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伦理研究中的康德主义进路

  当代中国应用伦理领域的研究与探讨越来越深入到各行各业的精微领域,既存在像政治伦理、经济伦理、法伦理、环境伦理等被长期讨论的研究领域,也存在因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而备受关注的生命伦理、大数据伦理、人工智能伦理等正在或即将对人们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的研究领域。然而,目前学界对上述应用伦理领域的研究却逐渐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的“专业化”“多元化”倾向。各个领域的专家根据法律规范与社会公序良俗而制定与自身发展相协调的伦理规范,但因彼此间没有建立起对话交流的基础,也就缺乏一种可普遍化的伦理价值共识。当代社会中的伦理难题是复杂多变的,应用伦理的这种发展趋势难以有效处理前所未有的、突发的伦理挑战。因此,需要建构应用伦理研究中可普遍化的伦理话语体系,达成处理应用伦理难题时稳定的伦理价值共识。

  三种常见伦理学论说方式及其局限

  通过对传统伦理学几种常见论述方式的整体感知,分析其发挥规范效力的方式以及存在的局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应用伦理研究路径的思考。“神圣命令说”是最为古老的一种伦理学论说方式,它依托信仰、习俗文化等因素的稳定性与封闭性,发出神圣而不可违背的伦理规范和要求。这种伦理学论说方式往往带有绝对的、非反思性的强规范立场,能够有效适用于共享一套信仰、习俗的群体。而在当今社会,“神圣命令说”既没有体现出对道德行为主体理性自主的尊重,也没有顾及价值多元的事实,因此难以在应用伦理难题中有效发挥指导性作用。

  中西伦理思想史中的不同流派几乎都持有某种对道德行为主体(主要是人类)本性的理解或者预设,如先秦诸子便在人性善恶问题上呈现出多元立场;西方经济伦理的讨论中也存在“理性自利”的人性预设等。基于对道德行为主体本性的不同理解,会演化出立场各异的伦理主张。在处理当代应用伦理难题的过程中,这种基于某种人性论的伦理论说方式可能会受到脑科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等实证科学的冲击。实证科学的优越性在于,它的最终实验结论可以被反复检验,由此获得感性直观意义上的真理性。与此相比,传统伦理学对人性的某些理解或预设则呈现出一种独断性,无法得到广泛的认同,也难以在多元复杂的应用伦理难题中发挥建构伦理价值共识的作用。

  应用伦理领域中大多数的伦理原则都来自对现实经验教训的总结,如知情同意原则正是在反思“二战”中纳粹人体试验暴行的基础上,逐步演化成一条重要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从现实经验教训中抽象、反思出相应的伦理原则,体现出应用伦理领域的“专业化”倾向,也确实能在当下应用伦理的各个分支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伦理学论说方式仍然存在局限。首先,它没能逃出“休谟问题”的责难,无法确保经验归纳的事实具有伦理层面的正当性;其次,它无法为现实伦理难题中可能存在的诸种价值观念提供合理排序,因而难以处理各类伦理原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问题;最后,它无法对前所未有的、突发的伦理难题做出及时反应,难以处理既有伦理原则面临的新挑战。

  康德对可普遍化法则的探索

  以上三种伦理学论说方式因为各自存在的局限性,都没能完全实现应用伦理领域研究中的可普遍化的伦理诉求。而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中,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伦理学立场与主张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这尤其体现在康德为道德寻求形而上学奠基的努力中。在处理可普遍化的伦理话语体系与价值共识的问题上,康德没有采用以上三种论说方式,而是转而从内在的和先验的角度探索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对理性行为者的意志的普遍有效的、无条件的强制,就是具有道德意义的定言命令式。定言命令式规定行为者“只按照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即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要求行为者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的法则。

  康德为我们设想这种可普遍化的伦理主张的可能性提供了说明,它集中体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书中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的讨论。康德主要通过三个步骤阐明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第一步,预设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自由的概念说明了意志自律的根据与可能性,意志自律恰恰能够促成意志主观准则的合法则性,而普遍的道德法则必须从自由的属性中推导出来以适用于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因此需要将自由预设为理性存在者意志的属性。第二步,区分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站在感官世界的立场上,人类的意志受到自然法则的限制,遵循自然的必然性;但站在知性世界的立场上,人类的意志又要服从理性的道德法则,由此在自然法则影响下的意志的合法则性就体现为一种“应当”。理性能力使得人类能够同时站在两种立场上观察自身,由此进一步说明了定言命令式的可能性。第三步,提出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康德将定言命令式视为一种先天的综合实践命题,需要通过发挥联结其主词(意志的准则)与谓词(普遍法则)作用“第三者”确保整个论述过程的逻辑有效性。

  康德对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的处理方式受到一种基于“循环论证”的质疑,这种观点认为康德在处理道德法则与自由的关系时陷入循环论证。循环论证的质疑指出,康德在论述定言命令式可能性的过程中,仅仅将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自由作为预设,而没有就自由本身的实在性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然而,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毕竟是先天性的概念,不能以经验实证的方式证明出来,而只能转向对纯粹实践理性的批判。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就尝试将道德法则看作理性的事实,拥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够直观到这种事实,道德法则相对于自然法则的独立性也就为理性存在者认识到自由的实在性提供根据,由预设理性存在者意志自由而引发的循环论证的质疑便得到了回应。在此意义上,康德对可普遍化法则的探索是成功的,但他采用的先验观念论方法似乎难以摆脱从概念到概念的交互论证之嫌。

  实践理性范式下的应用伦理研究

  应用伦理是一种跨学科的合作性研究。应用伦理的研究者以某种伦理学论说方式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熟悉相关应用领域的内在运行逻辑,在制定伦理规范时既要保证伦理上的正当性,又要兼顾相关应用领域的发展要求。在各类文化观念交融的当下,要包容多元价值,在宗教、哲学、科学等文化现象之间寻求平衡,将既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伦理底线。另外,应用伦理研究需要注意与相关应用领域专业人士的交流对话,在理性探讨中达成伦理共识,为相应领域的现实伦理难题建言献策。最终,实现建构应用伦理研究中可普遍化的伦理话语体系,达成处理应用伦理难题时稳定的伦理价值共识的理想追求。

  康德在伦理学问题上的基本主张以及他对可普遍化法则的探索,为当代中国应用伦理领域的研究与探讨带来有益启发。康德主义伦理学呈现出一种实践理性的研究范式,它由“道德能力”“伦理原则”“伦理共同体”三个基本点组成,道德行为主体由自身的道德能力设立伦理原则,进而构建共享相同伦理原则的伦理共同体。依据康德的立场,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力应该被理解为实践理性的能力,但这种对道德能力的理解还无法处理复杂多元的应用伦理难题。笔者主张从消极与积极两个维度阐释道德能力:消极意义的道德能力指向道德主体的准入资格,这意味着将苦乐感受、同情等与实践理性相对的人性禀赋纳入其中;积极意义的道德能力仍然是基于道德主体的实践理性设立并遵守伦理原则的能力。这种阐释一方面扩展了道德主体的范围,将更多缺乏甚至丧失实践理性的行为主体纳入到伦理共同体之中,保障他们被同等对待的道德权利;另一方面,它也坚持了康德主义的基本立场,强调通过实践理性设立具有可普遍化性质的伦理原则,构建具有稳定价值共识的伦理共同体。

  应用伦理领域的研究既要整合形态各异的理论资源,又要直面复杂多样的现实难题,同时还可能需要处理前所未有的、突发的伦理难题。因此,需要注重对应用伦理研究方法的反思。

  综上所述,在当下应用伦理领域研究中,仍可以从基于实践理性范式的康德主义研究进路获得启发。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康德定言命令式可能性问题研究”(20XNH14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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