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依法行政论文篇1

  一、重实体轻程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它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落后。这种落后最重要的表现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程序,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前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程序上的规范,如对行政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定。在现有行政程序规范中,多只是涉及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等。

  (2)程序概念意识淡薄。不少人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依照实体法办事,甚至片面认为行政执法只是依照法定职权,对法定程序无关紧要;违反法定职权才是违法,违反法定程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依法行政,阻碍国家法治进程。

  ——造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法律。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领域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我国的法律执行得不是很好,人民群众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反映强烈,不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原因之一就是不重视行政程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至有法难依,有法不依,法律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正当权利。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公民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的不健全,法律上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实体权利,但难以实现。而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没有很好履行。然而程序规范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行政机关答复时间没明确规定,使公民不知何时实现其权利;对办理条件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怎样实现其权利。由此可见,公民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才是全面的,才能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法律正义。依法行政是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表现,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管理者,相对一方是被管理者,行政机关这种法定地位具有我命令你服从的特权性质。在这种强弱不平衡的情况下,保护的重点只能是公民个人,这是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行政程序(其作用就是控制和约束强大的行政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监控,因此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效监督,各种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例如,对各种“三乱”现象,从中央到地方虽然一再进行专项治理,但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其原因之一是程序监督不够力度,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是我国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但它多只注重保持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如为保持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等,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权等都没有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等。由此而经常出现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程序办事

  法治的基本原则主要就是程序规则,法治的关键是程序问题,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程序办事。在当代要特别强调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按照预设的程序规则行为。

  1、健全行政程序是落实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两大部分。现在大家都承认我们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无法可依的局面大为改观,当务之急是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花大力气使已有的法律得到实施、遵守,即做到依法行政。如何寻找这一途径?健全行政程序是必然选择。因为:其一,实体不能取代程序。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按一定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它包括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空间,指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形式;时间,指行政行为各步骤的时间及其相互间的顺序。如果没有程序,实体规定就等于零,是写在纸上的无法操作的空规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没有程序也就没有实体,正如没有形式也就没有内容一样。我们所颁布的大量的实体法,要使之得到落实,就必须健全程序尤其是行政程序。因为我国有80%以上的法律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尤其重要。其二、对法律价值的评价,不能仅从实体内容本身去评判,而更应从程序方面去判断。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体现、评价。其三、一切实体上的弊端都必须最终在程序上得到解决。例如,法律赋予税务官员一定的减免税实体权力,是必要的,但它又可能给税务官员带来贪污受贿等弊端。要克服这些弊端不能靠削减其实体权力来解决,而必须要运用程序上的规范来解决,例如公开减免税条件,监督审批环节等。由此可说,行政程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程序的完成过程就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过程。

  2、健全行政程序是提高行政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主要的。如何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是现代管理的根本要求。行政程序是科学管理的方式和步骤的法制化,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设置合理、科学的程序,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正确。当然,行政程序法只是行政行为重要的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行政程序都由法律规定。非普遍性行政行为可由一定范围适用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一定的结论。因此,行政权力如果依严格的要件进行,一般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仅使行政决定具有合法性、相对稳定性,而且强化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服从感、认同感,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3、行政程序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由于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复杂、多变的,法律规定总是有限的,不能包涵、括尽一切,因而法律为行政机关赋予羁束裁量权的同时,也赋予自由裁量权,使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包括行政滥用职权的有效监控,便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这需要立足于制订科学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就与法律的实体权利义务一样,形成程序权利义务,从而对行政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这种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滥用权力。行政职权具有法定性和有限性的特点,程序规范则是维护这一特点的有力武器。每一种程序是对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方法、行使对象的界定,超出该范围或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即属违法。例如,《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人员在检查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这是表明身份的程序。由于这一法律规定,被检查身份证的公民就取得了程序权利,有权要求公安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公安人员承担了程序义务,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如果公安人员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对此提起诉讼,程序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为被撤销的理由,从而对公安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二是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行政机关在享有某一职权的同时,就承担了合法行使职权的义务即职责,行政机关不能放弃职权,否则就是失职。通过制订行政程序,可使行政机关受到严格的监督,不致于失职。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公民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的行为必须在一个月内答复,公民就有权力要求该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答复的程序权利,该机关就承担了一个月答复的程序义务。如果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放弃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上级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将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健全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程序进行,起到防止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为公民提供了程序权利。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义务性的,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权利性的。例如听证程序就是使当事人拥有听证权,可以申辩和质证,并有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人权等。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程序权利来保障实体权利,从而保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利的大体平衡,公民更好依法办事。

  三、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落实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重在程序办事,因此落实依法行政必须树立重视行政的民主程序意识,尤其是行政人员要带头遵守行政程序,国家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程序制度建设,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具体、适当的程序制度,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当前应看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程序制度:

  1、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我国《行政法》就规定了两种职能分离制度:一是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二是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由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具有特殊性,极易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因此该法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和截留。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这一领域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2、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设定行政程序不仅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且要提高行政效率,即行政程序的严格程度取决于行政行为影响到的相对人的权益和行政程序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的关系。因此必须要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规定严格程序不同的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对一些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少的行政行为可设定简易程序,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应付庞大复杂的行政管理。当然简易程序下转第32页上接第47页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执法者也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

  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因此对影响当事人利益较大的行政行为才应设定普通程序,这一程序应有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普遍程序与简易程序要相互分离,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

  3、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和有关分析说明等)。说明理由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有利于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使相对人更好地理解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困难和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依法行政。

  4、不单方接触制度。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收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5、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

  6、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资料,凡事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行政分开制度是行政的手段,公民行使依法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它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政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政府公开发行的《政报》、公开办事制度等都是这一制度的体现。

  依法行政论文篇2

  行政比合法行政要求更高。合理行政的本质是执法人员如何运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考验的是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这几年来,行政机关的审评审批人员、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水平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法律素质不只要求执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是要具备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和意识,把法律的原则运用到日常监管执法过程当中去,让法律原则成为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执法才能既合法又合理。从接触到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看出有些技术审评、处罚尺度把握不一致,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异议。提高合理行政能力,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把技术审评制度、指导原则、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定的更细、更明确,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培养出更多具备较高法律素质的监管执法人员。

  二、加强程序观念

  我们的法律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有体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问题往往出在对程序性要求不重视、不遵守。比如审评审批超时限问题是个长期困扰行政机关的难题。还有因为审批批件未载明法律依据,导致法院只能以重大瑕疵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这些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技术审评结论在事实上是具备充分法律依据的。又比如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审评人员在审评过程中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座谈,但没有书面记录或音频视频资料留存,故而无法举证。所以,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这不仅是对行政相对人负责,也是对监管部门的自我保护。

  三、注重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申请人对执法依据理解有误。经与申请人沟通,向其解释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后,申请人撤回申请、诉讼的不在少数。如果执法人员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法律法规政策等执法依据的宣讲,相信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就会减少很多。在法制宣传过程中,监管部门与相对人达成良性的互动,相对人获得了对监管依据的了解,监管部门也在应对相对人的异议中加强了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反思监管政策、思路等的漏洞、弊端,从而改进监管工作。

  依法行政论文篇3

  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

  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HarlowandRichardRawlings:“LAWandADMINISTRATION”(GeorgeWeidenfedandNicolson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公认的观点是,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作为宪法的具体法来运用的、是宪法的实施法。

  实际上,任何部门法都可以称为宪法的实施法,只不过行政法在政治性和价值取向上同宪法精神保持相当程度的一致罢了。我们可以认为,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理论渊源和价值体系、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源于宪法的实体价值、完善的宪政精神将充分的指导行政法的发展。但如果宪政传统的缺乏、宪法价值的式微,决定了现有的宪法发展程度根本不足以为行政法提供理论依据,那么再称行政法为“动态的宪法”明显是不符合实际的,而行政法抛开宪法的微弱束缚以获得独立的发展,并非不合逻辑、不合情理,而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必然。对比其他国家而言,中国的行政法并无如此深厚的宪法渊源,行政法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不是宪法的附属品,相反行政法却在广泛的实践领域为宪法提供了素材和实证基础、充实了宪政的精神、促进了宪法的发展。

  因此,过于强调行政法对宪法的依附性和宪法价值的绝对决定性和否定两者的联系一样,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和其他法横向对比,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取决于它所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即所调整是行政关系为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人们常说的“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以及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从两个关节点上把握,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二是双方地位不对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优越的地位。(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22-23))是一种“纵向关系”。另一方面,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等一样,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独立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之一,不是几个零散的法律规范,也不是几个法律规范构成的单个制度;行政法是不依附于其他的普通法律部门,也不可能涵盖其他普通法律部门。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当代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逐渐扩及某些传统上认为应属民法刑法调整的领域。这是因为,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能力,其扩增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需要。如何折衷与协调它们的关系,使行政权力行使的效率与个体效益的公平保护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成为行政法的价值所在。而对这些法律部门产生程度不同的的影响。

  二、行政法的作用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应体现为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在保障和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在当今生产力日益社会化,社会发展日益加速,社会联系日益密切,社会交往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组织化的进程中,卓有成效的国家管理起着主导作用。行政管理无疑是国家管理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稳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行政法的发达密不可分,这也是建立和完善其行政法律制度的动因所在。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正在引起上层建筑的改革和变动。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的理念、体制、制度等等正在逐步形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维护市场体系的建构,经济运行的调控,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都离不开国家行政管理。而行政法又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高效、科学的根本保障。行政法以法律形式将国家行政管理的规律加以确认,从而确保行政主体能遵循客观规律,开展行政活动,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法确认了行政法体确认行政主体所有的行政权,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这就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创造了基本条件。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和内部结构,协调和理顺了了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内部的各种关系,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权限,从而增强了行政主体的责任感。减少了管理各方面的“内耗”。

  行政法又还确立了国家行政管理管理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既为行政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提供了依据,出为监督行政提供武器,从而将政府行为纳入规范化,程度化轨道,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目标提供了制度保证。所以,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使广泛的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有法可依;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做到行政权的行使有法必依,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其二、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还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保障。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现行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多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现在所运用的支撑性概念的含义基本上是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如对“行政”概念的认识就是如此,认为“行政”就是管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仅仅强调行政是一种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就有了“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整你。”这种纯国家意志执行的思路。其实,行政的内涵不仅是一种管理,现代行政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是一种服务。尤其是当前强调服务论是考虑市场与社会的双重趋动,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互重。其实,毛泽东同志早在《为人民服务》中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过去,我国在行政立法上偏向于行政权,行政机关权利多、义务少,这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生的失衡,没有体现政府为人民的服务意识来。行政法首先可以通过创设以公正、民主为主要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为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国家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其次,行政法还可为维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行政法通过保证行政权的有效、方便、为民和组织行使其合法权利提供了行政保障,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使公民和组织在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害时能得到及时补救。最后,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时代的要求。其三、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法治国家就是以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就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法必严,违法必究。

  简言之,就是要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可以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制止、纠正和惩行政违法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有效和社会的有序,更重要的是它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国家行政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防止行政权失控、法外行政或行政失范现象的发生。在当代国家行政职能不断扩大,行政权日益膨胀的情况下,各法治国家都十分注重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行为,防范行政侵权,正是从这意义只有国家将行政法称之为权法。政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本应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执行这种权力的人本应是社会的“公仆”,但却很容易异化为社会的“主人”。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行政法应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行政法在内容上必须以防止行政专横,强调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利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侵犯为目标。所以说,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价值体现是控权。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相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并严格执法以实现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良性运行秩序。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正确解决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关系,从而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有机地、合理地统一起来。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本身就具有支配、强制的力量,作为行政权力客体的公民和组织必然服从于由行政权力主体行使的这种权力。无论是在权利义务的立法分配上,还是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它们都没有平衡可言。在行政关系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政府的权力正是人民所赋予的,在总体上很难说是平衡的。实际上,平衡只是一种理想。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漫长封建历史,法制不健全不完善,人治思想重于法治思想,经常权大于法的国度,不可能做到所谓的平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特征就是强调义务、漠视权利,法律一向与伦理道德一起作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法律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在法律关系中,官是主体,民是客体,法长期被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被认为有保障私权之功能。这一事实在新中国成立后若干年间并无根本改变。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这种状况才有所变化,较多私法性质的法律得以颁布实行,公民权逐步得以确立和保障,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告官的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飞跃。然而,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我国,控权还远远不够,尚无法消解行政权对公民权的侵犯。所以我国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推行依法行政的道路任重道远。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又提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意义被党和国家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程度,这也是行政法和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的具体表现。

  依法行政论文篇4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依法执政政治文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往我们一直强调发展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发展,我们的认识其实并不深刻。党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集中回答了如何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又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即“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些都是在充分总结我党五十几年执政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如何发展这一问题作出的科学回答,既实事求是,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重大创新,也我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

  科学发展观与提高执政能力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宏观科学指导,提高执政能力是我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我党科学发展观的确立经历一个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再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硬”,最后到“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统一”的过程。发展观的重大变化,也必然要求执政能力的提高,这就是“科学、民主和依法”的执政方式。科学执政,就是坚持按照科学的理论、制度和方法来执政,是科学发展观的直接要求;民主执政,就是坚持执政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科学发展观的群众基础;依法执政,就是坚持把体现执政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作为基本依据,是科学发展观的实现途径。简言之,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终要体现到依法执政上来。

  一、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含义和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以人为本”的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回答了为什么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回答了在发展中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具体说来,首先要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既包括生存的需要,也包括享受需要,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既包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包括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其次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保护公民财产和人身自由。要不断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三,要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包括就学、就业和创造等方面的权利。要树立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的观念,创造人民平等发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科技文化和身体健康素质。概括说来,就是要保障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得以实现。

  还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始终十分重视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既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未来发展的长远大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一定要把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与合理保护环境、科学利用资源结合起来,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良好循环的基础之上,努力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生态良性循环的协调统一,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必须深刻认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把握“三个文明”之间的辩证关系。全面发展观,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观,就是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就是要在开发利用自然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看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题中应有之意。

  三个文明全面发展,尤其要重视政治文明建设。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作用,而忽视了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的主要作用表现为,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障、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只有这三者协调发展了,才真正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并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发展。胡锦涛同志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事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社会都不可能健康地向前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党的执政过程中,总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引,忽视了政治文明建设。当党的发展观存在重大缺陷时,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但仅仅有科学的发展观,还未必能实现科学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所谓执政能力,是我们党在执政活动中,通过协调党与政府和社会其他团体和组织的关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能力。一个党能否科学地协调党与政治和社会的关系,能否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这个政治的执政方式。

  二、依法执政的意义

  依法执政是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科学的执政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是通过执政党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来实现的,因为这些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的利益的直接表达。

  政党的基本功能是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1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保证把人民的利益稳定地表达出来。米歇尔斯曾经把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规律尖刻地称为寡头统治铁律,“政党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它是一种达到特定目的手段。然而,一旦政党本身变成了目的,有了自己的目标和利益,那么从目的论的角度看,它将脱离自己所代表的阶级。”2我党会不会也犯这样的错误?笔者认为,克服这个铁律的关键所在是她不能有脱离人民大众的、属于政党自己的利益,也即执政行为本身不能成为党的最终追求,组织的自我保存也不能成为目的,而只能是手段,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手段,人民的利益永远是党的终极目标,党最终要做到以人为本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那么,如何保证党永远服从人民的利益?

  革命领袖的结论是民意、人民利益要靠民主执政来体现。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共产党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未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在他看来,人民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主体,民主是克服权力政治的最好方式,要想保证人民的利益实现,必须采取民主的形式,我们的执政过程中必须要有充分的人民的意志反映。但最终他还是未能把有法制保障的民主贯彻到执政过程中,他欣赏广泛发展群众参与的“大民主”,忽视、轻视法制,倾向“人治”,这些认识,成为发动文革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法律不一定以民主为前提,但民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十年动乱是它最好的注解――缺乏法律保障的民主必然会走向民主的反面。未来的改革必须转向制度建设,在坚持党的领导下进行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把人民利益充分体现在执政过程中。

  要在执政过程中充分体现民意,必须要以群众的观点来看待政绩。这就要求倾听群众呼声,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衡量干部政绩,最根本的是看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但在实践过程中,又不存在抽象的群众观,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不可能事事都要征求群众的意见,问问群众答应不答应,那样既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其成本也是巨大的。其实,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意志已经转化成了法律,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遵守了法律,就等于遵守人民意志,体现了人民利益。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以人为本、民主执政的具体实现方式。

  其次,它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

  在经历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物质、精神两手都要抓、都要硬”两个阶段之后,要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着重强调政治文明对物质和精神两个文明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我们现阶段要建设高度的政治文明,就必须注重借鉴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和积极的因素。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一种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生活中各种规则和惯例的总结和提炼,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政治成果,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文明。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像斯大林那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都不可能发生。4邓小平同志也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精神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5十六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在我国,要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吸收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文明成果,善于从世界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高度,全面科学地认识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并把政治文明建设与其他人类文明形式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既然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法治文明,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核心任务。

  建设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6在人治社会,民众守法而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民众守法,政府更应当首先守法,政府是否严格依法行政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在西方,却鲜有国家直接用法律来规范政党的执政行为,因为他们对政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反对党与执政党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在多党政治制度下,宪法不需要直接规定执政党的职权和程序,而是规定各个政党平等竞选执政的权利,取得执政地位的政党就成为执政党,执政党政绩不佳、违法乱政,自然被反对党所取代。在我国,党的干部编制,属于国家编制;执政党的活动经费,包含在国家财政预算之内;执政党的领导权,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建议权和对国家领导干部的任免建议权。党处于国家政治活动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国情所决定的。党的这种特殊地位就决定了,在我国建设法治国,首先规制党的权力,实现依法执政,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机构并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管理活动。7也有人名之曰党的领导方式法治化,即党的领导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有具体的职权范围,有法定的活动程序。8坚持、完善党的领导权是依法治国的关键。9中国政党制度的特殊性要求宪法明确具体地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

  当前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最大的挑战就是依法治官不力、权力监督不力,由此导致事实上广泛存在的权大于法的现象,这削弱法律权威,起着极坏的负面示范效应。因此,作为权力行使主体的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党执政方式的法治化,显得尤其重要。

  第三,它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其实就是法律的稳定性对执政行为的一种约束,从而保证党的政策和执政行为的连续性,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与政策相比,其制定、修改、废止都需要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长期性。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虽然也有党章、纪律予以限制,但往往容易掺杂个人因素而缺乏稳定性。先哲曾有精辟分析,“常人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10反右及文革所造成惨重教训,便是明证。依法执政将彻底改变过去“动员模式”的革命党形象。依法执政的核心要素就是对非人格化的规则的服从,旨在否定随意性和个人化的意志以及各种特权行为,从而实现发展的持续性、连续性。

  当然,法律的稳定性也并不必然排斥制度创新的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地处理好稳定、改革、创新的关系。人们往往有这样一个认识误区――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会阻碍制度创新,不利于改革。在他们眼里,法律成为了一个僵硬的东西。事实上,法律除了稳定性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属性,即灵活性,灵活性为制度创新开启了一扇窗户。这种灵活性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适时修改、恰当的立法解释和适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少量的宪法惯例。法律的灵活性是在恪守稳定性的基础上实现的一种法律自我完善机制。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既保证了执政行为的连续性,又保证了稳定基础上的创新性。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执政的建议

  依法治国需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需要法治化。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目前,党的领导既成事实,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实现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从而完善、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

  首先,必须强化执政党意识,强调法律在执政过程中的重要性。

  正确认识我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职能,这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基本前提,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党身份、职能变化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执政党与革命党的区别。一,指导理念不同,革命党的理念是科学的斗争观,执政党的理念是科学的发展观,这是革命党与执政党的根本区别。因为革命党的主要任务是进行革命战争,推翻反动统治。而执政党的主要任务在于领导人民搞建设、谋发展。二,在国家政治格局中所占据的位置不同。革命党存在于体制外,是要破坏并摧毁旧秩序。执政党存在于体制内,是要建立并巩固新秩序。三,与法律的关系不同。革命党与国家法律呈反向,其主要任务是革命、打碎反动的旧法统;执政党与国家法律呈正向,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确立法律在建设事业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执政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执政党的权威,遵守党自己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才能建立和巩固新秩序,才能增强执政能力,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明确了执政地位后,就应当确立我党的中心任务就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领导人民搞建设,谋发展,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这一中心任务的基本保障就是把切实体现人民利益的法律作为我党执政的基本依据,做到依法执政。

  其次,必须以法律明确党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使党和政府都能优质高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直接领导和掌管一切的领导方式既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也容易滋生专制和腐败。毛泽东《井冈山的斗争》中就提出了对党政不分的批评:“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11彭真同志也指出,“党一定要加强对政权的领导。问题是,党委怎样领导政权?……在政治上,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从组织关系上说,那就有所不同,政权机关并没有义务服从党委,共同纲领也好,中央人民政府也好,没有一条说代表大会和政府一定要服从党委。政权机关对党委不是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相反,对政权机关的决议,所有的人都要服从,共产党员也不例外,党委也不例外。”12放弃党的一元化领导,在法治轨道内实现党政分开,党通过进入国家机关,进入公共权力实现领导,是一种更为科学的领导方式。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就是总结这一历史教训的产物。这样,既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各方面的职能作用,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

  82年宪法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它删除了75、78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有违党政关系的条款,把应由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归还了国家政权机关,并规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为改变长期存在的人大和政府直接向党委负责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奠定了宪法基础。但仅有宪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党政的分开必须通过具体法律,如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等对党与国家机关的权力作明确划分,才能真正理顺党政关系,真正克服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倾向。

  第三,必须以法律规范党权的行使程序。

  依法执政,仅规定党有哪些权力是不够的,还要规定这些权力应如何行使,即党权的行使程序。如果我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的形象和威望就容易受到损害。因为在我国实际政治过程中,党领导的程序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党委会经常绕开人大而直接向政府和司法机关发号施令,极大损害了党的形象。只有明确规定了党权的行使程序,才能使党权运作规范化,杜绝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任意性。

  在具体实现对党权行使程序规范化时,我们必须要注意,这里讲的执政权力主要是指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从权力运作层面来看,党的领导包括党内领导和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两个方面。但由于执政主要讲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所谓执政,就是政党以一部分人(或全体人民)的名义对公共权力实施占有和运用的行为。13相应的,党的领导程序的法治化就主要是指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程序的法治化,主要是指党组织不能直接向政府发号施令,不能“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党的主张须通过人大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具备合法性权威。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程序,使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程序法治化,做到党政分开。当党的重大决策须突破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必须先修改宪法和法律再出台政策,要坚决避免绕开宪法和法律行事的错误做法,这样才能不断在执政过程中竖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竖立了一个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现代政党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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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郝铁川.依法治国的十大建议[J.法学,1996(5).

  依法行政论文篇5

  党的十八大以来,就依法治国理念提出了新的论述,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些论述和观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依法行政是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推进依法行政是确保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保证,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都与依法行政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基层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必须依据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模范地遵守法律行使行政机关职权,正确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管理好各项事务,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障和制约政府行为,贯彻人民的意志,履行人民的重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二、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基层政府机关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行政执法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并逐步向良性化方向发展,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基层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例如,依法行政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依法行政的人员素质还不适应。

  二、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思考

  1.树立依法行政观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使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战略目标。基层政府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更新观念,牢固确立依法行政理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深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要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转变思想观念,清除特权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问题;要积极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因地制宜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2.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基层政府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性规定,严格把好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着力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并结合基层政府机关干部队伍现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断提升基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为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提供坚强的人力支撑。

  3.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基层政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提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办案,确保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合法;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依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不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和义务;要从政府机关领导到基层执法一线人员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细化分解落实行政执法目标任务,相关情况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保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努力创建和谐执法的良好氛围。

  4.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依法行政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也是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转变政府职能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核心,也是深化依法行政的关键。基层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责观、利益观、政绩观,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把各种经济管理活动纳入法律轨道;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着力规范政府依法行政行为,深化基层政府改革,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要构建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基层政府部分机构及相关编制,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力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执法,把依法行政、为民执政、从严治政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5.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强调“打铁需要自身硬”,基层政府机关是依法行政监督部门,要带头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府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的内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监督行政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域的正确实施;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和鞭挞,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要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建立决策法律分析、论证和决策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程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要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确保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更加融洽、更加紧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质量,确保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论文篇6

  重点要加强民主政治、经济升级、社会管理、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法律体系建设,完善、修改不适时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形势需要。同时,对现实问题要有预见性,超前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各种基本法律和法规需要的条例,以确保有法可依。如进入网络时代,新的经济活动方式不断出现,网上银行、网上商场、网上贸易、网络文化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当前,一个更突出的问题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非常严重,要加大改革力度。立法要做到社会、人民的需要,立法要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

  二、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确保违法必究

  司法机关在保障法律的实施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其基础作用。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确立司法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和法制建设中应有的地位。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建立现代化司法体制机制。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唯一目标,完善诉讼程序,给予控辩双方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执行,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时,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人员,必须公正执法、正当执法、严格执法,合法执法,充分体现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执法必严

  进入法治时代,行政执法越来越普遍,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范围之广、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之深,内容之多是可预见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7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当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根本问题是存在着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乱罚乱管等问题,这已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提高执法效率。依法行政,首先,要保证行政机关中党员干部严格守法、执法,按规则、法规办事,在法规约控下行政。其次,党及其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保证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独立行使执法权,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

  四、正确定位,认识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现代社会,政府职能开始转向协调、服务角色,管控的功能会下降。而法律、法规社会的规范功能是不可取代的。社会管理工作包罗万象,法律又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不能“一法解百难”,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来解决,该由社会协商解决的通过协商解决,眼下,在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社会工作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固定已有的社会管理成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以保证依法行政。

  五、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至今,已进入第六个“普法”期,但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并不尽如人意,法盲依然存在。广大的农民法律知识水平很不高,就在城市也有人不懂法,有些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掌握的法律知识也很少、很偏,只懂自己业务范围内的东西,其他一概不知,法制观念淡薄,意识不强。所以,要加强全民学法、普法工作力度,如此,才能使全民遵法、守法成为常态,依法行政才会有良好的土壤环境,才能使依法行政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当下,依法行政任重道远,抓住关键环节,才能保证依法行政,才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依法行政论文篇7

  1.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年内修订完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3.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通过开展交通依法行政论文征集活动,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的对策,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五、做好“五五”普法工作

  依法行政论文篇8

  1.思维永远是申论考试第一性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申论思维有其共性的地方,例如都强调归纳性思维、实践性思维。但两类考试有所侧重。

  综合类重辩证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辨证思维需要把握三个关键词:一是“两分法”。二是“结合”。三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法要求绝不能片面、僵化地对待特定事实。要全面地概括材料的内容,多角度、多层次地分析原因和评价问题。要根据问题的特殊性,灵活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尤其不能把“万能八条”当成不变的教条和现成的答案。

  执法类重规律性思维和常规性思维。因此,执法类考生要注重总结公务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套路性和规律性工作方式和方法。例如,要注重解决具体矛盾纠纷的套路:沟通机制—妥协机制—落实机制;组织计划的基本套路:培训学习—任务分解—明确分工—组织协调—加强监管(狠抓落实)—总结反馈;事后化解危机的套路:追源头—溯主体—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查漏洞—控制犯罪嫌疑人—彻查失职渎职行为。

  2.阅读理解题要注意区分

  两类考试的阅读方法是共同的,都要用“三遍四步”法。但在题型和作答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综合类在阅读理解方面要求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表明需要考生看问题看得透,看得深。这表明考题将以概括主要问题、概述启示、找出焦点等揭示主要问题的题型为主。这类题型本质上为概括+分析题。

  执法类在阅读理解方面要求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重在恰当地解释。因此,此类考题将以概括主要内容、主要信息等梳理材料内容的题型为主。考生要重点训练对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的能力,要能够判断出材料是一个还是几个特定事实,材料之间是并列的横向关系还是表现、原因和对策的逻辑的纵向关系。从阅卷的角度来说,对于执法类的考题来说,结构方面的给分可能会占到相当的比例,完全靠采分恐怕不容易拿到高分。

  3.综合分析能力考查出谋划策的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考查贯彻落实能力

  综合类在综合分析能力方面强调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分析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多角度的具体内涵。简言之,对于宏观问题要学会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角度考虑问题。对于微观问题要学会从思想、制度、技术和主体等角度思考问题。这种多角度分析问题的方式是我们一直强调的。

  执法类强调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简言之,要学会事前组织计划的套路和事后化解危机的套路。

  事前组织计划的基本套路:培训学习—任务分解—明确分工—组织协调—监管落实—总结反馈;

  事后化解危机的套路:追源头—溯主体—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查漏洞—控制犯罪嫌疑人—彻查失职渎职行为。

  4.提出对策题要明确侧重点

  综合类强调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强调“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这三部曲,这就要求考生在提出对策时要严格依照三步骤解题法,即第一步找问题及其原因,第二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第三步验证对策的有效性。与此同时,综合类在这方面更强调提出方案,这就凸显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性,因此对策的表述要偏重宏观方面的战略和思路,在对策中只要能提到政策实施的主体和内容即可。

  执法类仅强调解决问题,没有强调提出问题,仅强调“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这就对考生在找问题及其根源方面的要求有所降低。“措施或方法”更强调对策的可行性和具体性,因此执法类考生在对策的表述上要更好地体现微观方面的具体措施,即灵活地使用万能八条,在发散型思维的指导下,做到变形和增容,要使对策具有实行的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效果或目的。

  5.表达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同决定了题型会有所区别

  写作题是不可缺少的,但二者的要求各不相同。

  综合类要求考生能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换言之,这里对“议论”方式和“思想”的强调,表明要求考生在写作时要有自己的思考,要求考生要写出彩头和亮点来。因此,可以说,综合类考生要做好写议论文(具体可分为策论文、政论文和评论文)的准备。

  执法类没有强调“议论”的方式和考生要有自己的思想观点,仅强调“说明、陈述或阐释”,即能把事情写出来,并能写清楚、写明白就可以了。这就不需要考生在作答时有太多自己的思考和想法。因此,执法类考生要做好写作策论文或非法定公文的准备。例如,要求写公开信、新闻发言提纲、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等这种类型的题目就符合对执法类考生表达能力的要求,考查的可能性会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