论(Hannan &  Freeman,1977,1989)、社会运动领域的生态性动员(ecological mobilization)理论(Zhao,1998)、职业社会学领域的职业系统(system of professions)理论(Abbott,1988),等等。生态性理论的分析单位一般是在一个社会领域中具有一定空间位置的主体,例如城市中的社区、世界系统中的国家、组织领域中的企业、社会运动中的团体、工作领域中的职业等等。所有生态性的理论模型都强调对个体行为的空间约束、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及生态系统中的互动行为,一切社会行为都被系统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所产生和约束——这些主体并非完全独立地或者有机地演变,而是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冲突与互动而不断发展。因此,这一关于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的生态性视角与马克思的社会冲突理论、涂尔干对社会结构的有机理解、韦伯对社会行为的理想类型分析,以及帕森斯的功能主义社会系统都是有所区别的。

  生态性的理论视角虽然已经在社会学不同的研究领域里得到了长足发展,却很少被用来同时分析多个社会结构。生态系统之外的社会结构经常被假定为固定的外部环境,对生态系统内互动行为的动态过程仅仅具有非常有限的影响。在最近的一篇文章里,阿伯特对这一假定提出了挑战,并提出了“联系的生态系统”(linked ecologies)的概念来描述多个生态系统(如职业、国家、大学等等)之间的关系(Abbott,forthcoming)。两个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被称作“枢纽”(hinge),两个系统中的不同主体恰恰是通过枢纽来相互关联并且改变每个系统中互动行为的动态过程。我在这里提出的理论直接基于这一“联系的生态系统”的概念,并试图将其操作化成为一个关于职业竞争与规范的理论。在我看来,“联系的生态系统”的运作应当具有两个核心机制,即生态系统内部的边界构成过程(boundary-making processes)与生态系统之间的递归循环过程(recursive cycles)。这两个机制决定了“联系的生态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变化过程。

  “边界”(boundaries)是指事物的内在特征与行为方式发生变化的临界点,边界的正常状态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动态过程恰恰源自关于边界控制权的冲突(Migdal,2004:3-23)。对于生态系统而言,不同主体关于它们在系统中位置的边界争夺构成了整个系统运作的核心机制。如前所述,阿伯特将职业系统中的这一机制称为“管辖权冲突”(Abbott,1988);而对国家机构或者政治主体而言,关于它们之间相互冲突的规范管辖权(regulatory jurisdictions)、利益(interests),以及寻租行为(rent-seeking behaviors)等现象里也存在着类似的边界构成过程。此外,边界构成过程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强调主体之间关于空间的竞争,而且是将各个主体本身都视为空间性互动过程的产物,也就是说,生态系统中的主体的产生和变化都是对于边界的暂时性建构(temporal construction)的结果(Abbott,1995)。无论是职业系统中的职业还是国家系统中规范它们的政治主体,都是通过这样的边界构成过程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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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格达尔

  ( Joel S. Migdal)

  “递归性”(recursivity)的概念在社会学研究里的应用源自法律社会学中对法律变革中立法与法律实施的互动过程的研究(Halliday & Carruthers,2004),我在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来描述两个生态系统之间的互动演进关系。法律的递归性是指由立法到法律实施再到下一次立法的循环性变革,其中每个立法—实施的循环的动态过程都部分地被前一个循环的动态过程所约束。递归循环的主要机制包括法律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law)、矛盾冲突(contradictions)、诊断斗争(diagnostic struggles)、主体错位(actor mismatch)等等。在我看来,国家对职业市场竞争的规范过程有着与法律发展十分相似的模式:法律与规范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组成了一系列递归性事件(recursive episodes),其中国家与职业系统中的社会行为产生模糊的、矛盾的和错位的政策后果,并且这一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延续。具体而言,国家机构通过法律与规范性政策来界定职业之间的管辖权边界,但由于各个相关的政治主体对于冲突中的管辖权具有不同的诊断观点,这些政策经常会产生彼此之间的冲突。职业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则构成了实施的过程,由于职业并不经常参与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即产生了立法与实施之间的主体错位,这些关于职业管辖权的法律与政策的实施过程必然包含了各种不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也就是说,职业可以运用它们对于实施过程的控制来改变国家对职业管辖权的各种规范措施的后果:一方面,法律与政策的制定是一项寻求社会共识的过程;另一方面,职业之间的竞争却通过产生破碎与矛盾的后果而降低了达成这一共识的可能性。最后,这些法律与规范性政策的曲折的实施过程会引发下一次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而其中国家与职业系统之间的动态过程遵循同样的运作机制。

  因此,这一关于职业竞争与规范的理论将职业与国家视为联系的生态系统,并应用两个机制来描述这一社会结构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变化过程。当某种类型的职业工作被社会建构,各种相关职业将会出现并且相互争夺对于这类工作的管辖权,而国家也会创设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机构与制度来界定并规范职业之间关于这类工作的管辖权边界。这一职业—国家关系的互动过程通过两个机制来实现:(1)系统内部的边界构成过程,即职业之间的竞争与国家规范性主体之间的政治冲突;(2)系统之间的递归循环过程,即职业与国家之间关于规范性政策与集体行为的自我复制的递归性变化。与现有的两个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理论视角相比,这一生态性理论不但弥补了其共同的单向性缺陷,而且在操作化层面上的运作机制也更为具体和明确。同时,它对社会结构与社会行为的基本假设也具有社会学一般意义上的重要意涵——如前所述,职业与国家分别垄断了现代社会的专业知识与政治权力,而这一关于职业竞争与规范的生态性理论则试图说明,这些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的垄断性结构事实上是在同一个社会过程中相互联系地产生和发展的。

  四、结语:职业社会学研究的普遍性意涵

  在这篇文章里,我已经对职业社会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主要研究领域,以及若干重要的理论视角作了一些概括性的介绍和分析。在结语部分我将不会对这些已经非常概括的论述再作任何概括,而是要试图探讨一个更为抽象的理论与方法问题,即对职业社会学研究的这些讨论对于我们理解整个社会学的结构与发展过程是否有一些更具普遍性的意涵。这是因为,社会学的领域结构与研究方法虽然已经高度分化,但这些分化的领域与方法却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占主流地位的问题、理论与方法在几十年前或许根本不存在;而几十年后,它们即使还有大体相似的外观,其内涵也必定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拘泥于“职业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城市社会学”等空洞的领域划分来理解社会学理论和方法是没有太大意义的,而真正有价值的,则是在对每个具体领域的研究和论述中发现一些对于整个社会学研究具有普遍性的东西。例如,在一个社会学领域中,其核心概念是如何产生和演变的,各种理论之间具有怎样的结构分化,它们对社会生活的根本假设有哪些区别,新理论视角的出现及其对旧理论的替代是如何可能的,等等。职业社会学虽然是社会学研究中一个相对较小的领域,并且正面临着被其他更大范围的新兴研究领域(如法律社会学、医学社会学、科学社会学等)逐渐瓜分的威胁,但正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透过这个研究对象和问题相对集中、理论发展脉络比较清晰、研究视角和方法却又很多样化的领域,我们或许能够得到一些关于以上这些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问题的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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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渐分化的社会学

  首先,在社会学概念的产生和演变方面,职业社会学中的最大悖谬,无疑是界定“职业”这一基本概念本身的困难。正如社会学的大多数概念一样,“职业”的概念在学者对其开始进行研究之前就已经存在,而且其意涵(尤其是与“行业”概念的区分)是在社会生活中被不断建构的,因而从本质上而言它属于一个民间概念(folk concept)。以一种所谓科学的方式界定这样一个民间概念的困难,事实上反映出了社会学学科的规范化、理性化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非理性化之间的张力。在将民间概念转化成社会学研究中的有效概念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些概念作一系列的前提假定,并且忽略它们的一些在生活中或许很重要的意涵。“职业化”的概念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无论是结构学派还是垄断学派,在对职业化的研究中都潜在地或者明确地假定,每个行业的职业化过程都是相对独立的,并且以一系列的结构性变革为特征。这一假定不仅有意忽略了职业化过程中的文化意涵,而且使我们无法将同一工作领域的不同职业的发展过程系统地加以研究。显而易见,对于职业生活根本性意涵的不同假定与强调使文化学派、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哈里代的集体行为理论等理论传统都对“职业化”的概念从各个角度进行了批判。而“职业自主性”、“职业权力”、“职业地位”等在职业社会学发展过程中被证明对理论发展非常有效的概念,对社会生活的假定则是更为中性的,并且在职业的结构与文化之间提供了很好的契合点。当然,这并不是说好的概念就一定不能对社会生活具有太强的假定,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恰恰相反,只有提出一些具有强假定的概念才能使一个理论获得长足发展,职业系统理论中的“管辖权”概念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里的要害问题在于,在提出概念并且根据概念发展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概念背后所假定和强调的东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不是为了加强理论的适用性而盲目地扩大概念的意涵,或者仅仅在理论层面作抽象的描述和解释,而脱离了这些概念的产生和发展所依赖的社会生活。

  其次,职业社会学各种理论之间的结构分化充分体现了社会学中的“不规则碎片结构”(fractal structure),即每个研究领域的内部结构分化与整个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结构分化都是类似的(Abbott,2001)。例如,结构(structure)与文化(culture)之间的界分是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界分,而在社会学的每个子领域里,不同理论之间的分歧也都可以看到这一界分的影子。如前所述,以弗莱德森与约翰逊的理论分歧为代表的职业的工作场所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界分是理解职业社会学理论的最根本界分,关注专业知识制度化以及工作场所的文化系统的场所性理论体现了文化在职业生活中的意义,而关注职业权力、市场垄断以及职业化过程的理论则无疑是结构性的。另一个“不规则碎片结构”的例子是关于对社会行为的理解。选择(choice)与约束(constraint)是各种解释社会行为的理论的根本分歧之所在,而这一主题在职业社会学的理论辩论中也十分明显。阿伯特的职业系统理论对职业化研究的批判从根本上说正是强调职业在发展过程中仅仅具有非常有限的自主性选择,它是在与其他相关职业的互动过程中受到其所处的生态系统的空间性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关于职业—国家关系的两个现有理论之间的一个根本分歧,也在于职业在面对垄断了社会政治权力的国家时的选择与约束。而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回顾整个职业社会学的理论发展过程,就会发现,当一个研究主题(无论是职业的特征、职业化、职业自主性还是职业—国家关系)产生后,各种社会学的普遍性理论视角(如功能、结构、文化、生态、权力冲突、理性化、集体行为等等)在学者们的辩论中都会逐渐得到体现。事实上,在社会学的大多数其他研究领域里,类似的现象也大量存在。于是,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在所有这些理论视角都已经得到充分发展的情况下,一个研究领域是否就会变得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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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伯特(Andrew Abbott)所著

  Time Matters:On theory and method,2001

  这便引出了我在结语里要讨论的最后一个问题,即研究领域的发展和演变是如何可能的。职业社会学发展到今天,几乎所有的研究主题与理论视角都已经被提出,在阿伯特1988年的《职业系统》一书之后超过15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重要的新理论视角产生,学者们要么沿着职业工作与社会结构之间的根本界分不断重复检验着现有的各种理论,要么将对各种职业的研究分别与其他不同的研究领域(如法律社会学、医学社会学等)相联系,使职业社会学研究愈发显得四分五裂。作为这一领域里十几年来惟一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研究主题,职业—国家关系问题被很多学者视为职业社会学的最后一片可以开垦的土地。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将不可避免地超出职业社会学的“边界”,使这一研究领域的“管辖权”进一步弱化。事实上,在西方社会学的制度化程度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类似的困境不仅出现在职业社会学,在社会学的很多其他主要领域里也同样存在(如国家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社会分层等等)。毫无疑问,社会学研究的发展是与社会变迁同时进行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总会使旧的研究领域获得新的研究主题,因此这些理论困境并不意味着社会学的末日。然而,对于研究者而言,与其守株待兔般地等待社会变迁带来新的现象和问题,不如在不同研究领域的边界上寻求突破,经济社会学近20年来在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边界上的迅猛发展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具体到职业社会学研究,职业与国家、职业与市场、职业与组织、职业与分层甚至职业与城市都可能成为新理论视角的起点。如果能够在这些边界上取得突破,那么几十年后,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职业社会学或许已经不再存在,但我们对于职业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的理解无疑会进一步深入。在社会学的想象力已经被各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的僵化分立所严重限制的今天,我们所需要的,或许恰恰是以“边缘人”的身份打破这些界限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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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