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答问补
李泽厚 早报资料
李泽厚
问:你很重视自己的伦理学,但好些地方好像没说清楚。
答:我以为都说清楚了。有何问题,请提出,但我的回答大概仍是重复一遍而已。
问:例如,你既明确区分伦理与道德,道德只讲心理形式,为什么又提出宗教性道德和(现代)社会性道德,应该是宗教性伦理和社会性伦理嘛。
答:这不是就外在群体的伦理规范(制度、秩序、风俗、习惯等)作分类,而是指个体内在的道德心理中所包含的不同的伦理内容(即规范)。同一道德心理(即形式)有不同的伦理规范或内容。我举过恐怖分子与救火队员的例子:个体的道德心理形式是相同的,但同一形式所包含的伦理内容不同。
我的伦理学的要点是作出了三个重要区分。第一是对中外一直都混同使用的伦理(ethic)、道德(morality)两词作了前所未有的严格的词义区分:即将伦理作为外在社会内容、规范和道德作为内在心理形式、结构的区分。第二是在内在心理形式、结构上,又作出人性能力(理性动力)与人性情感(情感助力)的区分,并强调情感助力的重要性。第三就是内在心理形式、结构(包括能力和情感)含有传统宗教性与现代社会性的不同内容的区分。
问:这第三个区分也就是你所谓“善恶”(宗教性)与“对错”(社会性)之分。但“对错”毕竟与“善恶”有联系。
答:对。三种区分都是为了突出矛盾与问题。“对错”与“善恶”之分也如此。
在前现代,无论中西,这两德基本是同一的,不需要也不可能区分,西方是基督教,中国是儒家,既是宗教、情感、信仰,也是制度、秩序、风习,但到了近现代,日常生活发生重要变化,政教开始分离,这就使以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性道德与以传统为基础的宗教性道德产生歧异、矛盾甚至冲突。当然即使在今日现实生活中,两种道德也常有重叠、一致、难以区分的情况,但毕竟可以、也需要作出区分。而且由于现在世界上还有各种不同的宗教、文化和传统,有着并不相同的情感信仰。它们所持有的善恶标准还并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例如至今在某些文化、宗教传统中,通奸是罪大恶极,但男方可以无事,女方就必须用石头砸死,这被视为“理所当然”,也就是应当绝对执行的伦理命令。我也一再举过中国百多年前“节妇烈女”的善恶标准和戴震慨叹“以理杀人”。这种种善恶标准和观念应用到现代社会中,便明显是错误的,它们不是“善”而是“恶”。但由于考虑到各种文化、宗教和传统难以一时改变,就特地把“对错”与“善恶”即现代社会性道德与传统宗教性道德区分开来,并且指出,这两种道德可以有冲突。今天的塔利班所履行的传统宗教性道德与今天社会性道德不就如此么?而且也远不只是塔利班而已。所以在社会转型期(由前现代转入现代)的世界历史中,作出理论上的这一区分就特别重要。在当前中国也如此。
问: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对错”本来应该就是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善恶”,这区分似乎是一种目前采取的策略。那么,未来呢?
答: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人们生活的物质内容和方式逐渐同质化,从而要求人际关系和个体权益(如自由、平等、独立、自主等等)的同质化,这会使现代社会性道德的“对错”越来越冲破许多宗教、文化、传统的种种阻碍,被越来越多的各地区、民族、人民所接受,而逐渐被认作共同的善恶标准或观念。这也就是道德的进步。要注意的是,这“进步”指的还是道德的伦理内容,而并非心理形式,它是伦理规范的改变而非道德形式的改变。牺牲自己的心理形式亦即道德行为不变,但是为何种伦理规范、内容而作牺牲(例如是为了“圣战”或“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而牺牲,还是为了对付恐怖分子而牺牲)却变了。由于伦理与道德一直混为一谈,才把个体行为中伦理规范的进步说成是道德的进步,因为伦理规范、内容总是通过个体行为即道德形式、道德心理来实现的。今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再只是个别人的英雄行为,而可以成为普通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心理。今天中国的互联网、手机信息就都在起这种“打抱不平”的作用。这就是社会伦理进步所体现出来的个体道德行为的进步。又如,以前战争中杀俘虐俘以及滥杀平民几乎是常规,如今则是巨大的恶事丑闻,会受到舆论的揭批和公众的谴责。这也就是说,现代人们已开始将社会性道德的“对错”作为个体自身的准宗教的情感信仰的“善恶”来对待了。我以前讲过,各不同文化、宗教、传统中一些相近或相同的善恶观念构成人类共同人性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以为今天的普世价值亦即现代社会性道德在不远的将来也会如此。
问:但你不又提出历史与伦理的二律背反,即社会前进而道德倒退么?
答:那毕竟是指较为短暂、局部的情态,也特别是针对社会转型时期某些状态而言的。这里说的“进步”是就更为全面、久远特别是就整体人类历史而言。
问:你讲的社会性道德的对错,似乎是为了突出个体存在。
答:对。但这正是以人类发展到现代也即是以“人类总体的生存延续”到现阶段的特点为依据的。这个“现阶段的特征”便是以个体生存、个人利益为基础。这也就是康德讲的“人是目的”。我以为,康德这条道德律令与其他两条有所不同,它讲的实际是现代社会的伦理规范,即现代社会性道德,亦即今天所讲的普适(世)价值。
问:所以你强调不能以任何集体名义包括作为“至善”的“人类生存延续”(见你的《伦理学纲要·答问》)的名义来主宰、规范人们的行为?
答:对。纳粹可以以“人类总体”名义即优生学来屠杀犹太人。“人类总体的生存延续”在现当代便首先要强调个体的生存延续才能构成总体的生存延续。我说过,“任何以完全超越个人生存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名义或事物作为道德来源,容易导致危险。我的 人类总体 强调个人生存,特别是现当代”(《伦理学纲要答问:新一轮儒法互用》)。我反对以“国家”、“民族”、“文化”、“宗教”,也包括以“人类”的名义来扼杀个体的人权。当然,这仍是一般原则,许多具体的问题又还需要根据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或选择。
问:这也是你要区分“伦理”与“道德”的重要理由?道德心理、形式可以继承、承续,伦理内容要具体对待?
答:伦理学上似乎还没人作过这种严格区分。或是用直觉、情感或是用功利、义务来解说伦理与道德。但正由于把心理形式(道德)与社会内容(伦理)混在一起,便剪不断理还乱,讲不清楚。伦理的社会规范内容以及它的特定性、条件性、相对性、变易性非常明显,我以前多次说过,黑格尔、马克思、文化人类学等等将这个方面讲得已很清楚。而道德心理形式的直觉性和情感性(包括莎夫兹伯利、休谟以及摩尔等等)却又容易把伦理内容的这些特征掩盖住,其结果就是用内在的某种心理特征来直接解说外在的社会规范。
问:但道德行为的确像是一种“就该这么做”的直觉行动或情感。道德行为与你讲的道德心理又是什么关系?
答:道德行为也就是道德心理的外在表现。它是个体“自由意志”即自觉选择的行为、活动。道德心理必须表现为行为,否则又怎么能判断区分呢?它远不只是恶念善念,而主要是表现在行为上的对错善恶。这也正是道德不同于认识、审美而实践(行为)优位之所在。好些时候似乎是一种未经思索的“直觉”活动或情感反应;其实,仍然是从小培养的结果,亚里士多德早说过,德性非天生,乃培训而成(《马各尼科伦理学》)。我常讲这就社会说是历史,就个体说是教育(广义)。不说谎、不谋杀、不自杀好像是自明公理支配着人的行为(个体道德),但实际上仍然是在一定群体(社会伦理)中生活而培育出的心理定势即形式。所有的伦理规范(社会内容)、道德行为(个体心理)都离不开一定的集体的社会生活。它们都不是神赐、超验或上天给予的。所以我说“人之所以为人”是“学”的结果。“学”首先是“学”做人的行为活动,它具有形上的本体性格,也正是“度”的具体呈现。康德伦理学第一条原理讲绝对律令的普遍立法即先验的普遍必然性,如我卅年前所认为,其实只是一定社群(社会群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经验性的普遍必然(必须遵守、普遍履行),即客观社会性。康德所谓“不论做什么,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总同时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其实只是一定时空内社会群体的普遍立法原理,亦即外在的伦理规范。而各种伦理规范、法则、秩序、风习等等都具有条件性、变易性、相对性。但重要的是,由它们所塑造、积淀的个体道德心理结构形式,正是对心灵的“总同时能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具有人类普遍必然的绝对性。这绝对(道德)又并不能脱离而必须依附或通过相对(伦理)才得以建立或实现。因此所谓普遍立法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实际是为了建立“人之所以为人”(亦即“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必然的道德心理形式结构。落实到个体,它就是“自由意志”(或意志自律the autonomy of Will)即康德伦理学的第三条。这意志也就是实践理性,所谓道德心理主要也就是这种意志结构、意志功能。所以,是理性而非经验(包括情感)才是道德行为的动力。我以为康德紧紧抓住了这个伦理学的要害,十分重要。正是这一点,康德优越于所有其他的伦理道德学说。
(原文发表于《读书》2012年第11期,略有删节。上述两篇文章均是李泽厚伦理课课前阅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