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老头趁儿子外出,强占儿媳致其怀孕,最终酿伦理悲剧
2011年,山东警方接到一起特殊的报案,一个中年妇女要状告自己的亲家,原因是她的女儿小玉怀孕三个月了,可是女婿已经快半年没回家了,孩子是谁的,不言而喻。
显然这是一起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伦理悲剧,但是否能立案侦查,还要看小玉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如果是被迫,她为什么一开始不报案呢?
这还得从她小时候说起。小玉出生于山东一个普通的农户家庭,她是家里唯一的女孩,本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小时候的她玉雪可爱,大家都夸她长大后一定是个美人坯子,父母心里也得意,盼着她以后嫁个好人家,帮衬家里。
可是世事难料,在她三个月大的时候,发了一场高烧,家里穷没有带她去医院治病,而是用了“土方子”治病,结果用错了药,导致她耳聋了,而且高烧烧坏了脑子,她的智力也发育迟缓,一直停留在童年阶段。
她虽然不聪明,但是在父母的呵护下一直无忧无虑,出落得十分水灵。到了要成家的年纪,父母也开始忧心她的婚事,在他们的传统观念里,女孩子始终是要嫁人的,否则会被人耻笑。
可是大家都知道她的情况,在思想闭塞的农村,没人愿意娶一个无法承担家务的媳妇,除非家里穷得揭不开锅,娶不上媳妇,才会退而求其次。
而袁家就是这么一户人家,老袁有两个儿子,还有几个女儿,家里穷困,举全家之力给老大娶了老婆后,老二就没了着落,但他已经到了“男大当婚”的年纪,一直打光棍,少不了被人嘲笑窝囊。
他们打听了小玉的情况后,知道她们家不要彩礼,便上门提亲了。小玉和袁老二就仓促地结为夫妻,她虽然懵懂,但父母也教了她许多生活常识,基本的穿衣洗漱都没有问题,只是家务活无法自理。
袁老二对这个白白嫩嫩的媳妇还是有几分疼惜的,大抵男人成家了以后,会油然而生出一股责任感,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他决定外出打工,多赚点钱回来,再生孩子。
出门在外,他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如稚子一般的小玉,因此叮嘱父母一定要多照顾一二。寻常时候,老袁的妻子会给她送去一日三餐,教她整理家务。
但是,儿媳到底比不上自己亲生女儿重要,自从她小女儿生产后,她就忙着照顾女儿了。老袁虽然对小玉这个媳妇不太满意,但毕竟是自己家的人,也不能见她饿死,就担起了送饭的重任。
小玉虽然迟钝,但很有礼貌,见人三分笑,每次都会给家里的“客人”备好茶水。看着小玉顾盼生姿的模样,老袁竟然渐渐起了邪念。
一开始他还顾念这是儿媳,但一次和妻子争吵后,他气冲冲到小玉家送饭,见小玉依旧单纯无忧地笑着,如春日桃花一般灿烂,想着她什么都不懂,便徒生歹念,将她QF了。
事后还威胁她不准告诉任何人,不然就打她。小玉懵懂,但她知道被打是很疼的,所以不敢说出去,老袁见她乖乖听话,便愈发肆无忌惮。
小玉对这样的公公十分害怕,曾拒绝过他,但被打了一顿,便再也不敢吭声。直到她回娘家的时候,母亲发现她总是吃不下饭,还干呕。作为过来人,小玉不知道怀孕为何物,但她是敏感的。
于是赶紧带她去卫生院检查了一下,果真是怀孕了,可是女婿一直不在家,是谁侵害她呢?她反复询问,才知道这个人居然是亲家老袁,顿时大怒,这才有了开始的一幕。
小玉智力迟缓,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不知道什么是报警,所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这也是她迟迟没有报警的原因。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她的丈夫不在家,父母作为监护人,协助她报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玉的母亲带她去医院将胎儿打掉,留下来DNA 取证,虽然老袁一开始拒不承认,但DNA显示他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铁证面前,他无法狡辩。
他的行为已经涉嫌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老袁QF智力残疾属于弱势群体的小玉,有加重情节,应予以严惩,等待他的将是牢狱之灾。他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违背了道德人伦,这将成为他人生的污点,也许会一辈子遭人诟病。
更重要的是,当袁老二回家后得知此事,他又要如何面对这个父亲呢?人和禽兽最大的区别就是人类懂得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若是失去了最基本的道德心,与禽类何异?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