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精使用 的伦理思考

  目前,不育症的发病率为 10% - 15% ,有超40% 的不育症为男方因素导致,无精子症约占男性不育的 7% -14%[1]。无精子症中非梗阻性无精子症目前虽然报到有一些针对临床表现的治疗,但是效果并非最佳,成功率都明显不高,最后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只有通过供精辅助生殖技术才能生育。供精辅助生殖技术主要是针对不育夫妇男方存在不可逆的无精子症或严重的少、弱、畸形精子症及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基因携带的患者。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相应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2]。越来越多的因男方因素导致不育的夫妇不得已选择了供精辅助生殖技术,据保守估计:每年有成千上万个家庭通过供精辅助生殖技术成功孕育了后代,维持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但供精辅助生殖根本意义上是使用非丈夫的精液使妇女受孕的技术,是怀的其他男人的孩子;这种非配偶之间的繁殖实质意义仅仅是对不能生育家庭的一个人文关怀、伦理安慰,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伦理及法律等社会问题相继展开。

  以下就保护遗传多样性,近亲繁殖及子代知情权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分析。

  我国卫生部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2],供精者必须为中国籍公民,且满足健康者检查标准。另外,国内各精子库的合格供精者都经过严格的筛选和体格检查(也包括身高、体质量、体型、面貌等),《原则》里并没有提及供精者的民族及长期生活的环境;很多辅助生殖中心在供精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患者的民族以及长期生活的环境问题,很随意的搭配关系。简单的举个例子:藏族人已经在极度干旱和荒芜的高原生存了上千年的历史,这是由于他们具备承受低含氧量、极度严寒、高强度紫外线下及有限的食物资源等恶劣环境的能力,而且最新研究发现藏族人已经进化出5种超级基因来应对这种残酷的环境,同样也有研究表明,世居高原藏族人群对高原低氧环境的适应具有遗传性[3]。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研究表明:藏族人的完整基因测序发现,低海拔人群所不具有的超级基因EPAS1及EGLN1会帮助藏族人群吸收更多的氧气[3]并且更快的处理维他命D;另外如西藏地区藏族女性叶酸代谢关键酶基因位点多态性特征分布不同于汉族[4],具有一定的民族特异性。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幅员辽阔,由于地域关系且经过长期发展,每个民族相应具有其特有基因资源来适应相应的生活环境。本来供精的使用就是人为干预,在供精选择工作中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显得非常重要,应该积极保护及尊重民族/地区的遗传多样性,同样也不要轻易带入其他相关隐性遗传疾病基因进入另一个民族/地方。如果这些我们依旧忽略的话,后代在这些遗传基因上是否会丧失或者减弱我们就还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研究,然而真正的长远发展是求同存异!

  在历史长河中, 生殖繁衍是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会混淆,即使是再婚。 与此相关旁系亲戚延展开来的表、堂、舅甥、叔侄等关系同样也是容易清楚区分的。但随着供精辅助生殖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这些关系就有可能被隐藏起来难以发现,诸多伦理及法律难题顺势蔓延开来。在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真正生活中,绝大多数供精辅助辅助生殖的夫妇担心影响家庭关系,因此不敢告诉后代基因来源,这样一来就很难保证后代的随访配合[5]因此,为保证随访顺利进行,告诉后代是供精辅助生殖后代是关键;同样由谁来告诉供精后代相关信息?告诉哪些相关信息?是否提供遗传学父亲的相关信息?这些都有待重新规定。我们知道:每一个人类精子库都必须建立一套监控机制,卫生部将建立一个中央信息库, 最大限度的减少后代近亲结婚的可能,并规定了一名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6]。因为有这样的机制,减小了近亲结婚与生育的可能性,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 但是减少并不代表不存在。基本上每一名供精者的精子会用到几名女性患者身上, 而且精液捐赠者和受者,精液捐献者和相关辅助生殖的医务人员之间都是双盲的, 更进一步增添了近亲结合的机会, 增提高了下一代隐性遗传病发生的概率。再者,两个孩子结婚了,而且都是来源于同一份供精的后代;尤其在当代这个世界老夫少妻的事情越来越普遍,谁都想不到的伦理事情都会发生。 而对于我国供精生育孩子数量的估算,单份精液供5个患者怀孕的情况下,子代近亲婚配的风险有多大等问题,目前尚无有效分析方法[7]如何避免或降低近亲繁殖任重而道远,试想未来如果能在供精使用中将基因分析及植入前诊断等技术加入,可能会大大降低近亲繁殖发生率。规避供精使用带来的近亲繁殖问题,是精子库及临床应用和科学管理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