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碎三观!聚众淫乱下的性自由:交换QQ群多次组织多人“活动”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性的包容度越来越高,相较于之前传统保守的封建制度下的性观念来看,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

  但是自由的背后,并不是一味的放纵。当我们过度主张性自由,那么带给你的不仅仅可能不是欢愉,而是违法犯罪下的惩治。

  案件经过

  于某和刘某,是本次案件的两位主人公。两人是夫妻关系,就像普通的夫妻那样,年轻的时候到了结婚的年纪,经过认识的人介绍,聊天、相处后觉得彼此合适,就成功的走在了一起,而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两人结婚后日子也过得非常平淡。忙着奋斗,忙着照顾孩子,忙着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就像这世间千千万万个寻常夫妻一般,谁也想不到老实的他们会做出如此荒唐之事。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夫妻两人成功地在市区买下一套商品房,在城市里有了自己的家。孩子也渐渐长大,大学到了外地读书。

  家里面就只剩下两口子,突然变得安静下来,忙碌的步伐也慢慢停止了下来。

  平平淡淡的日子就这样过着。十几年的婚姻,让从前的激情早已褪去,现在的夫妻生活如同死水一般。

  正如俗语所说,平静的水面之下,必然是酝酿着更大的波浪。于某和刘某的婚姻也是如此。

  两人都不是坐以待毙的人,不想每天生活中都是柴米油盐的零零散散,希望生活更多一些美好,多一些激情,多一些刺激。两人也想办法找了许多乐子,起先选择出去旅游,但是效果也并不好。

  虽然能见识到外面美丽的风景和独特的景观,可是回来之后带给他们的就是无尽的疲惫,随后又是无尽的空虚。两人都期待有“更好的事件”出现。

  于某本人有一些特殊的小爱好,就是观看特殊电影,还有自己相关的网站论坛。

  

  一次,在观看特殊电影的时候,于某发现了一种特别的交换伴侣的活动形式,在圈子内十分热门,参与人数也较多,得到大家的追捧,这吸引了于某的注意。

  通过了解之后,于某兴趣越发浓烈,想要有所行动。开始他怕刘某不同意,便暗戳戳地从侧方打探刘某的观点。没想到刘某竟然一口答应下来了。其实刘某也不是固守成规的人,内心也有一颗追求刺激的心。

  果然,该活动还真是像于某预料的一样热门。没过多久,群里就聚集起了几十人。

  第一次活动是由于某和刘某共同组织的。刚开始两人还十分心惊胆战,觉得该事是上不得台面、不光彩。

  第一次活动加上于某和刘某有七人参与,就在当地的一家酒店举行,活动过程中全程录像,所有人都十分开心。

  

  让刘某与于某担心的事并没有发生,活动顺利结束。回到家后于某还在群内上传了本次活动的录像。

  这次活动成功可让于某和刘某尝到了巨大的甜头,两人都倍感刺激,觉得找到了生活的乐趣,并计划着下次活动。

  此后于某和刘某又分别在群里面组织了两次友好的团建活动,都录制视频发布到群里。

  前几次活动的顺利,让成员们越发张狂。结果,一次成员活动因为活动组织的声音过大,被隔壁客房的客人报警举报,将于某和刘某所组建的交换群直接一窝端掉。

  

  于某和刘某在婚姻中逐渐感到平淡和乏味,他们渴望寻找更多的激情和乐趣。这种心理需求使他们开始探索不寻常的方式与他人交往。然而,这些活动最终导致了法律问题和不良后果。

  以案释法

  一、本案所涉及的聚众淫乱罪

  首先,从犯罪客体方面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并以此来维护我们的公共生活能够有条不紊运行下去。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会带来我们正常生活的破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必然需要一个有条不紊的公共状态的维持。

  如果该状态被破坏,将会导致社会发展无法前行,因此对于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中较为重要的犯罪。

  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小范围内的并不会涉及到公共秩序方面的破坏。

  但是你要想,如果国家不加以控制而任其蔓延发展的话,那对这个社会会造成严重的腐蚀。如果最终达到全面铺开的话,那么国家的发展将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国家要将这种行为扼杀在源头上。

  就我们换个说法,如果前面的人自愿让旁边的人来插队,双方都是自愿的,难道我们就该赞同这种行为吗?

  此外,我们将本罪的两个字分开来理解。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聚集于同一地点。不难看出,该罪名至少要达到三人及以上才构罪,两人则不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

  同时,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综合以上所有构成要件考虑,只有符合所有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该案中刘某和于某的行为不难分析,两人本着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通过聚众淫乱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其他参与分子也保持有相同的心态。

  要知道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占据决定性地位。因为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主要由它反映。同时,这也会带来他们各种卑鄙与龌龊,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国家必须施以重拳。

  此外,参与该类犯罪活动的不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也就是本案的刘某和于某等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二、于某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该行为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并且带有主观故意的性质。这恰好符合于某的主观形态,他只是一种分享的意愿,不以以盈利为前提。

  三、案件感悟

  人们在寻求刺激和满足需要时,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社会道德。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不仅对个人和夫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社会谴责。

  对于夫妻关系中出现平淡和乏味的情况,最好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沟通、理解和支持来寻找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努力维系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如果夫妻之间存在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咨询或心理辅导来解决难题,而不是通过不合法或有悖伦理道德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否则终是害人害己。

  本次案件能够出现的最终原因还要归结到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精神生活方面却存在一些滞后的问题。

  在自由思潮涌入国内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性自由思潮方面,年轻人受到了较大的冲击。整个社会的风气变得越来越开放、包容。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代表着社会的进步。然而,过度的性自由也滋生了一些不良倾向,包括从年轻人走向两极化(过早或过迟)以及多人类型的活动逐渐增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直接挑战了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社会的道德体系构成了冲击。认真面对外来文化和文明,表现了开放和包容的一面。

  然而,对于进入的思潮需要进行筛选和净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方能始终如一地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追求生活和幸福的人来说,努力奋斗是最美的。

  

  在面对这些挑战时,我们需要保持理性和明智。虽然开放和包容是社会进步的一部分,但我们也需要保持警觉,避免陷入不良倾向。

  在接纳外来文化和思潮的同时,我们应该保持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并加强道德教育。通过筛选和吸纳精华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确保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个人的良好成长。

  结语

  本案例提醒人们要审慎行事,遵守法律和道德准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健康和幸福。

  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信任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违法行为或不道德的方式来寻求空虚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