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10篇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1
一、课堂是教育的主阵地,要通过课堂活动实施感恩教育
1.通过深度挖掘教材,寻找感恩源泉。在小学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感恩题材的文章比比皆是,翻开教材,从文章题目上就能感受到祖国之恩、养育之恩、自然之恩......教师要深度挖掘教材,引领学生读通文本,从教材中找寻感恩的源泉,比如《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孩子们就会感受到为人父母的不易,进而也会在家庭中学会承担责任。这些具有教育意义的文章以及鲜活的案例都会激发学生感受浓浓的“恩”,深深的“爱”。2.通过触动心灵的教育,培养感恩意识。教育家夏丐尊先生曾说:“没有情感,就没有教育。”《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文本中鲜活的案例,触动学生心灵中最柔软的那块心田,通过情感教育,培养他们感恩意识,增强情感体验,由此产生共鸣。比如《师德教育篇》学习的时候,我就激励他们说说身边的老师,孩子们一说到老师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给予的关爱,点点滴滴的付出,就都滔滔不绝,当《长达后我就成了你》的歌声响起的时候,他们心中满满的对老师感激之情,也知道老师像园丁、如红烛、似春蚕的为了学生默默付出,由此他们知道怎么回报老师,尊师之情溢于言表。3.就地取材,实施感恩行动。感恩教育中培养学生知道感恩只是一个层次的教育,教师着眼点重在就地取材,引领学生把感恩落实到行动中,所以我们要充分整合教材和身边的资源,抓住一切契机用行动说话。比如在学习《美丽的校园》一课,我带领学生漫步校园,边看边讲,让他们感受校园的温馨、校园的美丽、校园浓郁的书香、校园的整洁....之后,课间地面一片纸,有学生跑过来捡起;一片树叶飞落在稚嫩的小手上;墙角的备品有人悄悄收拾好;花园内的椅子有人擦过了.....激励学生用实际行动感恩老师,感恩学校,“学校是我家,美丽靠大家!”不再停留在口号上。
二、生活中处处有感恩,以生活为源泉,实施感恩教育
1.着眼生活,享受点点恩泽。生活中处处有感恩,我们要发掘孩子生活中的点滴,让他们感受生活中令人感动的一切事物,当看到春暖花开,感谢大自然赋予人类以生命;秋天硕果累累,感谢上苍给予人类收获与成功;课堂上老师的谆谆教诲,感谢恩师给予的精神食粮;看到餐桌上的丰盛食物,感谢父母的辛勤劳作......通过身边的一切事物,激发他们感受到感恩是一种享受,一种幸福,引领他们走进生活,细细品味。2.通过多媒体再现感人场景,鼓励感恩行动。科技现代化使得多媒体以其独特的优势纵横在课堂上,成为师生的宠儿,当需要感受先烈的壮举,就播放《飞夺泸定桥》视频,用血肉之躯搏来今天的幸福生活,怎能不珍惜;教学《想想他们的难处》,可以运用多媒体再现智障的舟舟、身患卢伽雷病的霍金,同情与尊敬之情油然而生,他们的坚强引领学生不断进步;类似这样感人的场景,能激励学生人格完善,把感恩落实到言行中。3.通过游戏活动,亲历情感体验,实施感恩行动。《道德与法治》课标中明确指出:“要注意引导学生从自己的世界出发,用多种感官去观察、体验、感悟社会,获得对世界的真实感受,让学生在活动中探究,在探究中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及时鼓励学生的各种尝试和有创造性的思考,引导学生得出有价值的观点或结论。”由此可见,通过游戏活动,使得学生亲历情感体验,实施感恩行动。
三、紧紧抓住一切实践契机,实施感恩教育
1.师生以及家长共同携手收集资料,共享感恩故事。为了丰富教材内容,教师可以发动家长力量,整合一切资源,由课内向课外延伸,鼓励家长和孩子通过阅读资料、观影、上网等多种形式共同收集资料,了解古今中外感恩故事,也可以收集身边的感人事例,使学生从多种角度、全方位立体地感知生活中处处有感恩。加强实践活动,加深对感恩的体验。教师可以适时给学生搭建展示的平台,共享感恩故事,比如开展感恩故事大赛、诗朗诵、演一演感恩故事、还可以通过出感恩小报、画黑板报、写一写身边感人的人或事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实施感恩教育。2.拓宽教学空间,实施感恩教育活动。首先要充分利用传统节日开展感恩活动。比如在“三八妇女节”“清明节”“教师节”“国庆节”等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激发学生情感,学会感恩,享受幸福。其次,召开关于感恩的主题班队会,形式可以多样,可以放手让学生自主开展活动,适时进行感恩教育。第三,抓住契机给学生布置“感恩”作业,作业形式可以丰富多彩,可以是写出来,画出来,演讲出来,也可以师生合作、生生合作、亲子合作等,要通过一切活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点燃感恩之火。
总之,感恩是需要通过教育实施的,通过教育可以激发学生感恩意识,促进感恩行动的实施。通过教育,可以让孩子们了解身边的亲人、老师、同学、大自然等给予的爱和恩情,激励他们学会理解,感受恩情,享受幸福,懂得回报。
参考文献:
[1]成尚荣.《小学德育案例解读》.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2007年8月出版.
[2]成尚荣.《构建生活的课堂》.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
[3]国家教育部.《小学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2002年颁发.
[4]中小学管理杂志社.《中小学管理》.2009年11月出版.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2
[关键词]初中政治;教学方法;思辨性教学
“思辨”包括思考与辨析两方面能力,这两方面能力所包括的内容既包括学生思维方式的变化,也体现出了学生潜在思维品质的展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将自身的积极引导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让学生能够全面把握分析、比较、归纳、应用等思维形式,使之在遇到具体现象或者事物之际,能够以更为自主的姿态完成分析与评价。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时,对规则和条文单纯说教的说服力是很弱的,教师要给学生提供更为优良的思辨情境,使学生在这方面的能力得到切实发展。
一、生活情境使学生乐于思辨
给学生提供生活化的思辨情境,保证大家既乐于思辨,又敢于思辨。这是极为必要的做法,它是确保师生良性互动、生生及时互动的基础,同时也是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鼓励学生多思、多问、善辩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学生可以意识明确地形成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产生不畏于权威、不惧于现实的批判性思维品质。当接触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正义有关内容时,教师便可以给学生安排下述富于生活化色彩的思辨情境:同学们,大家是否可以将生活之中出现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列举出来,并提出可行性的、具体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接下来,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小组形式的讨论,并要求小组成员选出代表汇报讨论的成果。然后教师按照学生所给出的讨论成果,择选出其中的两至三个典型事例进行重点说明。比如有的小组提出:当前社会存在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少劳未必少得,多劳未必多得;有的小组提出:生活中存在竞争机会不公平的问题,同样的岗位,有些人有优先入选的机会;还有的小组提出:在家庭之中,父母对待子女也有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学生所提出的现象包含范围比较广泛,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这些典型的“公平性”问题做出更加深入的思辨,使学生享有足够的思辨空间。学生在利用思考和讨论之后能够得到如下结论:若想使生活与社会的公平得到维护,一定要全员参与、全员努力,最终走向相对公平的状态。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够公平的事情,虽然人人都非常渴求公平,可绝非意味着公平可以自然实现,愿望想要转化为现实一定要有一个全员积极参与的过程。总的说来,在上述案例启发与应用过程中,正是由于教师为学生提示了富于生活化色彩的问题情境,才使学生将道德与法治学科的学习和生活中的经历联系起来,由此让思辨性学习有章可循,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胡乱猜想。
二、核心任务使学生明于思辨
教师要利用核心探索任务,使学生明于思辨,掌握必要的方法,也就是能够逐步进行缜密性更强的思辨行为。当我们审视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材时可以发现:关于概念学习的内容在其中占据着相当高的比重,只有对这些核心概念给予充分了解,才能有机会透过问题表象,紧密把握住其本质,最终达到知识与能力的高效内化效果。在道德与法治学科之中,重点核心概念能够促使学生实现思辨思维拓展,保证其思维的缜密性。教师在给学生讲解道德与法治教材中的依法行使权利有关内容时,可以使学生处在下述核心任务带动下的思辨情境之中:A是一个品德修养与学习成绩都很好的学生,多次获得三好学生称号,但因为家庭条件不好,高中毕业之后,没能继续进入大学深造,而是参军入伍,承担起了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当二年义务兵役完成之后,A做出了回乡自主创业的选择,变成一位个体经营者,在此期间,他以诚信经营为己任,主动依法纳税。在他的带动下,本地数十位村民也逐步走向了脱贫致富的道路,A本人也被推选为镇人大代表。事例讲述完毕,教师使学生进行思考: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A享有哪些权利;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A履行了什么义务;从这一事例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哪些需要掌握的有关核心概念。通过生动的情境以及指向于核心任务的问题,学生将进行更有深度的思辨,明确“权利”“义务”这两个关键词的内涵,对其核心概念进行整体化的把握。在此过程中,教学的重点任务在于思辨形式与深度的指导。
三、拓展训练使学生持续思辨
关于思辨性教学,教师还应当注意其持续性,而不是仅停留于某一次课堂,为此,拓展训练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要利用时政论文的引入形式,使之发挥出思辨引导的功能。英国学者培根说过:“知识就是力量”,然而知识与力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个条件即在于知识习得者一定要拥有将知识与实际问题相联系的能力。若想让学生这方面的能力得到发展,保证思辨思维持续下去,便一定要有必要的拓展训练相支持,其中引导学生完成道德与法治的小论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引导创作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首先是明确小论文创作的价值,其次是重点引导学生明确小论文的创作方法,接下来是引导学生完成各个具体步骤,如自主学习、交流讨论、任务调查、论文撰写等,在整个过程之中,学生将逐渐生出疑问、有话可讲、感受生活、活跃思维、升华思辨智慧。如2018年10月,重庆市万州区一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美国商务部宣布7年内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国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中兴通讯公司销售零件……这些社会热点事件的背后,都包含了道德与法治课的理论知识,通过研究热点事件,创作基于本学科的小论文形式,可以让思辨能力得到全面而持续性的发展。其次,依靠专题辩论的形式促进思辨能力成长也是一种必要做法。教师借助针对性明确的设疑活动,引导学生完成基于思辨能力的辩论活动,能够让学生辨别是非、分析真伪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且掌握足够丰富的理论知识。另外,这样的做法还会让学生依靠所学知识审视对方观点,由此让思辨能力形成与具体活动联系起来。比如接触到“合理利用网络”有关内容时,教师可以设计微信朋友圈对于生活是利是弊的辩论。使学生在分组后完成讨论和辩论任务。其中正方观点是微信朋友圈对于生活利大于弊:它可以使家人沟通变得方便;可以结交更多的朋友;可以让商品广告的与获得更高效;商品付款和生活缴费随时进行;时事信息迅速获取。反方观点是微信朋友圈对于生活弊大于利:网络交流影响现实生活;过度沉溺会造成焦虑等心理障碍;身体素质受到不利影响;有诈骗和等诱惑可能性;重复信息对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正反双方在自由辩论的形式下,理性表达自身观点,最后各自做出总结性的发言。整个过程激烈而有深度,且紧密结合主题内容,对于学生思辨能力的发展极有帮助。在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注意对学生的思辨能力给予充分培养,这一方面关系到学生学科核心素养养成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是本学科教学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具体操作中,生活情境是学生完成思辨学习任务的有效载体,而核心任务的施予,以及拓展训练的强调,则会给学生创设更加具有挑战性的思辨机会。
参考文献:
[1]石进军.培养学生思辨力的探索[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8(5):29-30.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3
关键词:小学;道德与法治课;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渗透路径
优秀传统文化优秀之处在于,其是前人思想文化的结晶,蕴含着传统美德、正确价值观、优秀的道德素养等,具有很高的教化与陶冶人的价值。小学生教育要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与法治课是主要阵地,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与优秀传统文化有共通之处。因此,道德与法治课中要积极推进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使其感受民族文化魅力,在浸润中提高道德素养,确保人格健全,并能知法守法,健康快乐成长,增强学生的民族文化自信。
一、道德与法治课中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意义
优秀传统文化中积聚着民族精神,包含传统美德、人文情怀、优秀品质等。学习优秀传统文化既能使其感受民族文化魅力,从而产生自豪感,形成文化自信,抵御不良文化冲击,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优秀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主要内容,对小学生具有熏陶作用,可促使其道德水平的提升,思想品质逐渐趋同,教化价值极高。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目标是培育德才兼备的素质人才,让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自觉去践行,这就有必要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当代小学生每天都会接触到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学生的三观容易受其影响。道德与法治课是德育主战场,也是保证立德树人目标实现的根本,强化这门课的教学成效是重中之重。道德与法治课帮助小学生建立正确道德观与法治观,并引导其在社会实践中践行,成为一个有道德有法治观念的人。从上述内容看出,道德与法治课和优秀传统文化有共通之处,联系十分紧密,这种情况下寻找两者结合点,在课程教学中有效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立足于优秀传统文化做好道德与法治教育,这是培养核心价值观的主要途径,也能使学生在民族文化浸润中正确深入认识道德与法治,发扬传承民族精神,并提高道德素养与水平,且做到懂法与守法,能够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权益[1]。小学生三观正,法治意识强,不但有利于个人梦想达成,而且有利于中国梦早点实现。
二、道德与法治课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路径
(一)教师提高自身文化修养
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要渗透优秀传统文化,利用其达到德育目的,对于教师要求高。教师要熟悉优秀传统文化,在分析道德与法治教材中敏锐发现其与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点,然后有目的地利用其开展教育,做到有的放矢,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道德与法治教学效果。教师要在这门课中借助优秀传统文化进行教育,首先要做的就是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素养,明确其精髓所在,并能找到其与道德与法治课契合点,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合理运用优秀传统文化,达到预期教育成果。教师博览经典著作,汲取优秀传统文化中包含的精神营养,道德与法治课就能旁征博引,运用补充教育资源,使学生不自觉吸纳精华[2],在优秀传统文化影响下自我改进,促使这门课程教育质量提升。另外,教师既要提升优秀传统文化修养,还要去践行,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学生,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和提升道德与法治素养。平时要做一个尊师重道、孝敬父母、与人为善、忠于国家、勤俭节约等优秀美德的人,这些传统美德会在潜移默化中给小学生带来影响,就是我们道德与法治学科融入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成功。
(二)以教材为出发点
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不能脱离教材,这就要求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结合教材,对其进行补充,以达到更好的教育教学效果。道德与法治课就要让学生明确如何做,知识熟记于心远远不够,必须落实在行动上,做到知行统一,这样才能确保课程功能发挥。教师在平时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做好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制订教学方案过程中,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课堂中去,并与教材有效结合,做到全方位的教育和渗透。例如牵扯到爱国和修身养性相关的内容,教师可以借助于《礼记·大学》开展教育,如“欲明德天下,就要先治其国;而要治国,则要先齐家;欲齐家,便要修身养性”等。引导学生学习与之相关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情感升华,这样对于理解道德与法治学科的内容有很大帮助。学到了真诚、忠孝等相关知识,提前布置任务,要求学生搜集与之相关的人物和事迹,比如屈原精忠爱国的经典例子。课堂中学生自己列举,并说说通过这些对所学内容有哪些启示,自己从中明白了什么。这样不仅能让其了解优秀传统文化,达到了传承文化效果,同时也能促进道德素养提升,使其明白做人做事的基本准则[3]。
(三)教育方式多样化
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服务课程目标,先要培养兴趣,使其自主参与探讨。过程中被优秀文化所陶冶,促进道德水平提升,并懂法且守法,一切行为都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这门课程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式多样化,不仅能发展兴趣,还能引发探究欲,使其在优秀文化熏陶下认识所学内容本质,并更好内化,最终在情感的升华中增强认知,以传统美德以及道德规范等,约束自己行为,建立正确的观念[4]。教学中运用诗词歌赋,面对现在金钱主义盛行,热衷攀比的问题,可应用“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等诗词。运用多媒体技术,展示古人的家训,学生观看和思考,从家训中获取启迪,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和家庭观,做到孝顺父母、尊重长辈、勤俭持家等。当今社会具有物欲一面,教学中利用经典诗词或名言警句,例如“与朋友交、言而有信”等,让其明确诚实守信的品质是多么重要。优秀传统文化在课堂中渗透,可提高学生抵御金钱诱惑能力,使其更好处理诚信和利益关系。这门课中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也可创设情境,以56个民族是一个家部分为例,播放歌曲《爱我中华》,先调动其情感,紧接着列出爱国和忠于民族人物,教师讲或者学生说,学习这些人物的品质和精神,并强调热爱祖国和忠于民族,是从前人那里流传下来的优秀品质,需要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从而达到了教育的升华,促进学生落实到以后的生活中成长中去。
(四)组织实践
道德与法治课中引导学生了解优秀传统文化,主要目的在于教化,不仅要让其形成符合社会共识的道德与法治观,最为关键的是让其自觉行动,改变不好的习惯和行为。教学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要注重实践,让学生在亲身感受中形成认知,树立正确法治观和道德观。例如,有关传统节日过年的内容,可让学生尝试着写对联,组织其剪纸,或者是引导学生画年画,感受优秀传统文化和节日魅力。当学生学到某些传统节日的相关内容,向其介绍背景,使其清楚在不同节日里有哪些独特风俗,并动手去实践。如端午节时人们包粽子、赛龙舟,清明节时祭祀祖先、踏青游玩等。文明礼仪部分,引用优秀传统文化,比如“言必信,行必果”,使其形成诚信意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相对较少,故而应加强对这个部分探究,寻找有效结合路径,才能使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在这门课程中发挥最大作用,我们要为时展和祖国需要培养合适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徐岩.探究如何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中开展传统文化教育[J].文渊(小学版),2019(6):27.
[2]全晓洁.中小学教科书优秀传统文化道德形象的价值传承研究[D].西南大学,2018.
[3]张凤.浅谈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传统文化教学[J].教育艺术,2018(11):11-12.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4
论文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摄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自由意志:法的出发点和主体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用意志自由将道德、法律、伦理统摄为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
1.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2.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黑格尔反对把意志和思维视为人的两种官能,他指出,“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意志并不是一种与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特殊的思维方式。意志与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指在观念中扬弃对象中与主体对立的内容,将对象的感性的东西除去,使之普遍化。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以思维为起点,它规定自己,从自我自身开始设定差别。意志对主体自身设定的规定和差别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最初在思维中出现,理论的东西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意志包含着思维。同样,思维也必须以意志为基础和前提,因为“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3]因此,意志与思维并不是分离的,自由意志是思维的自身统一性。
3.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4]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5]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6]
4.自由意志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7]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8]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因为“在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9]因此,自由意志不是任性,自由意志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法的精神: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0]
1.法的三种发展形式。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抽象法包含“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道德在三个发展阶段层层递进,即由“故意和责任”经由“意图和福利”而达到“善和良心”。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而只是个别人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与抽象法一样,道德也不能自为地实存,其所体现的自由虽然比抽象法的阶段有了更高的基础,但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3)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规定,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它将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这种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将家庭的整体分解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个人,最后达到了伦理的最高形态——国家,使原子式的个人重新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绝对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是伦理从未经分化的普遍性经过特殊性而完成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统一的辩证过程。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2.法律:法的精神的外在表现。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难以找到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那么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1]可见,法是根本性的、生发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12]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法”出发,建立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发展阶段构成的法哲学体系,也就是说,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
三、法的精神与德-法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其法的理念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
1.道德与法律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哲学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与形上本质。法哲学逻辑地与法律与道德这两大领域紧密相关。法律可以视为法的定在形式,法与法律之相似之处在于:道德是二者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的理念还是作为其定在形态的法律,都与道德密切关联。没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难以实现其合理性。在文明体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为的正当性,由此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为具有“应当”与“必须”的逻辑与要求。在总体上道德体现“应当”,法律体现“必须”,但从根本上说,道德和法律都同样内在“应当”与“必须”的双重价值逻辑。所以在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应该走泛法制主义的道路,因为“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义、泛法制主义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与效力相联系,但却难以直接与正义相关联。”[13]据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坚持德、法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德治的人文价值在于,它是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启示而调节人的意志行为,体现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现实的约束,体现政治精神的内在逻辑。一般而言,善与恶都是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现实可能性,无论以性善还是性恶为原点,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与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健康发展。
2.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14]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15]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16]据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四、结语
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也就是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这是一种“圆圈式”的无限返回自身的运动,而不是像直线无限伸展的那种“纯粹否定的恶的无限”。[17]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合理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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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5
[论文摘要]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不仅需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也要重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内容和形式方面都蕴含着现代法治的资源。
如何设计和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大厦,无疑是一个政府和民众都非常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的一点是必须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经验,因为尽管各个国家法律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则有共同之处。正如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说:“我以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则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①的确,学习和借鉴是非常必要的,但似乎另一点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那就是如何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吸收养分。笔者认为,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
一、在法律价值取向上,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具有借鉴价值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辨,到汉代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命题的明确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种整体思维方式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和运转模式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运作模式是,实现太平盛世,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礼乐政刑”交相使用才是合理可行的选择。《礼记·乐记》称:“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书》称:“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日法令,四曰刑罚。”②后来,白居易,朱熹、丘浚等人也有类似的论述。明丘浚说:“礼乐者,政刑之本;刑政者,礼乐之辅。”③“德礼政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④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眼中,礼、乐、政、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礼乐启人向善,政刑惩奸止暴,四者各司其职,交相为用,形成一于运动的、系统的整体,从而使自然、社会、人生得以和谐,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集体本位”。中国古代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
不可否认,这种系统的法律价值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伦道德对法的精神的阉割和整体性对个体性的淹没。但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要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防止单纯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社会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动力来源。其四,当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仍须把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摆在重要地位,而不是只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现代法治已形成了一套普适性的价值体系,包括正义、安全、权利、自由、秩序等等。然而,在不同的法治模式中,体现这套价值体系的具体内容却可以有所不同。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具有独特性,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的是群体、亲情、和谐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法律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不是别的,而是社会秩序。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传统的群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惯性的影响,以及体现这种价值取向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都要求我们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不能一味地追究排他性的个人本位,而是要同时高度重视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在法律内容上,道德渗透于法律的传统具有借鉴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德礼融于法”。自西汉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中国社会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至唐,这种融合达到成熟化,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不仅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密切结合的伦理法特色。封建法律的代表唐律“一准乎礼”,德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德礼的法律表现,体现德礼的法律条文随处可见。正如《唐律疏议·名例》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虽然这种伦理法对法律的独立发展和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负面影响,但其在中国历史上所发挥的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则不可否认。从西方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经历了一个与道德逐渐分离的过程。中世纪以前,法学是哲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的附庸,中世纪教会法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近代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理论则将法律与道德神法理论区分开来,力图探索法律所特有的性质,19世纪实证主义学说使道德与法律的区分趋于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道德与法律呈现出重新合流的趋势。二战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丧失哲学基础与道德标准的法律,在奉行专制的国家(如纳粹德国)会成为暴政的工具。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外在的道德(实体自然法)。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包含着义务和追求的道德,它既是法律制度必备的条件,也是人们在创制法律时应尽一切力量追求的目标,这两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的确,法律不能过多地包含道德的因素,但我们却可以说,丧失道德性的法律肯定不是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为,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存在于此一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我国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得以制定和颁布实施,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其实施的效果难尽人意。因此,在推进中国法治的进程中,德礼人于法的传统做法值得深思。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要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的发展要求
三、在法律形式上,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的传统具有借鉴价值
综观自汉以来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国家制定法始终处于正统地位。历朝历代的法典辗转承继,从未中断,在各种法律渊源中起着支配作用。与此同时,补制定法不足的判例法也在发展。整个封建时代的司法实践始终体现着这样的原则:“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任以人”;“法所不载,然后用例。”⑤当成文法典适宜于社会实际时,司法官往往推崇制定法而排斥判例的创制与适用;当成文法典尚未出现或难以调整现实社会生活时,则适用判例指导司法活动。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经国家加工确认后上升为法条。可以这样说,法律形式上的这种制定法与判例周而复始、循环运动的状态,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中探索并总结出的独树一帜的法律技巧,体现了中华民族高超的法律实践艺术。诚然,中国古代例的适用也造成以例废律、官员弄法等弊端,但例所具有的灵活性、适时性,使之不仅可以辅律、补律,而且可以纠正律、创造律,从而推动了法律内容的完善,促进了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吸口果说大陆法系通过固定的法典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英美法系通过固定性的判例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那么中国古代则是通过固定的法典与可变的判例共同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这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⑥
近代以来,在向西方学习法律理论和制度的过程中,我国主要以大陆法系作为学习对象,直至现在,从法律概念术语到法律逻辑和法律框架,均呈现大陆法系的风格,判例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我国的立法尚不完善,法律也往往比较抽象,给具体适用带来一定难度,而且制定法由于规定的是一般规则和原则,因而面对鲜活的现实生活,可能因机械适用而影响法律的实际效果。判例所具有的灵活性恰恰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因此,我国应在现行政治、司法制度的范围内,在明确成文法的效力高于判例的前提下,提高判例的地位,加强它的作用,充分发挥其“配角”功能。第一,在制定法上明确规定法院判案时可以适用判例的范围和程序。第二,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可以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例创制权。这是因为,我国幅源的辽阔性、民族的众多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制统一的相对性;同时,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赋予其判例创制权有利于及时、科学地开展审判工作。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可成立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创制的判例,对其中公正、科学的判决赋予其拘束力,并予以公布,在全国范围内起指导作用。
注释:
①(美乏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V一Vl。
②隋书(卷73)[M]。
③丘浚.《大学衍义补·总论朝廷之政》[M]。
④丘浚.《大学衍义补·圣神功化之极》[M]。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6
论文关键词:儒学法治仁礼
一
在中国从古至今的所有思想学说中,儒学之于国人犹如基督教之于西方人,是对中华民族产生影响最大的学说。儒家文化独生成于华夏沃土之上,产生于春秋,由孔子创立。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孟上承周文教化,通过“损益”改造,将礼乐法规转化为人自觉的道德实践,从而奠定了儒家内圣外王之学的基调。荀子鉴于战国列强竞雄、法家崛起的新情况,隆礼重法,沟通儒法,突破了孔孟儒学的传统。经秦朝几近毁灭性的打击后,儒学在汉初无为而治的氛围中得以复苏,至汉武帝时,董仲舒顺应时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逐渐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进行封建统治的思想支柱。随后,由于老庄之学的宗教化并借黄老遗风而流行和佛教的传入,儒学曾一度“独尊”不再,但经韩愈的道统论及李翱的复性说后,儒学再度复兴。宋明儒家面对佛老盛行、儒学势微的局面猛然觉醒,重建孔孟道统,传统儒学进入到另一个发展阶段。
儒学在中国古代的发展虽是一波三折,但其历史连线始终没有中断。儒学的生生不息除了依靠于儒者们的不懈努力外,还得益于儒学自身所具有的极强的再生能力和容纳、同化别种文化的能力,以及长时间生存于宗法农业社会土壤之上的国人的民族认同心理。儒家文化所倡导的“仁”“礼”“义”等千年来始终贯穿于国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饮食男女到经济政治。儒家伦理法的“思想形式经封建统治集团的认可而成为长期占主流地位的统治思想,并在其不断的社会化、政治化、法制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种法文化的心理积淀和传统,成为中华民族的固有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起主导价值的部分”。[1](P137)在现代法律制度的构筑过程中,盲目地割断历史的内在联系而建立的法制只可能是空中楼阁。离开一定法律传统形成的现代法治的内在历史根基是不牢固的,“法律的精神应体现民族精神”。[2](P471)我们可以从横贯中华数千年史、占据国人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中寻求法治的根基。
二
纵观儒学发展史,“仁”与“礼”这两个命题贯穿于儒家法发展始终。从孔子提出“仁”的学说、孟子的仁政论,到韩愈的博爱释仁,再到谭嗣同的维新仁学;从前儒学时期——西周的“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到西汉的“春秋决狱”再到唐朝时的“纳礼入律”以及之后“礼法合一”状态在中国的千年存续,都证明了“仁”、“礼”在中国儒学发展中所起的主线作用。既然如此,本文将以“仁”、“礼”为坐标原点,去把握源自西方的当今法治理念。
(一)“仁”
“仁”的学说自春秋开始发展。阮元《论语论仁论》云:“春秋时孔门所谓仁也,以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人偶而尽其敬礼忠恕等事之谓也。”[1](P208)“相人偶”,指二人以上的互相关系。仁,就是关于人的关系的原则。《礼记·中庸》曰:“仁者,人也”。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孟子也说过:“仁者,爱人”。(《孟子·离娄下》)可见,“仁”的基本含义就是“爱人”,仁学即为爱人学。“仁学的创立,标志着中华民族认识史上由神本位过渡到了人本位,由神道发展到了人道”,[1](P204)“社会发现了人,人发现了自身的价值”。[1](P202)
现代法治同样以人的尊严与价值作为其追求,古老的仁学与现代的法治在穿越了千年时空隧道后暗中契合。西方法治观念中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尊重这一内涵来源于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通过复活希腊时代的知识摆脱了中世纪神学对人性的压抑与束缚,重视人本身的存在与价值。自此以后,历经数位法学家对法治观念的塑造,尊重人的尊严与价值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应有之义。
虽然中西“人学”的涵义不尽相同,但中国古代“仁学”与西方文艺复兴作为“尊重人的价值”理念的源头,同样是历史摆脱“神道”走向“人道”的发展。
但二者却在中西方有着不同的发展径向。中国的“仁学”早在其创始人孔子那里就打了折扣,为了“吾从周”(《论语·八佾》)的政治抱负,孔子的人学带上了浓重的国家政治色彩。孟子则明确地将孔子所探讨的一般人的仁具体化为统治者的仁。[3]P145之后,“仁学”更加明确地走向“君爱民”、“官爱民”的道路,成为典型的民本主义(而非人本主义)。中国仁学的发展使得“人”刚刚从“天”那里解放出来却又走进另一个牢笼——“听命于君”。这就导致了后来中国行政权高于一切的状况,个体人的价值被无限膨胀的行政权埋没。而西方文艺复兴之后,人的尊严与价值经由古典自然法学派阐释后,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被抬高到无以伦比的地位。洛克“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4](P123)卢梭也指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一定的自然权利”。[4](P135)正因为重视个人的尊严与价值,孟德斯鸠在他“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8](P128)的前提结论下设计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政体模式。权力制衡的模式使得行政权无法恣意膨胀以至侵犯到人权。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个人尊严与价值的推崇至今影响着西方社会,成为西方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出发点。
同是关乎“人”的学说之所以在中西两方有截然不同的发展径向是由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客观历史条件所造就的。然而,现今中国的社会现实呼唤个体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重视,在中国存续几千年的行政权淹没个人权利的状况已大大不利于法治秩序社会的形成,从而阻碍了中国物质、精神文明的向前发展。“仁”学向其始义的复归是中国法治现实状况的要求。重视人,关注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国人心目中的树立可借助古代“仁”学的螺旋式上升型阐释得到实现。从而使上述中西两径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二)“礼”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有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政”同政令;“德”,道德原则;“礼”是道德规范。意为:单靠政令刑法,虽在禁民为非方面能奏一时之效,但却不能使民产生羞耻之心,如此则难免日后再去犯罪。孔子在这里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政令刑法,而是反对不道德、反人道的政令刑法。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荀子·劝学》)意为:道德是法的根本,是法律的指导原则。这样一来,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为“礼法”。正如荀子在《修身》篇中说的:“礼者,所以正身也……故非礼,使无法也……故学也者,礼法也。”真正的法律必须要蕴含一定的道德精神。先秦大儒们的主张基本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汉代董仲舒则利用“春秋决狱”开启了礼法理论转化为实践之先河,儒家经典《春秋》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之后,儒学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到立法领域。据《后汉书·应劭传》记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春秋决狱》一书在当时经皇帝的认可,起到了“判例法”的作用,故可以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变成了法律原则。“引经决狱”又开启了“引经注律”之风,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儒家道德的法律化过程也告完成。谓之“礼法合一”的道德化法律千百年来存续于中国封建社会。
再来看看现代法治与道德的关系。王人博先生说,在法治结构里,道德价值始终占
据着重要地位。法治不但需要权力的支持,更需要道德的支持。这是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实体不同于“法制”的关键所在。“法制”虽然能够得到道德的支持,但有无道德的支持并不影响“法制”的现实存在。如希特勒的法律,从道德价值上认识这种法律,它是违反正义原则的,但这并不妨害法西斯作为一种“法制”的存在。与此相反,法治不但追求法律的实效,更重要的是追求道德价值的实现。法治与道德价值紧密联系,须臾不可分离。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说:“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原则而实现的。”[5](P374)傅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也专门就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了探讨: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若不去追求愿望的道德也不会受人们的谴责;后者则是对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人们遵守了它也不会受到赞赏。义务的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法律,而愿望的道德则间接对法律产生影响。傅勒的上述观点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联系并肯定了法律的道德取向。
在对于道德的重视方面,儒家法与当今法治在横亘千年后又不谋而合。道德与法律的命题,在上升发展的同时也在复归,我们在儒家法文化里重新寻得道德之于法律的价值后,再给其注入时代的新鲜血液,使其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从而完成这一命题的向上发展。
传统儒家道德法的积极性价值对于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有益的。如此,既可以解决民族认同感、法律移植与本土传统资源相结合的问题,又可以达到现代法治蕴涵的要求。例如,在国家立法中,根据合乎时代的道德精神进行法律体系建设,以保证被制订出来的法为“良好的法律”。[6](P199)现代法治应该建基于合乎时代道德精神的“良法”之上。再如,强调礼、德,可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正如古代中医学”不治已病治未病”的名论,道德对犯罪有着预防作用,而“预防犯罪(又)比惩罚犯罪高明”。[7](P104)
结语:曾无数次被历史重述的中华儒学在当今这个法治时代里将再次得到重述。儒学的再次重述不仅利于中国现代法治内在传统根基的建立,亦将新的精神内涵赋予传统法制,历史在传承的同时获得了新的生命内涵,这有助于中国法律文化在延绵不断的时空中续写其生生不息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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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7
邓小平同志在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根本任务时,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他指出,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一靠法制,一靠教育。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但道德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实施却起着一种辅助的作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这里所强调的就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在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强德治。无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市场秩序的维系,法律的维护与实施,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等,都离不开德治。因此,“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是整个治国方略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刚一柔,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
纵观古今中外发展历史,治理国家都离不开严厉的法治和良好的德治,从来都是道德与法律并用,只不过根据历史不同条件和当时需要或轻或重,或偏或倚。在中国古代治国方略中,十分注意德治,使德治成为中华民族文明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一切优秀文化传统遗产,并发扬光大,是可持续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德治是以伦理道德为统治手段的社会管理模式,即以德性作为管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必要手段。在中国古代,以德性手段调控社会,主要表现在运用纲常伦理、理想人格等教化民众。
(一)通过重视道德教育,使纲常伦理内化为人们心性中的良知良能,最终使人们“从心所欲而不逾矩”。传统德治的积极内涵就在于对道德教化与对培育和提高民众的基本道德素养的重视。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用“政令”和“刑罚”来威慑,禁止民众作坏事,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和礼节来引导和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孟子讲:“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说明人一旦衣食无忧,就必须会精神懈怠,如果不进行教育,就容易行为放荡,做出不道德的行为。
(二)通过圣贤理想人格对人们的召唤,呼唤出人们“本心”中的圣贤潜能。“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信念影响人们努力修养心性,完善人格。传统德治的要旨,是“治者”作为道德表率和示范的作用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实行德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的德性修养。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颜渊》他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孔子的治国思想内涵,强调治者的道德修养,并对治者的德行有着较高的要求,以行为的“正”,作为治理国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定道理。吸收这一传统德治的积极因素,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和示范作用,不仅能垂范地世,而且可以感化人民群众,激发起人民群众的道德感。
(三)反对“暴”与“虐”,提倡“宽猛相济”的统治方略。孔子总结了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又鉴于奴隶主暴虐统治的现实状况,认为“尚力”者不得善终,“尚德”者终有天下。就德治与法治而论,孔子明显尚德治。但并不是完全否认刑罚,反对法治,而是主张实行以宽为主,“宽猛相济”的统治方法。他认为:“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孔子主张的“仁政”,反对“暴政”但又不能没有刑罚,刑罚的实施要“宽猛相济”软硬兼施的两手策略。传统社会的法律、政令体现的是封建专制君主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镇压劳动人民的暴力机器,与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法治,是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意志。
它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培育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维护法律的实施,其关键是社会道德建设,这是实现法治不可缺少的内容。
总之,尽管孔孟关于德治的思想反映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要求与历史状况,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古代思想家强调道德教化,重视道德水准的提高,是值得借鉴的。传统的德治只有创造性的继承,吸收德治思想的合理内涵,剔除其不合理的内容,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
大力加强德治,建立道德的调控机制,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与约束作用,是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必须确立必要的社会规范和限制,即道德规范的调控,以规范人们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不道德行为。
(一)为保证社会正常、有序的运行,必须进行道德“立法”,道德是“软性”规范,也是一种“立法”。道德是通过善恶标准、义务和良心等形式,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它以自我醒悟、自我约束来表现人们对行为的评估与追求,并形成一种自我需要的内驱力,激励和推动人们的道德意识上升到更高的精神境界。道德的这一属性决定着它对人们不道德行为的制约作用。
道德“立法”也包括确定配套的道德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是多元和多层次的,人们的价值追求也随之出现多元化的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可以各行其是,随心所欲。要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就必须有一套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可的最高价值目标和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而在这最高和最低之间,可以给人们留出相对自由的空间。所以,有必要加强与提高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确定或形成经济和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的道德规范。
(二)健全社会道德监督机制。道德监督主要通过道德评价对人们的行为做出善恶价值判断,并把这种价值判断反馈给行为者本人,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并发扬光大这种行为;对自己不道德行为知耻、愧疚,并及时改正,从而培养人们知善知恶的能力和从善弃恶的态度。
道德监督机制首先要以自我节制原则来发挥道德的调控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个人都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的追求。达到此目的,必须在相互节制中才能实现。自我节制具体体现在行为的节制和利益追求的节制。当然,这种节制是以人们的趋利动机为前提的,即在满足自身的利益追求中,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同时,自我节制是人们的一种内在克制,它不是来自外部而是作为个体意识的内在意向,在个体的意愿和要求的基础上实现的。可见,自我节制原则的建立旨在使道德调控与社会生活之间建立一种富有弹性的动态平衡机制,它要求人们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调节和制约自己的行为方式,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并要根据社会外界的评价、要求和自身行为的结果,不断反省和调整自己的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和行为。
(三)开展道德教育,创造良好的道德调控环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党风和社会风气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即人们最为关注、最不满意的问题,就是腐败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为什么会产生,如何才能根除,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因此,在进行法治的同时,必须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狠抓“德治”,以德治国,对于坚定理想、信念,塑造正确的道德观,升华人生境界,提高道德觉悟,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道德教育,应当强化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和多层次,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转变,不能视为社会价值导向也必然趋向多元化的依据。相反,越是在个人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越是应当加强社会一元化的价值导向,而不是放任自流。一个社会的凝聚力,往往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我国社会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以德治国”,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共同理想和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一元化价值导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三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德治与法治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各自的社会调整功能,力求社会秩序达到最佳的协调状态。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德治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社会所有问题,道德也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还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独立的、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制,以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一)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制定和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我国各项事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较快及其复杂性,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尚需进一步补充与完善。法律的制定不能超前,但也不能远远滞后,如果不能及时、准确的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带来损失。因此,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完备的法律,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已势在必行。
(二)大力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备的立法,必须由高效、公正的司法作保证,否则,法律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完备的立法、高效和公正的司法体制。首先,对全国各级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从而保证司法工作不受地方的影响和干涉。其次,改革司法系统现有的经费拨付方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办事经费、基础设施和装备等由中央财政支付,并行到充分的保障,以使法院、检察院不受制于地方政府。
(三)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这些监督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检察院对下级的监督。另外,新闻监督也尤为重要,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案件外,都允许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等等。
(四)改革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秩序。在巩固和发展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制度,形成权责统一,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司法机关的机构改革,合并职能重叠部门,精简人员,建立符合司法机关工作特点,有利于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业务机构体系;实行法官、检察官的轮岗制,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形成地方小集团,增大监督力度。
(五)完善法官惩戒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许多国家都给予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和报酬等方面的优越待遇。同时也十分重视对贪赃枉法、失职和渎职的法官进行严惩,以保证司法官员廉洁奉公,独立、公正地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在给予法官、检察官较高的物质待遇前提下,对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司法官员不仅应调离司法机关,而且还应依法严惩,以达到教育与惩罚的目的。在完善司法官员惩戒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综上分析,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法制的健全与有效实施,而且也在于人的道德理性。如果没有人们自身的道德责任心、义务感、道德观和价值观,人们的道德水准低下,制定的法律再多再严厉,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健全法制,加强法治,依法治国,而且要加强道德建设,强化德治,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禁恶将然之前。两者不可偏废。可见,法律的健全固然重要,但“德约”的基础和配合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却是“有之未必然,无之必不然”。所以,我们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宪政意识:调查;依法治国
一、引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人们欣喜地看到一个以宪法为根本,包括一系列重要法律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建立,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正走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是依宪办事。当代大学生是将来社会的精英,他们的宪政意识直接影响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其宪政意识如何呢?为探究这个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即对宪法关注程度,宪法理念,宪法功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实施等,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进行了测试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了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的整体状况,提出了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治观特别是宪政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课题主要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资料。调查对象理学生10人,占4.4,工学生116人,占51.3%,文学生6人,占2.7%,医学生50人,占22.1%,法学生18人,占8%,经济和管理学生26人,占11.5%,(本文的百分比是指收回有效问卷所占总人数的百分比,下同),体现了调查对象的广泛性。为了调查能较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者的观点,笔者设计了五项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关于宪政内容的问题,共21个子项,并且在编制问卷时,尽量做到文字浅显,用语明晰,同时保证了每一个问题的中立性。调查采取不记名方式。笔者发放问卷260份,共收回有效问卷226份,有效率为86.9%。对回收的调查问卷,笔者进行了认真的统计和分析,数据的处理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调查的内容、数据和比例分析,当代大学生的宪政意识总体状况比较好,但距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尚有一定差距。第一,对国家机构、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等宪法常识性知识了解不够,宪法常识是主体理解宪法原理、分析、判断和评价宪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公民对宪法最基本知识的理解。宪法的常识,应当是公民普遍掌握的基础知识,但统计结果不十分令人满意。宪法常识性知识四个问题中,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产生的程序的56.6%,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60.1%,准确的宪法条文数量的仅有19.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期限的75.2%;第二,宪政理念有待提高。所谓宪政理念是主体对于宪法思想和宪政基本原理的信仰,也就是公民对于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它是宪法意识的高级形式。因此,宪政理念是公民在掌握了一定宪法知识的基础上,对宪法问题、宪法现象进行的理性思考。在宪法理念凋奄的三个问题中,认为学习宪法意义重大的76-3%,对宪法是国家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力的法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应该受到人民权力的制约、宪法必须进入诉讼领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等三个选项抱无所谓的态度有75.5%;对宪法的本质日的是保护公民权利的15.2%,是限制国家(政府)权力12.7%,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30.1%,是作为制定其他法律的“母法”36.5%,不清楚的5.5%。众所刷知,国家不是超历史的,也不是超阶级的,宪法的制定权主体是人民,宪法是民意的体现,国家的权力归根到底是来自全体人民的授予。现代宪法理论进一步表明,人民是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主人,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也就成了现代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理念。洛克认为:“人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让渡一部分权利以组成国家,假如国家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民有权收回让渡自己出去的权利”。所以,列宁曾经说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第三,对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认识有待加强,宪法功能,是与宪法作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学者普遍认为该影响是对社会有机体的正面效应,因而是…种价值的体现,强调“实然”性。在此项调查中,89.4%的人认为我国存在权力腐败的原因是权力缺乏制约;62.1%的人认为加强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与惩治腐败之问有联系。宪法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power),以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打tS)。权力腐败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究其根本,最主要的是在于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西方有位哲人说过,“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防止和惩治腐败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健全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制度或机制,而宪法具有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功能,所以,必须提高宪法的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限权和控权功能,也就是对国家机关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与调控,包括合理分配政治权力,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来平衡各种利益:第四,权利意识淡薄。从调查问卷分析,答题的正确率较低,30%的知道我国“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年代:45.1%的人知道迁徙自由国际人权公约做了规定;对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状况不太满意的53.3%:认为权利受到侵犯找法院的62、人大常委2.9%、人民政府9.6%、人民检察院12.5%、不知道的13%;同意我国宪法应当加大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像保护国家或集体公共财产那样77.9%。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之为“宪法权利”。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日,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是基本权利的宣言,基本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宪政实践的中心课题。我国1982年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立宪者们吸取了“”的惨痛教训,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体现了对人类价值的尊重和保护。第五,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功能认识欠到位。调查问卷中,认为我国宪法实施效果好的0.9%,比较好的31%,比较差的40.2%,差的19.8%,不清楚8.1%;对我国现行宪法的文本看过的3.6%,随手翻阅过的16.4%,没看过的80%。这些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宪法实施的成绩和不足。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现行宪法的成功之处,在于它确认并规定了一些既反映社会转型时代要求,又力求弥新的重要观念和原则。
三、启示与对策
从上述调查和分析可窥当代大学生宪政意识之“一斑”。令人担忧。对本国的根本法了解程度尚且如此,谈何其它法律?更谈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大学生这些所谓的高智商群尚且如此,又何谈中国众多文盲半文盲的普通民众呢?
调查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代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的缺乏。学校、社会和个人都应该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培养学生宪政方丽的知识和能力已刻不容缓。中国要走依法治国之路,首要必须走依宪治国之路,而想走好这条路,必须要有一一批在思想上能理解并认同今天法治战略精神的公民,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法治社会秩序的构建,并影响、带动全体公民信仰法律、接受法律、运用法律,使我国传统中本来罕有的法治精神要素根植于我们的民族精神之中,成为我们民族的有机的精神价值。这一重担无疑将落在时代的精英——大学生的身上。她们思想开放,能接纳和认同新的思想和观念,有着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忧国忧民的时代责任感,是我国法治战略希望所在。依靠什么途径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政意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此谈谈拙见。
众所周知,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而能称其为人才的,首先必须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在这点上,人才的培养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而来改善这一现状。
(一)德法并重,双管齐下
道德教育历来是学校教育的重心,但却不能由此而忽视了法制教育。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调控手段,前者提高人的内部心境,后者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不可偏废。道德对社会成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的道德心理,影响道德思想,以此去指导道德行为,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和组织的外部行为,以其产生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问的和谐协调关系。法律对社会成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和组织的外部行为,形成法治信念,以此指导法律心理,以使各种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认识与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等法律关系,使社会进入有序、公平、理性而稳定的状态。可见,两种规范的功能指向或发力向度虽然不一一样,但其归宿都是建立一种合法有序、公平合理的理陛或德性社会。一手抓普及道德教育,一手抓法制建设,道德与法律并行兼施不仅可收互进互补之效,而且可获得相得益彰之果。因此在保证道德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应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德着重强调义务,而法在强调义务的同时,还包括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大学生不仅要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培养较强的宪政意识,能够在履行宪法义务的同时注重自己的宪法权利。宪政意识,是主体在有关宪法的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公民关于宪法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在过程上包括主体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在内容上包括宪法知识,宪法评价和宪法要求;在层次上包括宪法心态,宪法思想和宪法理论。公民宪政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宪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学校应将宪法精神运用到教育工作中,以树立起学生对宪法的信仰与尊崇之心。
(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自身的守法、用法、行法也尤为重要。现今,许多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在机构繁杂,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甚至有不法行政现象出现,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权益。因此,学校的管理也要体现“法治”思想,严格依章办事。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日常学生工作中,也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法律精神特别是宪法精神浸润于学校的具体管理体制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当然,客观地说,一所学校若要实行法治,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可能会牺牲一些原本属于学校、领导、老师的利益。如果权力受到制约,因而权力在质和量上都有所缩减,权力的使用范围和程度也会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也会降低,从而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会出现一时的脱节,进而使学校的工作效率甚至是经济效益降低,也许也会出现学生更难管理的情况。这些思想准备是应该具有的,但是从根本上和长远上来说,这些都不是大问题,最终的结果还是利大于弊。总而言之,学校自身如能率先垂范,行宪路,扬宪德,那将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熏陶。公务员之家
(三)改革传统型法律教学模式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代大学生的要求。学校的法律教育,大致可分专业型与普识型,即对法科专业学生的教育和其它各专业门类学生的教育。两者的授法途径不外乎两种,一是正规的课堂教育,二是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教育,只是它们的侧重点不同。但不论哪种教育,都亟需教学模式的革新。要改变高校学生单一守法目的,除了守法教育,还要教导学生如何维法、护法、用法,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当今的世界是权利的时代,权利的世界,大学生作为公民中的一员,理应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同时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意识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便不可能产生对法的需要和对法律的渴望,因此,我们的教育要突出以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人际关系,以此不断强化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从而通过其内心原动力培育起大学生坚守的法治精神。
道德与法治论文范文篇9
(一)出色完成线上教学任务
1、全区111342名学生(含高三历届生)全部能进行线上学习,我区是全市最早实现线上教学全覆盖的县区。
加强对防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等四类人员的包保指导,确定包保教师,一对一地给予他们生活和学习上的帮助。
2、区教研室发挥自身教学科研的优势和名师工作室作用,承担了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应用平台五个学科和市名师空中课堂的小学一、二年级的教学视频录制任务,骨干教师们精心备课,精雕细琢,努力呈现高质量的课堂教学,共完成了155节省、市“名师空中课堂”在线教学的录制任务,从反馈的信息看,制作的资源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
3、“停课不停研”,在线教研打破空间限制,实现了教学资源共享,助推线上教学工作,全区近5000余名中小学、职业学校教师在疫情期间参与了线上教学活动,教师的专业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线上教学期间,做到“停课不停育”,区教育局指导各校把疫情防控与线上教学工作结合起来,五育并举,在线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确保了学生在居家学习生活期间的健康成长。
4、4月20日,全区学生全部有序返校,重返传统课堂。各校总结线上教学中取得的成绩,反思存在的问题,做好教学管理、课程教学和其他方面的线上线下衔接工作,巩固线上教学成果。
(二)有针对性开展教研活动
1、区组织语文、历史、道德与法治三科优质课评选。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参赛选手报送教学光盘光盘。
2、在省资源平台和市教育云平台开展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活动分两个阶段,7月31日前,教师上传作品;8月份进行区级评选,同时推送优秀作品参加市级评审。
3、组织学科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命制春学期期末测试卷,重点在于检测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同时关照到疫情防控期间的学习要求和适应学生身心健康的需要。
4、完成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初三、高三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5、完成包片乡镇学校的开学指导工作。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1、开展优质课评选活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教育教学需要,拟组织语文、数学、英语、理化生、政治等学科的优质课评选活动。
2、组织中考阅卷。按照市教育局安排,我区将承担一-二科的中考阅卷任务和分析工作,预计在7月中下旬进行。
3、名师工作室的优秀课例展示活动。发挥名师工作室的榜样示范作用,发挥各工作站的辐射功能,带动年轻教师成长。
4、教科研示范校评估和对部分学校进行教学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