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Upadacitinib(ABT-494)片III期临床试验-Upad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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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bDMARD-IR AS的特定标准:受试者必须有AS的临床诊断且必须符合AS的修订纽约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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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bDMARD-IR AS的特定标准: 受试者不得出现完全脊柱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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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bDMARD-IR AS的特定标准: 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1种或2种bDMARD,并且该受试者必须是由于缺乏疗效或不耐受而停用既往bDMARD治疗。允许不超过30%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第二种bDMARD治疗。对2种bDMARD均缺乏疗效的受试者不符合入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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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2:nr-axSpA的特定标准:受试者必须有符合2009年ASAS的axSpA分类标准的临床诊断,但不符合AS的修订纽约影像学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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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2:nr-axSpA的特定标准:nr-axSpA的特定标准:既往接受过或未接受过bDMARD的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bDMARD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接受过最多1种bDMARD进行治疗,并且受试者必须是由于缺乏疗效或不耐受而停用bDM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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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2:nr-axSpA的特定标准:受试者必须在筛选时,存在MRI显示的SI关节活动性炎症的客观征象或hsCRP>正常值上限(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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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在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开始前,受试者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方案要求,并自愿签署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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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必须是年龄至少为18岁的成年男性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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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和基线访视时达到以下评分:BASDAI评分≥4并且, 总体背痛评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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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对至少2种NSAID无充分应答,或者受试者对研究者规定的NSAID不耐受或有使用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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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对于bDMARD的洗脱期规定如下:etanercept ≥4周; adalimumab, infliximab, certolizumab, golimumab, abatacept, tocilizumab 和 ixekizumab ≥8周 ustekinumab ≥12周; secukinumab ≥16周; rituximab ≥1年,或如果B细胞已恢复至治疗前水平或正常参考范围(中心实验室)(如果未提供治疗前水平),则≥6个月; 对于其他生物制剂,≥12周或至少为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5倍,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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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如果入选研究时正在接受以下伴随csDMARD治疗,则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按以下要求接受稳定剂量的此种药物治疗至少28天。除甲氨蝶呤(MTX)和来氟米特不能联合治疗外,最多允许联合使用两种背景csDMARD。MTX(≤ 25 mg/周);或 柳氮磺吡啶(SSZ)(≤3 g/天);或 羟氯喹(≤400 mg/天);或 氯喹(≤400 mg/天);或 来氟米特(≤20 mg/天);或 阿普斯特(≤ 60 mg/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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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如果入选研究时受试者正在接受伴随口服皮质类固醇,则必须在基线访视前接受稳定剂量的泼尼松(≤1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口服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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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如果入选研究时受试者正在接受伴随NSAIDs、曲马多、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联合可待因或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联合氢可酮、和/或非阿片类镇痛药治疗的,则必须在基线访视前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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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不得暴露于任何JAK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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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的规定时间内禁用以下的伴随治疗:在基线访视前28天内接受关节内注射、脊柱/椎旁注射或胃肠外使用糖皮质激素。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 在基线访视前28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包括沙利度胺在内的任何其他csDMARD(入组标准12允许的药物除外); 在基线访视前14天内接受过阿片类镇痛药(允许的联合应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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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不得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或当地规定更长时间)接受活疫苗,或不得在参与研究期间,包括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至少30天内(或当地规定更长时间),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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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不得从筛选期到研究结束期间全身使用已知的细胞色素P450 3A(CYP3A)强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到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全身使用CYP3A强诱导剂。受试者从筛选到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不得使用对CYP3A影响未知的中草药疗法或其他传统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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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不得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至少30天内或该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任何化学或生物性质的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正在参加另一项干预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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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对研究药物(及其辅料)和/或的其他相同类别的药品成分无过敏反应或无过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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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不得为阳性,并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尿液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试验)。筛选期,妊娠试验结果临界的受试者必须无临床疑似妊娠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原因,并且≥3天后再次血清妊娠试验仍无阳性结果(除非当地规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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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1天起到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至少30天内采用至少一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本地实践可能要求采用两种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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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女性在研究期间或在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约30天内不得妊娠、母乳喂养或考虑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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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ULN; 通过简化的4变量肾脏疾病膳食改良(MDRD)公式计算的eGFR≥30 mL/min/1.73 m2; 白细胞总计数(WBC)≥2500/μL;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200/μL; 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ALC ≥750/μL; 血红蛋白≥9 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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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筛选期内,由主要研究者基于患者病史、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X线胸片(CXR)和12导联心电图(ECG)的结果,判定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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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在过去的6个月内,受试者不得有临床上显著的(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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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目前不得出现感染或有既往感染史,包括:复发性或播散性(甚至单发)带状疱疹; 播散性(甚至单发)单纯疱疹;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定义为抗HIV抗体(Ab)检测确认为阳性; 活动性结核病(TB)或符合TB排除指标(TB检测的具体要求见第5.10节); 仅适用于日本受试者:在筛选期,β-D-葡聚糖(筛查耶氏肺孢子菌感染)测试结果为阳性或连续两次结果不确定; 需要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使用静脉抗感染药治疗或在基线访视前14天内使用口服/肌肉注射抗感染药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慢性反复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基于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确认COVID-19:从首次出现体征/症状或SARS-CoV-2检测阳性到基线访视必须至少间隔14天;有症状的受试者必须已经恢复,定义为不使用退热药时发热消退和症状改善;疑似COVID-19:具有提示COVID-19的体征/症状、已知暴露或者高风险的受试者应进行分子(例如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排除SARS-CoV-2感染,或者在可能的暴露后14天无症状;受试者不得有以下证据:?t乙肝病毒(HBV):乙肝表面抗原(HBs Ag)检测为阳性(+),或对于乙肝核心抗体(HBc Ab)阳性的受试者(如果当地强制要求的话,还包括乙肝表面抗体阳性[+]受试者),HBV 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性检测阳性(+); 丙肝病毒(HCV):在任何出现抗HCV抗体的受试者中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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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受试者不得出现以下医学疾病或病症:最近(过去六个月内)出现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 需要持续免疫抑制治疗的器官移植史; 有胃肠道穿孔史(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除外)、憩室炎,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显著增加的胃肠道穿孔风险; 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胃旁路术;不排除有胃束带手术/胃部分切除术病史的受试者; 任何恶性肿瘤史,除了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局部子宫颈原位癌。 中轴型SpA以外的不同病因的炎性关节炎病史,或17岁以前发生的任何关节炎; 纤维肌痛(目前有活动症状); 在进入研究之前至少30天临床不稳定的关节外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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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1及研究2:研究者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认为受试者是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接受研究药物的候选人,或因参加本研究而给受试者带来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