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外卖骑手困境背后,是这个真问题
与此同时,骑手保障的推行同样困难重重,一方面社会保险存在异地缴纳困难的技术问题,一方面存在骑手缴费意愿不足的问题。对于前者,部分灵活用工平台通过将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予以解决,如此可以令骑手自行缴纳社保,但这只能覆盖一小部分骑手。对于后者,骑手缴纳意愿囿于骑手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经历,前述平台调查显示超过80%的骑手对于社保缺乏基本的认知度。同时,骑手由于平均需赡养抚养1至3人,对于赚取现金的需求较大。即使要求他们缴纳社保,有可能也并非为他们乐意接受。
送餐路上的外卖骑手。图/网络
在平台内部,平台对于骑手的管理是相对封闭的。理想中的平台功能主要是整合资源信息,将劳动力供需双方需求进行高效匹配。这一职能主要通过内外部规则和技术手段实现,如建立骑手信用评价系统、工时统计系统、接单匹配系统,建立骑手培训知识库和考核体系,研制更为智能的骑手头盔、无人配送车等装备。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技术研发系统和其他内外治理系统缺乏沟通,各类规则对此并未发挥有效规制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就平台在发展初期任何一项管理成本而言,如果提升到了威胁平台生存的程度,都可能影响到新业态的发展。
网约配送员的管理规范缺失导致了配送员这个群体尽管规模巨大, 却未能形成常规的、 良性的行业管理机制, 其背后的根源是骑手身处的系统并未有效形成。系统的不完善表现在无法对骑手实现职业组织化管理、 行业管理和建设相对滞后、政府监管的地方性与外卖平台经济的全域性抵牾。
灵活用工治理的三对突出矛盾
目前,灵活用工的治理问题主要存在三对矛盾:
第一,骑手来源闲散与职业群体组织化管理的矛盾。传统的工会、 行业组织等无不是要求劳动者群体集中在某个时空场域,并依托用人单位的组织力量得以轻易将群体组织聚集。但互联网灵活用工众包模式的特征恰恰是劳动群体零星分散在各地,无论是时间上还是地域上均非同步工作,只是在众包平台这个特定场域里才是共同从事网约配送员这一职业。
同时,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的主要形式从密集分布变成了点状分布, 劳动者仅仅在线上接单 APP这一特殊的空间和时间里相遇, 对骑手无法在组织化管理上寻求抓手。骑手自发形成的合力可能仅仅基于同乡血缘等传统人际关系,由一小众群体聚集解决薪资和安全争议, 争议在则聚,争议无则散。因此,针对这一用工群体的特征,只能由外部力量介入为其组建与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技能提升等与职业建设相关的组织。
第二,外卖平台业务发展的高竞争和行业管理滞后的矛盾。互联网餐饮外卖行业目前存在高竞争的情形,个别占据市场上绝大多数市场份额的外卖平台存在强制商家签署独家协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竞争的相对无序对应的是外部行业管理的相对无序,外卖平台在各自的管理领域内通常各行其是,对于骑手送餐时间的限定和保险的缴纳成为了外卖平台竞争的重要一环。
第三,政府治理的地方性与平台运营的全域性之间的矛盾。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 浙江省和广东省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外卖平台治理上已经作出了地方性的先行先试的探索。上海市的治理路径集中于交通安全,而浙江的路径集中在工伤保障。但鉴于外卖平台依托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全域性,地方立法的特定场域无法实现完全覆盖。如果平台适用了某一地区的立法,意味着平台管理会出现一地一策的结果。这于管理的成本效率而言,比例显著失调,而一旦各地政策法律标准参差不齐,平台的内部管理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境地。
以互联网思维来治理互联网
此外,专注于后端或者某个阶段的监管并无法代替事前事中的监管,因此对于灵活用工的治理应该有一个总体性的思路。笔者认为,这个思路应该就是要以互联网思维来治理互联网。互联网治理思维首先意味着治理方式的脱域性和灵活性、便利性,其次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能动性。
图/网络
第一,根据互联网外卖平台灵活用工特征制定恰当的职业保障方案。
传统劳动关系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互联网时代对于灵活用工的治理应适当适当突破既有制度,为灵活用工群体定制适合其需求的保障方式。这首先要求在骑手的管理方式上充分遵循互联网平台特性,发挥平台信息服务和调配资源的功能,在具体管理方式上尊重平台基于业务发展的自治,在管理责任和费用分担上充分考虑新业态发展需求,在成本收益衡量基础上合理分配治理责任,避免以过大的责任赋予和费用支出压垮平台。
其次,要求在骑手保障方式上充分尊重灵活用工群体的用工特性。灵活用工群体的职业保障终究是社会保障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的大系统不完善,骑手保障则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在社保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互联网外卖平台大多尝试通过商业险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只能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长远而言互联网灵活用工职业保障制度还是应在社保保障这个系统内予以协调统筹解决。
简单来说,即是将社会险(或职业险)和商业险相结合,社会保险则应以工伤险和医疗险为首要解决种类。在最需要解决的工伤保障上应为灵活用工人员设立按天或者按单缴纳、日付月结的灵活保险缴纳方式,劳动一天就有一天的保障,并根据骑手认知不足和意愿不足的特性在充分宣导基础上适当强制要求骑手购买。
第二,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互联网外卖平台灵活用工多元共治形式。
建议由行业协会等组织牵头各方进行治理,最大程度凝聚外卖平台经营者共识,为各个代理商、人资商的运营制定最低统一标准,为骑手的职业标准和保障方案建立统一职业标准,如此才能达成行业管理的基本共识。针对目前灵活用工群体分布零散的情形,对骑手的组织化管理应更多化解融入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帮助骑手融入城市,使其不再成为系统的受困者。
第三,合理分配平台责任,平衡劳动群体保障和业态发展需求。
在司法裁判上,建议应谨慎司法裁判作为外卖行业管理最后一道防线的导向作用,各地司法判例在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应有相对一致的裁判思路,在促进业务发展、增进灵活用工群体保障以及“案结事了” 的裁判思路间达成利益平衡。
具体而言,针对互联网外卖平台大多由代理商和人资商等商事主体来管理骑手的情形, 应在具体裁判中充分予以考量,适当将骑手的实际签约主体或管理组织追加到诉讼中来,从司法判决角度督促其分担骑手管理和保障的责任。
此外,司法机构应充分考量各类保险主体在案件解决中的关键支撑作用,在立案时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案件主体,统筹解决骑手纠纷,减少不必要讼累。
第四,探索建立对灵活用工群体行之有效的纠纷化解途径。
在司法途径之外,针对灵活用工群体工资争议、劳动争议、安全事故多发等情形,应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小额或日常纠纷解决路径。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依托平台建立有效的申诉渠道、复议机制和仲裁机制,将各类纠纷化解在前端。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分布分散、保障意识不足等情形,建议搭建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第三方纠纷解决平台,为其提供快速的纠纷咨询、投诉、申诉、处理、仲裁的一站式解决通道。该平台可以设置在人社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之下,由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操作执行,并联系统筹人社部门、保险公司、互联网平台、研究机构和基层组织等多元主体。考虑到灵活用工群体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情形较为普遍,该纠纷解决平台应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沟通渠道,以利于纠纷的及时响应与化解。
(作者系阿里本地生活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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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朱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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