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亚 | 从本能到特权:明清淮北两性关系的阶层异化
本文作者马俊亚教授
摘要
明以后,官府倡导的女德已趋向于以锢本能、逆人性、反常识为目标。一方面,淮北掌握社会话语权的卫道士们坚持甚至与封建道德伦理相冲突的歪理邪说,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以守贞节烈、夫殁女殉进行道德教化、思想绑架,对女性进行精神摧残和肉体戕杀。另一方面,淮北分享国家权力的强势群体,在两性关系方面,肆无忌惮地放纵糜烂,夺人妻妇,奸占平民女子。明清时代,淮北男多女少的现象非常严重,守贞殉死不但直接扼杀了女性的性权利,也间接地剥夺了广大男性的自然权利。因此,女子殉死与男权无关,是专制权力的畸态产物。明清统治者通常不是通过为大众增加普遍的社会福利来稳固其权力;相反,他们通过剥夺最广大民众的自然权利、禁锢普通百姓的本能需求,维护一个为所欲为的利益集团,使之充满优越感,从而对专制者感恩戴德,并成为明清专制政体的基石。
关键词
守贞;烈女;殉夫;强势群体;相对地位
女性贞烈现象在100多年前就是中国知识界争论较多的社会问题。晚清和民国年间,不少知识分子以反对和批判节烈观为主,视之为不人道的封建道德。1876年出使欧洲的刘锡鸿对西方婚姻作了简介:“男女婚配皆自择。”康有为在变法前撰写的《大同书》对程朱理学的妇女观进行了批判,指出寡妇守节的害处,未嫁守贞更是“义何取焉”!他的许多观点对近代学者和思想家具有启发意义,梁启超、谭嗣同等皆受其影响。1908年,胡适对《女诫》逐条进行了驳斥,并称:“我们中国女界中,有一个大罪人,就是那曹大家……他做了一部《女诫》,说了许多卑鄙下流的话。”1915年,陈独秀提出“尊重个人独立自主之人格,勿为他人之附属品”,“夫为妻纲,则妻于夫为附属品。”1918年,他写道:“节孝必出于施身主观的自动的行为,方有价值……虚荣心伪道德的坏处,较之不道德尤甚。”胡适在《易卜生主义》一文中指出,传统的婚姻观是“不道德的道德”,“在社会上造出一种诈伪不自然的伪君子。面子上都是仁义道德,骨子里都是男盗女娼。”他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贞操问题之中,第一无道理的,便是这个替未婚夫守节和殉烈的风俗。”鲁迅《我之节烈观》更全面地揭露了节烈的虚伪本质及其荒诞不经的逻辑。1919年,陶孟和指出:“什么烈女不事二夫——那更是要极端的反对的。最摧残个人道德的就是把行为变成了一定方式,又拿古圣先贤的言语做那方式的后盾。”
鲁迅
1927年,章锡琛指出:“(守节)却还有一个经济的原因存在着”,“再嫁常不免减低经济的地位。”此后,不少学者从经济因素来探讨贞节问题。曼素恩(Susan Mann)认为,关于节妇性事的叙述可能是地方士绅和清廷两个群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表达。詹尼弗·霍姆格伦(Jennifer Holmgren)则从经济利益分析中国女性节烈的合理性。柏清韵(Bettine Birge)对元代收继婚的研究也强调了财产关系是重要考量。卢苇菁对明清的贞女作了综合性的研究,但强调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的南方更普遍。罗莎莉认为,寡妇再嫁“给她们带来的伤害要远远多于好处”。李世众以乐清为例,认为“妇德规训还涉及到规范财产继承、宗族人伦关系等极为实在的物质层面问题”。
山崎纯一以列女传为研究对象,探讨清代的烈女旌表。他对“女四书”、《新妇谱》进行了全面研究和阐释。铃井正孝对《清史稿·列女传》进行了通释。罗溥洛(Paul S. Ropp)指出,清及前代妇女被压迫,部分源于两个非常相关的假设:女人首先被视为男人的延伸物和奴仆,其次,女人是作为潜在地吸引男人身体的用品和生育工具。有人甚至把《易经》中的阴、阳观念说成是视女性为下等人的证据。
中国不少学者从男权对女性的压迫来理解节烈现象。如,陶春芳认为:“私有制是男权制”,“他们要对妇女实行全面的剥夺:剥夺财产权、家事管理权、社会劳动权、子女权,直到剥夺了妇女的人格权利。”王晓丹认为:“贞节褒扬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一项愚民政策……完成了封建男性专制制度对女性的精神和身体控制。”
明清淮北以县均数量而言,女性殉夫、殉未婚夫的数量要远远超过经济最发达地区苏州,甚至超过了学界公认的节烈风最盛的徽州地区。一方面,性、性欲、甚至与性行为毫无关联的女性身体的任何一个不经意露出的部位,都会被视为平民女性的罪恶渊薮;另一方面,掌握话语权、道德评价权和其他社会权力的强势群体却崇尚所谓的“采补”之道,视女性身体为炉鼎,以奸占女性多者为荣。这一悖谬的社会现象,正是淮北畸态社会结构的具体体现。
王晓丹著《历史镜像:社会变迁与近代中国女性生活》
一
明清著名的古典小说中,淮地知识分子施耐庵撰写的《水浒传》体现了强烈的贬侮女性、魔化人类自然欲望的趋向。梁山泊武功高强的好汉,都是不婚不媾、没有性冲动的肌肉男;只有武功低微的王矮虎之辈才看重色欲。不能守护贞洁的女子如潘金莲、潘巧云、阎婆惜、李巧奴、白秀英、李瑞兰、卢俊义妻贾氏、狄太公女儿等皆死于非命。二潘和贾氏更是先被当众污辱,再被虐杀,似乎唯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其“淫行”的报应。另一位淮人吴承恩撰写的《西游记》中,有性欲者基本上乃妖魔鬼怪,大多下场凄惨。上述两部名著长期被视为带有叛逆性质,具有反封建的思想。然而,其中体现的性观念,并没有越出淮地传统社会的主流认知,基本反映了淮域两性关系的历史真实。
淮人朱元璋建立的明王朝,不但继承了元代对妇女守节的鼓励,而且在使用政府权力对女性的戕害方面,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尽管明初浙南儒者的地位低下,但朱元璋很快接受了他们的理学观念。明朝建鼎伊始就实行旌表贞节的制度。洪武元年(1368)令:“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旌表门闾。”又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两年后(1370年10月23日),洪武帝令夫亡军妇“愿守节者,凡四百五人,命官给衣粮,赡之终身。”对守节者给予极高的礼遇和物质待遇。朱元璋殁,多名宫女被逼殉葬。后来优恤的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各家,皆世袭锦衣卫千户、百户,被称为“太祖朝天女户”。此制历成祖、仁宗、宣宗之世。明宣宗殁,嫔何氏、赵氏、吴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诸氏、李氏皆殉死。诸王中也用宫女殉葬,至明英宗时始罢。
1404年1月13日,翰林侍读学士解缙等完成奉敕修撰的《古今列女传》,永乐帝在亲制的序文中称新撰列女传的缘由,是刘向的《列女传》分类有问题,并且,“有虞二妃,而寇[冠]之母仪之篇,谓之何哉?”但事实上,显然是刘向的著述不符合明代中央政府鼓励节烈、禁锢女性思想的要求。正如《明史》所云:“刘向传列女,取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非独贵节烈也。”
解缙像
解缙书法
满人入主中原之前,已把“忠臣不事二主,烈女不更二夫”的伦理,视为“古之定理也”。清初承袭明制,1644年10月30日,顺治帝甫登基即下诏:“所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细加咨访,确具事实,申该巡按御史详核奏闻,以凭建坊旌表。”顺治五年(1648)题准:“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自[顺治]元年以后,曾经具奏者,仍行巡按再为核实,造册报部,具题旌表。”1654年3月22日,清朝礼科副理事官房万达条奏:“命妇守贞,宜加饬励。”
董家遵根据《古今图书集成》统计,历代节妇数目:周6人,秦1人,汉22人,魏晋南北朝29人,隋唐32人,五代2人,宋152人,元359人,明代27 141人,清代9 482人。历代烈女数目:周7人,汉19人,魏晋南北朝35人,隋唐29人,辽5人,宋122人,金28人,元383人,明8 688人,清2 841人。
据上述统计,仅明一代,节妇、烈女数量分别为周至元代的44.6倍和13.8倍;可见明清两代的节烈妇女数量达到了顶峰。
据《明实录》,明王朝建立的次年正月,明廷表彰孙添母郑氏、黎德旺妻陶氏,“俱以年少夫亡守节”。第三年,旌表衢州府徐思诚妻郑氏等“夫亡俱守节不贰”;并旌表处州缙云县赵叔范妻陈氏与其子妇梅氏为双节之门。明初被旌女性,比较集中在浙江、徽、歙等地区,反映了明初程朱理学的影响范围。明中后期,王阳明理学兴起,但并没有触动已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女性节烈观。
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
据对淮北方志所录的被旌列女统计,明代徐州殉夫烈妇(以下简称“烈妇”)111人,殉未婚夫烈女(以下简称“烈女”)16人;清朝烈妇918人,烈女167人。雍正十一年(1733)徐州升府后,隶铜山、萧、砀、丰、沛、遂宁(睢宁)、宿迁及邳州8个州县,县均殉死女性为151.5人。
淮安府被旌表的列女中,山阳县明代烈妇16人,烈女6人;清代烈妇99人,烈女44人。盐城明代烈妇7人;清代烈妇34人,烈女2人。阜宁清代烈妇63人。清河明代烈妇8人,烈女3人;清代烈妇46人,烈女25人。安东明代烈妇2人;清代烈妇36人,烈女28人。桃源明代烈妇2人,清代烈妇9人,烈女1人。以上6个县明代殉夫烈妇35人,殉未婚夫烈女9人;清代殉夫烈妇287人,殉未婚夫烈女100人;共计殉身女性431人,县均71.8人。雍正二年析出的海州直隶州赣榆县,截止光绪前期,被旌表的列女,明代烈妇2人;清代烈妇41名,烈女10人,另外,殉身而未获旌者53人。
一向被学界视为节烈女性最多的徽州,明代节烈192人,清代178人;明代贞烈17人,清代35人。县均约70人。也就是说,苏北县均殉夫或殉未婚夫的女性甚至要超过徽州地区。
这就毫不奇怪,查继佐《罪惟录》“妇烈”篇,以地域命名的“徐州十六烈”“丰县二烈”“沛县八烈”“砀山十六烈”“丰县五烈”“歙县六烈”,除最后一组是徽州女性外,其余5组皆淮北人。
查继佐著《罪惟录》
康有为认为:节烈之事,“吾粤女义尤严,吾乡族触目所见。”核诸史料,南海县守节女性确实不少,但殉夫烈妇仅2人。另外,顾颉刚有“苏州之强寡妇守节”一说,宫崎市定认为苏州精英对王阳明心学进行了抵制。就苏州府而言,明代殉夫或未婚夫的女性17人,清代93人,苏州府在乾隆后领1厅9县,县(厅)均殉夫者11人。卢苇菁所说的节烈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流行的说法,似乎过于简单。
就淮北而言,除明代开国帝王将相的故乡凤阳及邻近地区外,其他亚区的女性受到主流社会的关注,显然无法与浙南、徽、歙等地的女性相比。前述徐淮15州县在明代殉死女性已达173人,《明实录》提及的被旌女性仅有13人;苏北首位被旌表的殉夫烈妇是正统十四年(1449)邳州卫指挥佥事汤妻。与其他地区大同小异,在淮北女性殉死的故事中,不少未嫁女性的家人作了救助和提防,但女子死意极坚,令家人防不胜防。赣榆周玺女,未婚夫死,自经以殉,被婢女救下。家人防备益密,“然女终不食,逾月而死。”赣榆柏显栋女,未婚夫死,“女欲往吊,母不许,誓以身殉。母防之密,女乃佯笑语,饮食如常,防少懈,遂自经。”赣榆王廷赞女,年17岁时未婚夫死,女号哭欲随母奔丧。母亲劝阻了她,“女瞿然遂不哭,而形容惨凄。母潜防之,与同宿。历二夕,女乃改容操作如平时,得间怀聘帖自经死。”
但成就自己的“大义”时,表现出缺乏人性、而且丧失母性的病态人格的女性,在淮北要远超其他地区。这些女性殉死时,极少考虑其幼子弱女的生命及其自己应承担的母亲的责任,有的甚至直接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女。许多因殉夫被旌表为节烈的妇女,事实上是旌表其没有人伦的恶行、罪行!
在烈妇们的眼中,亲生幼女的生命没有任何价值。桃源王氏17岁时夫故,“号泣将以身殉,有遗腹,姑劝止之。及产为女,又欲捐生。”五河王序礼弟被杀,弟媳郭氏生子仅越月即殉死。而王序礼妻丁氏恰生一女,遂弃女乳侄,置己女死亡而不顾。沛县房理运妻,“生一女,甫七龄。理运死,家贫,氏尽所有以葬,至夜,氏携女出,沉水死。”清末,阜宁庠生宋凤仪妾李氏,其夫溺亡。李号曰:“夫君葬鱼腹,我何生为?幸以幼女见累,语毕复赴水死。”这些女性为了“大义”而亲手杀害自己的幼女,不但不会受到主流社会的责备,反而会备受颂扬,并已全部被政治至上的官府所旌表,反映了专制意识形态远高于法律、蔑视人性、践踏人命的本质。
《沛县志》
在烈妇们看来,男孩因有传宗接代的功能,其价值要略高于女孩,有些人在自杀时,会给幼子留下一命。至于这些嗷嗷待哺的幼儿以后的命运,烈妇们是不会介意的。乾隆初年,山阳县徐习曾妻陈氏,“夫亡三月,举遗腹子,寻自缢”。盐城刘乙堂妻孔氏,“夫殁欲自裁以殉,时方有娠,冀生男以延宗祀。居无何,果生男,育之至四岁,慨然曰:儿已能自饮食,吾虽死,可以告无罪矣。以孤儿托之姑,仰药卒”。徐长春妻周氏,夫殁,挈两幼子投水而死。萧县生员刘子奇妻徐氏,“甫生子,而子奇病卒,欲自经”。沛县姜凤来妻高氏,婚后六年,“夫故,乘隙自缢,遗子女各一”。杜士成妻罗氏,“夫故,以有遗腹,不果殉。越四月生子,抚育至四岁,见其离母能活,服毒死”。
有人写道:“中国家庭里的儿童,是非常不幸的。一般父母们,承袭着传统的旧观念,重视成人,轻视婴儿。”即使烈妇们为幼儿保全一命,但养育幼子的负担势必落到隔代祖父母的身上,给这些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永恒的心理创伤。烈妇们成就大义为虚,逃避责任、害己害人为实;并且,至少要危害家中三代之人。
从实际生活考量,这些殉死女性显然不全是为了大义或名节,更像是夫死后家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抚养幼子的艰辛、婆媳之间的冲突、邻里的嘲讽等现实问题,使得女性走向决死之路。洪武元年旌表节妇的诏令最关键之处显然是“除免本家差役”,可使被旌者家人名利双收,使得丧夫女性的家人有着充分的诱惑力默许、支持、甚至逼迫亲身骨肉以死相殉;且不论出于何种原因自杀,其家人多会将其包装、美化为符合官府所需要的形象。而殉身女性的大量出现,又会被视为地方官员教化有道,成为他们的政治业绩。因此,淮北殉死女性的节义,更像是时人为了迎合当时政治风尚而刻意所作的塑造;反过来,这些塑造的节烈故事又不断地为后来的女性提供了恶劣的示范效应。
有人指出:中国古代列女传中,“有些材料是非常平实的,但其他材料则混合了事实和虚构,而许多材料更是为了合乎意识形态的虚构”。《儒林外史》中描写徽州王玉辉三女儿殉死的说辞是:“我一个大姐姐死了丈夫,在家累着父亲养活,而今我又死了丈夫,难道又要父亲养活不成?父亲是寒士,也养活不来这许多女儿!”乃父则劝人勿阻女儿自尽,反而加以鼓励。在女儿饿死之后,王父则大叫:“死的好!死的好!”显然,王女殉死的考量是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心中所想的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但王父以及身边的文士们却轻车熟路地将其拔高为青史留名的节烈之事。
《儒林外史》
因此,这就不难理解,在淮北某些女性殉身过程中,不少女性身边的人、甚至亲生父母,与王玉辉一样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赣榆张其羔妻田氏,23岁时夫亡欲从死,但恐贻累夫家,俟父母兄弟到达,当自家人的面自经以殉。1746年,沭阳姜学礼卒,妻胡氏年28岁,欲自经,姜家人奔救。但在现场的胡母竟阻止施救者:“其勿救,以成吾女之志。”而面对品行恶劣的丈夫或家人,女性也没有选择权,仍然负有殉身的义务。盐城被褒的节妇宋氏,乃母妊娠时,其母姊适亦有娠,遂戏言指腹为婚,并无婚约。十余年后,其姨子邱某,“以荡子故,家中落,无立锥地”。乃母竟鼓励女儿嫁与邱某。婚后,“饔飧恒不继,[女]无怨言。每归宁数日,比言,旋而箧笥中物辄为良人所卖,为摴蒱费。虽以泪洗面,终不闻交谪声。”婚后4年,赌徒邱某殁,“宋哀毁柴瘠,历六年而亡”。
宿迁刘烈妇,本为商人富家女,幼娴闺训。其夫乃一赌棍,败光家产,刘依然对其恭敬有加。有一赌徒看中刘氏,乃夫竟在夜里引至家,自己到屋外守护。次日,刘氏投水殉节。同县祝刘氏,丈夫乃无良地痞,拟卖刘氏为娼,刘选择自殉。单县陈生辉妻侯氏,顺治初,陈被官府定为通寇而判死罪。丧葬结束,侯即设祭自刭。颍州许会妻张氏,婆婆既淫荡又酷虐,“日诟且挞,张事姑益恭。姑病,刲股以疗,姑虐如故”。因受婆婆与情人协同逼奸,“自沉于井”。山阳业豆腐家子妻某氏,婆婆与小姑均与人行淫,并与情人合作将其奸污以灭口。某氏不从,婆婆与乃女对某氏以铁烙等百般苦刑相折磨,某氏终无怨言,直到被置于死地。铜山陈有量妻海氏,有恶少欲行奸淫,其夫应允。“乃以海入其舟。海入舟,日独处,主者使有量有事于近县,而夜就海,强抱持之。即夕,海氏自经殉节”。
在淮北,自明以后,男耕女织式的经济已然崩溃,成为单纯的男耕经济。女性没有重要的经济收入,更缺乏自我实现的机遇。某些终生或默默老死于乡野、生计困窘、忍耐力差、自视较高、缺乏主见的女性,在极端化的专制意识形态的误导下,只能以此种方式扬名耀族了。这些人物被地方官府、甚至中央政府旌表,为地方士绅所称道,反映了掌握社会话语权的强势集团极其扭曲的道德伦理。
《同治宿迁县志》
二
淮北女性大量殉身,表面上看是男性对女性权利的剥夺。实际上,两性权利很大部分相互重叠难分彼此,而非冰火不容相互对立。女性性权利若被剥夺,也是男性性权利的丧失。就如同专制统治者将太监去势,更是为了禁锢宫廷女性的性权利。即如淮北地区广泛存在的翁侵媳(俗称“爬灰”)事件而言,固然是拥有男权的父翁损害了子媳的女权,但这同样损害了其子的男权。
毕竟,在淮北地区,男女比例长期失调。如成化十八年(1482),颍州府男性总人口47 215人,女性总人口18 964人;男性约为女性的2.5倍。嘉靖年间,宿州男76 084人,女46 241人;男性超过女性人口的1.6倍。灵璧男41 234人,女20 162人;男性超过女性人口的2倍。乾隆十七年(1752),江苏省男性12 525 952人,女性9 263 799人;男性约为女性人口的1.4倍。光绪十五年(1889)沛县男284 695人,女222 278人;即使从男女比例最接近的1912年的泗县来看,男性322 679人,女性296 934人;男性为女性人口的1.1倍。这也意味着,在理论上,该县约有十分之一的男性将无婚可配;这些男人同样被剥夺了性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并不是刻意挑出。明清官府的户口统计,绝大多数只包含户数和口数,很少分别男女,前述数据是我们所能找到的所有区分性别的明清淮北人口统计。男女比例失衡,再加上女性守节殉身,反过来看,是对男性权利的严重践踏。当然,这种践踏一般是针对非富非贵的平民男性,作为富贵的强势群体,他们不但不受女性稀缺的影响,反而可以霸占多名女性,过着妻妾成群的生活。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女性殉死,是专制权力的产物,而非男权所为。有学者指出,明清法律对妻子的规定比唐代要严格得多。这恰恰说明女性地位的下降与专制权力的上升成相反的趋势。
《宫中档乾隆朝奏折》
学者指出,在商业、手工业等产业相对发达的常熟,被旌表的男性或荣登花榜,或实业有成;女人则因她们的凄楚命运、难以置信的痛苦或悲壮的自我牺牲而青史留名。也就是说,一位被表彰的节妇烈女仅仅是作为一个道德的象征、一个理想的概念来颂扬的,而不是作为一个鲜活的个体或一个具体的生命来纪念的。在淮北,由于科举、产业均不发达,被旌表的男性尽管没有为女性殉身守节的现象,但其他诸如刲股、尝粪、舍子等愚孝的行径差堪相似,同样是被道德化了的符号而已。
况且,妇女守节殉身的大力倡导者并不全是男性,妇女本身就是这种伦理的塑造者和推动者。永乐帝皇后徐氏(徐达长女)“观《女宪》《女戒[诫]》诸书,?其要义,作《内训》二十篇,居常志,存内典,复采儒、释、道嘉言善行类编之,名《劝善书》”。徐氏的做法,当然是为了迎合朱棣的专制思维,同时,也是为了在后宫宣示自己的身份,确立自己的话语权。1408年12月14日,永乐帝将《内训》颁赐群臣。这部书与明后期的一位妇人所编录的《女范捷录》一起,被明人列为《女四书》。其后,各种女训、女鉴、闺范、母训等有关女德之书层出不穷,其中大量出自女性之手。
在淮北,女性对女性的摧残,丝毫不亚于男性。如恶姑刁婆对媳妇的为难、虐待,从来都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想见,夫死后心存改适的妇女,来自邻里亲近女性的嘲讽鄙视,应该比来自男性的要多。明代淮安府王汝周病死,对于意存活命的其妻黄氏,“翁姑托邻媪微讽之”。终将黄氏逼死。海州武领元妻柳氏,19岁时夫亡,哺育襁褓,操持薪米。公公生病,刲股肉以进。公婆死后,众人却怪其“若无死意者”。柳最终于1754年自经于姑柩之侧,时年27岁。这些邻里的冷言冷语,对于丧夫女性无异“风刀霜剑”。
《淮安府志》所列明代11位殉夫的烈妇中,有4位是生员的妻子。据《同治宿迁县志》“列女传”,因殉夫或未婚夫被旌表的90位妇女,丈夫或未婚夫为州同和候选州同3人,生员或监生者各3人,庠生9人,武生、岁贡各1人,以上计20人;另外,父、兄为监生者各1人,父为进士者1人。
《淮安府志》
需要说明的是,淮北绝大部分散州和县,在明清时进士及第人数寥寥,通常数人而已。生员级别的读书人多是乡村中学历最高者,且多为大户富裕家庭。说明有功名的家庭更需要烈女、烈妇的荣耀,以获得额外的物质利益和精神满足。这与曼素恩的看法比较接近。
毕竟,功名之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比较通畅,殉死女性比较容易获得旌表。清代淮北小民百姓家庭女性殉夫未表者比比皆是。前述赣榆被旌与未旌女性各53人,概可想见,这些未旌女性多出自庶民之家。但林语堂所言:“直至清代,守节的妇德盖犹为仅所期望于士绅之家,意在博取褒扬,非可责之普通庶民之族。”却不尽然。前文已述,明清淮北社会生态极其恶劣,仅最基本的生存资源粮食也普遍匮乏。有的学者把女性节烈理解成为了保卫财产,而淮北平民家庭几无财产可言,生存压力同样造成许多平民女性殉夫。
以官府为核心的主流社会为塑造烈女光环所营建的种种仪式场面,也使女性的家人及效仿者沉浸于莫大的、虚幻的自豪感中。《儒林外史》写道,女儿殉死后,乃父王玉辉极为敬仰的“品行文章是从古没有的”余大先生,“即备了香楮三牲到灵前去拜奠”。三学之士“也纷纷来祭奠的,不计其数”。烈女正式获得官府认可后,县知事摆齐了执事,送烈女入祠。“阖县绅衿,都穿着公服,步行了送。当日入祠安了位,知县祭,本学祭,余大先生祭,阖县乡绅祭,通学朋友祭,两家亲戚祭,两家本族祭,祭了一天,在明伦堂摆席。通学人要请了王先生来上坐,说他生这样好女儿,为伦纪生色”。
林语堂著《吾国与吾民》
各地烈女一出,与专制政治保持高度一致的当地文人如蝇逐腥般地撰制劣质诗文,以扭曲的伦理观大加谀颂。明中期徐州府金鼒19岁妻陈氏殉夫,“葬时州学皆为文祭之”。弘治、成化年间,淮安何氏、徐氏殉夫,进士出身的推官马骙为之撰写长文《双烈祠记》。明代睢宁徐标《赞魏烈妇》诗:“从一之心坚,之死之盟决。大义重如山,一身轻似叶。其石不可转,其钢不可折。古月照松门,千秋之灵杰。”此类诗中,全部是空洞的口号,无一句真言实语。各地的烈女祠、牌坊等不胜枚举。如沛县立有祀皮工妻女的清风烈女祠,宿迁灵杰山有祀刘娥的烈女祠。不论女性生前是何种人,一旦殉死,就成了“千秋之灵杰”了,真乃一殉遮百恶。
与平民女性的性权利被剥夺相反,淮北的特权者体现了对性权利的滥用。事实上,明以后,作为人的本能的性欲望和性行为,已成为被强势群体所垄断的特权。福柯指出:“欲望存在之处,权力关系早已存在。”《水浒传》中,二潘式的平民女性只要有第二个性伙伴,大多惨死,但性关系最混乱的娼妓李师师,因为有侍奉最高权力者的经历,其结局则迥然不同。
朱元璋在竭力禁锢、魔化拥有性权利的平民妇女的正当欲望时,却赐予本应禁欲的僧人以滥交式的性权利。据谢肇淛撰《五杂组》,“天下僧惟凤阳一郡饮酒、食肉、娶妻,无别于凡民,而无差役之累”。谈迁《枣林杂俎》亦称,凤阳大龙兴寺(即皇觉寺),“[明]太祖敕僧律。一曰有妻室僧人,除前辈老僧盖因元末兵乱流移他方,彼时皆有妻室。今已年老毋论外,其后进僧人有妻室者,虽在长上辈比肩及在下诸人,皆得凌辱,亦无罪责”。
谈迁著《枣林杂俎》
朱元璋的做法,若从心理因素来分析,无疑是一种病态。但这种做法,在淮北却大行其道。《儒林外史》中,龙兴寺的僧人在家招待富家子弟,“一个人搂着一个戏子”。宿迁极乐庵和尚往往有妻妾多人。宿迁邵店圣寿寺的和尚“几乎个个寻花问柳”。当地俚语:“庙前庙后十八家,都是和尚丈人家。”
掌握话语权的主流精英,非常相信淮北始祖之一彭祖是每夜通过多名女性的交媾而寿逾800岁的。道家典籍中,把女性身体视为药物或鼎具。甚至认为与处女发生性关系最有利于身体健康、乃至成仙得道。鲁迅指出:“成化时,方士李孜僧继晓已以献房中术骤贵,至嘉靖间而陶仲文以进红铅得幸于世宗,官至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少傅少保礼部尚书恭诚伯。于是颓风渐及士流。”明人创作的所谓“真经”强调“上将御敌”,“上将,喻修真人也。御,行事也。敌者,女人也。”另有“五弃”,即不能与貎恶面青、黄瘦羸弱、残疾肥瘦、40岁以上女性发生关系。他们视女性为炉鼎,“鼎者,锻炼神丹之具,温真养气之炉也。须未生产美妇清俊洁白、无口体之气者为真鼎,用之能补益”。明人王野林在皖北太和县所作的歌谣称:“世人不识元中妙,御女房术兀作禅。”
福柯指出:“从本质上说,是权力让性按它的指令行事。”在淮北,强势群体视女性为玩物,大肆奸占平民女性。鲁人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韦公子“放纵好淫,婢妇有色,无不私者”。怀庆潞王,“时行民间,窥有好女子,辄夺之”。在实际生活中,清代凤阳县,“有大猾率恶少入儒生家,恣淫其妻妾,陈酒炙,响爆竹,从容歌笑,无敢忤者”。光绪初,王五妻小苗儿,“随夫乞丐于淮(安),有姿首,土豪某命仆谋毙王五,夺娶之。”阜宁人王密,“有势豪强聘密友之聘妻”;有邻妇唐氏与奸夫谋毙其夫,郡守一亲属竟因唐氏貌美而欲奸占,“嘱守脱唐坐(王)密唆讼,胁以三木”。
蒲松龄著《聊斋志异》
在清中期,淮北主佃之间存在着广为人知的性关系。嘉庆年间,海州直隶州知州唐仲冕《训俗示》称:“因思为地主者,既属自己村庄,自应严防匪类,只缘贪财猎色,遂至府祸招尤,盖寄情花柳业,自托为蜂蝶主人,逐利锥刀,且仰给于脂粉微息。”从唐的禁示中,可以看出,主佃之间常有被诱迫的奸情。他指出:“且闻贫家少女,每为富室佣工……岂知身居帷闼,无良者且有钻穴之私行。”仪征学者刘师培指出:“禾麦初熟,则田主向农民索租,居佃民之舍,食佃民之粟……或淫其妻女。”
这种现象在文学作品中多有反映。《儒林外史》称:“五河的风俗是个个都要同雇的大脚婆娘睡觉的。”《夜雨秋灯录》中的“大家”,“多佣贫家女司女红,荡者恒与主人私。”
淮北主流社会一方面大力鼓励、赞美妇女守节、殉夫的同时,另一方面却视丧夫妇女为随意奸占的对象。灵璧朱国祥妻王氏,夫亡守节。“有豪门贿氏翁,欲夺其志。氏以刀截四指,未几,翁又欲嫁之。”最后被逼自杀。怀远陆捷略妻段氏,夫死后,生员出身的夫兄“因阴以妇许醮邑豪刘振吾……刘意其志不可夺,谋之主者。乃夜率其徒党数十人,操刀排闼以入”。将其掳走。桃源孙永建妻王氏,夫亡守节,抚育3子。但夫葬未仅几日,邻村武生沈某“虎而冠也,声言欲抢孀妇。氏擗踊哀号,呼天莫应,至三更时犹隐隐闻悲泣”。道光年间,铜山女子王某,其夫刘存文病故,王决定守节。在王回娘家省亲时,文生马允恭率领30余人,强抢王氏为妾。此事告到县衙,知县仅判马家给王家身价钱20千钱。王家不允,马允恭竟将王女逼死。由于马家亲属为县总役,“代为摆布,允恭反得逍遥事外”。民国年间,豪绅甚至可以强占县长的女儿。1939年,盱眙日伪县长郭济川独女“被仇集豪绅宋振中仗势强娶为妾。该女备受宋妻虐待,过着佣人生活”。一般平民妻女的遭遇也就可想而知了。
即使是淮北的卫道士们也宣淫无度。凤阳府举人等曾联名投诉藩辕,具控凤阳县教谕张某强奸陈姓处女及其仆人,“种种荒谬,有关风化”。两江候补都司张登五,甚至奸占侄女。戴兰芬太史十戒诗第一戒即“戒污处女”:“多少女贞连树折,此中罪孽请君猜。”
最具讽刺的是,明代官府苛重的赋税常把淮北百姓逼得鬻妻卖女,与旌表贞烈实在相悖。嘉靖二年(1523),大学士杨廷和等疏:“经过淮、扬、邳、徐诸州府,见今水旱非常……幼男稚女称斤而卖,十余岁者止可得钱数十。”赣榆董志毅在万历丁未年(1607)所作的《后鬻儿行》:“身役卖子不胜悲,又为宗徭卖老妻……夫妻寻到富门首,富家老仆丧其偶。尔愿配之立婚书,尔若不愿别处走。夫听配仆不忍卖,妻劝夫君早割爱。一时拿尔到官庭,卖我不及尔遭害。丈夫含泪立文劵。夫妇之恩从此断。”
在淮安府,常有“穷民鬻女豪家”。万历癸巳(1593),徐州等地大饥,沛县夏镇裁缝李某嗜酒如命,准备把14岁女儿卖给娼家,遭到妻子徐氏反对后,“李恃酒而威其妻”。妻“乘其醉卧,携女跃潭水死,越三日,尸浮出,犹一手挽女,一手抱其两岁儿”。在宿迁,经常有男人视妻为商品,任意买卖,若妻不从,丈夫往往会置妻于死地。陈李氏的丈夫“贫无以活,窃鬻之为人妾。买妾者至,李乃挟幼子号恸急奔。买妾者为之感泣,袖金去。陈怒,取路旁块击李数十以死”。
无论如何,当权势者们将处女视为一次性、女人为一人性的专属消费物品时,他们对处女就有着特殊的偏好,这也可理解他们对女性节烈的重视程度。明末小说《金瓶梅》,详细描写了男性获得妓女初夜时的郑重其事。鲁南侠盗雁高翔酬谢苏北世家子沈筠时,尽管沈非常中意一“尤妙丽”之姬,但雁认为:“此皆非贞躯,不足以辱长者。昨得一全璧,臂上守宫砂未退,谨当奉献。”后使沈获得了青州贾太守之女的初夜。同治年间(1862—1874),海州沭阳(现隶属宿迁市)一名施恩于贫者的寺僧,明确提出初夜权的要求,并得到了对方的认可。
《金瓶梅》
专制逻辑的本质是强权崇拜。建立在这个逻辑基础上的女德自然不会反对强权。《水浒传》中林冲之妻张氏仅是因色被高衙内骚扰,最后“合理”的结局是自尽。因此,一旦发生强权者奸占女性之事,强权者基本不受、或很少受到舆论的谴责,无权势的受害女性反而备受人们的口诛笔伐。一方面,男性视美貌女性为禁脔。在淮安府盐城县,富室商人,“雄于财,类喜渔色。土人利其金,往往生女则教歌舞,先倡而后嫁”。对强势群体而言,女性则不厌其美。
另一方面,对于平民群体,美丽女性经常被说成“祸水”,美貌会成为平民女性的原罪。淮北有姿色的平民妇女先天地承受了较多的道德谴责。清代淮安府有位备受传统伦理赞扬的义妇,与后夫育有二子,得知后夫因其貌美而谋杀前夫时,当即向衙门控告,为前夫复仇。“又自念以色累[前]夫,以身事雠。二子雠人之子也,义不可复生。即缚其子赴淮,投之于水,已而自投焉”。直到1927年,淮阴(原淮安府清河县)一匪首之子“在[老子]山有私识之女,迫其父兄许婚,为里人所捉杀”。匪帮洗劫该乡,当地修史者直称该女为“祸水”,甚至隐然有快意:“匪众掳掠男女牲畜财物无数而行,祸水某氏女亦被劫去,至龟山,摘心生祭而死。”
这就可以理解,明清时代,淮北平民女性不敢展示自身的美丽。衣着丑陋、不修眉眼、泯然于众妇之中。特别是夫亡后蓬头垢面、毁容弃貌,是标致女性保护自己的重要方法。各地方志所说“民风淳朴”的潜台词,是该地区没有个性鲜明的靓丽女性。直到1935年,涟水(原淮安府安东县)最大市镇甸湖,即江苏省政府主席、南京警卫军军长顾祝同的家乡,“居民装束简单,女子犹留发小脚。有截发御长袍之女郎,稍觉时髦,全体均为瞩目。闻此女郎,即系筑碉楼某富室之女”。
总之,明清以专制君主的意志强加的女性节烈观,直接剥夺了女性天然的性权利。这种伦理被以专制权力为依托的强势群体所利用,性生活几成被垄断、被滥用的特权,这又间接地剥夺了男性平民的性权利。因此,崇尚女性节烈与男权无关,是专制权力的产物。淮北的阶层分化远甚于江南地区,强势群体更容易操控平民女性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满足其一己私欲。
张煦侯著《淮阴风土记》
三
淮北女性殉死比重较高,自然不是她们“封建”觉悟更高尚、“封建”道德更纯正;而是这里的社会环境使然。明清中央政府对淮北以服务漕运为目的的运河、黄河、洪泽湖、微山湖等不断的治理,使以水灾为主的人造灾祸频繁。泄洪方向和行洪范围的选择,往往以淹没没有权势的平民田庐为准,这些被淹没的土地又成为强势群体的囊中之物。除前述的生存资源匮乏外,与江南等地拥有较多中产阶层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不同,在淮北形成了强势群体与贫困平民较多,中产阶层极小的哑铃形社会结构。强势群体更加直接强化了对平民的统治,形成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直到民国建立多年,有人对淮北调查,仍发现:“待遇寡妇,大多数以古人节妇之历史,使其保守清节,防止有外遇情事,否则甚有致之死地者。”
明代女性大量殉死之时,欧洲正在进行以人为本、人人生而平等的普遍的社会启蒙,女性殉死极端地背离了以人性为核心的近代伦理。明代已有人意识到女殉严重违背了人类的天性本能。归有光写道:“阴阳配偶,天地之大义也。天下未有生而无偶者,终身不适,是乖阴阳之气,而伤天地之和也。”明末反映江南社会生活的“三言”“二拍”中,妇女们极少存在殉死的极端信念;不少女性有再嫁、三嫁的经历或二个以上的性伙伴。有人写道:“在晚明的色情小说中,女性暂时地从通常的犯罪诱惑中解放了出来:她为自己选择轮换的性伙伴,或是让性能力不适的男人尴尬。”安碧莲的研究表明,晚明一些思想开明的士大夫,对男女的生理欲望已有所肯定。
本文作者著《被犧牲的「局部」》
即使是对女性极端蔑视的《水浒传》也承认:女性“初嫁从亲,再嫁从身”。《金瓶梅》借西门庆之口称:“却不道天地尚有阴阳,男女自然配合。”孟玉楼再嫁,其丈夫姑妈为她执言:“他身边又无出,少女嫩妇的,你拦着不教他嫁人,留着他做什么?”此话得到了众街邻的赞和。在家族势力极大的广东一些地区,家长同样秉持“妇女一嫁由父母,再嫁则由己耳”的伦理。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若略作考究,女性殉死并不符合“封建”道德。即以最通常的“三从”“四德”来衡量,大多殉死的未婚女子是在父母竭力反对、极力防备之下自杀的,从本质上违背了“未嫁从父”的伦理;更有甚者,许多殉夫妇女置幼子于不顾、甚至杀死其子,哪里还有“夫死从子”的妇德?
从封建礼仪来衡量,仅凭片言只语、甚至戏言谑语订亲的未嫁女子自然不属明媒正娶,她们自行奔赴夫家殉死,充其量属于公然私奔,是封建伦理所鄙视的淫行。她们自以为维护了高尚的名节,却做了连封建道德也不齿之事。
归有光指出:“婚姻之礼,父母主之。父母不在,伯父、世母主之。无伯父、世母,族之长者主之。男女无自相婚姻之礼,所以厚别而重廉耻之防也……女未嫁而为其夫死,且不改适,是六礼不具,壻不亲迎,无父母之命而奔者也,非礼也。”后世的理学卫道士们对归有光大加围攻,但他们除了扣上意识形态的帽子,空喊口号外,在逻辑上始终无法自圆其说,对归有光的观点进行有力的回击。
林纾选评《归震川集》
从外国使节的日记中,可以看出清代上流社会实际上非常认同未嫁殉夫是淫奔,并对自家女儿作了防范。1780年,朝鲜使节朴趾源在热河太学与清代上流社会人物谈话,举人王民皞称:“至于通家旧谊,指腹议亲,或俱在髫龀,父母有言,不幸而至有饮鸩投缳,以求殉祔,非礼莫大。君子讥其尸奔,亦名节淫。国宪申严,父母有罪而遂以成俗,东南尤甚。故有识之家,女子及笄然后始通媒妁。”
颇为吊诡的是,女殉在逻辑上是否定君主专制的。称帝后的朱元璋,不惜大搞种种政治运动,动辄诛戮数千、数万名部属功臣,竭力营造极端的君权和君主权威。但他所鼓动和褒奖的女殉,对专制政治实为双刃剑。在专制纲常中,君主被宣示为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三纲”中首为君纲,次为父纲,最末才是夫纲。以此推导,既然夫殁要求妇殉,那么,一家之父死亡,全家也必须殉死;君崩更须普天之下所有臣民殉死!女子殉夫而不殉君,事实上贬低了君主的地位。那些高举意识形态大棒的道学家们,卫道尊君是虚,毁道蔑君是实。
清初,毛奇龄直指:“夫伦类之尊,莫如君亲,忠爱之切,亦莫如君亲。向使君亲当殉,则人孰无君?孰无父母?一君二亲,将见薄海之内,民无孑遗,纵有三身,亦抡不及夫妇矣。”理学卫道士们自己不能为君、为父殉死,却拼命鼓动其他女性为夫、甚至为戏语订亲的男性殉身,仅此一点就暴露了他们假忠、假烈的虚伪本质。
毛奇龄像
康熙帝对道学家们的言行不一、表里霄壤的本性洞若观火:“朕见言行不相符者甚多。终日讲理学,而所行之事全与其言悖谬,岂可谓之理学?若口虽不讲,而行事皆与道理吻合,此即真理学也。”
康熙和雍正帝均对女性殉死的做法不以为然。1688年6月1日,康熙帝指出:“夫死而殉,日者数禁之矣。今见京师及诸省殉死者尚众,人命至重大。而死丧者,恻然之事也。夫修短寿夭,当听其自然,何为自殒其身耶?……此后夫死而殉者,当已其旌表。王以下至于细民,妇人从死之事,当永永严禁之。”然而,仅过两天,他就谕令旌表包括淮北泗州赵氏、宿州田氏、蒋氏等烈妇及寿州夏氏、颍州刘氏等烈女,各给银建坊如例。前述诏令自然也就成了具文。
1728年,雍正帝谕称:“且烈妇之殉节捐躯,其间情事亦有不同者。或迫于贫窭而寡自全之计,或岀于愤激而不暇为日后之思。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他如修治频繁,经理家业,其事难以悉数,安得以一死毕其责乎……朕今特颁谕旨,着地方有司广为宣布,务期僻壤荒村家喻户晓,俾愚民咸知。孝子节妇自有常经,而保全生命实为正理……傥训谕之后仍有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闾阎激烈之风,长愚民轻生之习。”这个谕旨极具人性,也揭示了女性殉身的实情。但此谕诏并没有得以贯彻。仅在淮北,1731年,宿州赵佐妻戴氏等自缢殉夫,雍正帝令各给银建坊入祠,致祭如例。1732年,邳州王可梁女拔姐,夫死,闻讣即焚妆缢死于家。雍正下诏旌表。1734年,宿迁县臧高飞聘妻高氏等,“俱未婚夫殒,闻讣投缳”。雍正帝同样下令“各给银建坊,致祭如例。”
雍正帝
1735年,江苏巡抚高其倬疏奏盐城县儒童刘闇士妻许氏、安东县儒童孙兆凤聘妻赵氏等,“俱痛夫身故,慷慨捐躯,请予旌表。”雍正帝再次指出:“凡烈妇轻生从死,昔年圣祖仁皇帝曾降旨禁止。朕于雍正六年(1728)又降旨晓谕至周至悉。数年以来,因各省奏请旌表烈妇者尚少,朕是以格外加恩,准其旌表。今数日之内,题奏殉夫尽节之烈妇、烈女多至十数人……可见地方官未将从前谕旨剀切晓谕,乡曲愚民尚未深悉圣祖仁皇帝与朕重惜民命之至意,以致民间妇女激烈捐躯者更多。”
尽管雍正帝再次强调反对夫亡女殉,但此事已成不可逆转之潮流。1741年,明代自焚殉夫的山阳鲍氏女竟然受到乾隆帝追旌。1765年,海州监生仇盛远长子死亡,聘妻胡氏,未婚殉节。1768年,海州汪天泉女,未婚夫死后,尽焚奁具,沉水自尽,时年21岁。1769年,沭阳钱毓玑女,未婚夫死,钱女自杀被救,家人予以密防,女得间自经,时年25岁。1786年,赣榆庠生许泳次女,自尽殉夫。赣榆蒋氏,闻未婚夫讣自尽,乃母施救得免。与母奔丧,见未婚夫之父衰病,其子仅数岁,蒋氏遂留其家辛勤劳作16年。翁卒叔娶后,于乾隆丁未年(1787)自经而死。上述妇女均获得旌表。到道光年间,更大肆追旌明代的烈妇、烈女。苏州府明代殉夫或殉未婚夫的17位女性中,有12人是道光年间追旌、3人为同治年间追旌。
总之,淮北的女殉并没有因康熙、雍正二帝的反对而有所改变。这颇令人不解。康、雍时代,对官员的控制如线提偶。仅从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文字狱的过程来看,地方官员执行能力空前,不少官员宁暴勿善,宁酷勿宽,宁枉勿缺。况且,从国家治理经验来看,发动像文字狱这样反人道、反常识的暴虐运动,无论所消耗的政治资源、还是推行的难度,都远远超过任何一项符合人道的善政。那么,为什么禁止女殉这样的仁政反而会举步维艰、无疾而终呢?
《苏州府志》
究其实际,这一结果不是康、雍二帝的权威不够,而是由于下述原因:
其一,二帝的犹疑心态。
清初,忠、贞、节、烈被视为属性相通的品行。
在专制政治的语境下,人的品行也如同编入保甲的民户一样,相互负有连坐式的关系;节烈的父母必然培育出忠君的将臣。反之,不贞烈家庭的子女是难备忠义之心的,男性越有才华,反而越有可能成为乱世奸雄,女人则会成为背信弃义之人。《水浒传》中被刻画为料意如神的吴用听说史进去会李瑞兰,即根据李的身份断定史进将被出卖,因为像妓女这种不贞烈的人,“更兼水性,无定准之意”。令人莞尔的是,也正是这位吴用,后来却把整个梁山泊的命运押在妓女李师师一人身上。
在基层官府的教化惯行中,淮北许多州县建立的祠堂、碑坊等,通常祭祀忠、义、贞、孝、节、烈、信、善等偶像。这类偶像中不可或缺的德行就是忠和烈。康熙三十八年吴晟《重修睢宁县儒学碑记》中提到要建立的是忠、义、节、烈、孝子祠堂;后来建立的也是忠、孝、节、烈四祠。丰县县令王初集《挽节妇王谢氏》诗云:“天地正气不孤行,忠贞节烈每间生。”邢元伟《戎烈妇袁氏碑文》追溯烈妇的成长环境:“幼读书,识大义,喜闻忠孝节烈事。”
刘纪华指出:“贞节观念经过了宋代一度热烈的提倡,又经过元明时代的推进,到了清代变得非常狭义;差不多成了宗教。”否定殉身的烈妇、烈女,不仅事关基层的教化,更涉及国家意识形态的颤动,这恐怕也是康、雍二帝有所顾虑,从而不敢对阻殉不力、我行我素的官员不加惩处、甚至屡次俯允让步的原因。否则,二帝若是态度坚决,如顾炎武言:“天下无不可变之风俗也”,相信扭转女殉这种恶习不会是什么难事。
顾炎武像
顾炎武著《日知录集释》
其二,淮北专制利益集团的特殊性及其顽固性。
根据马克思的解释,大约明清时代,被中国人视为番邦蛮夷的西方社会,工业资本的发展,使资本家阶级成为既得利益者,从而不断拉大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地位差,形成工人阶级的相对贫困。但这种相对贫困于明清百姓而言,却是不可望、更不可及的富裕生活。
被清代统治集团吹嘘为天朝上国、体制最为优越的淮北社会。直到清代灭亡,也没有什么像样的大工业。明清专制统治者无法通过发展生产,在提升各阶层的收入、增加全社会福利的前提下,培育出具有相对地位更高的利益集团。恰恰相反,这种体制是通过剥夺没有什么社会福利的平民的生存资源、天然权利,乃至禁锢其生理本能,绝对地降低平民阶层的地位,以相对地扩大强势群体的权势和福利,使这个群体自认为是体制的宠儿,从而充满优越感、幸福感和庆幸感,以维护对君主的忠诚,成为专制政体的支柱。这就不难理解直到20世纪40年代,由县级知识分子编修的方志仍在大肆褒奖殉夫女性。
《金瓶梅》中西门庆言:“咱只消侭这家私广为善事,就使强奸了姮娥,和奸了织女,拐了许飞琼,盗了西王母的女儿,也不减我泼天的富贵。”文学家们往往视此话为西门庆的狂言:“这赤裸裸的道白正代表了明代中后期那些道德丧尽的暴发商人的无耻心境。”李修生等认为:“西门庆随着财富积累的增加和官僚地位的升高,越来越迷信金钱万能;因此,一个刚刚暴发起来的官商,竟敢如此口出狂言。”还有人认为:“西门庆所代表的,正是当时社会新兴的市民阶层。”更有人说这是“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西门庆画像
上述解释实在过于牵强。在专制社会,金钱的能量不可能超越行政权力,更无法与皇权比拟。如果以人为本,人人生而平等的资本主义真的在西门庆时代已经萌芽,西门庆所代表的是以自由、法治、个性解放为核心价值的市民阶层的话,他绝对干不出杀人夫、夺人妻而逍遥法外之事。西门庆所代表的恰恰是专制社会中最典型的既得利益群体。他们深悉自己所行之事,尽管不符合虚表的封建道德,但本质上却合乎专制逻辑。也只有西门庆这种强奸一切的思想,才是专制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是专制极权者为所欲为的形象嘴脸。像后赵皇帝石虎后宫中强掳女性万名以上;南朝宋孝武帝刘骏,“秽污之声,布于欧越”;废帝刘子业荒淫嗜杀,霸姑奸姐;明太祖朱元璋殁后逼殉女性达数十名。这些行为均是专制思维的结果,与“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市民阶层”无任何牵涉,有时甚至势如冰炭。
以国家暴力推行和维护的传统道德说教、伦理观念,不论如何的荒诞不经、背离人性、逻辑不通,却均能在淮北社会形成根深蒂固的恶习,并上升为神圣的国家意识形态和难以阻扼的社会潮流。在两性关系方面,绝对地剥夺平民阶层的天然权利,是相对地提高国家宠爱的利益集团地位的手段,使之成为专制政体的砥柱。
明成祖皇后徐氏
结语
夫死妇殉并不是男权的体现。女性的生命权被剥夺之时,男性的性权利同样丧失。
夫死妇殉也不是什么封建道德,相反,与封建道德南辕北辙。明初利用程朱理学所建立和维护的这套意识形态体系,甚至悖离封建的本质。当然,封建伦理多有腐朽、残忍之处,但毕竟有着自身的逻辑与体系。正如《明史》所云:“妇人之行,不出于闺门,故《诗》载《关雎》、《葛覃》、《桃夭》、《芣苢》,皆处常履顺,贞静和平,而内行之修,王化之行,具可考见。”这才是真正的封建妇德。
《桃夭》
明代确立的女性伦理以专制统治者病态的偏好为准则,谈不上逻辑和合理之处。朱元璋表面上不乏维护封建伦理的言行,但其内心完全以建立和巩固个人权力为目的。历史上,凡是从专制者个人私利出发所建立、维护的伦理、道德、理论等体系,本质上从来都不可能优于先秦时代产生的封建伦理,且这类体系只会越来越反人伦。
本来,像毁容、尝粪、刲股、刲肝、刺心、殉夫、殉戏言定亲的男性,甚至杀女、灭子这类极其残暴的说教,对于任何一位有着正常心智的成年人来说,不难判定其正谬。但在专制政体下,这类灭绝人性、丧天害理的歪理邪说,却被拔高为神圣的、不容置疑的国家意识形态,从而赢得无数的谀颂。事实上,专制社会的意识形态从来都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它只能依靠强大而残酷的暴力来维护,依靠表里不一、人格分裂、喻利弃义的卫道士们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地鼓噪壮威,而无法通过逻辑自洽来令人信服。即便如此,许多缺乏自我意识、盲从官府、膜拜掌握话语权的权威人物的女性,亦如过江之鲫般争相赴死。中国社会常常极力赞美头脑简单、滥杀无辜的李逵,却必置楚楚撼动男人心的潘金莲于死地。因为李逵式的人物与头脑同样简单的极端烈女本质是一致的,衬托出的是忠诚,乃至无条件的愚忠。这才是专制者的内心欲求和终极目的。
本文作者著《区域社会发展与社会冲突比较研究》
康熙、雍正反对女性殉身的谕诏,体现了人性的光辉。但在极权政体下,政治从来都高于人性、压制人性。官员们在行政过程中,总是驾轻就熟地偏向暴虐、反人性的一极,不是他们不了解社会状况,而是这些官员太明了专制政治的实质,太善于揣摩、领会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君主的本意真心。因为暴虐往往被视为政治正确,被视为呈献给君主的投名状,是极端忠诚的表现,以其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反之,顾及人性的结果,常常导致官员们政治不正确。这也是明清专制社会总会出现伦理乖谬、意识形态极端化的原因。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作者:马俊亚,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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