耦合范文10篇
耦合范文篇1
关键词:婚内强奸理性分析价值论解读法律救济
一、婚内强奸的理论聚讼
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强奸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婚内究竟有无强奸--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褒贬不一。
否定说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犯罪。其理由主要有:1、丈夫豁免权。认为妻子同意与丈夫结婚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丈夫不必在每次性生活之前都要征求妻子同意与否的意见。2、婚内强奸的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之程度。认为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强奸罪,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强奸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3、如果将婚内强奸作犯罪论,则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缺乏可操作性。4、如果将婚内强奸作犯罪论,则易使妻子动辄以此"要挟",从而使得丈夫处于性的恐慌状态。5、"强奸"一词中的"奸"是贬义,在合法的夫妻性关系中不存在"奸"。
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主要有两种主张。1、时间肯定说。主张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构成婚内强奸:一是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三是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的。2、情节肯定说。主张只有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当着第三者的面而行奸的,才构成强奸罪。[1]
他罪说认为婚内"有强无奸",因而婚内强奸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对于婚内强行性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须另立罪名[2]。有人还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不能对此不做任何回应,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3]
两罪说认为,对婚内强奸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姓关系;或者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已经分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等,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如果夫妻双方在并非处于办理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丈夫以暴力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按照虐待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4]
笔者认为,"时间肯定说"较前述诸"否定说"而言是有明显而积极之进步意义的。从理论与实践中不承认或者基本不承认婚内强奸法律事实的存在,到理论与实践中对婚内强奸法律事实的限制性认可,深刻反映了人们人权观念、平等观念和性观念的演进与进步。但是,就如同清朝的改革"可以剪掉辫子但不允许剃成光头"一样,"时间肯定说"又将婚内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保留了一个时间条件,片面强调了婚内强奸的发生时间仅限于"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等特定期间,把时间仍然当作婚内强奸犯罪的本体因素,增加了婚内强奸犯罪之内涵,缩小了婚内强奸犯罪之外延。这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上是很不成熟的。再之,时间肯定说主张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也是一个模糊标准,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判断。"情节肯定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划分婚内强奸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婚内强奸行为是强奸罪,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婚内强奸行为是一般侵权,在承认婚内强奸与强奸罪是种属关系的前提下,又给婚内强奸的犯罪构成添加了一个强奸罪本来没有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件,无疑使婚内强奸从强奸罪中独立出来,犯了逻辑上的重大错误。"他罪说"的缺陷,不仅在于使强奸罪的主体无端地排除了丈夫,形成了与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主体规定的法律冲突,而且,也使得法律对妇女性权利的公权救济保护失之偏颇,亦即既然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是独立的性暴力行为,其完全合乎强奸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无论是在刑事立法领域或者应然法领域均不存有法律适用之障碍,那么,又为何不顾及性暴力行为之目的性,片面以伤害、侮辱或虐待等手段行为定罪而牵强附会呢?"两罪说"的主张缺陷太大,问题之根本在于把完全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婚内强奸行为,仅仅由于其发生时间的不同,就分别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和虐待罪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犯罪,缺乏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基础。我国刑法有把一定时间作为构成某种犯罪要件的规定,例如刑法第340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禁渔期"的规定。但是,犯罪时间对强奸罪之犯罪构成无任何法律意义。除此之外,"两罪说"的理论缺陷还类似于"时间肯定说",此不再赘述。
婚姻关系既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又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回顾婚姻关系发展的历史,在中世纪以前,男性掌握着社会中的权力,作为社会生活的主宰,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婚姻中因丈夫的身份享有夫权,将妇女作为夫权的客体进行支配,有要求妇女与其同居并对丈夫忠实的义务。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思想的影响下,法律通常都要求妇女随丈夫而居,随丈夫家族而居。在性生活问题上,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文的规定,但是显然妻子必须服从丈夫,丈夫则不可能依从妻子。[5]婚内强奸的背后,是我国数千年来的男女权利的不平等的性别架构。"婚内强奸否定说"的形成是数千年婚姻家庭关系中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文化交织的历史积淀,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对夫权特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妇女已经逐步得以与男子平等地享有愈来愈多的权利,性文化的崛起唤起了妇女对性权利的维护,真正树立对妇女人身自由权,尤其是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几近成为全球化人权要求。"婚内强奸他罪说"、"两罪说"以及"肯定说"也正是这种女权运动发展情势下的必然法制产物。尤其是"婚内强奸肯定说"的诞生,体现了社会法思想的进化过程中对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
二、耦合权利义务说:婚内强奸立论新原点
(一)"耦合权利义务说"的基本理念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并相互联系的。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不可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权利主体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从整个角度讲,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同时,权利的内容通过相应的义务来体现,并以义务的履行来实现,义务的内容由权利的内容决定和限定,因此,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主体在不违背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原则下,可以依法主动行使权利,并对合法地抛弃权利不予干涉。但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抛弃,当义务主体不主动履行义务时,法律会强制其履行。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正确界定和履行。权利的实现涉及要求什么以及向谁提出要求两方面,而要求什么包括要求他人不干预或者要求他人积极提供实施某种行为。权利要求的提出面对的对象有三种情形:一是向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提出;二是向不特定的其他人提出;三是向国家或社会提出。多数法律权利是与特定人有关的积极权利或者与特定事有关的消极权利,如夫妻间的性权利。在这里,我们是从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上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姐妹,是耦合式的权利义务。在这里,我们主要是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耦合关系即主体的双向统一特殊性上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特定主体即配偶而言的。在婚姻的范围内,夫妻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负担特定的义务。这些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旨在实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婚姻整体的利益。夫妻权利义务的耦合性,表现在夫妻一方负担的义务,通常意味着另一方享有的权利,而且许多内容,同时既是一方享有的权利,又是其负担的义务。例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国新《婚姻法》第4条增设了一项新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里的"忠实"与"尊重",对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丈夫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反之,妻子也有丈夫忠实的义务;丈夫有要求妻子忠实的权利,反之,妻子也有要求丈夫忠实的权利。夫妻互相尊重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事实上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是客观存在的。在夫妻同居权利义务中,性权利与性义务是其核心内容。而夫妻的这种性权利和性义务也是一种特征极其显著的耦合式权利义务。于是,我们离开婚内强奸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从法理学和民法学、婚姻法学的理论领域,一样找到了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的理论原点--性关系的"耦合权利义务说"。这一新原点的发现,对于婚内强奸的犯罪化立论,无疑是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性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对世性、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互相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为此,他们每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6]性权利一旦与婚姻相联系,则立即与性义务相对应。婚姻是性主体缔结的一项契约,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夫妻双方是平等的缔约主体。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一方面,夫妻双方均享有对抗婚姻外任何第三人的性权利,负有不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性义务,要求婚姻外所有社会个体成员均承担不作为之性义务,不得与夫或妻任何一方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各自既享有性权利,又负有性义务,且一方之权利即为另一方之义务。[7]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婚姻的本质义务和自然属性,也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从"耦合权利义务说"理论分析性行为,既要求性权利之主张不得随意滥用,又要求性义务之履行不得无辜拒绝。[8]例如香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定,夫妻性生活应以合理、正常为限度,不能违背对方的意愿和损害对方的健康。性要求不能过分、过度,不能要求不正常的性行为。一方无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对方的性要求。[9]基于此,"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夫妻性关系是一种耦合、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没有谁高谁低,谁上谁下。
(二)、"耦合权利义务说"对性违约的理性分析
"婚姻的契约只有夫妻同居才算完成。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契约,如果附有秘密谅解,彼此避免同居,或者知道一方或双方没有性功能,这项婚姻契约就是冒充的契约,它不能构成婚姻,可以由任何一方决定解除。"[10]婚姻是夫妻双方同意进行性生活的承诺,"耦合权利义务说"告诉我们,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性要求,则构成性违约。一方性违约能否导致另一方强制其履行性义务之合法性?"耦合权利义务说"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性权利义务关系寓于婚姻关系之中,婚姻关系寓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决定了相对主体之间不因一方不履行义务从而取得强制履行之权利。法治社会之法律原理也不容许权利人以暴力方式"私力救济"。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个国家一般都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他方可以提起同居之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是,由于此类判决不可强制执行,故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各国所采取的对策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可以免除对方对其之生活保障义务;二是认定构成对他方之遗弃,从而成为他方提起离婚之理由;三是一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无论是否诉请法院解决,他方均可请求侵权精神损害赔偿。[11]法国法律规定,违反同居义务,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精神损害赔偿。英国法律规定,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12]香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规定,如果婚后没有性行为,任何一方均可推翻婚姻。夫妻一方不合理性行为的要求和性行为的拒绝,可以成为离婚之条件。
(三)、"耦合权利义务说"对性暴力的理性思考
"尽管可以认为互相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姻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13]"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虽然结婚即意味着性权利主张及性义务履行之该当性,但是性生活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一种生理需求,是夫或妻的自愿行为而非强迫行为,即性权利、性义务可导致"性违约",但"性违约"不一定导致"性暴力"。婚姻自由原则在现代婚姻制度中的立法精神展示,已不仅仅指向缔结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还包含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家庭生活自由,也当然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试想,如果婚姻自由不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自由,那么,男女同意结婚,就是同意将自己永远置于不自由、不情愿的婚姻性关系中,自愿戴上性暴力的枷锁。这显然严重背离了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理性价值,导致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根本对抗和冲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用"耦合权利义务说"之理念解释,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二元的、相对的,而不是单元的、绝对的。建立在平等权基础之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方式实现性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的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前已述及,性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起同居之诉或精神赔偿,但性违约并不一定导致性暴力,尤其不导致性暴力之合法性。如果丈夫在违背妻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性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成立婚内强奸无疑。这就是"耦合权利义务说"对婚姻性暴力理性思考的结论。[14]
程燎原、王仁博教授认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建立,取决于公民现代权利意识。[15]笔者认为,夫妻性关系"耦合权利义务说"法律意识的强化同时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对夫妻性关系"耦合权利义务说"的研究目的,旨在强化我国公民夫妻性权利的权利意识,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并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三、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立法变动
法律制度的设计者总是遵循这样的原则: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应有救济。反过来说,"无救济即无权利"[16]。据sina网2000年11月06日网载中新社网站资料称,最新调查显示,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生活中的确存在着"婚内强奸"现象,并愿以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零点调查公司对"婚内强奸"问题进行了调查,北京、上海、广州近千名18到35岁的青年女性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婚内强奸"这一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赞同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达到七成,其中非常赞同者比例为38%;反对者占一成,余下的二成表示"不好说"。调查进一步发现,越年轻、学历越高、收入越高,越倾向于在指出社会中存在着"婚内强奸"现象的同时,赞同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婚内人士对此的态度相对未婚人士则保守一些,她们认为此种现象存在的比例低于旁观者身份的未婚人。从城市对比来看,上海的青年女性认为存在此种现象的比例最高。在是否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现象的问题上,上海受访者赞成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北京和广州。
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趋势,导致公民与国家立法、司法活动的冲突增多,也使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对许多社会和法律弊端提供补救,以达到法治国家之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所期望的和谐。法治国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既要维护秩序,又要保障人权。借鉴外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改革,立足中国国情与本土文化,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要求至少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作如下立法变动。
1.对婚姻法的立法变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及违反同居义务之法律后果
(1)在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第1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4条:"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原第14条及其以后条款向后自然顺延。
(2)在第四章"离婚"第32条第三款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一方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原第(四)项及其以后项向后自然顺延。
(3)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6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一方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17]
2.对刑法的立法变动:规定婚内强奸告诉乃论
在刑法第23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妻子要求处理的,以强奸论。"原第二款及其以后款向后自然顺延。[18]
3、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变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77条,将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
笔者认为,在修改婚姻法和刑法的同时,应当同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婚内强奸的受害人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迅速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在痛遭坎坷崎岖的刑事诉讼之后,再去煎熬曲折艰难的离婚诉讼。
4、在婚内强奸司法救济制度内引入调解
参照司法实践中虐待、轻伤害等案件的处理,在婚内强奸司法救济制度中引入调解制度,对于发生的婚内强奸行为,当事人要求处理的,予以讼外调解或讼内调解。思想家们常言,任何思想都不是在真空中生成和创造的。这句话大致有三重含义:一是思想者所生存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状态,以及思想者所面对的自然史和社会史,构成了思想的源泉。二是思想者之先已有的思想,为思想者的创造性思考提供了出发点或必须的资源。三是思想者只有在可靠的思考过程,即知识的积累、富有耐心的沉思、实证与逻辑的证明中,才能获得一种新的思想。[20]笔者对婚内强奸立论的研究,提出和论证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的理论原点"耦合权利义务说",假如这可以成为一个思想性的创建,那么,它其实是上述三重含义在笔者这里整合的结果。
[1]何懿甫;"配偶权与婚内强奸",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P54。
[2]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4。
[3]叶氢:"关于新刑法典强奸犯罪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载于《政法学刊》1998年第4期,P67。
[4]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P59。
[5]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P111。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6。
[7]参见拙作"对婚内强奸之理性分析与思考",载于《山东公安丛刊》,2001年第4期,P33。
[8]各国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是(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2)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者全部地不能履行;(3)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4)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5)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权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9]黄立林:"夫妻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探析",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P51。
[10]【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8。
[11]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P112-113。
[1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P736。
[1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6。
[14]参见拙作"对婚内强奸之理性分析与思考",载于《山东公安丛刊》,2001年第4期,P34。
[15]程燎原、王仁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P245。
[16]"Ubijus,ibiremedium"。这句拉丁法律谚语表示"有权利就有救济",但它在原始法中是反过来说的,即"有救济才有权利"。见Black''''sLawDictionary,St.PaulMinn.WestPublishingCo.,1979.p.1363。转引自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修订版,P3。
[17]立法变动理由详见拙作"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8]立法变动理由详见见拙作:"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9]立法变动理由详见见拙作:"论婚内强奸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耦合范文篇2
关键词:脱贫攻坚;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
1驻村帮扶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基本方式和重要保障
2013年11月,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强调扶贫要实事求是,切忌空喊口号,不能定好高骛远不切实际的目标。与以往粗放的扶贫方式不同,精准扶贫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和贫困地区[1]。驻村帮扶是扶贫的基本方式,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保障。201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普遍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组)。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驻村工作队的人员选派、主要任务、日常管理、考核激励、组织保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贫困村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战场,但由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完善,也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仅靠本地的党政组织和干部队伍很难顺利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在贫困村一线,选派驻村工作队进行驻村帮扶是精准扶贫的有效举措。驻村工作队成员通常来自上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相对较高。驻村帮扶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扶贫政策、落实精准扶贫、加强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工作等,基本涉及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派出25.5万个驻村工作队,累计选派290万人驻村帮扶。驻村工作队充分发挥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资金、信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确保国家扶贫政策和各项惠农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帮助解决农村存在的现实困难,对脱贫攻坚取得进展以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
2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耦合形势分析
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十三五期间脱贫攻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即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巩固提升脱贫成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2018—2022年既要让农村实现全面小康,又要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基础。广大农村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初步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巩固提升脱贫成效;持续改善基础设施,大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初步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基础组织建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是我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交汇的特殊时期。驻村工作队作为中国农村变革时期的重要力量,应当而且能够在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既要把握当下,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又要立足长远,谋划农村经济发展,致力乡村振兴。
3现阶段驻村帮扶中存在的问题
3.1帮扶成效两极化。由于各驻村工作队后盾单位财政实力和工作职权存在差别,致使扶贫资源分配不均衡,对贫困村的帮扶力度也参差不齐。总体来讲,不同层次的驻村帮扶后盾单位扶贫投入差异较大。例如市级、县级后盾单位因资金、职权的限制帮扶力度较小,帮扶效果不明显;省级后盾单位一般有财政配套的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较大,在争取外部资金、发展产业项目方面也具有优势。同一层级不同单位在资金、职权、资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有些后盾单位资源相对丰富,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资金等,驻村工作队也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扶贫资源,更好地帮助村民脱贫致富,驻村帮扶效果显著,成为精准扶贫中的“明星”村和其他驻村工作队学习的典范。而有些后盾单位投入的资金较少,驻村工作队能够协调整合的扶贫资源也较少,帮扶效果相对较差。帮扶能力和投入的差异导致帮扶效果呈现“两极化”趋势。3.2支村“两委”边缘化。一是驻村工作队进驻贫困村后,凭借组织、资金、能力等各方面优势,积极改善基础条件,修公路、水渠,建文化广场、村卫生室,发展村集体产业等,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帮助村民增收致富,努力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在村民中树立了威信。驻村工作队的入驻,对村“两委”固有的权威和地位产生了一定的挑战。二是由于村支书和村主任自身能力、资源及工作态度的局限,对待各种棘手问题有时存在应付推脱或敷衍了事现象,导致一些村民“有事就找工作队”,倾向于绕过村“两委”直接找驻村工作队,这虽然能有效帮助村民解决各种问题,但也挫伤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自信心,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村里正常工作开展。三是当地基层政府鉴于村干部年龄、学历、能力等各方面的限制,开展工作时更信赖和依靠驻村工作队,例如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过程中,往往依赖驻村工作队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和精准扶贫计划。在决策村里重大事项或解决矛盾纠纷时,通常会先与驻村工作队商量,甚至将决策权和领导权交给工作队,这都在无形中增强了驻村工作队的影响力,客观上导致村“两委”在农村社会中逐渐被边缘化。3.3监督作用形式化。驻村工作队应指导、协助、监督村“两委”组织落实扶贫政策,监管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驻村工作队对村“两委”的监督往往流于程序和形式。一是村干部作为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比驻村干部更了解村民的生活状态、贫困情况,且与村民有血缘、亲缘等关系,掌握全村主要信息资源以及精准识别的主动权。二是在脱贫攻坚中,驻村工作队与村干部有着共同的工作目标,都面临着实现村出列、户脱贫以及应对各类检查考核等巨大工作压力,应当相互信赖、相互支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和质疑,团结一致共同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开展驻村帮扶时,工作队还要依靠村干部来协调村组之间、农户之间的利益诉求。三是在驻村帮扶中,工作队对村“两委”主要是指导、引导而不是领导,无法像乡镇党委政府那样采取组织措施、行政命令、财政手段等管理和制约村干部。同时,驻村工作队与村“两委”的监督和制约是双向的。在驻村帮扶的日常管理、考核以及经费使用、工作开展等方面,村“两委”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鉴于以上原因,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在工作中通常是协作多于制约,工作队的监督作用也大多体现在程序上,形式重于内容。3.4驻村工作异态化。驻村工作队的成员大都来自城市,习惯了机关企事业单位按部就班、朝九晚五的工作模式,有的人从来没有农村实践经验。驻村帮扶意味着在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舍弃原来的朋友圈,改变自己的工作、生活方式。一是农村生活条件较差。驻村生活相对艰苦,生活单调,工作时间和工作节奏与以往大不相同。二是交通不便利。贫困村交通不便利,走访慰问、入户调研等都需要爬坡上岭,很多偏远山村道路崎岖。国务院扶贫办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共有770多人牺牲在扶贫岗位上,其中交通事故占了较大比例。三是协调工作困难。驻村干部受各级组织部门、扶贫部门、驻村部门、纪检部门、当地乡镇党委和原派出单位的共同管理,导致驻村干部需要面对的主管部门过多,关系难以协调[3]。驻村工作队在开展扶贫工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打交道,但是由于不了解办事流程和相关规定,工作协调难度较大。四是群众满意度较低。大多数驻村干部都是扎扎实实扑下身子在村里干,真心实意帮扶贫困群众,但仍有部分群众对帮扶工作不满意。少数贫困户甚至认为政府和工作队要包办他们的一切,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如果无法得到满足,就对扶贫工作不满意。五是难以顾及家庭。选择驻村工作就意味着平时没有时间陪伴家人,不能分担家务,不能照顾父母、妻子、儿女,舍小家为大家。
4有效发挥驻村帮扶作用的对策
4.1驻村工作队。4.1.1加强自身学习。深入学习领会扶贫重要论述和脱贫攻坚政策,系统学习农村党建、农业经济学、农村社会学、农村法治等相关知识,并虚心向村干部和村民学习,加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了解,以更好地开展工作。4.1.2准确定位身份。驻村工作队要按照“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建议不决议”的工作方式和原则开展工作。工作队成员都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干部,精力充沛、年富力强、热情高、有闯劲,但要想真正干好驻村帮扶工作,必须牢记提出的“青年干部四忌”。一忌急于求成。不要一到贫困村,就要迅速带领村民脱贫致富,彻底扭转村里贫困落后的面貌。而赢先进行调查研究,再科学论证,才能稳步实施。二忌自以为是。不要自以为学历高、能力强,就瞧不起村干部和群众,而要学习劳动人民的实践经验。三忌朝令夕改。做任何决策之前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谋划、精准施策,不能想一出是一出、走到哪里算哪里。在贫困村工作一段时间后,总会听到各种议论,有赞颂的,也有怀疑、否定的,这时一定要保持良好心态,要在客观分析事情的基础上,坚持对的,改正错的,不能人云亦云[5]。四忌眼高手低。驻村工作队成员往往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实践经验较少,而村里很多工作看似很简单,要做好并不容易,要充分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才能促进农村发展。4.1.3理顺工作关系。一是在争取后盾单位支持方面,要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充分考虑贫困村的现实需求,也要顾及单位的客观承受能力,要认真算好经济账,衡量投入产出效益,争取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要紧紧依靠村“两委”开展工作,注重协调配合。既主动担当,又不包办代替,尊重和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村民的主体作用。尤其是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处理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关系。有些时候,村支书和村主任在具体事务中会产生一些分歧,如果不是原则问题,一定要做到不偏不倚,既维护村支书的权威,又照顾村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当好村“两委”主要成员之间的润滑剂和黏合剂[6]。三要处理好与村民的关系。驻村干部的驻村工作要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帮助村民解决问题,让村民真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4]。同时要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克服“等、靠、要”思想,形成有劳有得、多劳多得的正向激励。4.2后盾单位。后盾单位要从各方面提供保障,让奋战在一线的扶贫干部无后顾之忧。一是生活上关心。真情关爱驻村干部,为他们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他们进行1次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巡诊,全力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经常了解和过问他们的驻村工作、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7]。二是工作上支持。积极整合资源、资金,出谋划策,支持驻村工作队合力攻坚,把一线扶贫干部从单打独斗变为齐心协力,形成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三是政治上关照。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及时大胆培养使用,让一线扶贫干部有劲头、有干头、有盼头。4.3主管部门和基层党委政府。各级党委组织部、驻村办、扶贫办等主管部门既要加强管理,也要从各方面关心爱护驻村干部,提供有力支持。一是明确保障。在相关文件中明确驻村工作经费以及交通、通信、伙食等工作、生活保障标准,定期了解驻村工作存在的具体困难,并及时予以解决,确保驻村干部安心工作。二是加强培训。目前的业务培训主要是落实扶贫政策、开展精准扶贫、发展农村经济和加强农村党建等方面的。鉴于驻村工作队员大都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缺乏农村工作经验,在业务培训上还应该适当增加农村社会治理、群众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尽量体现地方特色和风土人情,以实用性、可操作性为主,帮助他们提高基层工作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乡镇党委、政府也要经常主动关心驻村工作队在村工作、生活情况,指导他们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支持落实扶贫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主动协调好工作队与村“两委”的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团结,保障驻村帮扶工作顺利开展[8]。4.4村“两委”村“两委”。干部应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根本上认识到村“两委”在扶贫工作和村级事务中的重要位置与关键作用,消除大小事务“以工作队为中心”的错误认识,克服事不关己、敷衍了事的思想,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善于处理基层矛盾等优势,与工作队一起认真落实扶贫政策,帮助村民脱贫致富,努力解决贫困村的长远发展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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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范文篇3
1数据来源、研究方法及预测
1.1研究区概况黄河流域,是指黄河水系从源头到入海这条河流所影响的地理生态区域,本文把黄河中下游流经省区的相关面积称之为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黄河中下游流经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气候特征为温差悬殊,自西向东由冷变暖,光照充足,太阳辐射较强,降水集中,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主要种植粮食作物为小麦、玉米。1.2数据来源与处理本研究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2000—2020年共21a的数据分析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演变特征。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公报》、《山西省水资源公报》、《河南省水资源公报》、《陕西省水资源公报》、《山东省水资源公报》以及部分省统计公报。极少数缺失数据采用拟合法估算而得。1.3指标体系构建及权重的确定本研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实际情况,结合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的作用机理,科学、客观地建立耦合协调度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来综合反映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水平。本研究相关指标共19个,采用熵值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测度各指标的观测值内部差异程度来计算其权重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定性方法的不足,得出的各指标权重如表1所示。1.4耦合协调模型及类型划分本研究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以便更好地评价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耦合发展的协调程度。根据相关研究[14]确定耦合度和耦合协调度计算方法:式中,C为耦合度;D为耦合协调度;T为指标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数;a、b、c为3个子系统的权系数。本研究认为,农村水资源、农业生态和农村经济3个子系统对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方面影响与表现力作用相似,故取a=b=c=1/3。通过参考相关文献[15,16],确定耦合度和耦合协调类型划分标准如表2所示。1.5ARIMA预测模型ARIMA模型是差分整合移动平均自回归模型,是时间序列预测分析方法之一。ARIMA(p,d,q)中,AR是“自回归”;p为自回归项数;MA为“滑动平均”;q为滑动平均项数;d为使之成为平稳序列所做的差分次数(阶数)。
2结果与分析
根据公式(1)~(3),计算2000—2020年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的耦合度C和耦合协调度D,并对其进行类型划分,结果见图2、表3。由表3计算可以得出,2000—2020年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耦合协调度均值为0.60。从总体上看,2000—2020年耦合协调度呈现递增趋势,耦合协调度由2000年的0.223增加至2020年的0.853,由此可见,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耦合协调速度快,质量稳定。具体来看,2000—2020年黄河流域各省份系统耦合协调度呈现的上升趋势的表现形式不同,系统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在耦合协调度类型上看,从2000—2003年,系统协调程度呈现中度失调的状态,2004年系统耦合协调程度由中度失调转变为轻度失调,2005—2006年为濒临失调,到2007年,系统耦合协调程度由失调转为勉强协调,再到2008年的初级协调。2009—2013年一直处于中级协调,到2014年协调程度下降,到2015年又有所回升,在2018年,系统协调程度提升为良好协调,一直保持到2020年。整体呈现“起点低、有波动、后发有优势”的发展特点。这说明在研究期初期,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各省、自治区相对落后,农业水资源、农村生态与农村经济均处于建设的初级阶段,对于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建设规划甚少,系统的整体开发与需求也处于较低水平;2010年后,系统耦合协调水平整体提升,但是受黄河流域地域资源限制与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生态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制衡,发展的质量与速度有限,这一结论与赵良仕[17]等的研究相似。总之,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总体跨入了良好协调范围。从图2可以看出,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的耦合协调度(以下简称“D值”)在2000—2020年期间有所波动,在研究期初期D值较低,从2004年开始大幅上升,到2009年后D值随时间的变化波动逐渐变小,从2010年后趋于平稳,在2018年有所攀升;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从21世纪起,在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大多数省、自治区为水资源发展滞后性的大背景下,既包括因自然条件较差导致水资源缺少的中西部省份,如山西、内蒙古、陕西,也包括由于经济发展过多消耗水资源的东部地区山东以及因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资源节约利用能力较差,为生态环境滞后型的河南,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日益紧张的水资源供求矛盾对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造成压力,农村供水用水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开始显现,中央及有关部门将视线由经济优先发展逐步转变为生态优先发展,即从相对发展的角度看,2004—2010年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于生态环境质量,系统呈现出良好的协调发展势头。而在2010年后,波动逐渐减少,主要原因是在2010年,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实施最严格的流域管理制度,严格监察黄河流域及周边省水土保持建设进展,农村生态子系统耦合协调度在2010年后趋于稳定,且在2011年后黄河流域各省的乡村振兴发展水平提高,对于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规章制度也相继涌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农业生态质量得到改善,3个子系统耦合协调度趋于平稳。在2014年,中央对水利工作的重视正式落实,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思路集中建设重大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把水利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加强生态与经济建设齐头并进。从2016—2020年,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陆续提出一系列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制度,分别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征求<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等,细化农村供水用水管理,落实运行与管理,故在研究期后期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耦合协调度提升。以2020年农村生态-农业水资源-农村经济系统耦合协调度值为基准,运用ARIMA预测模型向后设置4期预测,为期4a,如图2所示。由图2可以看出,向后1期D值稍有回落,但向后2期、3期、4期、5期D值都稳定增加,直到2024年系统达到优质协调,因此需保持经济、资源与生态协同发展的理念,以经济与资源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方能保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系统的耦合协调发展。
3结论与对策建议
耦合范文篇4
一、耦合效应的概念与特点
1.耦合效应的概念
耦合效应源于电磁学,指两个本来分开的电路之间或一个电路的两个本来相互分开的部分之间的交链,可使能量从一个电路传送到另一个电路,或由电路的一个部分传送到另一个部分。后来在物理学上泛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致联合起来的现象。本文借鉴耦合效应在计量学中的应用,表达科技论文质量把关及其传播效果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现象,从而揭示科技论文编辑出版体系中两个核心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结构关系,为利用两者之间的耦合效应提升期刊传播力和影响力提出可行性建议。
2.耦合效应的特点
一是耦合效应的方向性。方向性具有正反两个方向。良好的科技论文质量把关能带动传播力的提升,而传播力的提升将促使更多的读者关注和作者投稿,并促进论文质量的提升,表现为相互作用的正向性,形成正向良性反馈闭环。而当科技期刊的把关质量下降,论文质量和读者公信力下降,则会导致读者群体流失,期刊传播力提升乏力,从而影响作者对期刊的信任和编审人员办刊的积极性。二是耦合效应的阶跃性。处于起步阶段和成长阶段的科技期刊往往从严把关,提高质量能够更好地提升传播效果,扩大科技期刊的影响力。这是因为在科技期刊的不同阶段,科技论文质量与传播效果相互作用的大小和强度具有阶跃性的增长率,且增幅往往在特定周期内出现下降趋势,即在科技期刊发展初期,提升论文质量能够显著改善期刊的外在形象,从而转化为竞争优势;但随着科技期刊发展壮大,论文质量提升的幅度和空间将趋于缩小,甚至受制于稿源,论文质量提升便会遭遇瓶颈,需要通过改革期刊编辑出版体制扩大新的稿源,促使期刊发展环境的改变。三是耦合效应的时滞性。科技论文审稿是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的重要环节,论文把关策略的调整和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往往并不是立即显现,而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即刊出论文质量的提高对期刊对外影响力的拉动作用往往需要经过一个或几个发行周期才会逐渐显现,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种效应还将表现为乘数甚至指数效应,对期刊传播力的影响趋于放大[2]。同样,稿源质量不佳、把关质量下降对期刊的出版发行等负面影响也具有滞后性,读者群体的流失和发行量、下载量、阅读量的下降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这种效应一旦显现,便会进一步制约期刊的发展。
二、促进医学科技期刊把关与传播耦合效应的策略研究
1.将办刊宗旨从以作者为中心向以读者为中心转变
一是期刊编辑要善于发现读者需求。期刊要以扩大期刊传播力为出发点,将期刊服务的重点从鼓励作者多发稿、多发高质量稿件的以作者为中心的模式,转移到满足读者需求、以读者为中心的办刊重点上。医学科技期刊社和编辑不应将目光仅聚焦于医学科研工作者,一味地争夺优质稿源,还要以读者的兴趣、需求和阅读习惯决定期刊的刊出内容及推送方式,实现医学科技期刊价值的最大化。此外,医学科技期刊还要细分读者群,开展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充分尊重读者、服务读者。二是强化论文撰写的表达生动性。医学科技期刊把关人要结合全媒体传播的需求,引导作者将复杂、枯燥的数据和医学原理转化为生动、简单的医学报道,以便大众阅读和理解。在表现形式上。编辑要擅于将严肃、刻板的排版方式和图表转变为生动、直观的文字组织方式和图表,借助全媒体传播渠道,将医学科技期刊以更亲和的方式展现给读者,从而提升医学论文的传播效力。三是兼顾刊出论文的科学大众化。媒体融合中信息传播受众的不定向,众多非专业的读者即为潜在读者。因此,论文把关中要注重非专业读者的特点,引导医学论文的科研设计符合大众的阅读习惯。将专业、严谨的医学研究成果通过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科研设计表现出来,将是今后医学科技信息传播的一大趋势。近两年来,《浙江医学》针对大众关心的“肥胖问题”发表了《腹腔镜袖状胃切除术治疗肥胖症》《内镜技术在肥胖治疗中的应用进展》等著名专家文章,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推广激发了许多非专业读者的阅读兴趣,获得到了良好的传播反响。四是全面增强期刊发行的营销能力。编辑要充分应对全媒体时代传播手段和传播平台多样化的特点,时刻关注和研究媒体融合发展中新的宣传途径和发行通道,深入了解读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对此,医学科技期刊要丰富营销手段,做好期刊把关,精准化拓宽营销范围,以获得更好的传播效益。
2.将刊物设计从宽泛化栏目设置向偏重主题化栏目设置转变
一是确立主题化办刊理念。医学科技期刊编辑要以某个学科、某个专业的某个问题或技术为中心,每期确定一个主题,围绕主题网罗相关领域的优秀作者提供稿件,以特邀专辑或主题专刊的形式出版,整合相关研究论文一起发表,凸显期刊的个性、广度与深度。《浙江医学》作为浙江省医学会主办期刊,编辑要了解医学研究领域的历史前沿、发展现状、热门课题、学科带头人等情况,才能把握期刊主题设计的方向和价值,提高学术期刊质量。二是强化全媒体设计呈现。编辑不仅要继续加强对办刊栏目、刊出内容的策划,还要加强对学术论文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的设计策划,选用图像、视频、音频、动画等多媒体技术展示医学科技信息。同时,注意不同种类媒体之间的相互融合和补充,以满足不同类型读者的需求。编辑不仅要加强与作者的沟通联系,还要加强与新媒体技术人员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力求以最合适的方式表现医学科技信息,切实履行好把关人职责。目前,《浙江医学》已与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融合发展重点实验室签署了“OSID开放科学计划”,将通过作者语音介绍、作者在线问答、设置学术交流圈、开放科学数据与内容等方式,有效连接期刊、作者和读者,实现期刊品牌效应的最大化。对于作者而言,论文的展示形式更加立体化,以前因篇幅有限无法交流的内容将得到完整呈现,还可与读者在线交流、扩展人脉,在线上实现学术研究的延展;对于期刊而言,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同行在线评议体系,论文展示更加丰富立体,成果传播力度得以加强。三是打造医学科技期刊传播品牌价值。医学科技期刊编辑可利用网络优势,通过免费下载阅读、有奖竞答等营销策略与读者交流互动,更好地为读者服务,稳定读者群。同时,医学科技期刊要利用全媒体反应快速的特点,对于优秀的论文可在网络上优先出版,增加稿件的内涵和外延,为读者提供优质的学术成果。医学科技期刊要以内容为核心,维护期刊的办刊宗旨和学术品牌,提高期刊的学术水平,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实现医学科技期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3]。四是推行期刊专题宣传传播。期刊要制订专题传播方案,对策划前期、出版中期、刊出后期三个传播阶段,制定不同的传播策略,实现专题宣传的系列化和系统化。医学科技期刊要配合专题策划相关学术会议,将策划出版的专题期刊作为会议的交流资料,增强会议的学术氛围和学术质量,提升期刊专题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医学科技期刊也可在期刊专题会议上推出新技术快讯,补充报道会议内容,以便行业科技人员全面了解会议主题及相关技术最新的研究进展[4]。
3.将把关导向从期刊学术影响力向科学传播力转变
一是要树立大众传播的理念。医学科技期刊的关注重点不应拘泥于狭小的专业学术圈,不应局限于重大科研发现、重要学术等论文的推广和宣传上。在当前医学科技期刊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医学期刊要树立大众传播理念,把关更多关注医学科技信息的话题性、热点性、创新性和提高大众医学认知的内容,扩大目标读者群,选择契合当前临床医疗发展需要、地方医疗重点、社会关注热点的医学论文和医学信息,打造观照社会的信息传播内容,服务广大医疗工作者和社会大众。二是要善于抓住社会热点。编辑在把关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医学学术论文主题的热点,对紧跟学科重点、能够引发学界讨论的稿件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反映一类医学热点问题或现象的医学学术论文,编辑要有意识地加以引导和把关,协助作者提升论文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及时刊出文章,抢占学术热点。编辑要处理好对医学领域新生事物不同学术观念的讨论,在互动和交流中推动医学研究向前发展。如在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医学》及时有关肺炎的征文通知,开通“快速通道”,优先处理把关相关稿件。2020年初,《浙江医学》刊出“病毒肺炎”重点号,并开辟“防治病毒肺炎专题”专栏,紧跟防疫工作进展,受到国内外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医学期刊在把关中要杜绝娱乐化倾向,避免为了一味迎合大众需求、吸引大众眼球而放松对虚构、夸张和不实学术内容的把关。
耦合范文篇5
关键词:旅游文化产业;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度模型
一、引言
云南省位于我国西南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其烟草、鲜花、普洱茶等产业有一定的规模且独具特色。云南属山地高原地形,北部是青藏高原南延部分,南部为横断山脉,形成了独特的地理奇观。同时,云南也是我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独特的民族风情丰富了当地的文化内涵,也为其旅游产业带来更强的竞争力。云南省主要有三大支柱产业,分别是旅游业、普洱茶和鲜花业,为云南的GDP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本文主要通过2006—2019年能代表各板块经济指标的面板数据来研究云南的文化—旅游—区域经济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综述
旅游业与区域经济的关系早已有众多学者对此作了深入研究,旅游和文化一直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梁永贤认为旅游业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关联度较高,二者为相辅相成的关系,区域经济是旅游业的基础,区域经济的增长同样也离不开旅游业的带动。通过以山东省为例,发现旅游业的发展要先于区域经济的发展[1]。衣保中、李铭洋通过研究表明,中国的旅游业与区域经济之间存在显著的耦合关系,其中居民消费、三产总值等对耦合协调度的影响最为显著[2]。包剑飞、张杜鹃以长江三角洲26个地级市的相关数据,探究了区域经济以及旅游产业两者的耦合关系,结果表明,耦合协调度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但空间差异化逐渐缩小[3]。陆保、明庆忠等人对全国31个省份从2000—2016年的旅游业、科技创新与区域经济的耦合态势做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三者的耦合协调水平日益提升但其提升与演进速度较缓慢,三者的发展仍需较长时间的协调[4]。唐勇、席元凯以江西省为例,研究了欠发达地区文化产业与区域经济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江西省的文化产业与区域经济的耦合度维持在颉颃阶段,耦合协调度则由勉强协调向初级协调转变[5]。张仪华、王园以福建省为例,研究了全域旅游产业与区域经济的关系,结果表明,二者之间的耦合协调属于中等水平,两个系统的协调度也呈现良性趋势[6]。综上,国内较多学者通过不同方法对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以及区域经济三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得到了许多结论。但许多研究都针对旅游产业与区域经济或针对文化产业与区域经济两两进行研究,鲜有将三者系统、综合地进行研究。而针对云南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区域经济三者进行研究,可探寻其相互作用机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区域经济相互作用机理、研究方法和数据
(一)三者相互作用机理
旅游业具有异地性和强关联性,因此旅游业的发展会给文化经济带来促进作用。文化业的发展会给旅游业带来产业升级,还会给经济提供动力。经济对文化旅游的作用显而易见,它为旅游文化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指标构建和数据来源
本文对于旅游以及文化行业的指标参考罗芳《云南旅游业与文化产业耦合协调关系评价》一文。区域经济指标则是参考董洁芳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选取。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本文数据均来自于历年《云南统计年鉴》《中国旅游文化统计年鉴》。
(三)综合发展指数评价模型
利用熵值法对经济系统进行评价,在此之前,因为各单位有一定的差别,进而需要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选用无量纲化里的极值法处理指标,为避免指标无意义,最后在指标后面加0.01,公式(1)标准化后可计算出相应的权重,再将计算指标的熵值。计算各指标的权重之后可由公式(2)得出系统的综合发展水平。式中μij表示第i年第j指标,xij表示原始的未经处理的第i年第j指标,U1,U2,U3分别表示旅游、文化、区域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值,wij表示每项指标的权重。
(四)耦合协调度模型
耦合现被众多学者广泛用于测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研究单元之间的协调关系,本文就将耦合用于测度云南省旅游、文化、区域经济之间的关系。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综合发展水平分析
本文测度了2005—2019年度云南省旅游、文化、区域经济之间的综合发展水平和耦合协调关系,测度结果如表2所示,综合评价指数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且2014—2015年的增长尤为明显,2015—2019年呈现波动上升趋势。旅游业的发展态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在2008年之前,未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旅游业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2008—2011年期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济停滞,2012年后又因出台《旅游法》使云南的旅游得到了释放,从而来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从文化产业的角度来看,2008—2012年是文化产业发展最为迅速的阶段,2008年之前和2012年之后文化产业又进入平稳增长的态势。
(二)耦合协调关系评价
从表2中可以看出,旅游—文化—区域经济三者的耦合协调度表现出递增的态势,其中2015年增速最快,达29.7%,且于2017年达到峰值0.452940874。耦合度波动较大,其中2014年达到0.996944078的耦合度,说明在2014年度这三个系统的相互作用达到最大。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三个系统之间的协调关系逐年向好,但到2019年耦合协调度仍处于勉强协调状态。三系统的耦合协调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受云南省颁布的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文件影响,耦合协调度从2005—2008年的严重失调状态转变到2008—2014年的濒临失调状态,当时的旅游产业发展水平高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还未受到重视,因此耦合协调度失调,最后由于政府对旅游文化产业的重视转为了2015—2019年的勉强协调状态,耦合协调度发生了质的转变。
五、政策建议
对云南的旅游—文化—区域经济之间关系的协调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根据本文研究得出的结论,对于如何加强三者关系给出以下建议:
(一)重视对云南省文化旅游的规划管理
云南的地理人文有着天然的优势,管理者应充分利用地方差异,为不同类别的游客量身定制文化旅游路线。以特色留住旅客,多条线路的开发,丰富旅客的选择,延长旅客的游玩时间,从而促进游客的消费。云南景观独特,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引起风景以及文化的差别,“一把抓”的行为可能会对云南旅游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因而,在游客游玩云南的同时,要注意在不同的地区让其形成差异化的体验,让其牢记自己身处在云南的何处。在做大云南名片的同时,发展壮大各个地方独特的产业链。
(二)强化人才强旅观念
要加强云南省文化旅游业的建设,要把人才放在第一位,树立人才建设的战略意识。首先,在全行业着重营造尊重、培养、引进人才的良好氛围,提高文化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其次,在人才培养上,要增强资金、政策的投入,结合实际需求对文化旅游人才的培养;再次,应充分发挥本地职业以及高等院校对文化旅游人才培养的作用,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应加强对旅游人才少数民族语言、民族风情知识的培养。在云南省,较多少数民族依旧使用本民族语言,因而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可以促进游客对民族风情有更充分的了解,给游客更优质的服务和体验。
(三)加强市场管控、推动政策的平稳落地
云南旅游产业的各种乱象不仅对自身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更对文化产业产生了限制。现今社会信息发达,一点瑕疵可能被无限扩大,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因而对于市场的管控环节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完善机制,对恶劣行为严惩不贷。加强对市场的管控可以增强游客的好感、提升游客体验,从而产生带动作用,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梁永贤.旅游产业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度分析——以山东为个案研究[J].东岳论丛,2021,42(08):82-91.
[2]衣保中,李铭洋.中国旅游产业与区域经济发展耦合协调关系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21(09):255-260.
[3]包剑飞,张杜鹃.旅游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度研究——以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为例[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38(03):117-127.
[4]陆保一,明庆忠,郭向阳,刘安乐,韩磊.中国旅游业—科技创新—区域经济的耦合态势及其预测分析[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20,36(02):126-134.
[5]唐勇,席元凯.欠发达地区文化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分析——以江西为例[J].商业经济研究,2018(23):150-152.
耦合范文篇6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监督体系;审计监督;系统构建
一、引言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审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依法独立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核、鉴证、评价的监督活动”。从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角度看,审计监督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别是审查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财经纪律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免疫系统”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审计监督要实现“全覆盖”目标。从学理角度看,所谓审计监督“全覆盖”是指凡是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全领域”和上述公共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使用“全过程”,以及经济运行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全对象”,都是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事项和范围。与审计监督“全覆盖”目标相适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审计监督不仅在监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监督保障权力运行的政治监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耦合也称耦合性(Coupling),是系统科学的一个专有名词。从词源学角度看,耦合性来源于工程领域关于各模块之间存在的控制、调用、数据传递等相互作用机制。随着系统科学的发展、完善,耦合性被广泛应用于描述系统要素之间、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聚合性和关联性程度。从方法论角度看,耦合性研究和构建目的在于通过对具有相互关联的系统进行有效引导,促进彼此要素有效衔接和功能整合,实现整体性和协调性有效提升。因此从系统论角度看,国家监督体系和审计监督的关系构建,本质来讲就是一种耦合性体系建构过程,即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如何充分发挥好审计监督的重要作用,实现系统之间功能有效整合和作用充分发挥。正如党的报告中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社会监督活动有效贯通起来,进一步增强党和国家监督合力。认真贯彻上述重要部署,关键就是将彼此相对独立的各项监督制度通过衔接性机制措施,有效耦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贯通”,并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具体而言,如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建设中,深入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国家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探索审计监督有效融入国家监督体系的耦合路径,努力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成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制度性问题。
二、相关文献综述
从时间节点上看,2014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审计“全覆盖”重要理念,开启了学术界关于上述问题研究的起点,并在2015年国务院相关意见出台之后达到了研究高潮。而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所承载的重要历史使命,围绕审计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衔接机制问题,成为近两年来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从目前搜集整理的资料来看,学者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围绕国家审计职能与社会治理耦合性进行系统研究,重点突出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载的社会责任[1],并从政治和法律框架下,对如何更好发挥监督治理作用的机制措施提出构建框架[2]。(2)围绕审计监督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的重要,初步提出了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等监督手段“耦合”路径问题[3]。(3)围绕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职能拓展[4]、实现路径[5]、运行机制[6]和存在问题[7]等进行了研究。特别是面对大数据环境中,全覆盖所面临的严峻挑战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制度思考[8]。关于审计的耦合性理论问题,也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原因在于学术界开始探索将系统论方法引入审计理论体系中,探讨审计系统内部要素之间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解读审计工作如何充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1)围绕内部审计系统耦合性关系,有学者重点论述了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耦合性问题,强调“内部审计正是内嵌于公司治理机制监督系统中的一项子制度,有效保障公司的秩序”[9]。有的学者则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耦合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并且在文中提出所谓耦合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种“相互交叉、交互作用而又相对区别”的关系总称[10]。(2)围绕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耦合性关系,有学者从企业内部审计和管理会计“协同效应”这种耦合关系进行了探讨[11]。(3)围绕国家审计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耦合性关系进行模型设定。例如有学者以全国二百多个地市数据为样本,从空间、时间两个维度探讨国家审计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的耦合关联模型,重点阐述了提升国家审计治理与公共服务供给系统之间耦合度和协调度的制度实现方法。(4)围绕审计监督与国家监督体系耦合性问题进行研究。例如,有的学者开展了国家审计与人大监督的耦合效应研究,提出了在国家治理机制中,国家审计与人大的监督权具有耦合效应,并论述了两者之间耦合机制实现的制度路径[12]。有的学者则围绕国家审计与政府行政绩效监督工作的耦合性进行了模型构建[13]。综合分析上述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对审计监督“全覆盖”研究正逐步从宏观政策层面向微观制度运行层面转变,其中围绕监督职能的转变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建立,学术界已经有相关研究成果涉及。从目前学者研究成果分析来看,对于耦合性引入审计理论研究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就耦合的“元概念”与审计理论之间如何形成理论“接口”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但是,对于党的所确立的国家监督体系和审计监督之间如何实现有效的衔接和耦合等问题,还鲜有成果涉及。特别是对于审计监督耦合性的概念等基础性问题研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力争在归纳学术界对审计系统内部要素和系统与环境耦合性关系研究基础上,以党的以来所确立的监察全覆盖和审计监督全覆盖两项重要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国家监督体系与审计监督的耦合性问题进行初步总结,争取在更为宏观的体系架构下对审计“全覆盖”的实现路径提出制度构想,从而达到理论体系构建与制度实现相统一的研究目标。基于上述考量,本文所强调的审计监督“耦合性”是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和提升监督合力角度,描述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类型之间存在的制度体系关联性和衔接性特征。而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思考和把握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之间如何实现系统“耦合”制度可行性,将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
三、监督“耦合性”理论基础分析
从审计监督基础理论来看,基于经济活动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全覆盖”是社会主义国家监督理论区别于其他社会制度审计监督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理论的直接来源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面对无产阶级政权建设中一系列紧迫的经济、政治现实问题,列宁开创性地提出“监督是使共产主义社会正常地运转所必需的主要条件”重要思想。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由国家实行“监督、监察、计算和调节”,而且在政治领域,只有探索将无产阶级的“经济监督”手段改造运用到权力监督领域,才能有效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实现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目标。因此,在列宁开创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体系中,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之间存在必然的理论耦合性,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监督广度“全面的、普遍的、包括一切的”。[14]列宁认为,无论是经济监督还是政治监督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协调和确保秩序平稳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无产阶级监督必须从狭义单纯的对资产阶级会计账簿的计算和监察中脱离处理,从而拓展为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监督制度问题,使得“地方的、中央的、商业的、纯公务的、教育的、档案的、戏剧的等等———总之,各机关一无例外”[15]。在这个系统化的监督体系中,在经济监督制度基础上,构建强有力的政治监督机制是国家机构运行的根本保障,其监督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肃清国家机器中可能存在的官僚主义与拖延行为,而经济监督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加有效地确保这种政治监督目的的实现。(二)监督深度“全民的、包罗万象、无处不在”。[16]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国家相配套的监督机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只有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经济监督权利,才能在实践中“排除一切逃避公开账目、隐瞒真相、回避法律的可能性”,从而在政治层面确保权力运行的“本真”状态,避免“异化”现象的出现。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应当是以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党纪监督、经济监督等为主体的相互协调运转的监督网络,其根本目标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行为”作斗争。(三)监督力度“最精确的、最认真的计算和监督”。[17]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监督运行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只有“‘监督’不单单是在口头上加以责备,而是要在行动上加以纠正”[18],才能确保国家监督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基于行动上的“纠正”行为是制度执行力形成的关键。只有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提升制度的约束力;只有坚决纠正有规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才能体现制度的规范严肃性。而基于经济监督的精确和认真的计算监督行为,则是确保政治监督活动严格纪律约束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四、监督“耦合性”制度体系分析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内容,国家监督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运行过程重心在于“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因此国家监督体系构建的重要意义,要从以“行为”为中心的监督维度转向以“权力”为中心的监督体系,可以说是对行政监督理论和制度的彻底改革。在这种监督模式的转换过程中,通过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达到对公权力组织监督的效果。基于上述分析,国家监督体系与审计监督的耦合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对事对人监督“双向”对象耦合性。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重要理念,主要针对对象是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从对象上看只要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使用,以及个人经济责任等履行情况都要被覆盖完全,并且在审计监督领域不留“盲区”,确保全程不留“死角”。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则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提出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都纳入监督对象行列。通过对比上述两个全覆盖的对象,可以清晰体现出审计监督的对事与监察监督对人根本性区别。虽然两者在对象上属性根本不同,但彼此之间也存在耦合的现实条件性。这是因为,从监督活动本质来看,权力活动运行过程和权力人履职过程无法脱离开“人”和“事”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组织运行。从本质上讲,作为监督对象的“人”,一定是具有一定职权和法定职责的主体,其行为必然是能够引发监督的事项。而作为“事”,则必然是监督主体所为之事,必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现之事,带有鲜明的权力属性。虽然在具体监察实践活动中,不同类型的监督活动呈现出不同要素功能,例如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一定是围绕特定“人”的权力活动展开;而审计监督等具体监督工作,其监督对象必然是围绕特定组织活动即“事”来展开。但从本质上理解,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依然是“人”的行为,即“事”的对象化。(二)国家监督体系“双层”结构耦合性。在党的所确立的国家监督体系中,从监督主体看涉及包括审计监督在内的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诸多机制构成的复杂系统。在上述监督体系中,有政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经济监督等不同种类。综合分析上述体系架构中各类监督机制并不是“并驾齐驱”的平行结构,而是政治监督特别是国家监察制度占主导地位和统领性作用,处于伞状的系统结构体系。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经济监督子系统,国家审计和其他各专业经济监督密不可分,包含财政、税务、金融、统计、物价、质监、工商等众多监督活动类型,其中审计监督则是处于统领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这种要素地位一方面是因为审计组织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重点是国家财政和企事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对财政经济活动的外部再监督。用于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另一方面这种统领性地位产生的原因在于审计机关的综合性、独立性、专责性,属于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是专责履行经济监督职能的机构,也是审计监督和其他各项具体经济监督形式之间最大的区别。特别是国家审计监督过程涉及特定的经济业务,与之相对应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类型往往具有明确边界,不涉及除己之外的监督领域。与之相对应的被审计对象不仅领域广泛,而且对国民经济中有关经济事项均可实施监督,从而在这种“再监督”机制作用下,可以有效引领和促进各专业经济监管部门强化其专业监督职能,从而形成了以国家监察机关为统领,以党内监督制度为重心,以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国家经济监督网络体系。(三)经济政治监督“双重”属性耦合性。其实早在革命战争年代,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监督革命根据地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对财务收支纪律的审查,追究贪污腐败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在这个历史时期,受到特殊历史条件影响,权力监督机制一般具有统一领导性,政治监督、经济监督、法律监督等国家监督职能往往混合在一起由党内监督机关履行。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复杂,出现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专责政治监督的纪律监察机关和专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实现了经济监督职能的分离发展,审计机关的职能逐渐转化为专责经济监督。从1983年审计署正式成立到党的以来,审计机关政治监督职能不断扩大,权力监督职能不断拓展。与之相对应,审计监督理论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理论界对政府审计功能价值定位的认识经历几个阶段的变化,从八十年代开始纯粹意义的经济监督论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控制论,以及到20世纪初将审计监督纳入权力制约与监督论体系,实现国家审计对象由民到官的转变。对于审计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断得到深化,从单纯意义的经济监督行为转化为带有政治监督特性的双重复合属性。党的确立的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目标,使得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在反腐败斗争的线索挖掘和预警机制构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五、监督“耦合性”运行机制分析
党的报告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在此背景下巩固审计监督改革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环境下各监督系统之间的功能优势,按照功能整合的原则,对现有监督部门运行机制进行衔接性构建,通过将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等部门监督权力和功能进行整合,从而确保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更好的发挥免疫机关重要作用。(一)完善党内外监督制度衔接机制。关于党内外监督衔接机制的问题一直是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重点。早在2003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审计署就联合《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该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分别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作用,实现案件查办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实现监督制度的沟通衔接。随着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在权力制约和协调作用方面得到进一步强调,政府审计监督的主导和基础性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三中全会新组建的中央审计委员会,其设立目的明确;为了强化审计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权的独立性,特别是加强党对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与审计监督、监察监督制度衔接统一。同时,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经济监督体系中的引领性作用,完善以审计监督为中心的经济监督模式,将有关专业监督的经济监督职能统筹协调到审计监督运行上来,充分发挥经济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二)完善体系间监督事项衔接机制。正如前文所述,全面覆盖标准是构建监督网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监督体系权威高效性的重要衡量标准。只有全面覆盖,才能真正保证监督的震慑力。目前,由于监察体制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都处于深入推进和制度完善阶段,对人和事两个全覆盖的监督体系之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对移送线索标准和案件移送的程序衔接等问题还处于制度构建阶段,导致案件移送率、立案率、查办率不高,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能过程中,将审计监督手段深入运用到干部监督领域,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审计机关需要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由其进行统一协调处理,按照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审计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随时了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做好重大案件的查证工作。于此同时,纪检监察人员在对有关来信来访问题进行调查时,对发现存在可能涉及的审计事项通知审计人员及时介入,尽早展开审计监督,固定证据资料,实现对行为人违反审计责任活动的严肃追究。(三)完善内外部监督手段衔接机制。从审计监督内部调查手段来看,强调对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原始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其本质就是会计监督手段在审计活动中的具体运用。从监督手段力度上看,审计监督主要是监督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发现可能存在的潜在苗头性违纪违法问题,这种手段往往在现实运行中缺乏必要的刚性,在调查环节无法对事实进行有效剖析和分析。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对党的组织、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党员、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政纪的干部、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惩处的职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察手段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上述行为的监督不是在减弱而是在深化和加强。这是因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设定中,监察委员会通过法律所赋予的连续调查活动,收集一套完整的证据材料,既对被调查人违纪政纪的事实加以甄别和查清,又对被调查人的犯罪事实作出认定。这种集党纪调查、政纪调查与刑事调查一体化的调查方式,对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加强监察机关各项调查的程序衔接,避免调查资源的浪费和时间程序的拖延,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六、结论和思考
耦合范文篇7
关键词:城镇化;生态环境;耦合协调;浙江省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城市面临着空气、水环境、垃圾、噪声等污染,以及自然资源退化等问题。近十多年来,我国城镇化率每增1个百分点,平均需多消耗合4940万t标煤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645万t钢材和2190万t水泥。从1999年起,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超过工业废水排放成为主要污染源,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成为主要污染物[1]。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交互耦合关系。在资源环境条件约束下,厘清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关系,对于推进城镇化的绿色转型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关于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关系的研究较多,主要从理论和实证2个方面展开。宗宁等[2-4]探讨了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何刚等[5]运用全局Moran指数和局部Getis-OrdGi指数,探讨了城镇化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空间影响。周正柱等[6]运用VAR模型,探讨了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互动关系,认为城镇化发展对生态环境发展的影响具有阶段性和波动性。部分学者采用理论研究或者借助综合评价模型、耦合协调度模型、面板数据模型等手段,从城市群、省、市等层次研究了城镇化和生态环境间的影响制约关系[7-11]。浙江省是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先行省份,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2017年浙江省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为68%,高出全国约10百分点,但也较早遭遇了城镇化发展中的资源环境瓶颈,如城市生态空间被挤占以及水体、空气、噪声污染加重等。笔者分析了浙江省城镇化和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关系及其演变历程,以期促进浙江省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地区提供有效参考。
1资料与方法
1.1指标体系构建
城镇化和生态环境都是极其复杂的概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研究城镇化和生态环境耦合协调关系的前提。城镇化过程是一个集合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过程,主要表现为人口、经济、空间、社会等方面的城镇化,其中空间城镇化是外在表现,社会城镇化是内在本质[12]。因而将城镇化分解为人口城镇化、经济城镇化、空间城镇化和社会城镇化4个维度。根据压力-状态-响应(PSR)模型,生态环境可由生态环境压力、生态环境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3个维度的指标来表征[13-15]。遵循科学性、可获得性和可比较性的原则,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选取10项城镇化指标和8项生态环境指标(表1)来量化表征城镇化发展和生态环境综合情况。
1.2耦合协调度模型
采用线性加权法对城镇化与生态环境指数进行测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耦合度(C)通常反映系统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程度,在这里主要体现城镇化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影响程度[16-17]。耦合协调度(D)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反映系统间的融合程度,在这里能更好地评判城镇化与生态环境交互作用的整体和谐程度[18]。基于相关研究文献[19-21],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探讨浙江省城镇化和生态环境的耦合协调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α、β是待定系数,代表城镇化和生态环境2个系统对协调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