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石》刊登大毒枭专访还让他审稿,违背新闻伦理吗

  《滚石》官网的专访截屏图

  1月8日,越狱消失数月的墨西哥大毒枭华金·古斯曼落网;第二天,美国《滚石》杂志刊登了好莱坞影星肖恩·潘对这位通缉犯的独家专访。古斯曼的专访长达1万字。文章开首即写道:“部分姓名已更改、未列出地点,与受访者达成理解,在刊登前交给受访者审稿。受访者没要求任何修改。”《滚石》杂志的这篇长文发表之后,在墨西哥与美国造成了轰动,同时引起了争议。肖恩·潘和《滚石》杂志的采访、写稿和编辑远早于古斯曼被捕前,那么《滚石》杂志背着警方和古斯曼往来,还允许毒枭“审稿”,这些行为是否有违新闻伦理?

  媒体该让受访者“审核”吗?

  不少媒体人对《滚石》在发稿前允许受访者“审稿”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比如美国专业记者协会的伦理委员会主席安德鲁·西曼(Andrew Seaman)在其博文中强调,任何允许信源掌控文章内容的做法都是不可原谅的。

  对此,澎湃新闻采访了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陆晔,她对此表示,所谓让采访对象“审稿”有各种具体情形。“和采访对象核实其讲述过的内容是否在报道中引述得准确,这是一般媒体可接受的常规做法。但媒体不会让采访对象直接对报道路径和取向指手画脚,这是违背媒介独立性的。”

  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赵民看来,“允许受访者审核”有违新闻伦理与否的关键在于“审核”的含义,“如果在稿子发表前事先给受访者过目,以确保引用、记录、表述的准确与严谨,那这个步骤当然不违反新闻伦理的。而且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提倡这个步骤。”

  “但如果给受访者,或是包括官方在内的权力者审稿,目的是确保不会有任何让‘审核者’不快的内容和表述,那这种审核就是错的。”

  赵民向澎湃新闻表示,如果《滚石》编辑说的“受访者没要求任何修改”情况属实,或者受访者要求修改,但杂志编辑经专业考虑后未予修改,那么所谓的“审稿”并不违背新闻伦理。

  传媒法学者、香港树仁大学荣休教授魏永征告诉澎湃新闻,让采访对象看写好的稿子在中西方新闻界都有争议,但主流意见是给采访对象看稿子并非完全不可。“一是核对事实,二是被采访对象可以更准确表达意见,这是对其言论自由的尊重。中国的新闻工作者前辈如陆定一、穆青,都曾提倡给采访对象看稿。”

  “至于这是否会影响稿件的独立性。考虑到最后稿件的发表还是由媒体自主决定,所以一般不会有这个问题。”魏永征说。

  肖恩·潘与华金·古斯曼(右)

  媒体如何对待“在逃毒枭”这样的“信源”?

  古斯曼被捕第二天,《滚石》刊登了专访,这真是巧合?编辑部对外界透露,古斯曼的专访大约在两周前就完稿了,不过为了配合《滚石》杂志的刊印周期才于上周六公之于众。据纽约时报中文网报道,数月前,《滚石》杂志的创办人扬·温纳接到了演员肖恩·潘打来的一通电话。电话中潘说要讨论一件要事,但又不想在电话里讲得太直白,所以他们就拐弯抹角地谈起了一个可以进行的计划。而这一次谈话最终演变成2015年10月前后肖恩·潘对古斯曼的专访。

  但被采访对象是遭到通缉的大毒枭,媒体在获知相关信息后,是否有义务向警方提供线索,甚至扮演线人的角色?这个时候,媒体是否还应该恪守保护信源的准则?《滚石》执行主编杰森·法恩(Jason Fine)也回应了外界的质疑,他向外界介绍,为了避开当局,整个采写编辑过程确实非常隐秘,不能向外界提供可能导致古斯曼被捕的任何线索。在他看来,这是传统新闻机构保护信源的准则,无论对方是谁。

    赵民也告诉澎湃新闻,原则上媒体没有与警方联系这个“义务”:“社会运行秩序应当建立在各职能部分的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即‘各司其职’。媒体的社会功能主要是披露事实、揭露真相、发现社会问题等,但法律意义上的调查应当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所以执法部门应依靠自身的专业力量与程序来追捕罪犯嫌疑人,而不是着重依靠媒介等线索的主动提供。”

  在他看来,如果媒体“积极主动”地为警方提供线索,在个案上可能会有好的结果,比如毒枭能被更快抓住。“但在宏观上,可能使得受访者与媒介信任基础丧失,媒介将更难获得有效、有价值的采访素材,对于揭露事实、发现社会问题也更加困难。从长远的利益上来看,确认毒枭受访后,媒体在原则上没有义务主动与警方联络。”

  而在采访完成后,媒体是否应该保护“在逃毒枭”这类信源的信息?赵民表示,报道见报后媒体通常需要回答警方的询问。“但如果媒体已经承诺了受访者不透露相关信息,比如行踪、联系管道、逃亡路线等,原则上媒体不应当违背承诺去提供相关的信息。否则我个人认为是违背职业伦理的。”

  他甚至认为,如果在采访前或采访过程中,发现受访者提出的要求媒介不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已超过必要的程度或者违背了媒介本身的宗旨或个人信仰,那就应该忍住诱惑,拒绝或终止这次采访。

  “所以,需要有专业的媒介工作人员去权衡采访的价值与可能的法律伦理风险,去判断要不要进行相关的采访。原则上,导演为拍纪录片、作家为写传记而作的采访与新闻采访还不一样。为了艺术创作或半艺术的纪实题材的创作所做的采访往往更感性,与新闻伦理不完全是一回事。”

  魏永征认为,记者采访罪犯后是否要向警察报告本身存有争议,“比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对此做法就不一致。许多州法院盾法(Shield Law)承认记者可以拒绝说出罪犯消息源的情况,但联邦法院对此并不赞成。所以有美国记者因为拒绝配合警方或检察官被判藐视公权,而被监禁。”

  人们常说西方记者有“拒证权”,即便是在警察追捕罪犯的情况下,记者也应为消息源“保密”。魏永征还介绍道,英国的藐视法庭法规定警方和司法机构不能轻易要求记者作证,但也有例外,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及追查罪犯需要就可以要记者作证,包括询问罪犯下落。“而中国法律规定,公民若发现犯罪事实与犯罪人,有权利及义务向政府举报。”

  “这其中有利益平衡的问题。记者保护消息源,是遵守对消息源的承诺,有维护媒体利益的意味。但若对方是危害社会的罪犯,公共利益则应大于媒体利益。”魏永征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