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道德论文通用六篇
关键词:家庭法益、家庭伦理、价值实现、制度构建
一、 刑法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的联系要追溯两者的根源社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价值主球与社会的传统价值之间关系密不可分。当刑法与家庭道德之间发生联系时,家庭伦理在刑法中的运用就是以家庭法益为基础的,其刑法机能是可以使家庭伦理范畴建立在现代的刑法制度框架之上。
首先,研究刑法必须要以家庭伦理道德作为研究的基础。刑法是社会大环境定的产物,也就是说,刑法的研究是以社会为前提背景的研究,而不应该是本本主义的规定范畴。家庭伦理道德是社会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间接或者直接地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及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刑法也就需要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去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运用刑法就必须要建立在家庭伦理的基础上。家庭伦理道德精神体现在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合理性的追求,而刑法体现的就是对事物行为合理性的追求,尽管一者追求的是价值的合理性,而一者最求的是行为方式的合理性,但二者的价值追求实质上一样的统一的,这体现在行为合理性是价值合理性的前提,价值合理性与行为合理性二者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实施法律法规的良性运转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能否得到伦理道德方面的有效支持。
最后,刑法受家庭伦理道德的影响。家庭伦理道德是经历了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漫长演变而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人力所能为的事情,它是自然自发的一种行为价值意识。家庭伦理道德既是现代社会的现实,也是历史社会的历史成果。社会的形成是历史发展变化形成的结果,过去、现在和未来在社会范畴中交织成一张没有缝隙的大网,也就构建成了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刑法的具体实施也是要以社会背景为基础的,也就不可能摆脱历史对社会的影响,历史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也就影响着刑法的运行。
因此,综上所述,刑法的立法与刑法的司法活动,要重视我国各民族遗留的民族性问题,同时,也要尊重我国历史数千年留下的伦理刑法传统,这样刑法在家庭法益中不仅仅能够符合历史瑰丽,而且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 刑法中家庭伦理道德实现的制度构建
(一)刑法对家庭伦理道德价值的现状
首先,在婚姻方面,现行的刑法中设计的罪名有:虐待罪、重婚罪、拐骗儿童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破坏军魂罪等等。刑法中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和怀孕的妇女在犯罪的时候,不适用死刑,这足以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家庭伦理道德价值观念。
其次,对于婚姻的保护标准不统一。比如在军婚中,军人的工作性质属于特殊的、肩负着社会乃至国家重大责任的工作性质,军人的婚姻收到法律保护。那么,与之相关的行业就没有在刑法中有所体现,比如,建筑工人,铁路工作人员、科学考察工作人员、国家科技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工种的工作人员也是由于常年不能够与家人团聚,同时肩负着社会的重大责任,可他们的婚姻并没有收到刑法的相应保护。
再次,在我国的刑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处罚不力。比如,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罪,仅仅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进行惩治。而家庭暴力不构成犯罪。另外,虐待罪中,只有被告诉才进行处理,无论是什么样的罪名,都要提起公诉才能法定为公诉案件。
(二) 实现家庭伦理道德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第一,家庭伦理道德价值要成为建立法规的价值核心。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建立要符合社会家庭伦理道德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要体现对家庭以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保护。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贯彻伦理道德的保护观念,就要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伦理化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建立要具有人文化,并且以此价值理论贯穿刑法的始终。同时,对于我国的刑法法规要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并且有选择地科学地修改。可以将家庭伦理道德作为刑法中婚姻方面的价值灵魂,重视伦理价值的建设,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将刑法与家庭伦理道德融合在一起,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美好家庭、完美婚姻打下坚实基础,从而降低社会犯罪率,构建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刑事司法环节要树立完善的家庭保护意识。刑事司法环节是实现刑法对家庭伦理价值的重要环节。司法行政人员应树立起伦理道德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行为的行驶不会出现偏差,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是公平、公正的代表,他们对伦理道德价值的树立不仅仅是保护伦理精神,而且还是对立法的补充。家庭保护意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加强的,家庭功能与家庭形式也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同时,司法的变化也应顺应这一变化。就目前社会来看,家庭已经从单一的“生育共同体”家庭功能向“文化与经济共同体”转变,从传统的家庭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中国的婚姻家庭的情感功能越来越被淡化,这也就给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行为埋下了伏笔,因此,司法形式环节的建立,就是对社会的保护,是树立家庭保护意识的关键,也是道德伦理价值建立的重要所在。(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陆鹏.论刑事法律制度对社会伦理价值的维系.华东政法大学[D].2008
[2]周邵峰.论刑法中的家庭伦理价值.华南理工大学[D].2011
[关键词]问题式;场域变换;未来道德哲学形态;“不自然”伦理形态
不久前,樊浩在《
其次,在《基》中,作者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并且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就在于他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将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由“技术革命”视域,转换至“道德哲学革命”视域;由针锋相对的伦理批评抑或消极防御型的伦理战略,变换为积极的道德哲学准备;从固守或改良常规伦理学,变为积极探索和建构发展伦理学。正是通过这种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基》文作者能将他所看见的新场域的空缺或空白展现出来: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是由他的看所引起的,而是他在其所处的场域进行反思的过程;另一方面揭示了基因技术的道德哲学革命客观必然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类采取阻止和反对都无济于事,同时,对于主体而言,也具存不可回避性:“基因技术第一次试图改变并且最终可能会彻底地改变人的主观自然。基因技术并不像以往技术进步那样,只是改变人的生活方式,而是试图改变人的存在形态,颠覆人类文明和人的伦理道德的人性基础。www.133229.CoM面对即将开始的‘造人’技术运动,人类社会在技术文明史上空前一致地拉响了伦理警报,但现在的伦理反映似乎从一开始就陷入某种悖论之中: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要么在新技术的挺进面前信心不足甚至苍白无力,要么为它推波助澜。”另外,所有这一切由基因技术引发的道德哲学革命都是在理论结构变化的辨证危机中发生的。然而,《基》文作者认为,在这种变化中,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在基因技术面前完全无所作为,或一筹 莫展,而是需要一种更富有远见、更具创造性的伦理反映,更超越地确立自己的文化使命。在伦理批评和伦理战略之外,人类社会需要更长远地进行伦理规划,这就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新人”形态和文明形态进行必要的伦理准备。这正是历史赋予伦理学理论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对于伦理学工作者而言,必须在新的场域明确自己的新使命,因为由于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人”存在的自然形态,人及其家庭的自然血缘关系,即将或正在发生改变。基因技术对人类文明和人类的道德生活、伦理关系的影响将是根本的和全局性的,伦理学在为这种改变提供批评性的伦理互动和参与性的伦理战略之外,不仅应当为“新人”基础上产生的新的道德世界和伦理世界进行文化准备,更应该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
再者,如何为新的伦理文明形态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在《基》中,作者通过提出新理论问题式并且进行了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进而廓清基因伦理学的视野:不是常规伦理学,而是发展伦理学。在《基》文作者看来,“常规伦理学”(基于“常规伦理道德”的伦理学)不足以积极能动而又富有远见地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难题。因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机会与风险联系得如此紧密:人类在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的过程中,面临着对自己创造的文明的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彻底提升人类文明的机会,要么承受颠覆以往全部人类文明的风险——如果听任基因技术自发发展,其最后结果也许是使迄今为止的全部人类文明成为“史前文明”。面对这一文明史上从未遇见的两难选择,库尔特·拜尔茨认为“如果我们缺少采取行动所需要的足够的智慧,那么真正的智慧就是不要采取任何行动。”对此,《基》文作者从发展伦理学的视野指出,人类在这种两难选择的过程中,一方面的确需要以一种审慎的乃至偏于保守的态度,战战兢兢地进行自己的文化选择:但另一方面,人类更需要一种主动的和积极的战略——洞察时变,着手为新的文化根据地奠基,为解决新的文明课题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准备。因为,基因技术的迅速扩张与应用已经是“采取行动”了并将继续“采取行动”,而“不采取行动”所能做的,只是以政治规约和文化抵抗为技术行为划定一个最后的“底线”。但是面对基因技术已经开始改变人类文明的现实,伦理学的战略反映,不能仅仅是固守自己已经遭遇袭击的阵地,而应做出上述的基于基因技术的发展伦理学视野的积极准备。这样,才能超越技术一伦理对立中的任何极端的或虚无的立场,既不把基因技术面临的决策压力仅当作习惯的和传统的压力,也不片面地以既有的道德价值拒绝和彻底怀疑新的技术,而是以对待人类及其文明“发展”能力的乐观态度,在“发展”中探讨和解决基因技术的伦理冲突和道德难题。因为“发展伦理学应对基因技术最重要的伦理反映,不是出于是文明忧患的伦理批评,也不是实用性地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伦理战略,而是以它们为基础的对于‘发展’了的社会文明的伦理建构。”而这种伦理建构,在《基》文作者看来,正是作为否定性的“道德哲学革命形态”的基因伦理的肯定性本质。
二、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
在《基》中,作者从历史与现实或者从道德哲学与基因技术两个维度,对道德哲学革命何以发生展开了哲学辨析。实际上,这是他之所以能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的道德哲学与科学基础。
首先,他从中西方道德哲学史的比较中,探寻了“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何以成为道德哲学的基础。
一是他考察了作为近代道德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其中无论是精神现象学的复原,法哲学的分析,还是历史哲学的再现,“自然人”(即家庭中诞生的“男人和女人”)和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家庭”,都是道德和伦理的最初的出发点,是道德世界、伦理世界,同时也是道德哲学的两个互为前提、相互过渡的基础。就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而言,它回答了我们所试图探讨的两个问题:(1)“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是”道德哲学的基础;(2)“自然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家庭”“为何是”道德哲学的基础。在他的论述中,合理内核显而易见。
二是他着重考察了在
其次,《基》文作者从现实的维度,探讨基因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是如何颠覆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从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的?他依据基因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应用前景,勾画了基因技术对未来伦理道德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影响可能呈现的三种样态即渐进一质变一灾变,其中基因一治疗技术渐进地影响和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生殖技术质变地改变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基因一克隆技术突变甚至灾变地改变人及其自然本质。因此,基因技术作用的最后结局,是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人类文明具有革命意义甚至颠覆意义的转折,因而也是到目前为止的人类一切道德哲学的终结。
就基因一治疗技术而言,尽管目前被人们认为最具建设性意义,但是《基》文作者更深一层地探察到,其伦理后果及其对人类文明的长远影响,不在于基因伦理学家们已经指出的其内所潜在的那些伦理风险,而在于与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相关的深刻隐患。因为基因治疗可以理解为在基因水平上进行疾病的治疗干预,它在医治一些危及人类生命存在与生命质量的重大疾病,在一些遗传的病治疗方面,具有造福人类的广泛应用前景。但是,由于它是通 过体细胞或生殖细胞的途径达到治疗目的,不仅基因的表达及其控制难以预期,而且基因水平的治疗也会导致人的自然本性局部性和数量上的改变,这种改变透过婚姻关系可能导致自然血缘关系的紊乱与错乱。在潜在状态,即未被人们自觉意识的状态,它将影响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尤其影响长期进化过程中通过以姓氏为标识的血缘关系的自然区分而形成的人种繁衍的合理性,由潜在的、无意识的、局部的“乱伦”而影响人种繁衍的质量;一旦进入自在状态,即基因水平上人的自然本质的部分改变为人们所意识和自觉,又势必透过伦理心理而影响人类的伦理关系和伦理生活。
再就基因一生殖技术而言,它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影响向前进了一步。正如一些基因伦理学家所发现的那样,基因一生殖技术的文明实质是“充当上帝”,正如格罗伯斯太因所说:“从贬义的用法上讲,‘充当上帝’的说法含有我们像上帝那样做出决定,但却没有上帝那样无所不知的智慧的意思。”虽然人类自诞生始就未停止过透过婚姻和其他选择途径对生殖过程的干预,但只是属于“按哲学原则生殖”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努力,与基因技术对生殖过程的干预具有异质性。基因生殖技术使人的自然体在相当程度上为技术所支配,《基》文作者诙谐地称之为人类由“育种员”变为育种的“工程师”,从而导致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能动性在伦理学上的巨大分裂。“由于基因和生殖工程的发展而引起的忧虑之根源在于下述事实:通过它们得以实现的干预所涉及的不是随便一种中性价值的物质,而是关系到一向被视为‘神圣’的、具有自身道德和美学价值的人和自然体,亦即人的本质。”所以,它被批评者指责为违反自然,“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本身。”
更令人关注的是“克隆人”,它不仅是人的无性生殖,而且是对人的复制。《基》文作者指出,这将是对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的灾变性的颠覆。这种“灾变性的颠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技术上,由于现有的文明智慧还难以阻止克隆人可能导致的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因而这种技术应用对人类文明造成的后果将很可能是灾难性的;另一方面,由于现有文明的主体和基础——自然人和自然的家庭已被颠覆,正如库尔特·拜尔茨所说:“不管这需要多长时间,但今天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早晚有一天,能够通过技术对人进行彻底的‘改良’。”因而既有人类文明的基础以及奠基于其上的价值便发生动摇并将最终被颠覆,包括道德哲学在内的现有的一切人类文明将最后终结。因此,《基》文作者预警性地断言,“基因技术已经将人类厉史带到一个革命性转折的重大进程中”。
三、“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
如上所述,由于基因技术由改变人及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的自然本质而导致道德哲学革命,那么面对基因技术所导致的人类文明的革命性转折,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是什么?《基》文作者根据基因技术道德哲学革命将经历从量变和质变的过程,进而对伦理的未来前景和道德哲学的未来形态进行展望:由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而导致的“不自然的伦理”和“不自然的道德哲学”,到“克隆人”阶段,将是“无自然的伦理”和“无自然的道德哲学”。而人类首先面对、即将面对并将长期面对的基因技术形态,是基因一治疗技术和基因一生殖技术及其“不自然”原则。因此追问“‘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何以可能?”是《基》文作者沉思未来道德哲学形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他突破已有问题以及同已有问题联系起来的视域,提出了新理论问题式并且实现问题式转换的“场域变换”理论诉求。
所谓“不自然”是从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由自然而然到人工即人为干预或人工控制的转变过程中的生成样态,这种样态介乎于“全自然”与“无自然”之间,因而仍然“有自然”,甚至相当程度上仍然是“自然”,它只是相对于基因技术应用于人之前的那种未被技术改造的“全自然”而言。因此,《基》文作者将其描述为“‘自然一技术’共生互动的‘不完全自然’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自然”则是人完全为基因技术所创造和控制的状态。
首先,《基》文作者揭示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论意义上的必然性。这与“不自然人”即人作为生物体的生成方式和生成过程的自然本质为基因技术所局部地和部分地改变的人的存在密切相关。这种“不自然人”具有双重属性:自然本性与技术本性。与此相对应,“不自然人”既有出于血缘的生物性遗传的自然关系,又有出于基因改造的技术人的关系结构。由于生物性的血缘关系是以姓氏为文化标识,而非血缘的“技术人”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以基因技术为标识,因而,《基》文作者强调,为了不致造成人种繁衍方面的隐患,未来的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需要有两个“姓氏”:作为血缘标识的姓氏与作为基因技术标识的姓氏。由于“不自然人”虽然消解了原有的“纯自然”(自然生命及其家庭关系),但又未达到完全的“技术”(人工生命及其家庭关系),而是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在同一个生命体和同一个家庭实体中混和共存,同生互动,因而就生成了“不自然的伦理关系”。
从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趋势来看,以“自然人”—“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形态,到彻底的克隆人阶段,人完全由基因技术创造或复制,其伦理形态则是以“技术人”(人工生命)—“技术家庭”(人工生命家庭)为基础“无自然的伦理”形态,在人类没有足够的智慧对克隆人技术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之前,只能通过政治法律途径对之“严防死守”。在这个意义上,“无自然的伦理”对我们来说,尚处于“六合之外”,可以暂且“存而不论”。而“自然人”(或自然生命体)与被基因改造过的“技术人”(或人工生命体)在同一个人、同一个社会文明中将长期共存,与之相对应,通过对以“自然人”一“自然家庭”为基础的“自然伦理”的辩证否定而即将诞生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这种自然生命与人工生命、自然人与技术人共生互动的“不自然的伦理”形态,将是基因技术发展给人类带来的最现实、持存历史可能最为漫长的一种伦理形态,因而最应当被关注,也最迫切地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其次,《基》文作者探索了“不自然的伦理”形态之所以可能的认识论意义上的必要性。在探索的过程中,作者意味深长地进行了陀思妥耶夫斯基式的追问:“如果没有家庭,伦理将会怎样?”一方面,因为基因技术的作用,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本质开始消解,既有文明尤其是既有道德哲学和伦理精神就会因基石的动摇而坍塌。尽管在历史上,人类从来没停止过对自己的生物本性及其家庭的本能冲动的忧思、反省与改造,从伦理道德到政治法律制度,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当作对这种“自然”本性的现实批判,但是,这种反省与批判的本质,是对“自然”价值的提升和超越,而不是对它的否定与颠覆。正如黑格尔所说:“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 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而家庭一旦彻底解体,无论是人最初的实体性,还是神圣性、义务感的渊源,都会由此丧失,现有意义上的伦理也随之“丧失”。另一方面,如不进行道德哲学方面的及时转换和前瞻性准备,新形态的伦理必将因缺乏形而上学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指导而陷于混乱,并导致某些先天性甚至获得性文化遗传方面的缺憾。
论文摘要: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构成教育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目前家庭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作为具体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抽象教育者的家长群体,普遍体现价值观定位上的偏差,存在着与教育伦理道德的不和谐。必须加强家庭教育伦理道德建设:继承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伦理精神的精华;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家庭教育的最终价值目标;提高家长自身素质,掌握科学而合理的教育方法。
对家庭教育伦理的研究,主要探讨家庭教育中的善恶矛盾及其运动关系,家庭教育的道德理想、伦理规范及其进步机制。从教育伦理学的角度看,家庭教育至少意味着一点,即育儿成才。育人成才论一方面强调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对儿童的抚养培育,使个体实现自然人的进化,成长为体格健全的自然的人;另一方面强调对儿童教化使之成才,使个体实式社会人的进化,成长为合乎教育目的的社会的人。育人双才论探讨的是家庭教育中作为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被教育者的儿童个体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由于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在这一矛盾运动过程中,作为儿童最早的也是终生的教育者的父母责任重大,他们必须具备符合教育伦理规范的家庭教育目的观、价值观、道德观、育儿观及其相应的教育方式、方法,其具体实施过程也应该合乎教育伦理道德,这样才能实现家庭教育的目标。
一、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提倡、弘扬善的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善的方面,使家庭教育真正对个体的全面发展、人格塑造起到促进作用,真正体现教育的伦理特性和道德要求,家庭教育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正如有的教育伦理学研究者所主张的,“使教育成为善的事业,更是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教育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使命和必然追求”。探求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以善律教,是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选择。教育现代化呼唤家庭教育的现代化,也对现代家庭教育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家庭教育伦理建设体现了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教育现代化必然要求依法治教,即努力调整教育内部各方面的关系,把教育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使教育服从法律规范;要求以真律教,即按教育自身的科学规律办教育;要求以善律教,即以正确的伦理观念来规范教育,而后者会对前两者产生明显的积极互动性影响。所以,教育现代化建设内在地包含了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整个教育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当前,家庭教育学还只是发展仅仅20年的一门教育学分支学科,社会重视普遍不够,因此,人们对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意识和建设就显得更加薄弱,理论研究更是缺乏深度和成果积累。在家庭教育的具体实施中,也明显缺乏伦理道德的有效约束,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的要求离现实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我们需要努力加强家庭教育伦理规范的建设,促进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的教育无法容纳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也无法容纳与时代精神根本冲突的、陈旧的家庭教育伦理。只有建立一个新的、完整的家庭教育伦理规范体系,才能应对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二)家庭教育伦理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石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仅包含经济层面的现代化,还意味着政治制度革新、社会发展、教育的吐故纳新、传统美德的弘扬、家庭伦理的建设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现代化。然而,当前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巨大变化,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很大的变革,它对作为社会最基本单元的家庭也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给家庭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作为教育者的父母,能够意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重视和要求以及培养人才的重要性,但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却难以挣脱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冲突,结果矛盾与困惑重重,教育的实施处于两难境地。除此之外,社会上也缺乏一套强有力的教育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约束,这严重影响了家庭教育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一特殊的教育职能的发挥,使家庭教育处于茫然无措的道德困境。
二、当前家庭教育伦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伦理的问题,表现在教育内容、教育目标、教育方法等方面的伦理缺失和不合道德性。教育作为培养人的活动,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它需要建立在理性的、正确的、崇高的目的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家庭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按照这一目的和要求,促进个体全面成长,引导个体趋向于真善美,体现出家庭教育的伦理追求。这对作为教育者角色的父母提出了家庭教育价值观念、理性判断等方面的系列要求。但目前家庭教育的现实状况却是,作为具体教育者的父母和作为抽象教育者的家长群体,普遍体现出目的观和价值观定位上的偏差,存在着与教育伦理道德的不和谐。
(一)教育内容上的重智轻德
目前,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家庭教育,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倾其所有,请家教、购书籍、买钢琴、参加各类补习班、特长班、培优班,整天忙得不亦乐乎,精疲力竭。但结果怎么样呢?不少家长反映家庭矛盾不断,孩子不懂得关心他人和集体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家庭教育中只重智力开发,轻视或忽视思想道德教化不无联系。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确实在能力、技术等方面给个人越来越大的压力,因而不少父母认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教会孩子保护自己,提高竞争的技巧和能力最为重要,道德不道德是社会的事情,与家庭教育无关。“小孩子小偷小摸不算什么,长大了会改的;学习不好可不行,将来要吃大亏。”这种“以分为本”,重智轻德的观念如今似乎很普遍,应该引起家长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关系紧张,孩子出现自私、任性、撒谎、懒惰、不尊敬师长,“望子成龙”、“读书成才成大器”成为许多教育者对儿童唯一的价值追求;而一些千百年来形成的优良家庭教育传统美德,如德育为先、艰苦朴素、热爱劳动、敬业奉献、乐于助人、同情尊重等,在教育者的价值定向上则受到忽视;与共产主义崇高理想、集体主义精神相联系的一些重要品德更是遭到冷遇。
(二)教育价值目标的功利化
家庭教育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极端“功利”和“自我”的价值观念从潜意识逐渐成为相当部分家庭的主流意识。“不少家长向子女灌输的学习动机就是:好好读书,将来考上重点名牌大学,从事热门专业的学习,毕业后能找一份好工作、有一份高收人。如果将中间过程加以省略,就变成了—读书就是为了高收人。"家长们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取向完全移至到家庭教育中,这样培养的出来的势必是价值取向单向度的人;同时,家庭教育往往把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从小灌输给儿童,过分注重个体得失,权利与义务、奉献与社会协作等集体主义价值观走向淡薄与模糊,对个体价值实现的关注大大超过对社会价值实现的关注,以至形成两者对立的局面。家庭教育出现道德滑坡,民主的、人道主义的情怀和教人向善的功能显得苍白,无论对于个体本身的发展和完善或社会、民族国家来说都是可怕的。这样的家庭教育,又怎能未来与人格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去契合教育现代化的要求?
(三)教育方法、手段上的不当
1.重言传轻身教。所谓言传,是指父母、长辈借助语言活动,用说理的方式对子女的思想品德进行的传导和影响;身教是父母、长辈用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实施的影响。在家庭教育中,不仅要用说理的办法,同时也要以自己的行为给孩子做出榜样,也就是既重言传,又重身教。但在家庭教育实践中,不少父母却将言传和身教割裂开来,教给孩子的是一套道理,而自己的行为却与该道理相悖。例如,有的父母教育孩子要诚实,可自己在生活中却对别人说谎,那么孩子对父母的教导就难以信服。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父母不仅要重视对孩子的说理教育,更要重视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为孩子树立榜样。模仿是孩子的一种重要心理特点,家长的一言一行会给孩子留下深刻的印象。天长日久,父母的作风、品德、性格爱好、气质特点会深深地影响孩子。前苏联的大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不要以为只有在你们同儿童谈话,教训他,命令他的时候,才是进行教育。你们是在生活的每时每刻,甚至你们不在场的时候,也在教育儿童。你们怎样穿戴,怎样同别人讲话,怎样谈论别人,怎样欢乐或发愁,怎样对待朋友或敌人,怎样笑,怎样读报,这一切对儿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过度或不及。很多父母过多地参与子女的问题解决,表现为过度关心,过度照顾,过多干涉,孩子只是父母期望获得某些结果的任意加工的“原材料”,在亲子关系中只能被动地承受。成人将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要求孩子沿着成人预先设计好的成长轨道一步一步煎进。有的父母察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孩子的许多行为都严格限制,横加干涉,这实际上剥夺了孩子学习独立做人,独立解决间题和锻炼意志的机会。相反,有些家庭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放任自流,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学、教育学等有关知识,有些家长认识不到孩子心理发展对日后成长的重要作用,认为孩子小,只要不生病就行了。信奉所谓“树大自然直”的道理。家长放弃教育的责任,看到子女不良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这类家长有的本身素质就不高,根本谈不上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也不会与学校教育很好地配合。使得子女好的素质不能形成,坏的行为得不到纠正。过犹不及,两者都是有害的,必须遵守适度的原则。
正因为家庭教育的教育者在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方法方式等方面不合规范,造成了当前家庭教育实效低靡,形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和教育者的愿望往往适得其反,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产生了如逃学厌学、心理疾病、道德低下等系列困惑,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等中华民族的传统家教美德,在现时一代受教育者的身上体现微弱;相反,当前出现了明显的道德滑坡,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以至于成为当前社会违法犯罪的主体,他们被称为“幸福的年代里不幸福的儿童”。总体上说来,当前家庭教育效果低下,教育现代化的背后伴随着的是家庭教育伦理道德的失落。
三、加强家庭教育伦理建设的途径
家庭教育的现实道德矛盾和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家庭教育伦理道德建设。那么,现代家庭教育究竟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它要求我们遵循什么原则?“总体上说,现代教育的道德进步,既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条件的支持,也需要教育伦理学的理论指导,更离不开教育系统自身的建设、改革与发展。”
(一)首先继承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伦理精神的精华
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家庭教育的传统美德,认真研究和吸取儒家传统伦理观念中的合理内核,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需要的价值体系、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通过建立和倡导这些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化教育要求的伦理价值体系,清除那些残留的、不合时代精神的旧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道德境界,应该作为总的、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例如:德育为本、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以身作则、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以天下为己任等等,一向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精髓。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十分崇尚这些关系间的和谐发展,家庭教育首先就是培育、启发个体的这些道德性,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幸福、和谐和发展。这些传统的家庭教育思想对于现代家庭来说,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现代家庭教育所需要的基本伦理准则。挖掘这些家庭教育伦理价值的精华,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富有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价值观念体系,应该成为当前伦理建设的首要内容。
(二)其次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家庭教育的最终价值目标
“现代教育应追求并努力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这是教育人道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现实要求”,“它要求现代教育尊重个人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客观规律,尊重人的个性和自主性,尊重人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从而生动、活泼、有效地满足个人身心发展的整体要求,促进个人全面提高素质,形成完整的个性”。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它同样应该被视为现代家庭教育最高的伦理追求。家庭教育现代化对家庭教育提出的要求是:必须从封建传统的家庭本位换位到现代意义的儿童本位,把自觉追求和全面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和基本的价值尺度。现代社会全面发展的理想个体的人格是真、善、美的统一,因而现代家庭教育应该是对儿童进行求真、求善、求美的人格教育,其具体内容应该是教儿童求真、求善、求美的统一。
(三)最后是提高家长自身素质,掌握科学而合理的教育方法
关键词:传统文化;孝伦理;道德重塑;民族凝聚力
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创造了悠久灿烂的文化。优良的文化传统支撑着华夏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滚滚向前、生生不息。特别是凝聚了民族智慧、德行与力量,集中体现了民族生机与活力的道德传统,更是成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中的精神素养、民族标志和动力源泉。孝伦理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在中华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孝文化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协调人际关系上,曾经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进入近代以后,由于社会变迁,制度的转换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中西文化交融日益强化,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孝观念日趋淡薄。尤其在以经济效益为第一要义的今日,随着现代多元意识形态的冲击,我们的孝文化根基已发生了动摇。伴随着孝伦理观念的缺失,必然会出现家庭关系紧张、道德失范、社会秩序失衡的不良局面。面对新的时期、新的形势,我们必须秉承“中国特色的孝伦理”,重塑道德文明,弘扬孝顺美德。这就需要发掘中华传统孝文化的当代价值,诠释传统孝伦理的深刻内涵和巨大力量,用以熏陶和感染当代人,从而提升其道德素养。
1 孝伦理的形成和发展
孝的观念源远流长,甲骨文中就出现了“孝”字。《说文解字》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中国人的孝道观念产生于何时,学术界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产生于商代,也有人认为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摄政,制礼作乐,建立宗法制度,孝意识被纳入到宗法制度之中,成为宗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宗法制度的本质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确定统治阶级的各种利益和特权,实质上是把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上的等级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孝开始从家庭向社会和国家转化。孝的内容也由单纯的善事父母扩展到敬奉祖先,祭祀先祖,孝从家庭伦理扩大到宗族伦理。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传统孝道随着宗法制度破坏而出现动摇,个体家庭经济进一步发展,养亲问题逐渐突出。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始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新的改造。孔子在西周孝亲意识的基础上将孝和仁、孝和悌相结合,提出孝亲不仅要做到养亲,更重要的是敬亲和爱亲。曾子则“移孝为忠”,将孝扩大到政治领域。这样,经过儒家的改造,孝文化开始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和中华民族的意识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核心。
2 孝伦理的本真含义
孝是中A民族极为重要的道德品质,包含着侍亲、养亲、祭祖、敬老、忠君等丰富的内涵。而孝养作为孝的核心内容,是指在父母有生之年尽心竭力善待父母。《尔雅?释训》中说:“善父母为孝。”许慎也在《说文解字》中说:“孝,善待父母也。”这都说明孝的本真含义是善待父母。如何算是善待父母?孔子已经做了较为充分的阐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质供养。作为子女,应当竭尽全力使父母在生活上得到良好的照顾,“事父母,能竭其力”(《论语?学而》);子女应尽可能地承担一切事务,有酒肉美食要让给父母享用,“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论语?为政》)。
第二,精神赡养。要使父母内心宽慰、精神愉悦,子女要尽可能想父母所需,做父母所需,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孔子说:“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礼记?檀弓下》)。意思是说,即使喝豆粥、饮清水,只要能让父母心情愉快,就算是尽孝了。
第三,生活敬养。奉养父母时要时刻怀有敬爱之心。孔子严厉批评那种对父母只养不敬的态度,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因此,在侍奉父母的日常生活中,尽管“色难”(《论语?为政》),但仍然要保持虔诚尊敬的态度。
第四,秉承遗志。这是指父母有远大志向未能实现,子女应当继承父辈的遗志、继续先辈的事业。《论语?学而》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 道,可 谓孝矣。”
第五,委婉劝谏。这是指对于父母的过错,做子女的应该委婉地进行规劝。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几谏”的意思是进行委婉的劝告。
3 孝伦理的衍生含义
中国传统孝道崇尚从爱亲开始转而再去爱人,即所谓亲亲、仁民、爱物。孝是历史上修养人格的切实的基础,但孝的含义不仅仅表现在简单的爱人上,而是要推而广之是去爱社会、爱国家,爱世界万物,而达成天人合一的境界。当然这已超出了孝的范畴,但这是孝之爱的必然延伸。
一方面,孝亲的人,才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另一方面,孝亲的人,才能“明伦守分”。
4 孝伦理的现实价值
从伦理的视觉来看,孝亲思想是一个跨时空的永恒话题,只要人类存在,孝亲的伦理问题就会存在,因此孝伦理就能够获得扩展性、时代适应性和开放性,这也是实现传统孝伦理现代转换、赋予孝伦理现代价值的前提。“古老的种子,它生命的胚芽蕴藏于内部,只是需要在新时代的土壤里播种。”[2]在当代社会,批判地继承先秦孝伦理的合理内核仍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现代社会,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自然的血缘纽带、生育和扶养,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使个人同父母之间结成所有社会关系中最为密切的深厚的关系。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时代、任何阶层、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在孝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内容。特别是就“奉养父母”这个应然要求而言,孝伦理具有时空普遍性,反映了人生自然规律性和家庭伦理生活的规律性,既符合人性的要求,也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需要,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伦理道德保证。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一个没有孝的社会,“等于是每一个人都没有圆满收场的社会,也即是每一个人从他的工 作 退 休 时,即 失 去 了 人 生 意 义 的社会”。[3]因此,重构新的孝养文化,无论是对于个人的终极关怀,还是家庭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对我国传统文化,对国外的东西,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科学的扬弃后使之为我所用。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合理挖掘孝文化中的家庭伦理观念,使孝道重新回归家庭伦理规范,把孝文化中的家庭伦理观融入和谐社会中,这些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增强个人孝亲的意识,规范现代社会家庭伦理,树立尊老敬贤的时代新风,以及增强民族向心力、凝聚力都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398
[2]文汇,刘爱荣.佳句秀语大辞典[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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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国杰.“孝”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J].道德与文明. 2003,3. 79-80
[5]汪受宽.孝经译注(广扬名章)[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68
论文摘要: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是儒家孝道的创始人,他们所推崇的孝道思想对中国传统孝道的发展具有定型和导向的意义,成为中华伦理道德体系的起点和诸德之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孝道的内容、形式、功能也必然随之改变。以新的时代精神为主导,经过创造性的转换,儒家孝道必将焕发生机,为今所用。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是儒家孝道的创始人,他们所推崇的孝道思想对中国传统孝道的发展具有定型和导向的意义。在中国传统社会发展进程中,先秦儒家孝道不仅是一种“善事父母”的日常伦理规范,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核心和首要精神,并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孝道的核心和主体。其影响之大,涵盖之广,最终使它发展为中华伦理道德体系的起点和诸德之首,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先秦儒家孝道是中国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孝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它,中国就没有伦理道德可言”。先秦儒家孝道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传统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绵延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的推崇备至。无论从社会伦理思想观念上还是从哲学文化遗产上看,它是中国人最高的道德准绳和行为规范,至今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我们民族的社会习惯、心理素质和民族精神。说儒家孝道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这不是近代现代的发明,在中国已经说了几千年了。就现存的典籍考查,最早是《左传》,其说:“孝、敬、衷、信,为吉德。”吉者,美也。孝是美德。不管你承认还是不承认,是赞成还是反对,它已经是中华文明史以重笔渲染的大章,是不可磨灭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们正在强烈地呼吁着孝道的回归,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是时代的要求。
(一)先秦儒家之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
罗国杰教授认为:“孝”是中华民族文化和中国传统道德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内容,是道德行为的生长点,在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的道德素质方面,有着特殊的意义。可见,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缺少的核心内容,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鲜明特点。西方文化、印度文化、埃及文化虽然不能说没有养、敬、爱父母的伦理观念,但世界还没有哪个民族文化像中国文化这样把孝道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上,也没有哪个民族像中国人这样如此的重视孝道。正如孙中山先生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中说:“《孝经》所讲的孝字,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至,现在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的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要能够把忠孝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
儒家之“孝”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儒家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国文化虽然是由儒释道等多种要素组成的,但其中心则是儒学,而仁学又为儒学之主要精神,但仁学之精神,却是完全由孝道出发的”,所以孝道也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的创始者——孔子关于“仁”的思想就是以“孝悌”为其根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论语·学而》)。而反映先秦儒家孝文化的经典着作《孝经》在强调父慈子孝的同时,还高度重视君臣关系,即“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在家为孝子,才有可能事君以忠。于是在儒家孝道学说是支配与影响下,在历代封建王朝的提倡与鼓励下,逐步形成了以孝老、养老为主的民间社会风气。
在传统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孝观念渗透到中国文化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从政治上的宗法管理制度和选官制度、法律中对孝行的维护制度、经济政策中的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及其教育内容、社会生活中的礼仪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等等各个方面,孝在各个领域中都具有应用机制,具有可操作的内容,整个社会的运行基调就在维护家庭的体制。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放大,所有的关系都是在围绕着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范式而展开而创造。
(二)先秦儒家孝道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儒家不仅在其论着中处处皆谈及孝道之义理,而且它还成为儒家伦理的基础和核心。从儒家孝道的主要思想内容来看,它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准则,既是对亲子、君臣等伦常关系的规范,也体现了人生伦理行为的价值取向。它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涵盖面极广、功能性极强的道德实践,儒家之孝在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中居于超乎寻常的核心和基础地位。孝道不仅影响着中国古人的思想,同时也成为支配人们行动的准则和评判人们德行的标准,成为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孝道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由最初的家庭伦理规范向社会伦理规范的方向发展。因此,人们一生也许都处于孝道意识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成为“孝子贤孙”是古代中国人努力以求实现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认识目标。因为遵守孝道的结果不但会带来家庭、家族的和睦与稳定,而且能使人际关系趋于和谐,这就为人生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更重要的是,人成为孝子贤孙后,将带来很高的社会荣誉,这是人仕与建功立业的基石之一。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家庭生活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与最主要的部分,践履家庭伦理道德,尤其践行孝道是人生的头等大事。
二、先秦儒家孝道是传统社会稳定的伦理基础
对中国文化不无偏见的黑格尔说过这样一句颇为中肯的话:“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征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通过规范个人的行为来调节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道德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血缘宗法社会里,最根本的就是处理以亲子关系为基点的血缘宗法关系,无论是人内在心性的修养,还对人社会行为的规范,都是以血缘的维系为价值方位。这样,作为宗族共同体最高道德准则的孝也由此被突出,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儒家不断对它进行补充、加工、深化,不同程度、各有侧重地予以宣扬和提倡,从而使其成为传统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传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文化之基的作用。
(一)先秦儒家孝道既是人之善性的根源,又是为政的根本
孔子认为,孝是道德的根本,同时也是为政的根本。孝敬父母,追念先祖,并把这种风气推而广之,社会的道德风尚就会变好,人们就会具有仁德,树立忠心,天下、国家也会治理好。也就是说,孝道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孝道作为社会道德规范,在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对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发展生产力,培养人们对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感,也有某种程度的进步作用。孔子日:“孝慈则忠”(《论语·为政》);“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家庭的稳定最终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士子行孝可以导致忠顺于国君,所以孝的最终指向的是“忠”。而国君做到了孝的表率,也就能使民服、民顺,实现自己的统治。孝的范围的扩大化,孝的功能的扩大化,使孝能为君王服务,成为其治理天下,管理臣民的一种很好的方式,使孝由“善事父母”走向“以孝治天下”成为可能,使孝在以往的氏族宗族个体家庭之外又添上一抹政治色彩,也成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尊崇的理由。中国封建社会家国同构的特殊模式在这儿得到了一种体现。
在儒家看来,推行孝道,使宗法制的家庭稳固了,在宗法制家庭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制政权也就有了稳固的基础。所以,孝道不仅是人的行为的根本法则,不仅是维系家庭的感情纽带,而且是治理天下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古代,孝道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受到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儒家一向认为忠臣出于孝子之门,长幼顺而上下治。如果人人都做到了对父母的孝和对兄长的悌,就是一个恪守宗法制的好人。这样,喜欢犯上作乱的人就少了,不喜欢触犯上级而好作乱的人简直不会有了。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家表现老老实实,外出也不会越轨胡闹。小处做好,大处自然就没有问题。曾子也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是说谨慎地对待父母死的问题,对他们以礼埋葬,以礼祭祀;认真追念远代的祖先,对他们按照一定的礼节来祭祀,经常怀念他们的功德。如果大家都这样做了,经常缅怀祖先的功业,认识现在的统治者和自己都是祖先的继承人,应该老老实实服从他们的统治,人人归于厚道,人人心向大宗,尊敬大宗,服从大宗统治,天下就太平了。因此,儒家认为“孝悌”和“仁”一脉相通,而且它还是“仁”的根本。仁是协调矛盾之道,稳定统治之道,孝道在当时社会生活中也一样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二)先秦儒家之孝本身就是一种协调亲子、宗族关系的协调性的人际道德孝道在儒家伦理道德中,被看作是人之善性的根源,孝既是一种自然亲情,又被当作主要的文化指令与人子义务加以教化,这样就从内外两个方面都确保了首先是可以协调父子关系中的冲突,把这种伦理精神扩大到家族的其他成员身上,必能而且是在实际上发挥起和睦家庭的做用。孝道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有维持家庭稳定的功能与作用。人们用孝道来调节家庭关系,使敬老、尊老、养老的伦理观念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孟子强调用“孝悌”来教化百姓;使百姓懂得孝顺父母、尊敬兄长的伦理道德。孟子反复论证和强调“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各个地方行政组织,建立乡学,要反复不断地用“孝悌”的道理来教育子弟。孟子说:“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粱惠王上》)孟子认为,“孝悌”的伦理观念深入人心,就能形成良好的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这样,头发斑白的老人就不至于在道路上背负重物,老年人有丝绸穿,有肉吃,使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儒家孝道的这些规定,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道德。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这是中华民族所具有的一种很重要的德行,也是具有中国文化特征的内容。从古到今,中华民族对鳏寡孤独的老人都有特别的关心,在生活中给予特别的照顾。这种美德世代相传,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积极影响着我们民族特有感情融洽的家庭伦理关系以及扶老携幼、相互关心爱护的社会道德风貌。这种美德受到世界各民族的肯定与赞扬,是我们应该批判地继承的珍贵的道德遗产。
(三)先秦孝道对推动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儒家孝道最初始于家庭,是子女对父母的敬奉行为。到春秋战国后期,通过后来先秦儒家对其进行继承和发展,即对孝道进行了“内推”与“外衍”,从而扩大为兄弟姐妹、伯叔姑舅最后推及为广义的尊老爱幼的社会性道德,并在此基础上上升为忠君爱国的政治性伦理,从而构成了孝道的三个层次,即家庭性伦理、社会性伦理、政治性伦理。可见,孝道的外推与内衍在传统中国社会确实形成了一张伦理之网,使人们在处理各种家庭的、亲属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有了比较确定的价值标准。正因为孝道有如此大的弹性和扩张力,它成为中国传统主流伦理学的核心范畴和人们伦理实践的首要准则就不足为怪了。孝作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意识的核心范畴,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它虽然没有直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它还是以其推动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功能问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为稳定与发展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生产才能得以进行和发展。特别是在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社会中,由于家庭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因而,和睦团结、共同协作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家和万事兴”,家族和睦不仅是农业生产的需要,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基础。正是由于孝的这一伦理道德规范的存在,从而确保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历史总的趋势是追求统一、追求稳定,进而又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总之,儒家之孝虽然本是基于人类内心真情而对祖宗、父母的敬养、顺从、报恩的情感的义务,但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所特有的历史发展道路,使这一来自血缘的真情与政治相结合,导致家国一体、家天下、家长制的社会结构,从而使孝这一家庭伦理道德规范服务于社会,成为传统社会稳定的伦理基础。
三、对先秦儒家孝道的当代反思
先秦儒家孝道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协调父子、君臣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力,培养个人对家庭、社会、国家的责任心和义务感,有着某种程度的进步作用。但是,先秦儒家孝道作为历史的产物,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时代的烙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巨大进步,其内容、形式、功能也必然随之改变。
先秦儒家孝道总的来说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不可否认,先秦儒家孝道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中也不乏有与时代精神相违背的消极、落后甚至是丑恶之处:如《孝经》的作者认为“守其宗庙”、“守其祭祀”使祖先不断后人香火,乃是最大的行孝;不准晚辈在尊长面前表现自己的愤怒;父母鞭打子女,打得皮开肉绽也不能有怨言。这些都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宗长制的权威而规定出来的违背人性,极不合理的消极内容,是极不可取的,应给予批判。更有甚者,则是把“孝”绝对化,强调“顺亲为孝”,要求晚辈必须无条件“顺从”长辈,甚至以不惜牺牲晚辈的爱隋、理想和生命为代价,这显然是不足取的;对父母长辈的过错,子女不仅不能指出,而且要“驰其过”,即使父母长辈犯了杀人等危害社会的罪行,子女也不得告发,否则,当以“不孝”罪处死,这就掩盖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的黑暗面。这些阻碍与限制思想解放、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东西,都是我们应该彻底抛弃的历史糟粕。
从经济基础上说,儒家孝道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如今是信息社会,我国已经进人知识经济时代。从社会基础上说,家族制度已成为历史,社会主义取代了封建主义,民主、法制取代了专制;从具体内容上说,先秦儒家孝道中蕴涵着许多与现代精神背道而驰的东西,如对个人独立人格的剥夺、践踏、否定,对进取心和创造精神的扼杀,权威主义,政治上的裙带关系等等。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只有以新的时代精神为主导,经过创造性的转换,儒家孝道才能焕发生机,为今所用。
(一)“扬弃”——批判地继承先秦儒家孝道的合理内核人们的思想观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现代社会需要符合时展的新的孝道观。新的孝道观不会凭空产生,它首先来自于对传统孝道观的历史继承。先秦儒家孝道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协调父子,稳定社会秩序有着一定进步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为封建家庭伦理等级制度服务的一面,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难免带有阶级的和时代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应该批判地继承先秦儒家孝道,对其有所“扬弃”,继承其“养亲、敬亲、尊老”等优秀内涵,彻底抛弃“孝之绝对化”等封建性内涵。
(二)“归位”——成为正真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孝道之伦理实现合理归位,即回归到恢复其家庭伦理的地位。古代中国宗法制的存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决定了古代社会对孝道引申意义的重视超过了对其本义的重视,无论内涵外延,孝都已经超出了家庭伦理道德的范畴,被泛化为社会伦理、政治伦理。孝道不仅在道德领域居于核心地位,而且在政治、经济、法律领域 同样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在弘扬民族传统美德,构建新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对先秦儒家孝道应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就是实现其合理“归位”,努力消除其在社会生活领域、政治领域中的“愚忠愚孝”思想,回归到家庭伦理道德规范的本来面貌继续发扬其作为家庭伦理孝道要求的尊老爱幼、尊师敬贤、慈孤悯弱等美德。
(三)“重建”——用时代精神赋予先秦儒家孝道以新内涵
论文摘要:综观历史上各教育家提出的道德教育思想,可以得出关于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的几点特征,即古代教育家眼中的道德教育以个人的“修身”为起点,以“家庭伦理”为着眼点,同时休现出以“德”治国的教育政治功能,“天人合一”的教育和谐理念.这些特点对当代高校的德育建设有一定意义。
中国的古代文明铸就了辉煌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又孕育着独特的教育思想,相对于近代以后出现的新式教育,传统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道德的教育”,这一点历代教育家的教育思想能够很好的印证。同时,中国古代的“道德”是有着其自身特定的含义的。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也自然就包含着相应的伦理思想,因此,各教育家所提出的道德观里蕴含着部分伦理观。
一、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的四大特征
(一)以个人“修身”为起点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是围绕“个人”展开的,即要求个人“修身”,培养良好的道德,从诸子百家到其后各家在道德教育的论述上都呈现出这样一个特点。
首先,从道德教育的内容仁看,中国古代的道德要求,主要针对家庭、个体而言提出诸如“孝”“仁”等思想,从某种程度卜说是一种伦理观。《大学》指出了“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个方面,也就是通常意义卜的“八条目”,此八个方面层层递进,表现出对个体逐步提高的要求。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个人的“修身”是道德要求的首要方面,而对于个人的“修身”则又要求从“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四个方面来进行,前两者是知识的累积,后两者是道德的提升。
其次,从道德修养的方法上看,中国传统的道德教育思想体现出针对个人“修身”的特点,通过自身的“内省”“内悟”来达到最终的目标。孔子在论述培养理想人格—君子的基础上,提出了学、思结合修养方法。《论语·为政》片中记载“学而不思则周,思而不学则殆”,表明学、思是一个相伴的过程。同时在道的情操的培养上,要注重个人的反思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也提出存心养性、反身内省的修养方法。他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天寿不贰,修身以侯之,所以立命也”。这段话体现出孟子道德修养论的基本纲领,个人“存心养性”从而“修身”“立命”。
(二)家庭伦理的德育功能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的另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便是家庭伦理具有德育功能。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意识形态上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其中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便体现出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这个特点。周人提倡的道德贵发,最基本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围绕家庭成员中的男性,提出了相应的伦理道德要求。孔子提出“仁”,是对个人的道德修养而言的,而这种“仁”又是从家庭中的伦理开始的,这种伦理又表现在“孝弟”方面,即对长辈的孝敬,对小辈的爱护,这也仅局限于家庭的小环境中,至于孔子后来又提出的“爱人”则是一种伦理L的理想化,是在“爱亲”的基础之进一步提高的要求,是一个抽象的范畴。《论语》里面所体现道德教育思想的主要是讲述个人的道德和伦理。孟子在继承孔子“贵仁”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仁义”并举之道,并形成了一套以“仁义”为主体的仁、意、礼、智四德相统一的道德规范体系。在论述这套体系时,孟子又引人一个“人伦”的概念,他指出,“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北齐著名教育家颜之推致力于家庭教育,经过多年的积累和研究著成《颜氏家训》一书,成为我国关于家庭教育典型的一部代表作,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本书除了介绍家教的一些方法之外,还体现出了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浓厚的“家庭伦理”观。此外,古代流传下来的《二十四孝图》,用形象的绘画将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之德—“孝”生动地表现出来;众人皆知的女子“三从四德”也是家庭伦理的一种表现,诸如此类的思想都可以证明,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凸现着“家庭伦理”的色彩。
(三)以“德”治国的教育政治功能
由于中国长期的君主统治形成了专制的氛围,因此传统的道德教育思想也与政治密切相关,紧紧祸合在一起西周森严的等级宗法制,从对子民道德的规范来加强政治的德治理,从而建立了一个道德、宗教、政治三者融为一体的思想体系。孔子创立儒家学派,推崇“仁”的道德观念也是为政治服务的。
传统的道德教育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到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儒家理论集大成,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观,将传统道德教育思想推向了一个高度,特别是将其与政治的联系拉的更加紧密。董仲舒眼中的道德就是所谓的“三纲”“五常”。董仲舒创立的“只纲五常”是对儒家学说有关“人伦”的发展,孟子提出了“人伦”这一概念,将其分作五类,董仲舒从中提取出君臣、父子、夫妻三类,将封建宗法体制的主干紧紧抓住,通过维护这三者的关系来达到最终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四)体现“天人合一”的和谐教育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向来强调“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现在道德教育思想中也是如此
孟子曾对“天人”做出自己的见解,在他的眼中,“天”的含义有四层,即有自然之天、主宰之天、命运之天和道德之天,因此,对应到教育中来,便是最后一种“道德之天”,孟子认为,“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宇宙万物有统一的本源,它们息息相通。“万物”大致指宇宙自然界的万物,万物之所以与我融为一体,是因为万物之理都已经备于我身了。人与自然的合一也是以生生不已的“善”为基础。所以,孟子最高层次的天人合一是在人性道德层面上的合一。
孟子的“天人合一”内容丰富、思想精彻,虽然孟子对天的含义理解具有多重性,但是无论是哪一种,他都在强调天与的相通合一。而今“天人合一”思想之所以受重视是因为和生态危机有关。科学的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危害着人类社会。目前,已经严重威胁人类自身生存的条件。我们应该谨记天和人不是对认的,人是天的一部分,保护天是人的责任,破坏天就是破坏人自身,必定会受到天的惩罚。孟子天人合一思想正是把认识世界和认识自我紧密联系起来,希望建立和谐关系,这在现代的文明的困境中,一天比一天显得有价值。
二、对当前高校德育建设的启示
步人新世纪,在党中央的号召下,高校将德育视为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各种方案来加强德育建设。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的这些特征之所以能够经历数一千年的历练积淀下来,是因为其自身的合理性所在因此,在今天大力提倡德育的现实土壤中,借鉴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的这些特征,以此来指导当前的高校德育建设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第一,针对当代大学生群体存在的一些特点,特别是90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思维方式等方面形成了个性鲜明的现代性。因此,高校在对学生开展道德教育时,应注重培养其道德价值观的形成,将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个人修身”、“天人合一”的理念贯穿于这个过程当中,让学生在养成良好道德行为之前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知识和理论。因为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的这些理念注重培养个人的内在修养,注重个体的自我提升,是一种主观修养的理念,同时历史上诸多伟大人物的事迹也多次证明了这些理念的价值,所以在今天的德育建设中,学校有意识地将这些理念贯穿其中是能够收到一定效果的。在实施这一理念的教育时,学校应注意到学生个体的差异性和其发展的阶段性,针对不同程度、不同年级的学生采用因材施教原则,从而达到德育的目的。高校德育工作者,要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将历史再现于学生眼前,通过生动的成功事例来加深其对传统道德教育思想中这一理念的印象,并转移到自身的道德培养。通过一定的引导,运用理性与感性结合的方式将这些理念自然化为学生自身的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